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本质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民法的本质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

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

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就其内容来说,民法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民法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就其效力来说,民法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任何事物都有现象和本质两方面,法律也不例外。从现象来说,法律只不过是一些行为规范,由国家设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民法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本质是私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法是以“人”为核心的。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在无论是主体单一的时代,还是多元主体的时代,都是以“人”为核心的。民法设计了可以充分发挥民法“人”创造力的空间和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其智力和能力的场所,通过确立自由、平等原则,允许民法“人”理性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自己全面的权利。又通过大量的授权性规范使

民法“人”在实践中具有放任性,行使权利、放弃权利、如何行使完全取决民法“人”,使得“人”成为民法设计和运用的核心。

二、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权利本位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权利本位的内涵就是:法律确定所有的人都享有真正的人的资格,其实就是承认所有的人都是自然人。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而且一切都是以权利为核心展开的。当然,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简单的个人权利本位。民法的权利本位体系也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进步的。

三、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法学中的人格概念源自罗马法,实际上指的就是主体资格法律人格,其真谛是自然人人格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干涉,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控制。人格平等是民法最基本和最根本的保证。基本在于:人们在享有平等人格时,才会最大程度上享有和保护其利益,才会最充分地调动自己的积极性去生活和生产。不过,民法的人格平等只是取得资格的平等、民事机会的平等,并不是结果平等。由于个人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的差异必然导致个人财产权利的不平等,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民法的人格平等。民法只是一种抽象的形式上的人格平等,不可能是现实的实质上的平等。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法。罗马法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近代民法主要来源于市民法。所谓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它是指社会生产、交换、生活赖以存在的个人、组织及其相互间关系的总和。民法之所以是市民社会法,不仅在于它是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

起来的,更重要的是民法与市民社会具有内在的品质同一性。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我国民法体系由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构成。其中债权法和物权法合称财产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合称身份法。

债权法又称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是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亲属法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

继承法,是解决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归属问题的法律。

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

本法律。它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 :一、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法

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它要求私法与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区分开来。私法自治原则不仅有利于抑制行政专横和行政过度干预,而且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发展。这必将从客观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民法的本质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

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

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就其内容来说,民法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民法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就其效力来说,民法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任何事物都有现象和本质两方面,法律也不例外。从现象来说,法律只不过是一些行为规范,由国家设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民法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本质是私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法是以“人”为核心的。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在无论是主体单一的时代,还是多元主体的时代,都是以“人”为核心的。民法设计了可以充分发挥民法“人”创造力的空间和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其智力和能力的场所,通过确立自由、平等原则,允许民法“人”理性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自己全面的权利。又通过大量的授权性规范使

民法“人”在实践中具有放任性,行使权利、放弃权利、如何行使完全取决民法“人”,使得“人”成为民法设计和运用的核心。

二、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权利本位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权利本位的内涵就是:法律确定所有的人都享有真正的人的资格,其实就是承认所有的人都是自然人。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而且一切都是以权利为核心展开的。当然,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简单的个人权利本位。民法的权利本位体系也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进步的。

三、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法学中的人格概念源自罗马法,实际上指的就是主体资格法律人格,其真谛是自然人人格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干涉,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控制。人格平等是民法最基本和最根本的保证。基本在于:人们在享有平等人格时,才会最大程度上享有和保护其利益,才会最充分地调动自己的积极性去生活和生产。不过,民法的人格平等只是取得资格的平等、民事机会的平等,并不是结果平等。由于个人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的差异必然导致个人财产权利的不平等,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民法的人格平等。民法只是一种抽象的形式上的人格平等,不可能是现实的实质上的平等。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法。罗马法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近代民法主要来源于市民法。所谓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它是指社会生产、交换、生活赖以存在的个人、组织及其相互间关系的总和。民法之所以是市民社会法,不仅在于它是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

起来的,更重要的是民法与市民社会具有内在的品质同一性。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我国民法体系由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构成。其中债权法和物权法合称财产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合称身份法。

债权法又称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是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亲属法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

继承法,是解决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归属问题的法律。

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

本法律。它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 :一、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法

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它要求私法与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区分开来。私法自治原则不仅有利于抑制行政专横和行政过度干预,而且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发展。这必将从客观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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