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务筹划探讨

  消费税是我国三大流转税之一,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标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因此对消费税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消费税进行税务筹划论述。

  一、把握与考虑消费税改革动向

  消费税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和引导居民消费方向,节约和保护生态资源,但是我国目前开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五大类商品14个税目上,还存在“缺位”的问题。例如对奢侈品征税方面并未涉及私人飞机、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服饰、名贵裘皮制品等;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未对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一次性杯子、一次性饭盒、一次性电池等征收消费税。这些范围已引起国内相关专家的关注,在今后国家税制改革中,很可能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适当考虑到未来国家的税制改革方向以及发展趋势。

  二、巧用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

  应税消费品卷烟、啤酒的消费税税率在设置时存在临界点,临界点上下两端呈现出较大的税率差异,若企业实际情况处于临界点附近,就应该有意识地进行税务筹划,将涉税事项控制在临界点以下,从而减轻纳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

  以卷烟为例。现行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大于等于70元,不含增值税)的消费税从价税率为56%,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低于70元,不含增值税)的消费税从价税率为36%。这实质上相当于按照卷烟价格执行了全额累进税率,在接近临界点时,企业的税收负担变化较大,税收负担大于价格提升带来的收益。每条卷烟调拨价格70元为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提价造成收入增加的金额反而小于税收增加额,称之为企业提价的不可行区域。当售价处于不可行区域之外时,售价越高,经济利益越大;但是售价处于该区域之内时,企业应将售价降至临界点以内,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下面测算卷烟的无差异价格临界点,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高于70元时的税后利润与每标准条调拨价格等于69.99元时的税后利润相等时的价格,设临界点的价格(不含增值税)为P元/条(由于其高于70元,适用56%的比例税率),销售数量为Y条,卷烟的增值税税率为1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可得:应纳消费税=PY×56% + 从量税;应纳增值税= PY×17%-进项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PY×56% + 从量税 + PY×17%-进项税额)×(7%+3%);利润总额= PY-卷烟成本-(PY×56% + 从量税)-(PY×56% + 从量税+ PY×17%-进项税额)×10%;税后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税率)。假定无纳税调整事项,每条价格等于69.99元时的税后利润为:{69.99Y-卷烟成本-(69.99×36%+从量税)-[(69.99×36%+从量税)+69.99Y×17%-进项税额] ×10%}×(1-所得税税率)。令以上两式相等,计算得出P=111.95(元)。

  当卷烟调拨价格超过70元但小于111.95元时,烟厂取得的税后利润反而低于价格为69.99元时的税后利润,70~111.95元为提价的不可行区域,售价在该区域时,企业应进行税务筹划,将售价降至70元以下,消费税适用税率降低导致各种税负减少带给企业利润增加,将会弥补调低价格造成的损失。同理,当城建税税率为5%、1%时,可测算出无差异价格临界点分别为109.61元和107.75元,如表1所示。

  三、善用包装物进行消费税筹划

  第一,利用“先销后包”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开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最好单独销售并且分开核算。确有必要组成成套销售品销售的,为减轻税负,企业可以采取“先销售后包装” 的变通做法。

  “先销售”是指生产企业暂不包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按品种分开销售,分别开具发票给批发商,账务处理上分别核算不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后包装”是指由批发商再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包装成成套消费品后对外销售。

  例1:某酒厂既生产薯类白酒,又生产葡萄酒。为了促销,决定将薯类白酒与葡萄酒组成成套礼品套装进行销售。假设包装简易,包装费忽略不计。2012年3月,该厂以每套3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价格售出2000套礼品套装酒,每套套装薯类白酒与葡萄酒各一斤,若单独销售,薯类白酒的销售价格是200元/瓶、葡萄酒的销售价格是100元/瓶。则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2000×300×20%+2000×2×0.5= 122000(元)。

  若酒厂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2000×200×20%+2000×1×0.5+2000×100×10%= 101000(元)。税务筹划后,节税21000元。

  第二,将包装物作价销售改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若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并收取包装物押金,且单独核算,此押金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一般为1年)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可以考虑不将包装物作价销售,而是改为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包装物退还押金,则不用缴纳消费税,税收负担减轻;若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没收押金,企业虽然要缴税,但是纳税期限延缓了一年,充分发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利用委托加工进行税务筹划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产品收回后对外售价高于组成计税价格的部分,委托方实际上并未缴纳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负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同时消费税是价内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消费税作为准予扣除的税金,消费税税负的减少又会减少企业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税后利润。因此,一般而言,选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方式比自行加工节税。

  例2:甲酒厂接到一笔生产250吨白酒、售价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业务。甲酒厂有两种生产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本厂工人自行加工;二是甲酒厂提供原料,委托乙酒厂加工。其中原料价值125万元。假定自行加工加工费和委托加工加工费均为110万。

  方案一:甲酒厂自行生产。甲酒厂应纳消费税=500×20%+250×2000×0.5×10-4=125(万元)。甲酒厂税后利润=(500-125

  -110-125)×(1-25%)=105(万元)。

  方案二:甲酒厂委托乙酒厂加工白酒,收回后直接销售。

  甲酒厂应纳消费税(由乙酒厂代收代缴)= (125+110+250×20000.5×10-4)÷(1-25%)×20% +250×2000×0.5×10-4=90(万元)

  白酒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甲酒厂税后利润=(500-125-110-90)×(1-25%)=131.25(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35万元,税后利润增加26.25万元,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五、变投资、抵债为先销售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当纳税人用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时,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而该协议价或评估价一般就是市场的平均价。但是根据税法规定,这种行为缴纳消费税时,必须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为减轻税负,企业应当尽量规避这种行为,采取两步走的做法:先销售应税消费品给对方,再以现金购买货物、投资或还债。

  例3:甲汽车生产企业,2012年2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小汽车共有3种价格:10万元、11万元、12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00辆、400辆、300辆。为偿还所欠乙企业的货款,双方约定以400辆该型号的小汽车来抵债,并且按照当月该车的加权平均售价确定抵债价格。假定该型号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

  以400辆小汽车抵债甲企业应纳消费税=400×12×5%=240(万元)。

  若甲企业不直接以车抵债,改为先销售400辆小汽车给乙企业,再以销售收入还债的做法。甲企业应纳消费税=220(万元)。

  经过税务筹划,甲企业节税20万元。

  参考文献:

  [1]侯娜:《谈谈消费税的筹划》,《财会通讯》2007年第1期。

  (编辑 向玉章)

  消费税是我国三大流转税之一,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标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因此对消费税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消费税进行税务筹划论述。

  一、把握与考虑消费税改革动向

  消费税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和引导居民消费方向,节约和保护生态资源,但是我国目前开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五大类商品14个税目上,还存在“缺位”的问题。例如对奢侈品征税方面并未涉及私人飞机、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服饰、名贵裘皮制品等;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未对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一次性杯子、一次性饭盒、一次性电池等征收消费税。这些范围已引起国内相关专家的关注,在今后国家税制改革中,很可能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适当考虑到未来国家的税制改革方向以及发展趋势。

  二、巧用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

  应税消费品卷烟、啤酒的消费税税率在设置时存在临界点,临界点上下两端呈现出较大的税率差异,若企业实际情况处于临界点附近,就应该有意识地进行税务筹划,将涉税事项控制在临界点以下,从而减轻纳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

  以卷烟为例。现行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大于等于70元,不含增值税)的消费税从价税率为56%,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低于70元,不含增值税)的消费税从价税率为36%。这实质上相当于按照卷烟价格执行了全额累进税率,在接近临界点时,企业的税收负担变化较大,税收负担大于价格提升带来的收益。每条卷烟调拨价格70元为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提价造成收入增加的金额反而小于税收增加额,称之为企业提价的不可行区域。当售价处于不可行区域之外时,售价越高,经济利益越大;但是售价处于该区域之内时,企业应将售价降至临界点以内,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下面测算卷烟的无差异价格临界点,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高于70元时的税后利润与每标准条调拨价格等于69.99元时的税后利润相等时的价格,设临界点的价格(不含增值税)为P元/条(由于其高于70元,适用56%的比例税率),销售数量为Y条,卷烟的增值税税率为1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可得:应纳消费税=PY×56% + 从量税;应纳增值税= PY×17%-进项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PY×56% + 从量税 + PY×17%-进项税额)×(7%+3%);利润总额= PY-卷烟成本-(PY×56% + 从量税)-(PY×56% + 从量税+ PY×17%-进项税额)×10%;税后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税率)。假定无纳税调整事项,每条价格等于69.99元时的税后利润为:{69.99Y-卷烟成本-(69.99×36%+从量税)-[(69.99×36%+从量税)+69.99Y×17%-进项税额] ×10%}×(1-所得税税率)。令以上两式相等,计算得出P=111.95(元)。

  当卷烟调拨价格超过70元但小于111.95元时,烟厂取得的税后利润反而低于价格为69.99元时的税后利润,70~111.95元为提价的不可行区域,售价在该区域时,企业应进行税务筹划,将售价降至70元以下,消费税适用税率降低导致各种税负减少带给企业利润增加,将会弥补调低价格造成的损失。同理,当城建税税率为5%、1%时,可测算出无差异价格临界点分别为109.61元和107.75元,如表1所示。

  三、善用包装物进行消费税筹划

  第一,利用“先销后包”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开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最好单独销售并且分开核算。确有必要组成成套销售品销售的,为减轻税负,企业可以采取“先销售后包装” 的变通做法。

  “先销售”是指生产企业暂不包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按品种分开销售,分别开具发票给批发商,账务处理上分别核算不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后包装”是指由批发商再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包装成成套消费品后对外销售。

  例1:某酒厂既生产薯类白酒,又生产葡萄酒。为了促销,决定将薯类白酒与葡萄酒组成成套礼品套装进行销售。假设包装简易,包装费忽略不计。2012年3月,该厂以每套3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价格售出2000套礼品套装酒,每套套装薯类白酒与葡萄酒各一斤,若单独销售,薯类白酒的销售价格是200元/瓶、葡萄酒的销售价格是100元/瓶。则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2000×300×20%+2000×2×0.5= 122000(元)。

  若酒厂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2000×200×20%+2000×1×0.5+2000×100×10%= 101000(元)。税务筹划后,节税21000元。

  第二,将包装物作价销售改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若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并收取包装物押金,且单独核算,此押金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一般为1年)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可以考虑不将包装物作价销售,而是改为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包装物退还押金,则不用缴纳消费税,税收负担减轻;若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没收押金,企业虽然要缴税,但是纳税期限延缓了一年,充分发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利用委托加工进行税务筹划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产品收回后对外售价高于组成计税价格的部分,委托方实际上并未缴纳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负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同时消费税是价内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消费税作为准予扣除的税金,消费税税负的减少又会减少企业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税后利润。因此,一般而言,选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方式比自行加工节税。

  例2:甲酒厂接到一笔生产250吨白酒、售价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业务。甲酒厂有两种生产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本厂工人自行加工;二是甲酒厂提供原料,委托乙酒厂加工。其中原料价值125万元。假定自行加工加工费和委托加工加工费均为110万。

  方案一:甲酒厂自行生产。甲酒厂应纳消费税=500×20%+250×2000×0.5×10-4=125(万元)。甲酒厂税后利润=(500-125

  -110-125)×(1-25%)=105(万元)。

  方案二:甲酒厂委托乙酒厂加工白酒,收回后直接销售。

  甲酒厂应纳消费税(由乙酒厂代收代缴)= (125+110+250×20000.5×10-4)÷(1-25%)×20% +250×2000×0.5×10-4=90(万元)

  白酒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甲酒厂税后利润=(500-125-110-90)×(1-25%)=131.25(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35万元,税后利润增加26.25万元,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五、变投资、抵债为先销售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当纳税人用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时,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而该协议价或评估价一般就是市场的平均价。但是根据税法规定,这种行为缴纳消费税时,必须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为减轻税负,企业应当尽量规避这种行为,采取两步走的做法:先销售应税消费品给对方,再以现金购买货物、投资或还债。

  例3:甲汽车生产企业,2012年2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小汽车共有3种价格:10万元、11万元、12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00辆、400辆、300辆。为偿还所欠乙企业的货款,双方约定以400辆该型号的小汽车来抵债,并且按照当月该车的加权平均售价确定抵债价格。假定该型号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

  以400辆小汽车抵债甲企业应纳消费税=400×12×5%=240(万元)。

  若甲企业不直接以车抵债,改为先销售400辆小汽车给乙企业,再以销售收入还债的做法。甲企业应纳消费税=220(万元)。

  经过税务筹划,甲企业节税20万元。

  参考文献:

  [1]侯娜:《谈谈消费税的筹划》,《财会通讯》2007年第1期。

  (编辑 向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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