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可能不以经营农业为目的,只是为了土地的增值收
益,农地可能会被抛荒。
为了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各级各地政府都制定了对农
农业支持政策的双重目标应该业产业化的支持和奖励政策。
是保证农产品供给和农民增收,但是在调研中发现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支持政策存在偏差:政策直接的支持主体不是农民,受益主体往往是龙头企业,而非农户。工商企业试图进入合作社或领办合作社,圈地圈钱,套取优惠政策。一些公司、企业、单位随意“翻牌”冒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套取和截留国家优惠。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或其他目的考虑,通过行政手段推进或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出现了大公司进入农业,连片开发,以“返租倒包”方式取得大片农地的使用权,并进行雇工经营的现象。龙头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为从政府的补贴、优惠和奖励中就可以获得不菲的收益,所以这些企业不会关注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从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中获得收益的龙头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中对于农产品市场价格不但起不到稳定的作用,而且对于市场的供求和价格的调节几乎不会做出合理的反馈,使得市场价格的有效调节作用失灵,从而加大了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
合作组织或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以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方式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可能是出于占用和使用农地的收益以及套取政府各种优惠政策和补贴的目的,而不是真正
增值潜力大的城市郊区地进行农业经营,尤其是在土地紧缺、
区。可能通过以发展休闲农业、旅游农业、规模化养殖业或设施农业为幌子,将生产粮食、蔬果的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甚至是大面积的闲置。除了因城市建设用地扩张导致蔬菜用地面积减少以外,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变相土地用途转变也是原因之一。优惠和补贴政策也会造成合作化组织与龙头公司行为的扭曲,对市场价格的变动反常反应,加大价格波动幅度。
二、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经营方式
存在放大价格波动的风险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以家庭为经营主体的微观基础,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小农性质。但我国家庭承包经营是土地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户的产权结构,不同于土地和财产私有为基础的小农家庭,是“小农村社制经济”(温铁军,2000)。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农副产品的商品化水平在不断提高,市场一体化也在加强,但是小农生产
卡亚诺夫的劳苦规避型农民的相当部分还是为了自己消费。
(弗兰克. 艾利思,2006)以及斯科特的风险规避的道义小农理论,认为小农行为方式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的以利润为目标的独特计算方式,导致其经济行为方式以及结果不同于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企业行为方式和结果。
农民专业化合作社是由成员-惠顾者拥有与控制的企业,合作社企业对于成员是非营利的,对外是营利的。但是与一般企业相比,合作社企业的营利是有限度的,它不能不适当的抬高售价,搞垄断,牟取暴利,否则就将丧失作为合作社企业的合法身份(张晓山,苑鹏,2009)。
从农户家庭的不完全逐利行为和小规模、分散化和兼业化经营转变为以追求利润最大为目标的大规模、专业化经营,为谋取暴利,进行垄断,放大价格波动提供了条件。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大户领办的合作社是主要形式。这些合作社领办大户往往是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和营销专业户。而大户领办的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其实是大股东控股型、家族型的企业(张晓山,苑鹏,2009)。《农民专业合
颁布后,公司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成为合作作社法》
社的成员,往往是合作社的领办人。大户或公司领办的合作社,往往是以大户利益为主导并且由领办人控制。这一方面很难保证小农户参与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很难使合作社的营利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美国合作社活动家艾伦.萨皮罗倡导“合法垄断”,即通过合作社来控制某种农作物的较大销售比例,使其在市场上成为支配因素,消除中间商和批发商环节,以加强农场主的谈判地位(张晓山,苑鹏,2009)。大户或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一般都会以入社资格作限制,一般专业化程度高的大规模经营农户才具有入社资格,因此这些合作社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追求利润的大户或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一旦对农产品的生产或流通环节形成市场力量,在农产品实际供求关系造成的价格下降或上涨时,可能会通过控制产量或销售量造成更大幅度的价格波动。
四、结论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对于产业化可能
带来的包括价格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能够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防范。对于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来讲,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业产业化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应是在一定条件下自然发生的过程,通过政策激励人为加快速度,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二是慎重对待,并且严格控制工商资本以土地流转形式参与到农业产业化中;三是对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激励政策要严格审查,防止产生套取政策优惠;四是建立小宗农副产品的政府调控机制。
参考文献:
[1]辛贤, 谭向勇. 农产品价格的放大效应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0(1)
[2]ScottRozelle , 黄季焜. 中国的农村经济与通向现代工业国之路[J].经济学季刊,2005,4(4)
[3]王秀清等. 纵向关联市场间的价格传递[M].经济学季刊,2007,6(3)
[4]曹阳, 王春超. 中国小农市场化:理论与计量研究[J].华
,2009(6)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5]张立华.抑制农产品价格非理性波动的路径选择———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视角的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10)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三、对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合作社的激励政策,
可能会加剧农产品价格的波动
农业生产所面对的自然和技术条件的特殊性,使资本对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多从事纯粹的农业经营没有吸引力。
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形式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组织形态,各级政府对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政策上予以激励,地方政府也成为直接的积极推动者。虽然政府的政策激励和推动在建立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对农业产业化的扭曲,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风险,包括放大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日本在参与农业经营方面,不仅禁止股份制公司等法人组织的加入,而且对新的个人参与也设置了许多巧妙的障碍。其中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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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可能不以经营农业为目的,只是为了土地的增值收
益,农地可能会被抛荒。
为了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各级各地政府都制定了对农
农业支持政策的双重目标应该业产业化的支持和奖励政策。
是保证农产品供给和农民增收,但是在调研中发现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支持政策存在偏差:政策直接的支持主体不是农民,受益主体往往是龙头企业,而非农户。工商企业试图进入合作社或领办合作社,圈地圈钱,套取优惠政策。一些公司、企业、单位随意“翻牌”冒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套取和截留国家优惠。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或其他目的考虑,通过行政手段推进或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出现了大公司进入农业,连片开发,以“返租倒包”方式取得大片农地的使用权,并进行雇工经营的现象。龙头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为从政府的补贴、优惠和奖励中就可以获得不菲的收益,所以这些企业不会关注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从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中获得收益的龙头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中对于农产品市场价格不但起不到稳定的作用,而且对于市场的供求和价格的调节几乎不会做出合理的反馈,使得市场价格的有效调节作用失灵,从而加大了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
合作组织或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以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方式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可能是出于占用和使用农地的收益以及套取政府各种优惠政策和补贴的目的,而不是真正
增值潜力大的城市郊区地进行农业经营,尤其是在土地紧缺、
区。可能通过以发展休闲农业、旅游农业、规模化养殖业或设施农业为幌子,将生产粮食、蔬果的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甚至是大面积的闲置。除了因城市建设用地扩张导致蔬菜用地面积减少以外,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变相土地用途转变也是原因之一。优惠和补贴政策也会造成合作化组织与龙头公司行为的扭曲,对市场价格的变动反常反应,加大价格波动幅度。
二、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经营方式
存在放大价格波动的风险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以家庭为经营主体的微观基础,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小农性质。但我国家庭承包经营是土地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户的产权结构,不同于土地和财产私有为基础的小农家庭,是“小农村社制经济”(温铁军,2000)。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农副产品的商品化水平在不断提高,市场一体化也在加强,但是小农生产
卡亚诺夫的劳苦规避型农民的相当部分还是为了自己消费。
(弗兰克. 艾利思,2006)以及斯科特的风险规避的道义小农理论,认为小农行为方式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的以利润为目标的独特计算方式,导致其经济行为方式以及结果不同于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企业行为方式和结果。
农民专业化合作社是由成员-惠顾者拥有与控制的企业,合作社企业对于成员是非营利的,对外是营利的。但是与一般企业相比,合作社企业的营利是有限度的,它不能不适当的抬高售价,搞垄断,牟取暴利,否则就将丧失作为合作社企业的合法身份(张晓山,苑鹏,2009)。
从农户家庭的不完全逐利行为和小规模、分散化和兼业化经营转变为以追求利润最大为目标的大规模、专业化经营,为谋取暴利,进行垄断,放大价格波动提供了条件。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大户领办的合作社是主要形式。这些合作社领办大户往往是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和营销专业户。而大户领办的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其实是大股东控股型、家族型的企业(张晓山,苑鹏,2009)。《农民专业合
颁布后,公司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成为合作作社法》
社的成员,往往是合作社的领办人。大户或公司领办的合作社,往往是以大户利益为主导并且由领办人控制。这一方面很难保证小农户参与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很难使合作社的营利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美国合作社活动家艾伦.萨皮罗倡导“合法垄断”,即通过合作社来控制某种农作物的较大销售比例,使其在市场上成为支配因素,消除中间商和批发商环节,以加强农场主的谈判地位(张晓山,苑鹏,2009)。大户或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一般都会以入社资格作限制,一般专业化程度高的大规模经营农户才具有入社资格,因此这些合作社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追求利润的大户或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一旦对农产品的生产或流通环节形成市场力量,在农产品实际供求关系造成的价格下降或上涨时,可能会通过控制产量或销售量造成更大幅度的价格波动。
四、结论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对于产业化可能
带来的包括价格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能够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防范。对于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来讲,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业产业化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应是在一定条件下自然发生的过程,通过政策激励人为加快速度,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二是慎重对待,并且严格控制工商资本以土地流转形式参与到农业产业化中;三是对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激励政策要严格审查,防止产生套取政策优惠;四是建立小宗农副产品的政府调控机制。
参考文献:
[1]辛贤, 谭向勇. 农产品价格的放大效应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0(1)
[2]ScottRozelle , 黄季焜. 中国的农村经济与通向现代工业国之路[J].经济学季刊,2005,4(4)
[3]王秀清等. 纵向关联市场间的价格传递[M].经济学季刊,2007,6(3)
[4]曹阳, 王春超. 中国小农市场化:理论与计量研究[J].华
,2009(6)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5]张立华.抑制农产品价格非理性波动的路径选择———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视角的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10)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三、对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合作社的激励政策,
可能会加剧农产品价格的波动
农业生产所面对的自然和技术条件的特殊性,使资本对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多从事纯粹的农业经营没有吸引力。
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形式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组织形态,各级政府对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政策上予以激励,地方政府也成为直接的积极推动者。虽然政府的政策激励和推动在建立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对农业产业化的扭曲,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风险,包括放大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日本在参与农业经营方面,不仅禁止股份制公司等法人组织的加入,而且对新的个人参与也设置了许多巧妙的障碍。其中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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