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与制度。
□国际经济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 □国际经济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述:指营业地位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有形动产)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如何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凭样品,规格、等级或标准,商标或牌名,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
商检权问题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卖方)
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买方)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公平) 关于商检机构,关于商检的期限,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国际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 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 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
如果双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如果双方希望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所需费用。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和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需费用。
卖方还必须为买方在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害风险签订保险合同。买方应注意到,CIP只要求卖投保最低险别。如果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护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就此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DAP 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目的地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运输终端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完税后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在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单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且有义务完成货物出口和进口清关,支付所有出口和进口的关税和办理所有海关手续。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边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时,即为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边时发生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船边或取得已经这样交运的货物。此处使用的“取得”一词适用于商品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中的多层销售(链式销售)。
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还要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害风险办理保险。买方应注意到,在CIF下,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如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函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或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
移
EXW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运输 买
方
FCA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
方
FAS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
方
FOB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买
方
CFR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卖
方
CIF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卖
方
CPT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
方
CIP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
方
DAP 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终
端
DAT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
方
DDP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
方 保险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出口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进口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到货合同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已付 运输方式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各组特点 内陆交货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公约适用范围
A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
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C、不解决以下问题:合同效力、货物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
D、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
E、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
□国籍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内容十分确定,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回: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
3.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要约人后取消。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4.不得撤销的情形: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二、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承诺又被称为“接受”。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对于逾期的承诺:①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3.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三、反要约:①反要约的定义: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②含有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1)准备步骤:包括申请信用证或银行的付款担保,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获得必要的外汇及将货款汇出的政府许可等。
(2)支付的时间::①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②在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付款。。③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 □风险转移: 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a)国际惯例优先
(b)交货时风险转移;非因卖方的原因交货不能时,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风险转移
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违反合同的救济:要求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解除合同。
□分批货物无效的处理::①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②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解除合同对以后各批货物的效力。③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
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也叫提单运输。
□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的种类:
(1) 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 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不能转让 交付即转让 背书转让
(3)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跟单信用证机制存在的问题:1.倒签提单: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2.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上述提单均无效,正确的处理办法是要求修改信用证。
其他运输单证均不可转让,如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航空运单、铁路、公路运单等,转让是需要工作目的的 。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a 使船舶具有适航性;b 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c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接收、运送和保管货物。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承运人的免责: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火灾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但班轮公司实际过失(提供的船舶不适航)或私谋造成火灾的除外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1.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双重责任限额制)。3.扩大了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为推定过失,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 □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扩大版的班轮运输)、定期租船合同(租船性质)、关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性质)
□委付 1.发生在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4.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
□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等)
特别附加险:6种(交货不到、进口关税、舱面险、拒收、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 汇付:(1)性质属于商业信用
(2) 付汇当事人有: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3)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2.托收: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托收法律关系:
(2)性质:商业信用
(3)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风险较大) 3.信用证
(1)性质:银行信用
(2)银行的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3)银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4)信用证欺诈:开立假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a 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 b 限制性付款条件 c 加列各种限制 d 对装运的限制 )
例外原则: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5)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
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A
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16条和第26条)
C、地域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单独关税区
2、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因果关系
B、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1.出口价格的确定(实际成交价、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合理推定的价格) a 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b 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为出口价格;但是为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2.正常价格的确定(出口国的可比价格、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推定正常价值)
C.累计评估: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累计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
D.反倾销调查 a 有两种方式:主要是基于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依职权调查。
b 申请者的条件:存在因果关系;支持者的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E、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注: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终局裁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2) 反补贴措施
A、
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接受者获得利益
C、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和反补贴税
(3)保障措施
A
B、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C、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
D、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战后经济的三大支柱)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1.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
2.决策事项不同,投票要求不同(a 全体接受(WTO,GATS,TRIPS) b 3/4(豁免) c 2/3(一般)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里的最惠国待遇制度(外外平等)
1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
2.例外: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制度(内外平等)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跨进供应,域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存在(工程承包)。这四种方式都是服务在做跨越国界的移动。
□贸易争端解决程序: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一般表现在磋商无望,涉及标的物非常容易腐烂。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反向协商一致。
□上诉机构的职能:是争端解决机构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 □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1.违反性申诉 2.非违反性申诉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法律制度侧重于多边条约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临时性保护原则 4.独立性原则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2.自动保护原则
3.版权独立原则 4.特别授予权力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知识产权协定》是在参考和吸收前述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成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例外:1.版权 (1)保护对象比《伯尔尼公约》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两项 (2)权利的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在版权相关权力方面
2.商标 (1)保护改为绝对保护 (2)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可以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4)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1.一般义务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3.临时措施,主要指各成员的司法机关应有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初采取临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或防止销毁有关证据。
4.边境措施:海关中止放行涉嫌侵权的货物,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主管机关可以应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 5.刑事程序
□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及种类:1.独立许可证协议:指再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地域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再该时间及地域范围内再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也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
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地域内,被许可方拥有受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内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但不能把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
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地域内,被许可方拥有受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内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且把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的主体: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
国际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和间接投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主要内容: 1)承保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
2)合格的投资者A 该自然人不是东道国的国民;B 该法人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或在该东道国设有主要营业地点;C 相关法人的经营以商业盈利为目的;
D 例外:本国人,东道国和投资者联合申请,且投资资本来自于东道国境外。
3)合格的投资 :直接投资;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支持;新投资(投保人提出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
4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使用的情形:1.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或国产化要求,贸易平衡要求) 2.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出口限制或国内销售要求)。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管辖权: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裁决具有终局性。
□提交中心裁决的条件:1.主体方面: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争端性质:直接因国际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3.主观要求: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国际贷款的种类:1.政府贷款(对象为政府,金额小,中长期,利率低,财政担保)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成员方,金额为足以度过危机,期限短,利率低,不需要担保)
3.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单独贷款、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
4.项目贷款:一般是指国际性银行或银团向某一特定工程项目提供信贷资金,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以该项目资产包括各种项目合约上的权利采附随担保的一种国际中长期贷款形式。(如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
□国际融资担保:1.见索即付保证:指担保人(通常指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对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只要受益人要求付款,担保人即向其支付约定金额。(连带保证)
2.备用信用证:指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人保)
3..安慰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承诺),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4..浮动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方式,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税收管辖权: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主要有:住所标准,居留时间和国籍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认定则主要依据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法人注册成立地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其他所得来源的确定(财产和遗产所得等)。
□国际双重征税及解决
一、国际双重征税 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统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乘客,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三、解决办法:免税制、抵税制、税收饶让抵免、扣除制和减税制。
□国际逃税和避税:主要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一般都会采用少报、虚报、谎报等方法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与制度。
□国际经济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 □国际经济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述:指营业地位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有形动产)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如何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凭样品,规格、等级或标准,商标或牌名,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
商检权问题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卖方)
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买方)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公平) 关于商检机构,关于商检的期限,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国际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 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 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
如果双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如果双方希望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所需费用。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和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需费用。
卖方还必须为买方在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害风险签订保险合同。买方应注意到,CIP只要求卖投保最低险别。如果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护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就此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DAP 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目的地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运输终端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完税后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在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单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且有义务完成货物出口和进口清关,支付所有出口和进口的关税和办理所有海关手续。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边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时,即为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边时发生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船边或取得已经这样交运的货物。此处使用的“取得”一词适用于商品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中的多层销售(链式销售)。
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还要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害风险办理保险。买方应注意到,在CIF下,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如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函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或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
移
EXW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运输 买
方
FCA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
方
FAS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
方
FOB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买
方
CFR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卖
方
CIF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卖
方
CPT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
方
CIP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
方
DAP 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终
端
DAT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
方
DDP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
方 保险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出口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进口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到货合同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已付 运输方式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各组特点 内陆交货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公约适用范围
A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
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C、不解决以下问题:合同效力、货物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
D、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
E、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
□国籍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内容十分确定,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回: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
3.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要约人后取消。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4.不得撤销的情形: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二、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承诺又被称为“接受”。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对于逾期的承诺:①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3.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三、反要约:①反要约的定义: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②含有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1)准备步骤:包括申请信用证或银行的付款担保,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获得必要的外汇及将货款汇出的政府许可等。
(2)支付的时间::①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②在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付款。。③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 □风险转移: 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a)国际惯例优先
(b)交货时风险转移;非因卖方的原因交货不能时,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风险转移
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违反合同的救济:要求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解除合同。
□分批货物无效的处理::①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②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解除合同对以后各批货物的效力。③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
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也叫提单运输。
□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的种类:
(1) 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 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不能转让 交付即转让 背书转让
(3)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跟单信用证机制存在的问题:1.倒签提单: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2.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上述提单均无效,正确的处理办法是要求修改信用证。
其他运输单证均不可转让,如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航空运单、铁路、公路运单等,转让是需要工作目的的 。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a 使船舶具有适航性;b 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c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接收、运送和保管货物。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承运人的免责: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火灾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但班轮公司实际过失(提供的船舶不适航)或私谋造成火灾的除外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1.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双重责任限额制)。3.扩大了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为推定过失,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 □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扩大版的班轮运输)、定期租船合同(租船性质)、关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性质)
□委付 1.发生在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4.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
□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等)
特别附加险:6种(交货不到、进口关税、舱面险、拒收、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 汇付:(1)性质属于商业信用
(2) 付汇当事人有: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3)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2.托收: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托收法律关系:
(2)性质:商业信用
(3)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风险较大) 3.信用证
(1)性质:银行信用
(2)银行的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3)银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4)信用证欺诈:开立假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a 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 b 限制性付款条件 c 加列各种限制 d 对装运的限制 )
例外原则: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5)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
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A
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16条和第26条)
C、地域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单独关税区
2、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因果关系
B、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1.出口价格的确定(实际成交价、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合理推定的价格) a 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b 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为出口价格;但是为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2.正常价格的确定(出口国的可比价格、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推定正常价值)
C.累计评估: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累计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
D.反倾销调查 a 有两种方式:主要是基于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依职权调查。
b 申请者的条件:存在因果关系;支持者的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E、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注: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终局裁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2) 反补贴措施
A、
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接受者获得利益
C、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和反补贴税
(3)保障措施
A
B、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C、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
D、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战后经济的三大支柱)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1.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
2.决策事项不同,投票要求不同(a 全体接受(WTO,GATS,TRIPS) b 3/4(豁免) c 2/3(一般)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里的最惠国待遇制度(外外平等)
1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
2.例外: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制度(内外平等)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跨进供应,域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存在(工程承包)。这四种方式都是服务在做跨越国界的移动。
□贸易争端解决程序: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一般表现在磋商无望,涉及标的物非常容易腐烂。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反向协商一致。
□上诉机构的职能:是争端解决机构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 □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1.违反性申诉 2.非违反性申诉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法律制度侧重于多边条约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临时性保护原则 4.独立性原则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2.自动保护原则
3.版权独立原则 4.特别授予权力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知识产权协定》是在参考和吸收前述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成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例外:1.版权 (1)保护对象比《伯尔尼公约》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两项 (2)权利的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在版权相关权力方面
2.商标 (1)保护改为绝对保护 (2)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可以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4)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1.一般义务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3.临时措施,主要指各成员的司法机关应有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初采取临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或防止销毁有关证据。
4.边境措施:海关中止放行涉嫌侵权的货物,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主管机关可以应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 5.刑事程序
□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及种类:1.独立许可证协议:指再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地域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再该时间及地域范围内再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也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
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地域内,被许可方拥有受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内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但不能把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
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地域内,被许可方拥有受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内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且把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的主体: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
国际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和间接投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主要内容: 1)承保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
2)合格的投资者A 该自然人不是东道国的国民;B 该法人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或在该东道国设有主要营业地点;C 相关法人的经营以商业盈利为目的;
D 例外:本国人,东道国和投资者联合申请,且投资资本来自于东道国境外。
3)合格的投资 :直接投资;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支持;新投资(投保人提出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
4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使用的情形:1.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或国产化要求,贸易平衡要求) 2.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出口限制或国内销售要求)。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管辖权: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裁决具有终局性。
□提交中心裁决的条件:1.主体方面: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争端性质:直接因国际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3.主观要求: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国际贷款的种类:1.政府贷款(对象为政府,金额小,中长期,利率低,财政担保)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成员方,金额为足以度过危机,期限短,利率低,不需要担保)
3.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单独贷款、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
4.项目贷款:一般是指国际性银行或银团向某一特定工程项目提供信贷资金,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以该项目资产包括各种项目合约上的权利采附随担保的一种国际中长期贷款形式。(如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
□国际融资担保:1.见索即付保证:指担保人(通常指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对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只要受益人要求付款,担保人即向其支付约定金额。(连带保证)
2.备用信用证:指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人保)
3..安慰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承诺),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4..浮动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方式,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税收管辖权: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主要有:住所标准,居留时间和国籍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认定则主要依据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法人注册成立地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其他所得来源的确定(财产和遗产所得等)。
□国际双重征税及解决
一、国际双重征税 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统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乘客,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三、解决办法:免税制、抵税制、税收饶让抵免、扣除制和减税制。
□国际逃税和避税:主要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一般都会采用少报、虚报、谎报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