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审计制度

房地产项目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职能,规范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z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及项目部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审计,服从于z 集团公司审计部的业务安排。

第三条 项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部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四条 项目审计部在z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部,集团总经理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集团公司董事会、工程项目部,集团总经理报告工作。

接受集团审计部的指导或委托,定期向集团审计部报送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第五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本集团的规章制度,对项目部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以达到维护公司的财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营目标。

第六条项目部审计工作任务

一、参与工程承包、材料采购合同,工程预算, 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材料采购的真实性审核。

二、财务审计:

1、参与项目部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2、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效率性、经济性、合理合法性;

3、项目部财务收支、财务记录、财务档案管理;工程分包价格、数量的真实性;材料采购价格,仓库材料物资入库、领用、库存,报废的物资的处理,退租物资退场的监督;其他应属审计部工作范围的事项等。

4.对严重违法乱纪,侵占贪污企业财产的案件进行专案审计。

三、项目工程审计:

1、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实施全过程审计,包括方案、设计、概(预)算、招投标、合同的签订、施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施工进度付款、竣工结(决)算的审核等。

2、参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比选,编制工程概(预)算,对拟建项目建设成本作出合理的经济评价。

3、对建设项目的主要设备及材料价格,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的编审工作。

4、参与工程招投标,对招投标程序和工程承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5、审核中介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结)算、标底。

6、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合同。

合同签订前,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费用或造价总额、结算方式、进度款支付等条款进行审查。

7、核实影响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

8、参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监控,工程进度付款应经审计人员(未设审计人员的公司,由公司指定人员)审核签字同意后才报主管领导审批付款,否则财务部门可以拒绝付款。

9、审核工程竣工结(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核或授权审核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与维修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室外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其工程及附属设

施、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工程等的规划、勘测、设计与施工安装各项活动。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事项。

五、其它需要审计或调查的事项。

六、协助配合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公司、各部门在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财务部进行审计,根据审定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或出具意见书。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审计业务的有关资料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九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包括检查实物,凭证,帐册和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配合和协助,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计部门有权制止违反国家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可通知其行为责任人的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制度、公司相关决定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组织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发生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确定安排工程审计:

1、审计部自行组织审计的,审计结果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2、上报集团审计部安排审计;

3、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规范齐全的相关资料。否则,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补齐或拒审。

审计业务结束后,参与的审计人员应予签名,经授权人审核并签名认可后,报建设项目主管领导审定。主管领导对审计结果有疑问的,可要求审计人员作出解释,或退回重新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专项的财务审计结束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送审计部门前,可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审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事项,向被审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 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

事前审计 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评估、设计、概(预)算、招投标、合同的签订、材料申购等审核,对采购物资、工程项目等进行市场询价。

事中审计 对施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施工进度付款、竣工结(决)算等进行审核,对仓库材料的出入库,财务支付进行监督。

事后审计 对工程项目总成本进行审核,配合房地产公司财务部进行成本结算。对工程项目、财务支付等疑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财务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次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向审计部门报告。

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次日起十日内向集团审计部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提请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集团行政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奖罚与责任

第十七条 对故意拖延、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对不遵守本审计制度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的责任人,按其后果及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职业操守规则。审计人员如对审计资料不认真审核,或故意拖延审核,导致公司经营、工程进度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或审计时不坚持原则,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浪费和严重后果的,经集团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按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为维护公司利益,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功人员,集团公司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执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项目审计部负责解释。

房地产项目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职能,规范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z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及项目部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审计,服从于z 集团公司审计部的业务安排。

第三条 项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部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四条 项目审计部在z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部,集团总经理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集团公司董事会、工程项目部,集团总经理报告工作。

接受集团审计部的指导或委托,定期向集团审计部报送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第五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本集团的规章制度,对项目部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以达到维护公司的财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营目标。

第六条项目部审计工作任务

一、参与工程承包、材料采购合同,工程预算, 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材料采购的真实性审核。

二、财务审计:

1、参与项目部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2、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效率性、经济性、合理合法性;

3、项目部财务收支、财务记录、财务档案管理;工程分包价格、数量的真实性;材料采购价格,仓库材料物资入库、领用、库存,报废的物资的处理,退租物资退场的监督;其他应属审计部工作范围的事项等。

4.对严重违法乱纪,侵占贪污企业财产的案件进行专案审计。

三、项目工程审计:

1、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实施全过程审计,包括方案、设计、概(预)算、招投标、合同的签订、施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施工进度付款、竣工结(决)算的审核等。

2、参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比选,编制工程概(预)算,对拟建项目建设成本作出合理的经济评价。

3、对建设项目的主要设备及材料价格,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的编审工作。

4、参与工程招投标,对招投标程序和工程承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5、审核中介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结)算、标底。

6、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合同。

合同签订前,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费用或造价总额、结算方式、进度款支付等条款进行审查。

7、核实影响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

8、参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监控,工程进度付款应经审计人员(未设审计人员的公司,由公司指定人员)审核签字同意后才报主管领导审批付款,否则财务部门可以拒绝付款。

9、审核工程竣工结(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核或授权审核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与维修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室外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其工程及附属设

施、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工程等的规划、勘测、设计与施工安装各项活动。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事项。

五、其它需要审计或调查的事项。

六、协助配合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公司、各部门在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财务部进行审计,根据审定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或出具意见书。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审计业务的有关资料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九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包括检查实物,凭证,帐册和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配合和协助,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计部门有权制止违反国家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可通知其行为责任人的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制度、公司相关决定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组织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发生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确定安排工程审计:

1、审计部自行组织审计的,审计结果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2、上报集团审计部安排审计;

3、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规范齐全的相关资料。否则,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补齐或拒审。

审计业务结束后,参与的审计人员应予签名,经授权人审核并签名认可后,报建设项目主管领导审定。主管领导对审计结果有疑问的,可要求审计人员作出解释,或退回重新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专项的财务审计结束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送审计部门前,可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审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事项,向被审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 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

事前审计 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评估、设计、概(预)算、招投标、合同的签订、材料申购等审核,对采购物资、工程项目等进行市场询价。

事中审计 对施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施工进度付款、竣工结(决)算等进行审核,对仓库材料的出入库,财务支付进行监督。

事后审计 对工程项目总成本进行审核,配合房地产公司财务部进行成本结算。对工程项目、财务支付等疑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财务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次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向审计部门报告。

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次日起十日内向集团审计部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提请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集团行政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奖罚与责任

第十七条 对故意拖延、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对不遵守本审计制度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的责任人,按其后果及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职业操守规则。审计人员如对审计资料不认真审核,或故意拖延审核,导致公司经营、工程进度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或审计时不坚持原则,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浪费和严重后果的,经集团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按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为维护公司利益,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功人员,集团公司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执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项目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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