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合约书

代理商合约书

甲 方:

乙 方:

以下简称:

兹就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甲方产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特达成如下约定:

合约名称

本合约名称为:“代理商合约书”以下简称“合约书”

合约内容

合作期限

(一) 本合约经甲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与乙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 本合约有效时间:

第一条 经销领域

在 所属地区内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经销产品

(一) 本合约所指产品系甲方所研发、生产的空气净化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

(二) 甲方与国外其他厂家合作,应用国外技术由甲方生产的相关产品的销售。

第三条 经销价格

(一)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是同期出厂之最优惠价产品;乙方按照甲方的指导价进行销售。

(二) 乙方应原则上按合约指导价销售,如有价格浮动,下限价下浮不得超过10%。

(三) 对于某些重点客户或特殊项目,需对销售价格进行个别处理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四) 乙方年度产品最低销售任务为万元。

第四条 交货条件

(一) 所有工程项目为甲方交钥匙工程。即;技术方案由甲方设计、工程系统由甲方完成;乙方

负责所有商务活动及费用。

(二) 原则上甲方只针对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三) 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要甲方与直接客户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乙方应负责货款的及时回

笼,甲方及时支付乙方3~6%佣金。

(四) 甲方在收到乙方预订的货款后、需按交货日期将产品运交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使用方,由

乙方或乙方授权使用方签收。

(五) 根据合同条款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六) 如遇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时,交货日期经甲方通知乙方后应予以延期,不承担合同

中因交付期延误而产生的责任。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 甲方按照合同条款只与乙方发生经济往来,不针对第三方;

(二) 乙方付款可采用现金、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

(三) 工程项目原则上,乙方根据合同预付全额货款的30%~40%(定金)给甲方,发货前应

向甲方再付全额工程货款65%~55%.甲方在接到乙方合同款后发货并进行安装调试。质保金5%一年内一次付清。

(四) 当某个工程项目超过200万元以上,乙方根据合同预付全额货款的30%(定金)给甲方,

发货前向甲方付全额工程货款必须达到70%,甲方在接到乙方合同款后发货并进行安装调试。余款在交货2个月之内付到95%,留5%的质保金,质保金5%一年内一次付清。

第七条 价格折扣

一、布袋式除尘器价格折扣:

由经销商购买的袋式除尘器,按面价折扣20%,全额付款,款到发货,不留质保金,承担质保期内的责任。

直接销往客户的袋式除尘器,按合同额的95%付款,款到发货,留5%质保金,质保金时间最多为壹年,甲方承担质保期内的责任。如由经销商进行全程操作,甲方不发生任何费用的,经销商在产品到款95%时可提成5%,全额到款时再提5%的提成。如经销商只提供信息,由甲方进行操作的,经销商在产品到款95%时可提成3%,全额到款时再提3%的提成。

二、滤筒式除尘器价格折扣:

(一) 一级总代理(行业总代理)销售甲方产品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组装滤筒式除尘

器主机可享受产品面价30﹪的折扣、滤筒式除尘器辅助系统可享受15﹪的优惠政策,销售500万元以上时组装滤筒式除尘器主机可再享受市场价5﹪、滤筒式除尘器辅助系统再享受3﹪的最优惠待遇。

(二) 二级代理商(区域代理)销售甲方产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组装滤筒式除尘器

主机可享受产品面价25﹪的折扣、滤筒式除尘器辅助系统可享受10﹪的优惠政策,销售300万元以上时组装滤筒式除尘器主机可再享受市场价2﹪、滤筒式除尘器辅助系统再享受市场价1﹪的最优惠待遇。销售额达到了500万元以上,可享受一级代理商的优惠政策。

(三) 三级代理商销售甲方产品50万元以上时组装滤筒式除尘器主机可享受产品面价20﹪的折

扣、滤筒式除尘器辅助系统可享受5﹪的优惠政策。三级代理商可享受二级代理商同等优惠政策。

无论是袋式除尘器、滤筒式净化器单机或中央式主机及系统策略上均不允许低价销售,特殊情况下的价格运作,需经甲方公司总经理批准。

所有代理商享受的价格折扣,价格折扣在10%以下的,不扣税金;价格折扣在10%~30%之间的,公司将收取17%的税金;价格折扣高于30%的,公司将收取30%的税金。

第八条 商业秘密

(一) 甲、乙双方及其组织成员,应自觉维护双方的企业形象,保守双方的商业机密,不得将其

于授权销售期间自双方所获得之(双方认为不能公开的)数据、图片、文字、音像等数据提供于第三方或其他法人;双方应同样保守各方认为不能公开的商业秘密,如价格条款等。

(二)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能在自有生产基地或委托第三方生产甲方同类产品及辅助配置,否

则将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区域与行业保护

(一) 在合作期内甲方对乙方的信息或特定的管辖单位进行项目立项保护,甲方负责相关区域的

销售人员积极配合。

(二) 乙方不得在合同经销区域内同时从事与甲方的竞争对手做相同业务,或把甲方的方案作为

竞争对手的陪标行为。

(三) 乙方如介入其他区域销售,必须先与甲方公司总经理汇报,经甲方总经理协商同意后方可。

第十条 资源共享

由甲方授权乙方在合约期间使用甲方的商标、VCD 、DM 及其他宣传数据。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一) 质保条款:

产品的保修及售后服务工作由甲方执行,一年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免费提供保修范围内的零配件和售后服务;保修期外,甲方负责提供优惠价的零配件,乙方承担甲方售后服务人员差旅费和配件费。

(二) 下列情况不在保修之内

1、用户不按照标准作业程序使用及保养,产生故障或损毁时。

2、用户私自拆卸、安装、设计、改装机台时。

3、用户擅自进行保养及更换非甲方所设计、生产、制造、销售之零配件,因而造成故障、损

毁时。

4、因天灾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故障、损毁时。

5、若用户使用时明火窜入,导致滤筒炭化、变黑、故障、损毁时。

第十二条 合约终止或解除

(一) 乙方若有违背下列条款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约。

1.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变更合约、产品外观、内部设计及品牌者。

2.乙方如果自签定之日起连续 个月没有业绩,合同自动终止;年度未能达到甲方规定

的年度最低销售任务的,自动终止本协议。

3.无故不履行本合约之责任义务,经甲方以书面告之仍未处理,并造成甲方遭受重大损失者。

4.乙方在合同经销区域内同时从事与甲方的竞争对手做相同业务,或把甲方的方案作为竞争

对手的陪标行为;

(二) 如有以下情形,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约。

1.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因遭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灾人祸而产生重大损失,导致无力继续经

营者。

2.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因其他因素遭执行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查封、假扣押、假处分、假

执行等之民事处分或负责人遭刑事处分、判决确定在案者。

(三)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合约时均需以书面通知为准。

(四) 合约终止后,乙方应将甲方的商标、VCD 、DM 及其它宣传数据退还给甲方,并不得任何

形式使用甲方的商标或名称。甲、乙双方对于本合约解除或终止前,未完项目的责任义务仍应履行之。

第十三条 特别条款

(一) 本合约期满前60天,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续约,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书后五个工

作日内复函甲方,以便双方筹备续约事宜。

(二) 本合约内容如有疑义时,甲、乙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本合约附件均为契约之一部分,其效力与本合约相同。

非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约之权利、利益,主张义务全部或部分让渡、转移、抵押或为其他之处理。

(一) 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其合约并追究其法津责任。

(二) 本合约甲、乙双方以签约之地址为通讯地址,若有变更时,需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因联络不畅所导致之一切损失及责任全部由变更方负责。

第十四条 管辖法院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双赢的精神,对未尽事宜进行协商解决。如因无法解决而产生诉讼行为时,双方同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相关法律在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约份数及时效

本合约共 页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约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开始生效,至合约期满未得到双方续签的通知为止即自动失效。

立合约书人:

甲 方: 法 人: 委托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E-mail: 网 址

乙 方: 法 人: 委托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E-mail:

网 址Web :

代理商合约书

甲 方:

乙 方:

以下简称:

兹就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甲方产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特达成如下约定:

合约名称

本合约名称为:“代理商合约书”以下简称“合约书”

合约内容

合作期限

(一) 本合约经甲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与乙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 本合约有效时间:

第一条 经销领域

在 所属地区内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经销产品

(一) 本合约所指产品系甲方所研发、生产的空气净化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

(二) 甲方与国外其他厂家合作,应用国外技术由甲方生产的相关产品的销售。

第三条 经销价格

(一)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是同期出厂之最优惠价产品;乙方按照甲方的指导价进行销售。

(二) 乙方应原则上按合约指导价销售,如有价格浮动,下限价下浮不得超过10%。

(三) 对于某些重点客户或特殊项目,需对销售价格进行个别处理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四) 乙方年度产品最低销售任务为万元。

第四条 交货条件

(一) 所有工程项目为甲方交钥匙工程。即;技术方案由甲方设计、工程系统由甲方完成;乙方

负责所有商务活动及费用。

(二) 原则上甲方只针对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三) 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要甲方与直接客户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乙方应负责货款的及时回

笼,甲方及时支付乙方3~6%佣金。

(四) 甲方在收到乙方预订的货款后、需按交货日期将产品运交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使用方,由

乙方或乙方授权使用方签收。

(五) 根据合同条款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六) 如遇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时,交货日期经甲方通知乙方后应予以延期,不承担合同

中因交付期延误而产生的责任。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 甲方按照合同条款只与乙方发生经济往来,不针对第三方;

(二) 乙方付款可采用现金、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

(三) 工程项目原则上,乙方根据合同预付全额货款的30%~40%(定金)给甲方,发货前应

向甲方再付全额工程货款65%~55%.甲方在接到乙方合同款后发货并进行安装调试。质保金5%一年内一次付清。

(四) 当某个工程项目超过200万元以上,乙方根据合同预付全额货款的30%(定金)给甲方,

发货前向甲方付全额工程货款必须达到70%,甲方在接到乙方合同款后发货并进行安装调试。余款在交货2个月之内付到95%,留5%的质保金,质保金5%一年内一次付清。

第七条 价格折扣

一、布袋式除尘器价格折扣:

由经销商购买的袋式除尘器,按面价折扣20%,全额付款,款到发货,不留质保金,承担质保期内的责任。

直接销往客户的袋式除尘器,按合同额的95%付款,款到发货,留5%质保金,质保金时间最多为壹年,甲方承担质保期内的责任。如由经销商进行全程操作,甲方不发生任何费用的,经销商在产品到款95%时可提成5%,全额到款时再提5%的提成。如经销商只提供信息,由甲方进行操作的,经销商在产品到款95%时可提成3%,全额到款时再提3%的提成。

二、滤筒式除尘器价格折扣:

(一) 一级总代理(行业总代理)销售甲方产品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组装滤筒式除尘

器主机可享受产品面价30﹪的折扣、滤筒式除尘器辅助系统可享受15﹪的优惠政策,销售500万元以上时组装滤筒式除尘器主机可再享受市场价5﹪、滤筒式除尘器辅助系统再享受3﹪的最优惠待遇。

(二) 二级代理商(区域代理)销售甲方产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组装滤筒式除尘器

主机可享受产品面价25﹪的折扣、滤筒式除尘器辅助系统可享受10﹪的优惠政策,销售300万元以上时组装滤筒式除尘器主机可再享受市场价2﹪、滤筒式除尘器辅助系统再享受市场价1﹪的最优惠待遇。销售额达到了500万元以上,可享受一级代理商的优惠政策。

(三) 三级代理商销售甲方产品50万元以上时组装滤筒式除尘器主机可享受产品面价20﹪的折

扣、滤筒式除尘器辅助系统可享受5﹪的优惠政策。三级代理商可享受二级代理商同等优惠政策。

无论是袋式除尘器、滤筒式净化器单机或中央式主机及系统策略上均不允许低价销售,特殊情况下的价格运作,需经甲方公司总经理批准。

所有代理商享受的价格折扣,价格折扣在10%以下的,不扣税金;价格折扣在10%~30%之间的,公司将收取17%的税金;价格折扣高于30%的,公司将收取30%的税金。

第八条 商业秘密

(一) 甲、乙双方及其组织成员,应自觉维护双方的企业形象,保守双方的商业机密,不得将其

于授权销售期间自双方所获得之(双方认为不能公开的)数据、图片、文字、音像等数据提供于第三方或其他法人;双方应同样保守各方认为不能公开的商业秘密,如价格条款等。

(二)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能在自有生产基地或委托第三方生产甲方同类产品及辅助配置,否

则将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区域与行业保护

(一) 在合作期内甲方对乙方的信息或特定的管辖单位进行项目立项保护,甲方负责相关区域的

销售人员积极配合。

(二) 乙方不得在合同经销区域内同时从事与甲方的竞争对手做相同业务,或把甲方的方案作为

竞争对手的陪标行为。

(三) 乙方如介入其他区域销售,必须先与甲方公司总经理汇报,经甲方总经理协商同意后方可。

第十条 资源共享

由甲方授权乙方在合约期间使用甲方的商标、VCD 、DM 及其他宣传数据。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一) 质保条款:

产品的保修及售后服务工作由甲方执行,一年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免费提供保修范围内的零配件和售后服务;保修期外,甲方负责提供优惠价的零配件,乙方承担甲方售后服务人员差旅费和配件费。

(二) 下列情况不在保修之内

1、用户不按照标准作业程序使用及保养,产生故障或损毁时。

2、用户私自拆卸、安装、设计、改装机台时。

3、用户擅自进行保养及更换非甲方所设计、生产、制造、销售之零配件,因而造成故障、损

毁时。

4、因天灾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故障、损毁时。

5、若用户使用时明火窜入,导致滤筒炭化、变黑、故障、损毁时。

第十二条 合约终止或解除

(一) 乙方若有违背下列条款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约。

1.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变更合约、产品外观、内部设计及品牌者。

2.乙方如果自签定之日起连续 个月没有业绩,合同自动终止;年度未能达到甲方规定

的年度最低销售任务的,自动终止本协议。

3.无故不履行本合约之责任义务,经甲方以书面告之仍未处理,并造成甲方遭受重大损失者。

4.乙方在合同经销区域内同时从事与甲方的竞争对手做相同业务,或把甲方的方案作为竞争

对手的陪标行为;

(二) 如有以下情形,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约。

1.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因遭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灾人祸而产生重大损失,导致无力继续经

营者。

2.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因其他因素遭执行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查封、假扣押、假处分、假

执行等之民事处分或负责人遭刑事处分、判决确定在案者。

(三)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合约时均需以书面通知为准。

(四) 合约终止后,乙方应将甲方的商标、VCD 、DM 及其它宣传数据退还给甲方,并不得任何

形式使用甲方的商标或名称。甲、乙双方对于本合约解除或终止前,未完项目的责任义务仍应履行之。

第十三条 特别条款

(一) 本合约期满前60天,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续约,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书后五个工

作日内复函甲方,以便双方筹备续约事宜。

(二) 本合约内容如有疑义时,甲、乙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本合约附件均为契约之一部分,其效力与本合约相同。

非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约之权利、利益,主张义务全部或部分让渡、转移、抵押或为其他之处理。

(一) 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其合约并追究其法津责任。

(二) 本合约甲、乙双方以签约之地址为通讯地址,若有变更时,需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因联络不畅所导致之一切损失及责任全部由变更方负责。

第十四条 管辖法院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双赢的精神,对未尽事宜进行协商解决。如因无法解决而产生诉讼行为时,双方同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相关法律在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约份数及时效

本合约共 页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约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开始生效,至合约期满未得到双方续签的通知为止即自动失效。

立合约书人:

甲 方: 法 人: 委托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E-mail: 网 址

乙 方: 法 人: 委托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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