第22卷第5期
2009年10月
中国医学伦理学
ChineseMedicalEthics
Vol.22No.5Oct.2009
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鉴定与伦理学分析
王发红,李石松,苏昌沛,柯 咏,韩江鸿
1
2
3
4
5
(1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福建 泉州 362801;2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公安分局,陕西 安康 725000;3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永春县公安局,福建 永春 362600;4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系,陕西 西安 710061;
5 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公安局,陕西 西安 710500)
〔摘要〕通过对多起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分析发现,在认定医疗行为与伤害甚至死亡后果之间的关系时,办案人员与司法鉴定工作者不得不面对法律、伦理、社会等因素的多重考验,而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影响着中国贫困人群的医疗过程,偏重基层的新医改政策值得期待。
〔关键词〕非法行医;司法鉴定;伦理;医疗改革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9-02
JudicialExpertiseofIllegalMlacalProblems
12345
WANGFa-hong,I-,,Yong,HANJiang-hong
(1 QuangangBQQuanzhou362801,China;2 HanbinBranchofA,China;3 YongchunBranchofQuanzhouPoliceSecurityBureau,,4 DepartmentofForensicMedicine,MedicalCollegeofXi’anJiaotongUniversity,Xi,China;5 LantianBranchofXi’anPoliceSecurityBureau,Lantian710500,China)
Abstract:Byanalyzingrepeatedjudicialexpertisecasesofillegalpractice,wefinditaseriousthreattopatients’healthandsafety,andmoredeep-seatedreasonsforillegalmedicalpracticeofmedicinearediscoveredasfollows.Investigatorsandexpertisestaffhavetofacelegal,ethical,socialandotherfactorswhenjudgingtherelationshipbetweenillegalmedicalpracticeandadverseconsequences(patientinjuryordeath),whicharequiteworthexplorationindepthtoclearupthecomplicatedrelationships.
Keywords:IllegalMedicalPractice;JudicialExpertise;Ethics;HealthcareReform
1 非法行医在我国的现状
由于种种原因,非法行医在中国相当普遍,并因此引发了多起人身伤害事件,其处理方式完全不同于合法行医的不
[1]
良后果。非法行医一直是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打击对象,但收效甚微,根据作者鉴定的部分案例,表明存在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经济及伦理问题。在许多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相当数量的行医人员都没有取得合格的资格证书,但却依然从事着行医行为。现实或媒体曝光中经常可以看到或听到这种情况,偏僻山区某患者患病,在接受某“医生”诊治后死亡。但很少有人知道,当该“医生”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如果不治疗或建议去正规医院(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患者很有可能死在去往医院的路上)那么,该“医生”可能会因此背负着道德的谴责及良心的不安;如果伸手诊治,以其医疗水平及简陋的医疗设施,很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如果发生此类不幸事件,对行医人员又该作何处理?如果简单地按照非法行医罪来处理,是不是有不合理之处?案例1:一位20岁女性,打工返乡后在一“村医”处接受皮肤病的“中药偏方”治疗,3天后死亡,经解剖检验发现其体内血液及内脏有大量的金属汞和砷成分,与偏方所含成分一致,鉴定结论为“汞、砷中毒死亡”。案例2:某山区一名5岁女童因发热就诊于当地唯一的“著名老中医”诊所,诊断为“感冒”,给予输液、口服药物等治疗,第2天在输液过程中死亡,解剖证实该患儿因“严重化脓性扁桃体炎”导致中毒性休克
死亡,年近80岁的“著名老中医”系非法行医者,在贫困的山
区享有“盛名”。案例3:某26岁青年女子为终止妊娠在某城市合法开办的医疗门诊行引产术,一无证人员实施非法操作,致该女子因子宫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 非法行医现象存在的原因
还有很多案例可以列举,其共同特点首先是非法行医者利用部分群众钱少、怕麻烦等不敢到正规医院求医的心理,通过就近和较低收费的方式开拓行医市场;其次,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现状极不平衡,无法满足全体国民的健康需求,“看病难、看病贵”这个老大难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交通不便,缺医少药现象更为突出,此类案件亦多发生在这些地区;再次,有些使用传统中医药治疗的人,无视现行法规,我行我素,制造了多起非法用药致人死亡案件。另外,社会需求层次的不平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和滞后性以及非法行医盈利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
[2]
小化”,也是非法行医存在的因素。3 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鉴定与伦理学
涉及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对定罪条件、事实证明标准、尸体检验的意义、因果关系的分析、刑事诉讼附带
[2]
民事诉讼的鉴定处理等,都应有明确的认知。法医学工作者的鉴定书中应明确非法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客观表达其过失行为与患者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过失参与度,对明确刑
—75—
・中 国 医 学 伦 理 学・
事或民事责任意义重大。过失参与度的判断现在仍是此类
[3]
案件鉴定过程中的难点,有报道称,按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其在死因构成中的作用大小,参与度可采用“六等九级法”进行分析及评价,即医疗过错直接导致死亡、医疗过错主要导致死亡、医疗过错构成死因竞争、医疗过错辅助/次要导致死亡、医疗过错构成死亡的诱因或医疗过错对死亡起到轻微作用以及无医疗过错。
中国正在逐步完善法律体系,但其根本因素有赖于经济的发展。上述案件表明,经济落后是非法行医得以滋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在偏远山区行医,如依法取消其行医资格,可能会导致该边远山区面临从仅有的“不合格”医生变为没有医生的窘境,造成新的人道主义灾难,当地人的健康如何保证?有证执业医师的诊疗行为不论其是否“有偿”,造成损害将依法律对医疗事故的规定进行追究,对此应当无争议。但实践中常常有掌握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常识的人无偿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该行为若酿成事故、造成损害,其行为性质该如何认定?是不是也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来自主客观各个方面的原因,积极措施,2名3,因药物过敏致人死亡,,上百农民联名上书,为两位
[4]
“医生”求情,原因很简单,就是价格便宜,服务态度好。有些合法医疗行为同样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引起全国轰动的北
[5]
京孕妇死亡事件,徐静等认为,应从伦理、法律和社会学角度探讨发生该悲剧的原因。该事件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授权医务人员强制治疗权利;医务人员处于“治病救人”和“知情同意”伦理道德规范冲突之中,也处于法律和伦理道德规范的冲突之中。“本事件中医务人员、医院和行政主管部门都没有过失或错误,法律今后要进一步细化,防止出现恶意拒绝医疗致他人死亡事件,国家应尽快完善必要的社会医疗保障救助,使社会全部人口,包括农民工、流动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等纳入医疗保障,实
现社会和谐”。李恩昌等则认为,从共同体、伦理共同体的
核心出发,近年来的医疗体制改革中,十几个部委一起设计的中国医改方案让人看到希望,但同时,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分割部门利益会促使他们通过改革扩权,并尽力维护本部门在其中的利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稳定健康发展,非法行医这种现象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2009年4月6日,新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摈弃了此前改革过度市场化的做法,承诺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不断增加投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实乃国民之幸事,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1] 余荣军,王振原,方俊邦,等.[6]
[J].,11(2):81-82.
[.].,11(6):368-37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医疗纠纷案件的
[J].中国司法鉴定,(S1):37-39.[4] 潘海平,夏善美.农民缘何为非法医生求情?[J].今
日浙江,2001,(3):44.[5] 徐静,杨朝晖,林金玲,等.从“孕妇死亡事件”谈医患
关系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学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3):106.[6] 李恩昌,韩宁,刘海客.伦理共同体与卫生大部制[J].中
国医学伦理学,2008,21(4):21-23.〔作者简介〕
王发红(1973-),男,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学鉴定工作。
〔收稿日期 2009-05-16〕〔修回日期 2009-05-12〕
〔编 辑 李恩昌〕
(上接第68页)因组计划透视[M].顾明敏译,上海:上海科[9] 殷正坤.为制造生命辩护———有关合成生物学的伦理
技教育出版社,2002:265.
[4] 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4:457.[5] 薛东.试论基因治疗的伦理学问题[J].南京医科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7):115.[6] 肖红光.基因治疗时代即将到来[J].科学大众,2006,
(3):2.
[7] 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4:461.[8] 邱仁宗,翟晓梅.生命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协
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160.
学争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1):6.
[10] 邱仁宗,翟晓梅.生命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协
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178.
[11] 胡瑾.略论我国基因工程的法律规制[J].安徽教育学
院学报,2004,(7):37-40.〔作者简介〕
李菊萍(1974-),女,陕西汉中人,工程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医学、医事法学、医学伦理学。
〔收稿日期 2009-04-16〕〔修回日期 2009-05-20〕
〔编 辑 李恩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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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5期
2009年10月
中国医学伦理学
ChineseMedicalEthics
Vol.22No.5Oct.2009
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鉴定与伦理学分析
王发红,李石松,苏昌沛,柯 咏,韩江鸿
1
2
3
4
5
(1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福建 泉州 362801;2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公安分局,陕西 安康 725000;3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永春县公安局,福建 永春 362600;4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系,陕西 西安 710061;
5 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公安局,陕西 西安 710500)
〔摘要〕通过对多起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分析发现,在认定医疗行为与伤害甚至死亡后果之间的关系时,办案人员与司法鉴定工作者不得不面对法律、伦理、社会等因素的多重考验,而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影响着中国贫困人群的医疗过程,偏重基层的新医改政策值得期待。
〔关键词〕非法行医;司法鉴定;伦理;医疗改革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9-02
JudicialExpertiseofIllegalMlacalProblems
12345
WANGFa-hong,I-,,Yong,HANJiang-hong
(1 QuangangBQQuanzhou362801,China;2 HanbinBranchofA,China;3 YongchunBranchofQuanzhouPoliceSecurityBureau,,4 DepartmentofForensicMedicine,MedicalCollegeofXi’anJiaotongUniversity,Xi,China;5 LantianBranchofXi’anPoliceSecurityBureau,Lantian710500,China)
Abstract:Byanalyzingrepeatedjudicialexpertisecasesofillegalpractice,wefinditaseriousthreattopatients’healthandsafety,andmoredeep-seatedreasonsforillegalmedicalpracticeofmedicinearediscoveredasfollows.Investigatorsandexpertisestaffhavetofacelegal,ethical,socialandotherfactorswhenjudgingtherelationshipbetweenillegalmedicalpracticeandadverseconsequences(patientinjuryordeath),whicharequiteworthexplorationindepthtoclearupthecomplicatedrelationships.
Keywords:IllegalMedicalPractice;JudicialExpertise;Ethics;HealthcareReform
1 非法行医在我国的现状
由于种种原因,非法行医在中国相当普遍,并因此引发了多起人身伤害事件,其处理方式完全不同于合法行医的不
[1]
良后果。非法行医一直是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打击对象,但收效甚微,根据作者鉴定的部分案例,表明存在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经济及伦理问题。在许多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相当数量的行医人员都没有取得合格的资格证书,但却依然从事着行医行为。现实或媒体曝光中经常可以看到或听到这种情况,偏僻山区某患者患病,在接受某“医生”诊治后死亡。但很少有人知道,当该“医生”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如果不治疗或建议去正规医院(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患者很有可能死在去往医院的路上)那么,该“医生”可能会因此背负着道德的谴责及良心的不安;如果伸手诊治,以其医疗水平及简陋的医疗设施,很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如果发生此类不幸事件,对行医人员又该作何处理?如果简单地按照非法行医罪来处理,是不是有不合理之处?案例1:一位20岁女性,打工返乡后在一“村医”处接受皮肤病的“中药偏方”治疗,3天后死亡,经解剖检验发现其体内血液及内脏有大量的金属汞和砷成分,与偏方所含成分一致,鉴定结论为“汞、砷中毒死亡”。案例2:某山区一名5岁女童因发热就诊于当地唯一的“著名老中医”诊所,诊断为“感冒”,给予输液、口服药物等治疗,第2天在输液过程中死亡,解剖证实该患儿因“严重化脓性扁桃体炎”导致中毒性休克
死亡,年近80岁的“著名老中医”系非法行医者,在贫困的山
区享有“盛名”。案例3:某26岁青年女子为终止妊娠在某城市合法开办的医疗门诊行引产术,一无证人员实施非法操作,致该女子因子宫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 非法行医现象存在的原因
还有很多案例可以列举,其共同特点首先是非法行医者利用部分群众钱少、怕麻烦等不敢到正规医院求医的心理,通过就近和较低收费的方式开拓行医市场;其次,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现状极不平衡,无法满足全体国民的健康需求,“看病难、看病贵”这个老大难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交通不便,缺医少药现象更为突出,此类案件亦多发生在这些地区;再次,有些使用传统中医药治疗的人,无视现行法规,我行我素,制造了多起非法用药致人死亡案件。另外,社会需求层次的不平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和滞后性以及非法行医盈利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
[2]
小化”,也是非法行医存在的因素。3 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鉴定与伦理学
涉及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对定罪条件、事实证明标准、尸体检验的意义、因果关系的分析、刑事诉讼附带
[2]
民事诉讼的鉴定处理等,都应有明确的认知。法医学工作者的鉴定书中应明确非法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客观表达其过失行为与患者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过失参与度,对明确刑
—75—
・中 国 医 学 伦 理 学・
事或民事责任意义重大。过失参与度的判断现在仍是此类
[3]
案件鉴定过程中的难点,有报道称,按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其在死因构成中的作用大小,参与度可采用“六等九级法”进行分析及评价,即医疗过错直接导致死亡、医疗过错主要导致死亡、医疗过错构成死因竞争、医疗过错辅助/次要导致死亡、医疗过错构成死亡的诱因或医疗过错对死亡起到轻微作用以及无医疗过错。
中国正在逐步完善法律体系,但其根本因素有赖于经济的发展。上述案件表明,经济落后是非法行医得以滋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在偏远山区行医,如依法取消其行医资格,可能会导致该边远山区面临从仅有的“不合格”医生变为没有医生的窘境,造成新的人道主义灾难,当地人的健康如何保证?有证执业医师的诊疗行为不论其是否“有偿”,造成损害将依法律对医疗事故的规定进行追究,对此应当无争议。但实践中常常有掌握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常识的人无偿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该行为若酿成事故、造成损害,其行为性质该如何认定?是不是也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来自主客观各个方面的原因,积极措施,2名3,因药物过敏致人死亡,,上百农民联名上书,为两位
[4]
“医生”求情,原因很简单,就是价格便宜,服务态度好。有些合法医疗行为同样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引起全国轰动的北
[5]
京孕妇死亡事件,徐静等认为,应从伦理、法律和社会学角度探讨发生该悲剧的原因。该事件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授权医务人员强制治疗权利;医务人员处于“治病救人”和“知情同意”伦理道德规范冲突之中,也处于法律和伦理道德规范的冲突之中。“本事件中医务人员、医院和行政主管部门都没有过失或错误,法律今后要进一步细化,防止出现恶意拒绝医疗致他人死亡事件,国家应尽快完善必要的社会医疗保障救助,使社会全部人口,包括农民工、流动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等纳入医疗保障,实
现社会和谐”。李恩昌等则认为,从共同体、伦理共同体的
核心出发,近年来的医疗体制改革中,十几个部委一起设计的中国医改方案让人看到希望,但同时,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分割部门利益会促使他们通过改革扩权,并尽力维护本部门在其中的利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稳定健康发展,非法行医这种现象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2009年4月6日,新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摈弃了此前改革过度市场化的做法,承诺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不断增加投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实乃国民之幸事,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1] 余荣军,王振原,方俊邦,等.[6]
[J].,11(2):81-82.
[.].,11(6):368-37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医疗纠纷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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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发红(1973-),男,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学鉴定工作。
〔收稿日期 2009-05-16〕〔修回日期 2009-05-12〕
〔编 辑 李恩昌〕
(上接第68页)因组计划透视[M].顾明敏译,上海:上海科[9] 殷正坤.为制造生命辩护———有关合成生物学的伦理
技教育出版社,2002:265.
[4] 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M].北京: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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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胡瑾.略论我国基因工程的法律规制[J].安徽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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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菊萍(1974-),女,陕西汉中人,工程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医学、医事法学、医学伦理学。
〔收稿日期 2009-04-16〕〔修回日期 2009-05-20〕
〔编 辑 李恩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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