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

出口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

二、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 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如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三、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及规范

品名规格应表述完整规范。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四、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应明确具体。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五、产品不合格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在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需方提供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 天”。

六、定金和预付款

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七、合同的完整性。

除确有必要库存的大宗商品可在没有外销合同的情况下先订立购销合同外,原则上所有的出口业务都须内、外合同同时签订。如只有信用证而没有合同的订单,一定要补签外销合同。因信用证不能作为诉讼的充分依据,当发生外商违约、撤销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而出口方已与工厂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定金的情况时,出口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八、收汇不着的风险。

D/P、D/A、装船后T/T等收款方式,不论贸易伙伴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会使出口方的安全收汇处于被动地位,尤其当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更为不利。因此,除非确无洽商余地,每单出口业务都应力争以L/C方式成交。在不得不采用上述收帐方式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措施,如投保出口信用险等。

在以L/C成交的情况下,外商也可能在L/C中订立种种软条款,如,(l)L/C中规定外商签发的某种单据做为出口方议付的必要单据之一;(2)L/C的有效期规定在对方银行到期;(3)L/C中对承运货物的船公司、船龄、船籍等做出限制性规定;(4)L/C中要求1/3提单直接寄给外商,2/3提单作为议付单据;(5)L/C中规定一定比例的货款通过L/C议付,其余部分在外商实际收货后T/T支付;(6)L/C中隐含某些自相矛盾的条款,不仔细审证或不实际履行时无法发现。以上条款,实际都由外商控制了付款的主动权。在收到有类似软条款的L/C时, 业务员应谨慎行事,尽量与外商洽商调整。

此外,即使收到的L/C的条款为可接受和可操作的,对开证行的资信,也应通过中行等机构,进行适当的查询。对某些信誉不佳的小国银行开出的L/C,应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如接受,也必须要求由某一自己认可的银行对该L/C加以保兑。在缮制L/C项下单据时,业务人员应仔细、认真、力争做到单证、单单完全相符,不给某些不法外商以恶意拒付的理由。当货物采用航空方式出口时,因航空运单是直接随机寄达外商的,外商在货物装机后即取得了货权。因此,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更要做详实、确凿的了解,并须要求对方开出简单易操作的L/C。而在制作单据的时候更要滴水不漏,严格相符,尽量采取措施,防止客户提走货物后拒不付款。

九、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

相关人员应关注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不能以各方的前期合作及个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商业行为。如尽管交易各方已就重要交易交款达成初步的共识,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中方企业在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达成正式生效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备货备料,后因境外交易方的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如期签约,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很多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内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等,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并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很多合同签订后没有专人跟进,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的持续跟进,导致合同后续何时到期、到期后的处理、自动续展等都无从得知。如果某一天企业突然想起终止合同,但该合同已自动续展,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操作目标的实现。

十、合同附件

我们往往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多也围绕主合同展开,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也容易发生重要主合同、轻合同附件的情况,上述情况极易造成合同条款重组或合同附件条款加重一方责任的法律风险。某些境外厂商通过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合同条款与附件内容相冲突以附件内容为准”或通过附件条款细化、补充主合同的内容,影响交易对方的利益。

十一、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

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在接单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条款的风险,造成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却遭毁约,导致严重亏损的经营事件。所以,请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

十二、违约赔偿的上限限制

很多涉外合同,特别是销售合同,都约定供货方应承担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国内企业应高度关注该条款,据理力争,争取将相关赔偿事项能够限制在一定范围,否则,巨额损失赔偿情况很有可能发生。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解决部分最为关键的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律。在争议解决的问题上,由于仲裁比诉讼更容易在国外获得承认和执行,涉外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应争取多采用仲裁并可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因为该机构在国际上有较高的声望,其裁决在许多国家可得到认可并得以执行。订立

仲裁条款除应明确仲裁地点、机构、程序规则、效力和费用外,还应注意选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具体、唯一,表述准确,而且仲裁条款要符合一局终局的原则,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向法院起诉。

在采用法院诉讼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由本国本地的法院管辖。鉴于中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除非国外客户在中国有财产,否则不建议采用法院诉讼的条款。在法律适用上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律。

出口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

二、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 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如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三、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及规范

品名规格应表述完整规范。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四、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应明确具体。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五、产品不合格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在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需方提供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 天”。

六、定金和预付款

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七、合同的完整性。

除确有必要库存的大宗商品可在没有外销合同的情况下先订立购销合同外,原则上所有的出口业务都须内、外合同同时签订。如只有信用证而没有合同的订单,一定要补签外销合同。因信用证不能作为诉讼的充分依据,当发生外商违约、撤销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而出口方已与工厂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定金的情况时,出口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八、收汇不着的风险。

D/P、D/A、装船后T/T等收款方式,不论贸易伙伴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会使出口方的安全收汇处于被动地位,尤其当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更为不利。因此,除非确无洽商余地,每单出口业务都应力争以L/C方式成交。在不得不采用上述收帐方式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措施,如投保出口信用险等。

在以L/C成交的情况下,外商也可能在L/C中订立种种软条款,如,(l)L/C中规定外商签发的某种单据做为出口方议付的必要单据之一;(2)L/C的有效期规定在对方银行到期;(3)L/C中对承运货物的船公司、船龄、船籍等做出限制性规定;(4)L/C中要求1/3提单直接寄给外商,2/3提单作为议付单据;(5)L/C中规定一定比例的货款通过L/C议付,其余部分在外商实际收货后T/T支付;(6)L/C中隐含某些自相矛盾的条款,不仔细审证或不实际履行时无法发现。以上条款,实际都由外商控制了付款的主动权。在收到有类似软条款的L/C时, 业务员应谨慎行事,尽量与外商洽商调整。

此外,即使收到的L/C的条款为可接受和可操作的,对开证行的资信,也应通过中行等机构,进行适当的查询。对某些信誉不佳的小国银行开出的L/C,应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如接受,也必须要求由某一自己认可的银行对该L/C加以保兑。在缮制L/C项下单据时,业务人员应仔细、认真、力争做到单证、单单完全相符,不给某些不法外商以恶意拒付的理由。当货物采用航空方式出口时,因航空运单是直接随机寄达外商的,外商在货物装机后即取得了货权。因此,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更要做详实、确凿的了解,并须要求对方开出简单易操作的L/C。而在制作单据的时候更要滴水不漏,严格相符,尽量采取措施,防止客户提走货物后拒不付款。

九、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

相关人员应关注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不能以各方的前期合作及个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商业行为。如尽管交易各方已就重要交易交款达成初步的共识,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中方企业在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达成正式生效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备货备料,后因境外交易方的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如期签约,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很多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内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等,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并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很多合同签订后没有专人跟进,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的持续跟进,导致合同后续何时到期、到期后的处理、自动续展等都无从得知。如果某一天企业突然想起终止合同,但该合同已自动续展,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操作目标的实现。

十、合同附件

我们往往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多也围绕主合同展开,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也容易发生重要主合同、轻合同附件的情况,上述情况极易造成合同条款重组或合同附件条款加重一方责任的法律风险。某些境外厂商通过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合同条款与附件内容相冲突以附件内容为准”或通过附件条款细化、补充主合同的内容,影响交易对方的利益。

十一、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

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在接单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条款的风险,造成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却遭毁约,导致严重亏损的经营事件。所以,请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

十二、违约赔偿的上限限制

很多涉外合同,特别是销售合同,都约定供货方应承担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国内企业应高度关注该条款,据理力争,争取将相关赔偿事项能够限制在一定范围,否则,巨额损失赔偿情况很有可能发生。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解决部分最为关键的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律。在争议解决的问题上,由于仲裁比诉讼更容易在国外获得承认和执行,涉外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应争取多采用仲裁并可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因为该机构在国际上有较高的声望,其裁决在许多国家可得到认可并得以执行。订立

仲裁条款除应明确仲裁地点、机构、程序规则、效力和费用外,还应注意选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具体、唯一,表述准确,而且仲裁条款要符合一局终局的原则,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向法院起诉。

在采用法院诉讼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由本国本地的法院管辖。鉴于中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除非国外客户在中国有财产,否则不建议采用法院诉讼的条款。在法律适用上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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