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律制度选修课考试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1、行政合理与行政合法之间的关系?

答: 第一,二者都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可偏废。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第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而合理性原则则只适合于自由裁量行为。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而合理性原则一般来说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之中,又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整和规范行政权的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行政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仅就行政法领域而言,它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助于我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准确地理解条文和适用条文。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法条文适用上的一种补充。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受委托组织应该具备的条件?

答 第一,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第二,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第三,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的主要权利有:(1)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2)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

(3)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4)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5)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 受委托组织的主要义务有:(1)在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超越委托权限;(2)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3)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向委托行政机关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

(4)认真履行被委托的职责,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相对人的监督。

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答:一、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阶段过程,一般包括:1立案 2调查取证 二、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包括:1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2不能成立或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三、听证程序 四、实现程序

5.行政权的主要内容?

答:第一,行政规范制定权。第二,证明、确认权。 第三,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第四,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第五,对争议的调处权。

6.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哪些?

答: 行政行为的要效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主体合格。第二、对象合格。第

三、内容合法。第四、依据合格。第五、行为程序合法。第六、行政形式合法。

7、行政处罚中哪些原则可供遵行?

答:1、处罚法定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最主要的原则,处罚法定可以说是依法行政对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4、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8 被授权组织应该满足那些条件(权力)?

答:第一,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否则,即违反公正原则。第二,相应组织应具备相应了解和掌握与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第三,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第四,对于某些特殊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保密、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

法律地位 第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9 我们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答:旧中国时期没有建立民主政治制度,因而也谈不上建立行政法治。 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1957)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1978) 在这一阶段,国家政治生活极不正常。

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1989)最主要的有以下五项:1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2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3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4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5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

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 这一时期是我国行政法大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时期。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10、论述行政处罚的种类?

答:第一、人身自由罚。即是对违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第二、声誉罚。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类处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等。第三、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追缴非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等,

其中适用最多的是行政罚款形式。第四、资格罚。 是以剥夺或限制被处罚人的资格为内容的处罚。主要表现形式为:吊销许可证、职务证书、驾驶执照等,取消资格,停止或取消某种优惠等。第五、责令作为或不作为罚。这种处罚,直接要求被处罚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实际上是科处义务,因此,可以称之为义务罚。这类处罚的形式主要有:停止生产、暂停营业、限期整顿、关闭企业,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降价出售,责令追回不合格产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11、行政许可的作用?

答: 第一,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第二,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三,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第四,有利于控制进出口,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稳定。第五,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案例分析

杜宝良事件始末

杜宝良,安徽农民,在北京贩菜为生。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有违法行为。2005年6月1日,杜宝良前往北京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巨额罚款。北京交管部门随后向市属媒体披露“违章大王”接受万元处罚的事情,以期教育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料,此事在媒体和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应,“杜宝良万元罚单事件”迅速成为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与服务是否失衡的热点话题。有媒体评论称,目前的交通执法有以罚代管、缺乏人性关怀之嫌。

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单志刚就“杜宝良事件”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北京市公安局将整改规范公安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6月13日,杜宝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杜宝良案”。6月30日,因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申请补充证据,法院依法裁定,延长举证期限。7月13日,北京市交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了交管局规范执法行为的八项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规范执法告知制度,规范交通标志设施,规范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以及规范移动违法监测设备的使用等。7月27日,在北京交管部门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以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西单队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后,杜宝良撤诉。

案例二 2000年9月16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所属计划生育服务站在计划生育工作检查中,在原告王某家发现一女婴,便口头通知原告将女婴送到镇政府等

候处理。之后,原告将女婴抱到镇政府。经查,该女婴系原告所捡弃婴且已抚养半年多。计划生育服务站以原告计划外生育一个女孩(拾养)属计划外多胎为由,对原告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的处理,同时,由于原告已有七个子女,计划生育服务站认为原告对其拾养的女婴无收养资格,因该县无孤儿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便通过排查将女婴交给了有收养资格的第三人李某抚养,后李某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原告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镇政府的送养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

分析 观点一:认为被告的送养行为是民事行为,因为被告的行为是根据《收养法》作出的,而《收养法》是民事法律,它规定的收养和送养行为都是民事行为。 观点二: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因为被告的行为是依法行使人口管理职能的行为,其结果是确认原告的抚养非法,因而是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我 镇府对婴儿没有监护权,不是《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主体,该婴儿一直在原告的监护之下 ,镇政府以其行政权将原告抚养和监护的婴儿送给第三人抚养,这是民事主体不能做到的,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可能是民事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1、行政合理与行政合法之间的关系?

答: 第一,二者都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可偏废。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第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而合理性原则则只适合于自由裁量行为。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而合理性原则一般来说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之中,又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整和规范行政权的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行政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仅就行政法领域而言,它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助于我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准确地理解条文和适用条文。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法条文适用上的一种补充。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受委托组织应该具备的条件?

答 第一,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第二,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第三,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的主要权利有:(1)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2)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

(3)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4)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5)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 受委托组织的主要义务有:(1)在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超越委托权限;(2)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3)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向委托行政机关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

(4)认真履行被委托的职责,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相对人的监督。

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答:一、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阶段过程,一般包括:1立案 2调查取证 二、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包括:1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2不能成立或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三、听证程序 四、实现程序

5.行政权的主要内容?

答:第一,行政规范制定权。第二,证明、确认权。 第三,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第四,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第五,对争议的调处权。

6.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哪些?

答: 行政行为的要效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主体合格。第二、对象合格。第

三、内容合法。第四、依据合格。第五、行为程序合法。第六、行政形式合法。

7、行政处罚中哪些原则可供遵行?

答:1、处罚法定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最主要的原则,处罚法定可以说是依法行政对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4、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8 被授权组织应该满足那些条件(权力)?

答:第一,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否则,即违反公正原则。第二,相应组织应具备相应了解和掌握与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第三,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第四,对于某些特殊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保密、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

法律地位 第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9 我们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答:旧中国时期没有建立民主政治制度,因而也谈不上建立行政法治。 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1957)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1978) 在这一阶段,国家政治生活极不正常。

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1989)最主要的有以下五项:1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2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3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4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5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

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 这一时期是我国行政法大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时期。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10、论述行政处罚的种类?

答:第一、人身自由罚。即是对违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第二、声誉罚。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类处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等。第三、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追缴非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等,

其中适用最多的是行政罚款形式。第四、资格罚。 是以剥夺或限制被处罚人的资格为内容的处罚。主要表现形式为:吊销许可证、职务证书、驾驶执照等,取消资格,停止或取消某种优惠等。第五、责令作为或不作为罚。这种处罚,直接要求被处罚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实际上是科处义务,因此,可以称之为义务罚。这类处罚的形式主要有:停止生产、暂停营业、限期整顿、关闭企业,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降价出售,责令追回不合格产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11、行政许可的作用?

答: 第一,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第二,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三,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第四,有利于控制进出口,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稳定。第五,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案例分析

杜宝良事件始末

杜宝良,安徽农民,在北京贩菜为生。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有违法行为。2005年6月1日,杜宝良前往北京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巨额罚款。北京交管部门随后向市属媒体披露“违章大王”接受万元处罚的事情,以期教育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料,此事在媒体和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应,“杜宝良万元罚单事件”迅速成为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与服务是否失衡的热点话题。有媒体评论称,目前的交通执法有以罚代管、缺乏人性关怀之嫌。

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单志刚就“杜宝良事件”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北京市公安局将整改规范公安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6月13日,杜宝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杜宝良案”。6月30日,因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申请补充证据,法院依法裁定,延长举证期限。7月13日,北京市交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了交管局规范执法行为的八项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规范执法告知制度,规范交通标志设施,规范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以及规范移动违法监测设备的使用等。7月27日,在北京交管部门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以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西单队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后,杜宝良撤诉。

案例二 2000年9月16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所属计划生育服务站在计划生育工作检查中,在原告王某家发现一女婴,便口头通知原告将女婴送到镇政府等

候处理。之后,原告将女婴抱到镇政府。经查,该女婴系原告所捡弃婴且已抚养半年多。计划生育服务站以原告计划外生育一个女孩(拾养)属计划外多胎为由,对原告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的处理,同时,由于原告已有七个子女,计划生育服务站认为原告对其拾养的女婴无收养资格,因该县无孤儿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便通过排查将女婴交给了有收养资格的第三人李某抚养,后李某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原告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镇政府的送养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

分析 观点一:认为被告的送养行为是民事行为,因为被告的行为是根据《收养法》作出的,而《收养法》是民事法律,它规定的收养和送养行为都是民事行为。 观点二: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因为被告的行为是依法行使人口管理职能的行为,其结果是确认原告的抚养非法,因而是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我 镇府对婴儿没有监护权,不是《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主体,该婴儿一直在原告的监护之下 ,镇政府以其行政权将原告抚养和监护的婴儿送给第三人抚养,这是民事主体不能做到的,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可能是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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