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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标 签】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颁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从操作层面规范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2009年9月,贵州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以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规范、及时落实,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二、政策内容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范围及内容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
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加计扣除比例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备案申请及登记流程
(一)备案申请及登记流程图(略)
(二)备案申请
企业需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进行备案申请。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三)异议项目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1.《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申请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研究开发项目报告(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合同书或协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7.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8.政府立项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9.项目归集表涉及的材料、燃料、动力、人员费用、仪器、设备、模具、专利、软件、设计、资料等各项的详细清单及测算说明。
10.企业承诺书。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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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标 签】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颁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从操作层面规范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2009年9月,贵州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以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规范、及时落实,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二、政策内容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范围及内容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
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加计扣除比例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备案申请及登记流程
(一)备案申请及登记流程图(略)
(二)备案申请
企业需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进行备案申请。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三)异议项目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1.《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申请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研究开发项目报告(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合同书或协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7.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8.政府立项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9.项目归集表涉及的材料、燃料、动力、人员费用、仪器、设备、模具、专利、软件、设计、资料等各项的详细清单及测算说明。
10.企业承诺书。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