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1条 装备与管理
1.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安监员和兼职安全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简称便携仪)。
中社矿应按照上述人员的在册数量进行装备便携仪,并有不少于20%的备用量, 目前已配备100台,前期使用数量足够。
2. 中社矿应有便携仪充电、发放、维修调校等工作场所,由专职人员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维修人员按在籍数量每100台配1人,应配专职发放人员应不少于4人。
3. 矿必需建立发放、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表、管理台帐和维修调校记录。
4. 发放仪器前必须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仪器是否完好,凡电压低于规定值或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得发放。出井后,要对仪器进行外观检查,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及时充电,以保证性能和完好。
5. 因损坏无修理价值或经计量检定后认为应报废的仪器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如因报废使装备数量减少,应及时进行补充。
6. 便携仪应统一编号,固定专人使用,如因使用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按情节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第2条 维修与调校
1. 矿每年根据仪器使用状况必须保证仪器维修零配件、调校标准气的投入。
2. 维修调校人员每隔10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满度)和报警点进行调校,使之在说明书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使用。
3. 矿应按煤矿安全计量检定站的强检计划送检仪器,否则不准继
续使用。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1条 装备与管理
1.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安监员和兼职安全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简称便携仪)。
中社矿应按照上述人员的在册数量进行装备便携仪,并有不少于20%的备用量, 目前已配备100台,前期使用数量足够。
2. 中社矿应有便携仪充电、发放、维修调校等工作场所,由专职人员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维修人员按在籍数量每100台配1人,应配专职发放人员应不少于4人。
3. 矿必需建立发放、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表、管理台帐和维修调校记录。
4. 发放仪器前必须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仪器是否完好,凡电压低于规定值或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得发放。出井后,要对仪器进行外观检查,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及时充电,以保证性能和完好。
5. 因损坏无修理价值或经计量检定后认为应报废的仪器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如因报废使装备数量减少,应及时进行补充。
6. 便携仪应统一编号,固定专人使用,如因使用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按情节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第2条 维修与调校
1. 矿每年根据仪器使用状况必须保证仪器维修零配件、调校标准气的投入。
2. 维修调校人员每隔10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满度)和报警点进行调校,使之在说明书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使用。
3. 矿应按煤矿安全计量检定站的强检计划送检仪器,否则不准继
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