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文明单位和村创建管理办法

临沧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

提供必要条件,将其列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市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团组织健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省驻临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股)室、车间、大专院校的系(室)及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六条 文明单位分为市、县(区)两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审批、命名。

第二章 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

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处于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制度健全,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学校、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和文明职工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五)思想道德教育深入。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经常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经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经常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六)教育、科技、文化水平不断提高。重视职工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积极倡导和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

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八)示范作用明显。带头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城乡结对共建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当地建设方面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

第八条 县级文明委可参照上述基本条件,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细则。

第三章 文明单位命名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县(区)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经过认真自评,可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经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区)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并同时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合格者、报请县(区)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级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市级文明单位从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即:县级文明委按照标准对命名本级文明单位1年以上的单位进行审核,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向市级文明委推荐。由市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市委和市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条 文明单位命名前须进行公示。各级文明委对拟命名的本级文明单位名单和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的名单都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3年一届。每期届满后,须重新

参加申报、评选。

第四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对创建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各级文明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文明委每年要对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1次复查,并向市文明委提交复查报告。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重大问题将酌情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克服重创建、轻管理的现象,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报告同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在查实情况后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同时视情节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办和文明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基本内容: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考核和复查记录、重大事故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以上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仍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1个月内向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文明委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人均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的奖金。所需资金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县(区)级文明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文明委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原批准命名机关行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命名的应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或严重渎职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三废”排放违反环保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秩序混乱的;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搞非法宗教活动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2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

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驻临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印发的《临沧地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临沧市文明村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村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村工作,不断提高文明村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云南省文明村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开展文明村创建活动,是我市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整体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文明村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由党委、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为目标,以解决农民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全面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科技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环境面貌建设,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多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把文明村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五条 文明村分市、县(区)两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

第二章 文明村条件

第六条 市级文明村基本条件:

(一)基层组织坚强有力。党政组织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勇于开拓;班子成员敬业尽责,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二)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总支)与村委会关系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和谐;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三)农村经济不断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稳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进程较快,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农民负担不超过国家规定。

(四)思想教育扎实有效。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

主义教育,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坚持对农民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制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市场经济观念和法制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坚持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社会责任感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社会主义新风尚。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常抓不懈。

(五)社会风气良好。村规民约健全,形成互帮互助、敬老爱幼、邻里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风尚。积极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革除陈规陋习,养成文明卫生习惯。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六)村容村貌整洁优美。村庄建设有整体规划,居住条件改善,建筑质量好;村内主要道路硬化、平整,无“五堆”(粪、柴、土、草、石)杂乱堆放现象,无臭水沟塘,村容村貌干净整齐。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开展灭“四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活动。自来水普及率不断提高,饮用水源达标。推广卫生厕所,粪便实行无害化处理,人畜分离。“四旁”(村、路、渠、宅)绿化美化和植树造林好,花草树木和公用设施维护完好。无违法用地、私搭滥盖现象。

(七)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村民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能遵纪守法,照章办事。有便于操作、内容具体的联防措施,民事调解和治保组织健全,民事纠纷调解及时。治安防控体系健全,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拐卖妇女儿童情况,无

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创安活动”达标。

(八)科教文卫稳步发展。普及六年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5%,扫除青壮年文盲率在95%以上。积极组织农民学科技、用科技,推广致富实用技术,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农村医疗条件逐步改善,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无重大疾病传播,提高农民健康素质。建有村级文化室,经常组织农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满足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质量。

(九)基本国策落实。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优生优育,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现象。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法规条例贯彻较好,无滥占耕地、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现象。

(十)创建活动扎实。文明村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活动、有成效,创建“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成效显著,参评率达到85%以上。创建活动能坚持农户自评、村民互评、村委会复评程序,达到民主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七条 各县(区)要根据市级文明村的创建标准,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县(区)级文明村的标准。

第三章 文明村评选

第八条 文明村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县(区)级文明村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显著的村庄,经过认真自评,可向乡(镇)申请参加文明村的评选;经乡(镇)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区)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县(区)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级文明村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市级文明村从县(区)级文明村中产生。即:县(区)文明委按照标准对命名本级文明村1年以上的村进行审核,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向市级文明委推荐。由市级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市委和市政府审批、命名。

第九条 文明村命名前须进行公示。各级文明委对拟命名的本级文明村名单和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的名单都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条 文明村实行届期制,3年一届。每期届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四章 文明村管理

第十一条 文明村的管理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文明办负责。市级文明村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所在县(区)的文明委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文明办应建立文明村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村情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申报审批资料和群众反映等。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重大事件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地文明办,县(区)文明办将市级文明村情况汇总报市文明办。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查实情况后将撤销文明村称号,同时视情节上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检查督促。文明村每年进行1次自查。县(区)文明委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文明村进行复查,每年将市级文明村复查情况报市文明委。市文明委不定期对市级文明村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五条 文明村更名、合并、搬迁、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及时向原命名机关报告。属更名的要补办更名手续,属合并、搬迁的,其文明村称号将自动取消,应重新创建申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文明村由党委、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文明村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命名的文明村,各级党委、政府应予以适当物质奖励。市级文明村在命名后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要把创建文明村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任用和奖惩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文明村的评选,已命名的要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发生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

严重刑事案件和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黄赌毒”丑恶现象等得不到有效遏制的;违反环保和土地法规的;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出现与文明村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已被命名的文明村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的,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通报批评由复查机关执行并报市文明办备案。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称号由命名机关执行。

第二十条 撤销荣誉称号的村,经2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临沧地区文明村创建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临沧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

提供必要条件,将其列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市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团组织健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省驻临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股)室、车间、大专院校的系(室)及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六条 文明单位分为市、县(区)两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审批、命名。

第二章 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

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处于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制度健全,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学校、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和文明职工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五)思想道德教育深入。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经常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经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经常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六)教育、科技、文化水平不断提高。重视职工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积极倡导和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

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八)示范作用明显。带头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城乡结对共建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当地建设方面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

第八条 县级文明委可参照上述基本条件,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细则。

第三章 文明单位命名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县(区)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经过认真自评,可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经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区)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并同时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合格者、报请县(区)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级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市级文明单位从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即:县级文明委按照标准对命名本级文明单位1年以上的单位进行审核,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向市级文明委推荐。由市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市委和市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条 文明单位命名前须进行公示。各级文明委对拟命名的本级文明单位名单和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的名单都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3年一届。每期届满后,须重新

参加申报、评选。

第四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对创建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各级文明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文明委每年要对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1次复查,并向市文明委提交复查报告。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重大问题将酌情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克服重创建、轻管理的现象,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报告同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在查实情况后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同时视情节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办和文明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基本内容: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考核和复查记录、重大事故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以上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仍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1个月内向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文明委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人均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的奖金。所需资金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县(区)级文明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文明委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原批准命名机关行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命名的应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或严重渎职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三废”排放违反环保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秩序混乱的;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搞非法宗教活动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2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

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驻临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印发的《临沧地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临沧市文明村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村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村工作,不断提高文明村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云南省文明村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开展文明村创建活动,是我市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整体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文明村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由党委、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为目标,以解决农民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全面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科技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环境面貌建设,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多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把文明村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五条 文明村分市、县(区)两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

第二章 文明村条件

第六条 市级文明村基本条件:

(一)基层组织坚强有力。党政组织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勇于开拓;班子成员敬业尽责,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二)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总支)与村委会关系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和谐;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三)农村经济不断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稳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进程较快,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农民负担不超过国家规定。

(四)思想教育扎实有效。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

主义教育,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坚持对农民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制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市场经济观念和法制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坚持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社会责任感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社会主义新风尚。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常抓不懈。

(五)社会风气良好。村规民约健全,形成互帮互助、敬老爱幼、邻里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风尚。积极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革除陈规陋习,养成文明卫生习惯。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六)村容村貌整洁优美。村庄建设有整体规划,居住条件改善,建筑质量好;村内主要道路硬化、平整,无“五堆”(粪、柴、土、草、石)杂乱堆放现象,无臭水沟塘,村容村貌干净整齐。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开展灭“四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活动。自来水普及率不断提高,饮用水源达标。推广卫生厕所,粪便实行无害化处理,人畜分离。“四旁”(村、路、渠、宅)绿化美化和植树造林好,花草树木和公用设施维护完好。无违法用地、私搭滥盖现象。

(七)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村民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能遵纪守法,照章办事。有便于操作、内容具体的联防措施,民事调解和治保组织健全,民事纠纷调解及时。治安防控体系健全,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拐卖妇女儿童情况,无

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创安活动”达标。

(八)科教文卫稳步发展。普及六年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5%,扫除青壮年文盲率在95%以上。积极组织农民学科技、用科技,推广致富实用技术,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农村医疗条件逐步改善,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无重大疾病传播,提高农民健康素质。建有村级文化室,经常组织农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满足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质量。

(九)基本国策落实。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优生优育,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现象。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法规条例贯彻较好,无滥占耕地、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现象。

(十)创建活动扎实。文明村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活动、有成效,创建“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成效显著,参评率达到85%以上。创建活动能坚持农户自评、村民互评、村委会复评程序,达到民主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七条 各县(区)要根据市级文明村的创建标准,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县(区)级文明村的标准。

第三章 文明村评选

第八条 文明村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县(区)级文明村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显著的村庄,经过认真自评,可向乡(镇)申请参加文明村的评选;经乡(镇)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区)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县(区)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级文明村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市级文明村从县(区)级文明村中产生。即:县(区)文明委按照标准对命名本级文明村1年以上的村进行审核,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向市级文明委推荐。由市级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市委和市政府审批、命名。

第九条 文明村命名前须进行公示。各级文明委对拟命名的本级文明村名单和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的名单都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条 文明村实行届期制,3年一届。每期届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四章 文明村管理

第十一条 文明村的管理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文明办负责。市级文明村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所在县(区)的文明委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文明办应建立文明村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村情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申报审批资料和群众反映等。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重大事件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地文明办,县(区)文明办将市级文明村情况汇总报市文明办。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查实情况后将撤销文明村称号,同时视情节上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检查督促。文明村每年进行1次自查。县(区)文明委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文明村进行复查,每年将市级文明村复查情况报市文明委。市文明委不定期对市级文明村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五条 文明村更名、合并、搬迁、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及时向原命名机关报告。属更名的要补办更名手续,属合并、搬迁的,其文明村称号将自动取消,应重新创建申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文明村由党委、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文明村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命名的文明村,各级党委、政府应予以适当物质奖励。市级文明村在命名后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要把创建文明村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任用和奖惩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文明村的评选,已命名的要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发生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

严重刑事案件和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黄赌毒”丑恶现象等得不到有效遏制的;违反环保和土地法规的;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出现与文明村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已被命名的文明村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的,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通报批评由复查机关执行并报市文明办备案。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称号由命名机关执行。

第二十条 撤销荣誉称号的村,经2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临沧地区文明村创建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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