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办发[1997]1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日二十三日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对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

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

小轿车是指小卧车吉普车是指越野车。

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以下(含6个)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厢式车。

二、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和工作用车。

行政业务用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人员编制,为省、市、县级领导机关和直属科级以上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国有、集体企业等配备的非生产性的工作用车。

生产业务用车,是指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无线电、矿山、三防、环运监测、安全监察、交通稽查、税务征管、工商经检、路政管理、

工程指挥、新闻采访、科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配备的业务用车。

特殊专业用车,是指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机要交通车、公安安全业务车等。

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外事部门、涉外经济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党政机关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

三、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得车随人走;离、退休时(不含副省级以上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由配车部门将车收回。不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其日常公务用车由本单位负责调派,不准连续调派和使用同一辆车或变相固定用车。

四、省直局以上单位,根据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配公务用车3至8辆。 广州币、深圳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币政协、市纪委,各配公务用车3至8辆。

地级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各配公务用车2至7辆。 县(币、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各配公务用车1至5辆。 兼职的省、币(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由其主要任职单位配车,不准重复计算配车指标。

离、退休干部(不含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干部),不得参照同级现职领导干部的标准配车,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但本单位行政业务用车无法保障的,可按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人数每4至7人配备l辆。

五、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县直属副科级以上独立编制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行政业务车1至2辆。特殊专业用车、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按实际需要配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小汽车定编

办)统一掌握,从严审批。

乡、镇党政机关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行政业务用车1至4辆。

拖欠教师或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部分)的县(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度不得购买小汽车。

六、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按原规定标准配备。即: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单位的教授、研究员、王任医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这一职称者,四级以上(含四级)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和相当这一职称者,以及年龄超过60岁的六级以上(含六级)的上述人员,每8人配车1辆。4人以上不足3人的单位,视实际情况亦可配车1辆、以上人员担任行政职务并已按行政单位规定配了车的,不再另外配车。

七、国有、集体企业领导干部配车,参照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一)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集体企业,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按在编的管理人员数核定的行政业务用车,参照同级党、政机关标准执行。(二)没有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集体企业,按其经营(主产)规模、年经营额(产值)和在编管理干部人数,比照套用行政级别的同类企业的配车标准执行。

国有、集体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可配备适量的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

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集体企业,当年度不准购买小汽车。 非国有、集体的其他各类企业的小汽车,实行“未列定编管理”。

八、中央驻德单位和省直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申请定编小汽车,须凭书面申请和大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又件复印件,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1),一并经其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申请单位须凭书面申请,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明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2),一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九、市、县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和省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须凭书面申请和人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3),一并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市、县直属和省、中央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须凭书面由请、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明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4),一并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十、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其准购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和排气量,按规定由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定。

十一、小汽车定编批准后,由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发《定编小汽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定编通知》),购车单位凭《定编通知》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车编表-5,以下简称《许可证》),银行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第二联办理购车付款手续;购车单位凭该《许可证》入帐报销。公安车管部门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第一联办理牌照手续,并将《许可证》正本存档备查。没有《定编通知》和《许可证》或擅自提高车辆档次的,公安车管部门不准发放牌照。车属单位凭《定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小汽车定

编证》(以下简称《定编证》)。

十二、微型厢式车纳入定编管理,但不占单位小汽车编制。

申请定编微型厢式车的单位,须凭书面申请(企业加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填写《定编微型厢式车呈批表》(车编表-10),按定编小汽车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批准后,由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定编微型厢式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微编通知》)。公安去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微编通知》办理牌照手续并复印存档备查。使用单位凭《微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执照》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微型厢式车定编证》(以下简称《微型定编证》)。

有条件的市,经省政府批准,可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委托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微型厢式车。

十三、未列定编管理的企业购买小汽车,由其主管市(地级以上)小汽车定编机构审定并在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未列定编管理审核章”和审核机关公章。银行凭该件办理购车付款手续,公安车管部门凭该件办理车辆牌照手续并将该件正本存档备查。企业凭该件复印件并填写《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车编表-20)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十四、《定编通知》、《定编证》和《使用证》由使用单位保管,不准转让,涂改无效。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在申请补发或更换《定编证》、《使用证》期间,车属单位凭《定编通知》或加盖“未列定编管理审核章”和审核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复印件,以及原《申领表》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小汽车定编代理证》(以下简称《代理证》),小汽车凭《代理证》行驶。

十五、《定编证》实行年度复查审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审前持《定编证》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复查审核。合格的,由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在《定编证》附页上加盖年度定编年审章。没有经审验合格的《定编证》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公安车管部门不得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未列定编管理的小汽车,年审时必须出示《使用证》,没有《使用证》的小汽车应及时补办,凭证年审。

十六、收回撤销单位和破产、拍卖企业的车编;合并单位和兼并企业的车编应重新核定。

十七、有车辆的单位,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应填写《申请过户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车编表-6,以下简称《过户报告表》)并附原《定编通知》,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的《过户报告表》办理在编车辆过户和新购车辆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购置在编的小汽车,购车单位必须有空编。

十八、定编小汽车报废更新,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单位填写《申请报废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车编表-7,以下简称《报废更新表》)并附原《定编通知》、《定编证》以及有关车辆报废证明材料,按定编小汽车的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的《报废更新表》,办理更新车辆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

十九、微型厢式车单列并参照本补充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管理,报废后不更新,其《微编通知》指标及《微型定编证》自行作废并上缴原发证机关。 二十、依法裁决顶债和接受境外捐赠的小汽车不纳入定编批准管理,但要纳入定编数限之内,有空编的单位,须凭定编手续办理车辆入户,纳入定编管

理范围,无车编的单位,可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在有效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签署意见件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并将该件正本存档;车属单位凭该件复印件和填写《申领表》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使用证》。

二十一、省小汽车定编办负责对全省定编后的小汽车进行统一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小汽车定编档案和全省定编小汽车电脑联网管理系统。 二十二、《定编证》、《使用证》、《微型定编证》、《代理证》须随车行驶并纳入公安交警例检内容。对无上述证件或持无效证件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一律扣留,由执行单位填写《违纪小汽车处理申报表》(车编表-9)一式三份,报同级政府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定编管理部门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批准后,由当地小汽车定编部门会同执行单位将车送拍卖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90%拨给同级财政作教育基金或扶贫基金使用,执行部门和小汽车定编部门各留用5%作业务经费。

二十三、各级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公安、法制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时应出示省政府核发的《广东省定编小汽车检查证》。

二十四、对用公款购车而办个人牌照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单位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五、对用未列定编管理单位(含外省非驻粤单位)的名义为已列定编管理的单位购买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定编管理单位的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六、对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七、对擅自为无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定编通知》和《许可证》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办理牌照的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车管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对违反本补充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通报全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制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管理规定或者要求购车单位增加办理其它手续,违者按违纪行为处理。有关部门原有的规定,凡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省政府办公厅1995年12月20日印发的《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自本补充规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办发[1997]1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日二十三日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对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

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

小轿车是指小卧车吉普车是指越野车。

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以下(含6个)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厢式车。

二、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和工作用车。

行政业务用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人员编制,为省、市、县级领导机关和直属科级以上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国有、集体企业等配备的非生产性的工作用车。

生产业务用车,是指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无线电、矿山、三防、环运监测、安全监察、交通稽查、税务征管、工商经检、路政管理、

工程指挥、新闻采访、科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配备的业务用车。

特殊专业用车,是指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机要交通车、公安安全业务车等。

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外事部门、涉外经济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党政机关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

三、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得车随人走;离、退休时(不含副省级以上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由配车部门将车收回。不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其日常公务用车由本单位负责调派,不准连续调派和使用同一辆车或变相固定用车。

四、省直局以上单位,根据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配公务用车3至8辆。 广州币、深圳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币政协、市纪委,各配公务用车3至8辆。

地级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各配公务用车2至7辆。 县(币、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各配公务用车1至5辆。 兼职的省、币(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由其主要任职单位配车,不准重复计算配车指标。

离、退休干部(不含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干部),不得参照同级现职领导干部的标准配车,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但本单位行政业务用车无法保障的,可按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人数每4至7人配备l辆。

五、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县直属副科级以上独立编制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行政业务车1至2辆。特殊专业用车、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按实际需要配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小汽车定编

办)统一掌握,从严审批。

乡、镇党政机关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行政业务用车1至4辆。

拖欠教师或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部分)的县(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度不得购买小汽车。

六、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按原规定标准配备。即: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单位的教授、研究员、王任医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这一职称者,四级以上(含四级)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和相当这一职称者,以及年龄超过60岁的六级以上(含六级)的上述人员,每8人配车1辆。4人以上不足3人的单位,视实际情况亦可配车1辆、以上人员担任行政职务并已按行政单位规定配了车的,不再另外配车。

七、国有、集体企业领导干部配车,参照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一)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集体企业,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按在编的管理人员数核定的行政业务用车,参照同级党、政机关标准执行。(二)没有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集体企业,按其经营(主产)规模、年经营额(产值)和在编管理干部人数,比照套用行政级别的同类企业的配车标准执行。

国有、集体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可配备适量的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

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集体企业,当年度不准购买小汽车。 非国有、集体的其他各类企业的小汽车,实行“未列定编管理”。

八、中央驻德单位和省直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申请定编小汽车,须凭书面申请和大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又件复印件,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1),一并经其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申请单位须凭书面申请,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明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2),一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九、市、县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和省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须凭书面申请和人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3),一并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市、县直属和省、中央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须凭书面由请、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明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4),一并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十、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其准购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和排气量,按规定由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定。

十一、小汽车定编批准后,由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发《定编小汽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定编通知》),购车单位凭《定编通知》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车编表-5,以下简称《许可证》),银行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第二联办理购车付款手续;购车单位凭该《许可证》入帐报销。公安车管部门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第一联办理牌照手续,并将《许可证》正本存档备查。没有《定编通知》和《许可证》或擅自提高车辆档次的,公安车管部门不准发放牌照。车属单位凭《定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小汽车定

编证》(以下简称《定编证》)。

十二、微型厢式车纳入定编管理,但不占单位小汽车编制。

申请定编微型厢式车的单位,须凭书面申请(企业加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填写《定编微型厢式车呈批表》(车编表-10),按定编小汽车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批准后,由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定编微型厢式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微编通知》)。公安去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微编通知》办理牌照手续并复印存档备查。使用单位凭《微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执照》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微型厢式车定编证》(以下简称《微型定编证》)。

有条件的市,经省政府批准,可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委托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微型厢式车。

十三、未列定编管理的企业购买小汽车,由其主管市(地级以上)小汽车定编机构审定并在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未列定编管理审核章”和审核机关公章。银行凭该件办理购车付款手续,公安车管部门凭该件办理车辆牌照手续并将该件正本存档备查。企业凭该件复印件并填写《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车编表-20)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十四、《定编通知》、《定编证》和《使用证》由使用单位保管,不准转让,涂改无效。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在申请补发或更换《定编证》、《使用证》期间,车属单位凭《定编通知》或加盖“未列定编管理审核章”和审核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复印件,以及原《申领表》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小汽车定编代理证》(以下简称《代理证》),小汽车凭《代理证》行驶。

十五、《定编证》实行年度复查审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审前持《定编证》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复查审核。合格的,由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在《定编证》附页上加盖年度定编年审章。没有经审验合格的《定编证》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公安车管部门不得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未列定编管理的小汽车,年审时必须出示《使用证》,没有《使用证》的小汽车应及时补办,凭证年审。

十六、收回撤销单位和破产、拍卖企业的车编;合并单位和兼并企业的车编应重新核定。

十七、有车辆的单位,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应填写《申请过户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车编表-6,以下简称《过户报告表》)并附原《定编通知》,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的《过户报告表》办理在编车辆过户和新购车辆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购置在编的小汽车,购车单位必须有空编。

十八、定编小汽车报废更新,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单位填写《申请报废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车编表-7,以下简称《报废更新表》)并附原《定编通知》、《定编证》以及有关车辆报废证明材料,按定编小汽车的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的《报废更新表》,办理更新车辆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

十九、微型厢式车单列并参照本补充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管理,报废后不更新,其《微编通知》指标及《微型定编证》自行作废并上缴原发证机关。 二十、依法裁决顶债和接受境外捐赠的小汽车不纳入定编批准管理,但要纳入定编数限之内,有空编的单位,须凭定编手续办理车辆入户,纳入定编管

理范围,无车编的单位,可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在有效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签署意见件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并将该件正本存档;车属单位凭该件复印件和填写《申领表》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使用证》。

二十一、省小汽车定编办负责对全省定编后的小汽车进行统一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小汽车定编档案和全省定编小汽车电脑联网管理系统。 二十二、《定编证》、《使用证》、《微型定编证》、《代理证》须随车行驶并纳入公安交警例检内容。对无上述证件或持无效证件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一律扣留,由执行单位填写《违纪小汽车处理申报表》(车编表-9)一式三份,报同级政府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定编管理部门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批准后,由当地小汽车定编部门会同执行单位将车送拍卖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90%拨给同级财政作教育基金或扶贫基金使用,执行部门和小汽车定编部门各留用5%作业务经费。

二十三、各级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公安、法制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时应出示省政府核发的《广东省定编小汽车检查证》。

二十四、对用公款购车而办个人牌照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单位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五、对用未列定编管理单位(含外省非驻粤单位)的名义为已列定编管理的单位购买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定编管理单位的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六、对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七、对擅自为无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定编通知》和《许可证》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办理牌照的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车管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对违反本补充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通报全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制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管理规定或者要求购车单位增加办理其它手续,违者按违纪行为处理。有关部门原有的规定,凡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省政府办公厅1995年12月20日印发的《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自本补充规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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