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注意事项
一、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四、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五、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六、税务机关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属新开业户的,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自然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未超标纳税人,税务机关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起时间为受理当月1日。但纳税人申请认定当月如有门前代开专用发票的,告知纳税人次月才能申请认定。若纳税人为双定户,当月已定额的,告知纳税人联系管理员办理取消定额手续,次月才能申请认定。属已开业户的,指自税务登记日起,超过30日(自然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未超标纳税人。税务机关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起时间为受理次月1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二份);
3、代办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防伪税控企业发行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5、《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责任书》(一式二份)。
税务机关办理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确认
提供资料: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必须注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一式一份)。 税务机关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如果属于“三合一”审批可延伸到20个工作日)。
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税务机关在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数量时,按以下标准:
1、月购票最高数量在25份以下者,可申请一次性供票。
2、月购票最高数量在25份以上者,按下列原则执行:
(1)纳税信用等级为A、B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一次性供票;
(2)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最高持票量不能多于月最高购票量的二分之一;
(3)纳税信用等级为D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最高持票量不能多于月最高购票量的三分之一。
3、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级别,统一按照以下原则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每次供票不能多于25份;
(1)月购票最高数量在25份及以下的,可一次性供票;
(2)月购票最高数量大于25份的,持票最高数量不能多于月最高购票数量的二分之一。
三、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初始发行管理
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简称“两卡”,下同)的行为:(一)企业名称;(二)税务登记代码;(三)开票限额;(四)购票限量;(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六)开票机数量;(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企业使用“两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条件是:
1、已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按规定汇交购买“两卡”款项;
3、已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企业操作员考核证书》;
4、已获得 “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已经审批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如果是非新开业纳税人为5个工作日。
四、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供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三份);
2、《佛山日报》等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发票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抬头为该企业名称的刊登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提供《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抬头为该企业名称的刊登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仅限于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税控IC卡(纳税人丢失、被盗空白发票时提供);
5、属于发票被盗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证明材料;
6、若丢失发票不属于开票方责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基本内容需包括:丢失方何时如何丢失XXXX代码,XXXX号码,XXXX联次的发票)
税务机关办理期限:9个工作日。
五、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提供资料: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2、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税务机关办理期限:即办。
六、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抵扣流程
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审批表》一式两份;
2、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原件;
3、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加盖销货方公章,并注明
七、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提供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财务专用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3、纳税人视不同情形,分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销货部分退回申请的,购买方须提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注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销货部分退回等原因的《申请单》;
(2)销售方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发票的,销货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购货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销售方因开票有误尚未将发票交付购货方的,销货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购买方因购进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书面材料及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近期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咨询热点问题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我企业近期到税务分局领购发票时,税务机关没有收取发票工本费,是否现在已取消发票工本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
因此,如您企业属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暂免缴纳发票工本费。
问: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销售额达到多少金额才能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属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适用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1 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管理:
(一)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且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含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当月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 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按照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销售额(含本次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申报当月税款时,已预缴的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按次(日)纳税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当次(日)代开金额不足500元的免税代开;当次(日)代开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按实际开具金额缴纳税款后予以代开。
(四)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种业务的,如何确定应税所得率?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根据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66号),全市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率执行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5%;二、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7%;
三、建筑业、饮食业、其他行业:10%;四、娱乐业:2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注意事项
一、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四、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五、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六、税务机关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属新开业户的,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自然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未超标纳税人,税务机关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起时间为受理当月1日。但纳税人申请认定当月如有门前代开专用发票的,告知纳税人次月才能申请认定。若纳税人为双定户,当月已定额的,告知纳税人联系管理员办理取消定额手续,次月才能申请认定。属已开业户的,指自税务登记日起,超过30日(自然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未超标纳税人。税务机关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起时间为受理次月1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二份);
3、代办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防伪税控企业发行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5、《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责任书》(一式二份)。
税务机关办理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确认
提供资料: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必须注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一式一份)。 税务机关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如果属于“三合一”审批可延伸到20个工作日)。
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税务机关在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数量时,按以下标准:
1、月购票最高数量在25份以下者,可申请一次性供票。
2、月购票最高数量在25份以上者,按下列原则执行:
(1)纳税信用等级为A、B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一次性供票;
(2)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最高持票量不能多于月最高购票量的二分之一;
(3)纳税信用等级为D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最高持票量不能多于月最高购票量的三分之一。
3、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级别,统一按照以下原则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每次供票不能多于25份;
(1)月购票最高数量在25份及以下的,可一次性供票;
(2)月购票最高数量大于25份的,持票最高数量不能多于月最高购票数量的二分之一。
三、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初始发行管理
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简称“两卡”,下同)的行为:(一)企业名称;(二)税务登记代码;(三)开票限额;(四)购票限量;(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六)开票机数量;(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企业使用“两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条件是:
1、已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按规定汇交购买“两卡”款项;
3、已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企业操作员考核证书》;
4、已获得 “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已经审批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如果是非新开业纳税人为5个工作日。
四、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供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三份);
2、《佛山日报》等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发票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抬头为该企业名称的刊登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提供《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抬头为该企业名称的刊登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仅限于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税控IC卡(纳税人丢失、被盗空白发票时提供);
5、属于发票被盗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证明材料;
6、若丢失发票不属于开票方责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基本内容需包括:丢失方何时如何丢失XXXX代码,XXXX号码,XXXX联次的发票)
税务机关办理期限:9个工作日。
五、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提供资料: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2、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税务机关办理期限:即办。
六、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抵扣流程
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审批表》一式两份;
2、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原件;
3、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加盖销货方公章,并注明
七、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提供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财务专用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3、纳税人视不同情形,分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销货部分退回申请的,购买方须提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注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销货部分退回等原因的《申请单》;
(2)销售方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发票的,销货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购货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销售方因开票有误尚未将发票交付购货方的,销货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购买方因购进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书面材料及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近期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咨询热点问题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我企业近期到税务分局领购发票时,税务机关没有收取发票工本费,是否现在已取消发票工本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
因此,如您企业属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暂免缴纳发票工本费。
问: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销售额达到多少金额才能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属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适用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1 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管理:
(一)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且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含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当月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 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按照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销售额(含本次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申报当月税款时,已预缴的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按次(日)纳税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当次(日)代开金额不足500元的免税代开;当次(日)代开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按实际开具金额缴纳税款后予以代开。
(四)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种业务的,如何确定应税所得率?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根据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66号),全市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率执行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5%;二、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7%;
三、建筑业、饮食业、其他行业:10%;四、娱乐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