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正式公布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处方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和麻醉中药等药品。
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处方审核人员是执业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区、专柜陈列。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账、双人双锁储存。
六、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七、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和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后盖章,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1、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师处
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剂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2、对处方未标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要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两次用量;
4、销售及符合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八、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配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九、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1、营业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药品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一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4、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营业员销售;
5、营业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
说明用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6、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十、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学是否清楚、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理性。
十一、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药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十二、处方经药师审核、核对后方可销售药品。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十三、处方审核、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
七、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正式公布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处方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和麻醉中药等药品。
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处方审核人员是执业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区、专柜陈列。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账、双人双锁储存。
六、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七、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和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后盖章,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1、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师处
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剂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2、对处方未标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要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两次用量;
4、销售及符合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八、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配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九、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1、营业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药品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一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4、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营业员销售;
5、营业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
说明用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6、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十、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学是否清楚、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理性。
十一、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药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十二、处方经药师审核、核对后方可销售药品。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十三、处方审核、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