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有捷径可走吗?
对行为艺术的界定本身,是否已经违背了行为艺术的真正意义?之所以产生行为艺术,是因为在此之前所有的艺术形式所形成的定义都可能被破坏或挑战,也都应该被破坏和挑战,而行为艺术恰恰就是为挑战和破坏艺术的一切定义而诞生的。因此我们永远无法界定什么是行为艺术和什么不是行为艺术。
但是,如果行为艺术变成了所有的政治行为和日常行为,那么我们也就没有行为艺术可言,或者至少行为艺术的创造性价值和推进文明、反抗霸权和压制的积极作用就无从真正地集中推进和展现。因此,我们来讨论这个问题并不是要得到一个结果,而是为行为艺术这个中国的独特的现象进行阶段性研究和总结。
现在有不少中外艺术界行内和行外之人认为,很多利用审美和传播的手段所进行日常行为和政治行为是行为艺术。而我觉得行为艺术因为其方法和日常行为、政治行为之间没有界限,单纯考察其艺术意志或追究其进入艺术圈与否,或者是否具有美感,也许对以物化的作品如绘画雕塑和书法,可以归结为艺术,而利用审美和传播的手段所进行日常行为、政治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行为艺术成立?探讨各执一词,终无结论。
是否“纯粹的”行为艺术就没有,或者必须拒绝和排斥具有功利目的,以与日常行为和政治行为明确地区别,划清界限?如若深究,任何一个艺术活动或艺术作品都是人的问题的变现,只要人的本质具有政治性和利害关系,任何一次行为艺术都难于摆脱政治意义和功利目的。
在行为艺术初创时期,选择行为艺术作为艺术的方式,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政治诉求,即反传统和反体制,还暗含着追求其他艺术门类和形式所不具备的特性,却暗含对当时的“道德底线”的挑衅,对法律规范的抗议,因为道德可能是统治阶级协调和安定人间的设置,而法律则可能是既得利益集团是维护权力的工具。
特别是在意识形态已经让思想变得对存在现实的“司空见惯”,知识在规范中已经异化为权力,以对观念、语言和图像的突破为己任的行为艺术本身的出现就是一种政治。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指向了对行为中的功利程度评判,其实很难衡量。
我们再后退一步,把判断一个具有审美和传播特征的行为是否作为行为艺术,界限设在“此次行为”的直接动机和目的之上,我个人更为倾向于将如何定义行为艺术分别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定义范畴。一个是行为艺术与政治行为之间区别的判断,另一个是行为艺术与日常行为之间区别的判断。
第一个定义范畴是防止将政治行为艺术化,这是本雅明最早提出来的一个社会学研究的题目,成为法兰克福学派进行社会批判的重大面向,也就是说,通过权力、媒体和现代复制技术,政治权威会将意识形态艺术化,将专制权力美学化,把他们的政治行为和统治方法利用艺术作为工具,扩大其效果,以达到灌输、影响和宣传的目的。
甚至当这种宣传已经变成一种政治潮流和意识形态的习惯之后,会造成群众暴力,引发群众运动(马尔杜塞,阿伦特),使群众误以为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在美学的趋向性(艺术的激情)的激励之下,完成对异己分子和少数人的压迫和残害,进行种族灭绝和阶级斗争。
所谓行为艺术,恰恰相反,它不是功利活动的美学化和艺术化。当然,有些行为艺术的出发点可能有其政治的针对性,但是其作品本身不是政治行为,其政治针对性恰恰是为了抵消和清除某种正在发生的政治行为。因此这个行为根本上是艺术行为,而不再是功利行为,其作用只是引起人们对问题的警醒,只是这种警醒不是通过理论的陈述和知识的证明所能完成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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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有捷径可走吗?
对行为艺术的界定本身,是否已经违背了行为艺术的真正意义?之所以产生行为艺术,是因为在此之前所有的艺术形式所形成的定义都可能被破坏或挑战,也都应该被破坏和挑战,而行为艺术恰恰就是为挑战和破坏艺术的一切定义而诞生的。因此我们永远无法界定什么是行为艺术和什么不是行为艺术。
但是,如果行为艺术变成了所有的政治行为和日常行为,那么我们也就没有行为艺术可言,或者至少行为艺术的创造性价值和推进文明、反抗霸权和压制的积极作用就无从真正地集中推进和展现。因此,我们来讨论这个问题并不是要得到一个结果,而是为行为艺术这个中国的独特的现象进行阶段性研究和总结。
现在有不少中外艺术界行内和行外之人认为,很多利用审美和传播的手段所进行日常行为和政治行为是行为艺术。而我觉得行为艺术因为其方法和日常行为、政治行为之间没有界限,单纯考察其艺术意志或追究其进入艺术圈与否,或者是否具有美感,也许对以物化的作品如绘画雕塑和书法,可以归结为艺术,而利用审美和传播的手段所进行日常行为、政治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行为艺术成立?探讨各执一词,终无结论。
是否“纯粹的”行为艺术就没有,或者必须拒绝和排斥具有功利目的,以与日常行为和政治行为明确地区别,划清界限?如若深究,任何一个艺术活动或艺术作品都是人的问题的变现,只要人的本质具有政治性和利害关系,任何一次行为艺术都难于摆脱政治意义和功利目的。
在行为艺术初创时期,选择行为艺术作为艺术的方式,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政治诉求,即反传统和反体制,还暗含着追求其他艺术门类和形式所不具备的特性,却暗含对当时的“道德底线”的挑衅,对法律规范的抗议,因为道德可能是统治阶级协调和安定人间的设置,而法律则可能是既得利益集团是维护权力的工具。
特别是在意识形态已经让思想变得对存在现实的“司空见惯”,知识在规范中已经异化为权力,以对观念、语言和图像的突破为己任的行为艺术本身的出现就是一种政治。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指向了对行为中的功利程度评判,其实很难衡量。
我们再后退一步,把判断一个具有审美和传播特征的行为是否作为行为艺术,界限设在“此次行为”的直接动机和目的之上,我个人更为倾向于将如何定义行为艺术分别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定义范畴。一个是行为艺术与政治行为之间区别的判断,另一个是行为艺术与日常行为之间区别的判断。
第一个定义范畴是防止将政治行为艺术化,这是本雅明最早提出来的一个社会学研究的题目,成为法兰克福学派进行社会批判的重大面向,也就是说,通过权力、媒体和现代复制技术,政治权威会将意识形态艺术化,将专制权力美学化,把他们的政治行为和统治方法利用艺术作为工具,扩大其效果,以达到灌输、影响和宣传的目的。
甚至当这种宣传已经变成一种政治潮流和意识形态的习惯之后,会造成群众暴力,引发群众运动(马尔杜塞,阿伦特),使群众误以为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在美学的趋向性(艺术的激情)的激励之下,完成对异己分子和少数人的压迫和残害,进行种族灭绝和阶级斗争。
所谓行为艺术,恰恰相反,它不是功利活动的美学化和艺术化。当然,有些行为艺术的出发点可能有其政治的针对性,但是其作品本身不是政治行为,其政治针对性恰恰是为了抵消和清除某种正在发生的政治行为。因此这个行为根本上是艺术行为,而不再是功利行为,其作用只是引起人们对问题的警醒,只是这种警醒不是通过理论的陈述和知识的证明所能完成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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