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XX诉程XX等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灞民初字第0115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XX,女。
委托代理人樊XX,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XX,男。
被告梁XX,女。
委托代理人田X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XX诉被告程XX、梁XX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XX诉称,2010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程XX驾驶无证套牌陕AB0XX学号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京KKXXX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两车受损,被告程XX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随120救护车将被告程XX送到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1396元医疗费用。被告梁XX及被告亲属闻讯赶来,为转嫁肇事责任,对原告围攻、恐吓,原告在不知道被告系无照套牌车的情况下与梁XX达成了原告赔偿全部损失的协议。现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被告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被告程XX辩称,2010年10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原告将我送往医院救治,原告主动说事故责任在自己,先后主动支付10000元医疗费用,原、被告所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系在原告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该协议系有效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被告梁XX答辩意见同被告程XX。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程XX驾驶无照套牌陕ABXX学号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京KKXXX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两车受损,被告程XX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随120救护车将被告程XX送往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支付医疗费1396元。当日原告与被告梁XX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驾驶人程XX双腿骨折,医疗费用由任XX全额承担,陕ABXX学号车维修费由任XX全额承担。2010年10月11日、2010年10月13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费用共计10000元。2011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认为赔偿协议系在胁迫情况下签订,且签订协议时原告不知道被告的车辆系无照套牌车辆,协议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现要求撤销与被告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被告认为与原告所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系在原告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2010年10月10日协议书、3.原告交费票据、4.原告10月13日报警求助记录、5.交通事故认定书、6.灞桥区志成汽车修理厂证明、7.被告民事起诉状。
另有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程XX驾驶无照套牌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被告程XX在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原告与被告梁XX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该协议签订时,原告对被告驾驶车辆系无照套牌车辆并不知情,即对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不得而知,在此情况下,原告为及早解决事故与被告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属可撤销合同。同时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现协议中让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亦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故原告要求撤销与被
告梁XX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任XX与被告梁XX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本院退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新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静
任XX诉程XX等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灞民初字第0115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XX,女。
委托代理人樊XX,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XX,男。
被告梁XX,女。
委托代理人田X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XX诉被告程XX、梁XX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XX诉称,2010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程XX驾驶无证套牌陕AB0XX学号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京KKXXX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两车受损,被告程XX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随120救护车将被告程XX送到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1396元医疗费用。被告梁XX及被告亲属闻讯赶来,为转嫁肇事责任,对原告围攻、恐吓,原告在不知道被告系无照套牌车的情况下与梁XX达成了原告赔偿全部损失的协议。现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被告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被告程XX辩称,2010年10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原告将我送往医院救治,原告主动说事故责任在自己,先后主动支付10000元医疗费用,原、被告所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系在原告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该协议系有效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被告梁XX答辩意见同被告程XX。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程XX驾驶无照套牌陕ABXX学号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京KKXXX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两车受损,被告程XX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随120救护车将被告程XX送往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支付医疗费1396元。当日原告与被告梁XX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驾驶人程XX双腿骨折,医疗费用由任XX全额承担,陕ABXX学号车维修费由任XX全额承担。2010年10月11日、2010年10月13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费用共计10000元。2011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认为赔偿协议系在胁迫情况下签订,且签订协议时原告不知道被告的车辆系无照套牌车辆,协议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现要求撤销与被告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被告认为与原告所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系在原告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2010年10月10日协议书、3.原告交费票据、4.原告10月13日报警求助记录、5.交通事故认定书、6.灞桥区志成汽车修理厂证明、7.被告民事起诉状。
另有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程XX驾驶无照套牌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被告程XX在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原告与被告梁XX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该协议签订时,原告对被告驾驶车辆系无照套牌车辆并不知情,即对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不得而知,在此情况下,原告为及早解决事故与被告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属可撤销合同。同时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现协议中让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亦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故原告要求撤销与被
告梁XX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任XX与被告梁XX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本院退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新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