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公示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解读

问: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如何改革?

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同时,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问:什么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如何报告?何时报告?

答: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制度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问:企业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问:对企业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如何处理?

答: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问: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如何处理? 答: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问:个体户也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吗?

答:2013年底,工商总局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此次出台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

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制度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 

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03-11

求,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开始时间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6369034 636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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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03-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企字〔2014〕28号

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据此,总局决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 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意义。要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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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 2014-02-14

附:二0一一年度未年检企业名单

垣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垣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度未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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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工商局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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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12-20

运城市城市供用水合同文本备案公示

运城市引水供水有限公司的《运城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经审查符合《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通过备案。现将《运城市城市供用水合同》予以公示。

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28日

运城市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运城市引水供水有限公司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 用水,执行 供水价格。

(三)计划用水量为 立方米/日; 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具,注册号为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管网干线末梢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表; IC卡计量表;或

者 。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用水人应在供水人的指导下,按用水性质分装水表。不宜安装水表的,按分类性质的比例确定分类水量;能够安装分表但拒不安装分表的,按其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 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计费水表产权属用水人)。

(二)产权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逾期水费违约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 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五) 因用水人拆迁或四至范围、用水性质、地面附属物等发生改变,与原用水状况不符,需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供水人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六)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七)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八)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九)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 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缴纳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总额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缴纳水费的,逾期每日加收应缴纳水费总额 的违约金。自交费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终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规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交水费总额 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时,供用水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未提出异议时,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顺延。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 用水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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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11-2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6条的规定,下列547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有权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拟吊销听证告知名单 联系电话:0359-669863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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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10-30

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

 

运城开发区分局 2013-10-17

 

空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2013-10-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应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前申报办理2012年度检验手续。2013年8月9日,我局对没有按时年检的企业专门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截止目前,仍有180户企业(名单附后)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申报年检,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上述企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企业应到我局接受处罚并补办年检;逾期仍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附:关于对责令期限二〇一二年度年检企业的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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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10-11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解读

问: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如何改革?

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同时,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问:什么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如何报告?何时报告?

答: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制度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问:企业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问:对企业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如何处理?

答: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问: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如何处理? 答: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问:个体户也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吗?

答:2013年底,工商总局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此次出台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

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制度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 

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03-11

求,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开始时间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6369034 636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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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03-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企字〔2014〕28号

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据此,总局决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 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意义。要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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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 2014-02-14

附:二0一一年度未年检企业名单

垣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垣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度未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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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工商局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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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12-20

运城市城市供用水合同文本备案公示

运城市引水供水有限公司的《运城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经审查符合《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通过备案。现将《运城市城市供用水合同》予以公示。

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28日

运城市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运城市引水供水有限公司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 用水,执行 供水价格。

(三)计划用水量为 立方米/日; 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具,注册号为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管网干线末梢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表; IC卡计量表;或

者 。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用水人应在供水人的指导下,按用水性质分装水表。不宜安装水表的,按分类性质的比例确定分类水量;能够安装分表但拒不安装分表的,按其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 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计费水表产权属用水人)。

(二)产权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逾期水费违约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 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五) 因用水人拆迁或四至范围、用水性质、地面附属物等发生改变,与原用水状况不符,需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供水人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六)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七)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八)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九)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 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缴纳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总额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缴纳水费的,逾期每日加收应缴纳水费总额 的违约金。自交费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终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规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交水费总额 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时,供用水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未提出异议时,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顺延。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 用水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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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11-2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6条的规定,下列547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有权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拟吊销听证告知名单 联系电话:0359-669863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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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10-30

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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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开发区分局 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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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2013-10-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应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前申报办理2012年度检验手续。2013年8月9日,我局对没有按时年检的企业专门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截止目前,仍有180户企业(名单附后)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申报年检,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上述企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企业应到我局接受处罚并补办年检;逾期仍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附:关于对责令期限二〇一二年度年检企业的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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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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