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主体这个定义,结合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一)国务院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国务院作为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行政法规权; 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 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 4

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行、署、厅)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厅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 1.制定规章权; 2.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

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1.制定规章权;

2.行政事项处理权; 3.裁决争议权。 (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

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行政职权主要是: 1.制定地方规章权或发布决定、命令权;

2.本区域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 3.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主要有: 1.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主管行政事项处理权。

(七) 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

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关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两项: 1.就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发布决定和命令; 2.就本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主体这个定义,结合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一)国务院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国务院作为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行政法规权; 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 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 4

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行、署、厅)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厅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 1.制定规章权; 2.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

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1.制定规章权;

2.行政事项处理权; 3.裁决争议权。 (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

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行政职权主要是: 1.制定地方规章权或发布决定、命令权;

2.本区域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 3.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主要有: 1.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主管行政事项处理权。

(七) 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

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关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两项: 1.就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发布决定和命令; 2.就本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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