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贷款保证合同编号: 年 字 号 债权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第一条 主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第二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项下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币 种: 。(大写) 。(小写)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第三条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第五条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 声明与承诺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1、 保证人具备完全名师行为能力,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2、 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3、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4、 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5、 如发生可能明显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事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第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授权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在发生与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报告。1、审核保证人的个人贷款申请;2、审核保证人的个人担保申请;3、对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同时授权债权人可以将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第八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2)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3)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4)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或宣布合同提前到期;(3)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4)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保证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5)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九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生效:1、保证人签字(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情形);2、债权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及债务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 保证人: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信用贷款保证合同编号: 年 字 号 债权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第一条 主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第二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项下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币 种: 。(大写) 。(小写)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第三条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第五条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 声明与承诺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1、 保证人具备完全名师行为能力,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2、 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3、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4、 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5、 如发生可能明显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事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第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授权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在发生与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报告。1、审核保证人的个人贷款申请;2、审核保证人的个人担保申请;3、对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同时授权债权人可以将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第八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2)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3)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4)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或宣布合同提前到期;(3)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4)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保证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5)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九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生效:1、保证人签字(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情形);2、债权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及债务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 保证人: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