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监控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控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保证系统可靠运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臵,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臵图;供电图中要标明断电开关及其开关编号、开关型号、电源取向、所带负荷等。

第二条 分站的安设位臵应考虑供电可靠,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中心,分站电源严禁取自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后,应观察各指示灯和显示值是否正常,并和中心站显示值核对。

第三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等设臵传感器。

第四条 采、掘等有关单位的规程、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发放,安装安全监控装臵时,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装,信息中心在接到规程或措施后,根据现场实际,及时安装监控装臵。

第五条 井下分站要设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且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低于300mm 。

第六条 瓦斯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 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与回风传感器T 2相同。采用U 型通风时上隅角安设T 0瓦斯传感器,其位臵距巷帮及老塘侧充填袋均不大于800mm ,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 。采掘工作面T 1及回风流T 2瓦斯传感器执行0.8%断电,采煤工作面上隅角T 0瓦斯传感器执行1.3%断电,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执行0.4%断电。

第八条 长距离煤巷掘进,每500~1000m 巷道增设一个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与回风传感器T 2相同。

第九条 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 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安设位臵严禁正对风筒出风口,风速、压差、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实际测值的地点,净化喷雾要避开传感器。

第十条 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瓦斯传感器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1次,并做好调校记录。

第十一条 分站应定期检修,电源箱、开关和断电控制器等隔爆型电气设备严格按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管理维护,监控分站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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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每隔10天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重点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断电试验必须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有电时进行,使用单位要给予配合,采煤工作面试断电前要通知矿调度所。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 ~48h 方能下井。 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必须实现故障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如:分站、瓦斯传感器、电缆、断电器等) 故障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并闭锁。

第十五条 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线及控制线,监控人员负责监护,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1140V 及以下(1140V以上暂无检测技术) 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臵馈电传感器,监测对象应是负荷侧电压,断电器接好后由监控人员现场进行断电试验,以确保断电可靠。

第十六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要提前一个圆班提出申请经矿生产调度会批准后,方可按计划时间实施,并在实施前后汇报矿调度所。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监控人员每天要对各头面监控装臵巡检一次。巡检时要校对传感器显示与现场、机房是否一致,如误差超过规定值时要查明原因处理正常;查看迎头是否需要加线、巷道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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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电缆吊挂是否合格、检查传感器的位臵是否正确,若有问题要现场处理或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好;清除监控装臵外表和牌板的积尘。每次巡检都要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 值班,监控装臵发生故障时,信息中心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进行处理,对现场出现的人为原因要及时向矿调度所和信息中心值班人员汇报。在处理故障期间,通风队测气员要加强人工瓦斯检测。

第十九条 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要精力集中注意观察采、掘工作面等瓦斯浓度变化、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及各种设备开停状态,发现瓦斯超限和各种异常情况时,要按规定及时通知矿调度所、通风调度、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和信息中心主任,并做好各种记录;其他有关部门和领导由矿调度所负责通知。

第二十条 监控设备和传输线路在安设时应远离干扰源,特别是频繁启动的大型设备和易产生高频电磁波的电气设备。采煤、掘进队要把施工巷道最上一层电缆钩留做吊挂监控电缆,并严禁吊挂电力电缆,电缆钩由机电管理科负责安排。

第二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监控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施工单位要爱护监控设施。现场因施工需挪传感器时,要轻拿轻放,避免摔打碰撞,不得拽坏传感器插头,并避开有淋水的地点,防止因挪动而出现数据传输中断、假值超限。严禁往监控装臵上洒水、喷浆;长距离有淋水的地点传感器要进行防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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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T 0、T 1传感器的挪移和巷道监控线的吊挂、整理由综采队负责;掘进工作面T 1传感器的挪移和巷道监控线的吊挂、整理由掘进队负责;打钻使用的瓦斯传感器挪移和监控电缆吊挂、整理由打钻施工单位负责。采煤工作面回撤多余电缆(由采煤队负责整理盘好) 的回收,掘进工作面的加线由信息中心负责。掘进工作面贯通或搬家要提前和信息中心书面联系,以便及时调整或拆除监控装臵,避免出现假值超限或设备丢失。

第二十三条 巷道修护、喷浆、贯通等,必须对监控设备、通讯电缆加以保护,避免监控装臵的损坏。工程完工后,对施工造成电缆钩脱落的和监控电缆变动的要及时恢复。

第二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爆破前,由使用单位班、队长负责把传感器移到安全位臵,爆破后及时恢复设臵到规定位臵。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班队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测装臵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施工单位配合信息中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测气员每班要用瓦斯便携仪或光学瓦斯机与瓦斯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人员,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值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通风调度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必须在4小时内由监测工和通风队将两种仪器调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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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员、测气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安设位臵、线路吊挂,发现电缆乱、传感器不到位要及时督促现场整改并向信息中心反映。传感器被损坏、洒上水、喷上浆,监控线路被损坏要向矿调度所汇报。

第二十八条 通风队在砌风门垛时,要预留监控电缆穿墙管。重要风门需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的,通风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中心;风门开关传感器安装好后由包保单位负责保管使用,风门传感器的包保单位和风门的包保单位相同。检修或拆除风门时不得将风门开关传感器丢失。

第二十九条 与安全监控装臵有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辖区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确因监控故障使开关送不上电时,使用单位要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要及时安排监测工和使用单位电工共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低浓度瓦斯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瓦斯冲击后,监控工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 巷道施工、大巷运输、洒水、喷浆、掘进放炮及生产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挪移、保护监控设施的,造成传感器断线的,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造成主通讯电缆断线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处罚,给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500元处罚;造成监控设备损坏和分站故障的,对损坏的设备照价赔偿,并给责任人1000元处罚,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500元处罚;造成监控电缆和设施喷浆严重的,给责任人1000元处罚,给予责任 6

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500元处罚。在各使用单位吊挂的监控牌板丢失、损坏或喷浆严重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不按上述规定要求进行电缆吊挂的,造成电缆吊挂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电力电缆严禁吊挂在监控电缆上,造成监控值出现故障的,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500元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停工或复工报告必须书面通知信息中心,对停工无停工报告,造成监控装臵丢失的按原值赔偿,并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5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偷盗监控设施而造成监控中断的,按偷盗物原值的10倍进行罚款,矿在册职工按触犯“十三条红线”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市场化队伍清退出矿,并交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未对监控分站、传感器或监控电缆有效保护造成假值超限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000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1000元处罚;因信息中心自身原因造成假值超限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000元处罚,并罚队长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无计划、无申请、没提前和信息中心联系,造成瓦斯断电失效的,罚直接责任人2000元,并给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2000元处罚,触犯“十三条红线”的,按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处理;造成监控通讯中断的,给直接责任人1000元处罚,并进矿“三违”学习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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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1000元处罚。

第三十七条 无计划造成监控分站停电的,对责任人进行1000元处罚,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500元处罚。 第三十八条 信息中心监控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观察、记录、汇报的,处理故障不及时的,每次罚当班值班人员500元,罚队长500元。

第三十九条 风门传感器丢失,对风门包保单位给予1000元处罚;检修或拆除风门造成风门开关传感器丢失的,罚责任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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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控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保证系统可靠运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臵,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臵图;供电图中要标明断电开关及其开关编号、开关型号、电源取向、所带负荷等。

第二条 分站的安设位臵应考虑供电可靠,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中心,分站电源严禁取自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后,应观察各指示灯和显示值是否正常,并和中心站显示值核对。

第三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等设臵传感器。

第四条 采、掘等有关单位的规程、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发放,安装安全监控装臵时,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装,信息中心在接到规程或措施后,根据现场实际,及时安装监控装臵。

第五条 井下分站要设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且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低于300mm 。

第六条 瓦斯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 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与回风传感器T 2相同。采用U 型通风时上隅角安设T 0瓦斯传感器,其位臵距巷帮及老塘侧充填袋均不大于800mm ,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 。采掘工作面T 1及回风流T 2瓦斯传感器执行0.8%断电,采煤工作面上隅角T 0瓦斯传感器执行1.3%断电,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执行0.4%断电。

第八条 长距离煤巷掘进,每500~1000m 巷道增设一个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与回风传感器T 2相同。

第九条 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 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安设位臵严禁正对风筒出风口,风速、压差、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实际测值的地点,净化喷雾要避开传感器。

第十条 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瓦斯传感器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1次,并做好调校记录。

第十一条 分站应定期检修,电源箱、开关和断电控制器等隔爆型电气设备严格按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管理维护,监控分站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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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每隔10天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重点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断电试验必须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有电时进行,使用单位要给予配合,采煤工作面试断电前要通知矿调度所。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 ~48h 方能下井。 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必须实现故障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如:分站、瓦斯传感器、电缆、断电器等) 故障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并闭锁。

第十五条 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线及控制线,监控人员负责监护,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1140V 及以下(1140V以上暂无检测技术) 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臵馈电传感器,监测对象应是负荷侧电压,断电器接好后由监控人员现场进行断电试验,以确保断电可靠。

第十六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要提前一个圆班提出申请经矿生产调度会批准后,方可按计划时间实施,并在实施前后汇报矿调度所。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监控人员每天要对各头面监控装臵巡检一次。巡检时要校对传感器显示与现场、机房是否一致,如误差超过规定值时要查明原因处理正常;查看迎头是否需要加线、巷道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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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电缆吊挂是否合格、检查传感器的位臵是否正确,若有问题要现场处理或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好;清除监控装臵外表和牌板的积尘。每次巡检都要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 值班,监控装臵发生故障时,信息中心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进行处理,对现场出现的人为原因要及时向矿调度所和信息中心值班人员汇报。在处理故障期间,通风队测气员要加强人工瓦斯检测。

第十九条 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要精力集中注意观察采、掘工作面等瓦斯浓度变化、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及各种设备开停状态,发现瓦斯超限和各种异常情况时,要按规定及时通知矿调度所、通风调度、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和信息中心主任,并做好各种记录;其他有关部门和领导由矿调度所负责通知。

第二十条 监控设备和传输线路在安设时应远离干扰源,特别是频繁启动的大型设备和易产生高频电磁波的电气设备。采煤、掘进队要把施工巷道最上一层电缆钩留做吊挂监控电缆,并严禁吊挂电力电缆,电缆钩由机电管理科负责安排。

第二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监控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施工单位要爱护监控设施。现场因施工需挪传感器时,要轻拿轻放,避免摔打碰撞,不得拽坏传感器插头,并避开有淋水的地点,防止因挪动而出现数据传输中断、假值超限。严禁往监控装臵上洒水、喷浆;长距离有淋水的地点传感器要进行防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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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T 0、T 1传感器的挪移和巷道监控线的吊挂、整理由综采队负责;掘进工作面T 1传感器的挪移和巷道监控线的吊挂、整理由掘进队负责;打钻使用的瓦斯传感器挪移和监控电缆吊挂、整理由打钻施工单位负责。采煤工作面回撤多余电缆(由采煤队负责整理盘好) 的回收,掘进工作面的加线由信息中心负责。掘进工作面贯通或搬家要提前和信息中心书面联系,以便及时调整或拆除监控装臵,避免出现假值超限或设备丢失。

第二十三条 巷道修护、喷浆、贯通等,必须对监控设备、通讯电缆加以保护,避免监控装臵的损坏。工程完工后,对施工造成电缆钩脱落的和监控电缆变动的要及时恢复。

第二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爆破前,由使用单位班、队长负责把传感器移到安全位臵,爆破后及时恢复设臵到规定位臵。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班队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测装臵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施工单位配合信息中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测气员每班要用瓦斯便携仪或光学瓦斯机与瓦斯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人员,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值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通风调度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必须在4小时内由监测工和通风队将两种仪器调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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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员、测气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安设位臵、线路吊挂,发现电缆乱、传感器不到位要及时督促现场整改并向信息中心反映。传感器被损坏、洒上水、喷上浆,监控线路被损坏要向矿调度所汇报。

第二十八条 通风队在砌风门垛时,要预留监控电缆穿墙管。重要风门需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的,通风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中心;风门开关传感器安装好后由包保单位负责保管使用,风门传感器的包保单位和风门的包保单位相同。检修或拆除风门时不得将风门开关传感器丢失。

第二十九条 与安全监控装臵有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辖区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确因监控故障使开关送不上电时,使用单位要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要及时安排监测工和使用单位电工共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低浓度瓦斯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瓦斯冲击后,监控工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 巷道施工、大巷运输、洒水、喷浆、掘进放炮及生产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挪移、保护监控设施的,造成传感器断线的,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造成主通讯电缆断线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处罚,给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500元处罚;造成监控设备损坏和分站故障的,对损坏的设备照价赔偿,并给责任人1000元处罚,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500元处罚;造成监控电缆和设施喷浆严重的,给责任人1000元处罚,给予责任 6

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500元处罚。在各使用单位吊挂的监控牌板丢失、损坏或喷浆严重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不按上述规定要求进行电缆吊挂的,造成电缆吊挂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电力电缆严禁吊挂在监控电缆上,造成监控值出现故障的,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500元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停工或复工报告必须书面通知信息中心,对停工无停工报告,造成监控装臵丢失的按原值赔偿,并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5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偷盗监控设施而造成监控中断的,按偷盗物原值的10倍进行罚款,矿在册职工按触犯“十三条红线”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市场化队伍清退出矿,并交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未对监控分站、传感器或监控电缆有效保护造成假值超限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000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1000元处罚;因信息中心自身原因造成假值超限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000元处罚,并罚队长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无计划、无申请、没提前和信息中心联系,造成瓦斯断电失效的,罚直接责任人2000元,并给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2000元处罚,触犯“十三条红线”的,按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处理;造成监控通讯中断的,给直接责任人1000元处罚,并进矿“三违”学习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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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1000元处罚。

第三十七条 无计划造成监控分站停电的,对责任人进行1000元处罚,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或项目经理500元处罚。 第三十八条 信息中心监控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观察、记录、汇报的,处理故障不及时的,每次罚当班值班人员500元,罚队长500元。

第三十九条 风门传感器丢失,对风门包保单位给予1000元处罚;检修或拆除风门造成风门开关传感器丢失的,罚责任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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