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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吨税新政背景下集装箱船舶运营节支策略
作者:王明樑
来源:《集装箱化》2014年第05期
船舶吨税指船舶出入国境的关税,由海关或行政管理当局规定和核收。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目前实施的船舶吨税缴纳办法的依据是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关总署于1952年9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本文在介绍我国船舶吨税新政的基础上,分析集装箱船舶运营节支策略,以期为船公司节省运营成本提供参考。 1 我国船舶吨税新政
1.1 船舶吨税税率
根据《条例》规定,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船舶吨税,并取得吨税执照。如表1所示,我国船舶吨税计费以船舶注册的净吨位为依据,实行分级、分类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分级设定税率和有效期,实际缴纳的船舶吨税税率由应税船舶负责人(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选择。在缴纳吨税并取得吨税执照后,在吨税执照有效期内,应税船舶挂靠我国境内港口免征吨税。
1.2 船舶吨税适用范围
我国船舶吨税税率分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国籍应税船舶以及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除此之外的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发布的《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阿尔巴尼亚、朝鲜、加纳、斯里兰卡、刚果(布)、巴基斯坦、刚果(金)(原扎伊尔)、挪威、日本、阿尔及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孟加拉国、泰国、巴西、墨西哥、马来西亚、新加坡、塞浦路斯、蒙古、马耳他、越南、土耳其、韩国、格鲁吉亚、克罗地亚、俄罗斯、乌克兰、黎巴嫩、智利、印度、以色列、加拿大、秘鲁、埃及、摩洛哥、南非、古巴、印度尼西亚、突尼斯、伊朗、巴哈马、美国、比利时、捷克、丹麦、德国、爱沙尼亚、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拉托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匈牙利、荷兰、奥地利、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芬兰、瑞典、英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也门、苏丹、菲律宾、埃塞俄比亚、肯尼亚、阿曼、香港、澳门。
1.3 船舶吨税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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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吨税新政背景下集装箱船舶运营节支策略
作者:王明樑
来源:《集装箱化》2014年第05期
船舶吨税指船舶出入国境的关税,由海关或行政管理当局规定和核收。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目前实施的船舶吨税缴纳办法的依据是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关总署于1952年9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本文在介绍我国船舶吨税新政的基础上,分析集装箱船舶运营节支策略,以期为船公司节省运营成本提供参考。 1 我国船舶吨税新政
1.1 船舶吨税税率
根据《条例》规定,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船舶吨税,并取得吨税执照。如表1所示,我国船舶吨税计费以船舶注册的净吨位为依据,实行分级、分类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分级设定税率和有效期,实际缴纳的船舶吨税税率由应税船舶负责人(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选择。在缴纳吨税并取得吨税执照后,在吨税执照有效期内,应税船舶挂靠我国境内港口免征吨税。
1.2 船舶吨税适用范围
我国船舶吨税税率分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国籍应税船舶以及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除此之外的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发布的《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阿尔巴尼亚、朝鲜、加纳、斯里兰卡、刚果(布)、巴基斯坦、刚果(金)(原扎伊尔)、挪威、日本、阿尔及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孟加拉国、泰国、巴西、墨西哥、马来西亚、新加坡、塞浦路斯、蒙古、马耳他、越南、土耳其、韩国、格鲁吉亚、克罗地亚、俄罗斯、乌克兰、黎巴嫩、智利、印度、以色列、加拿大、秘鲁、埃及、摩洛哥、南非、古巴、印度尼西亚、突尼斯、伊朗、巴哈马、美国、比利时、捷克、丹麦、德国、爱沙尼亚、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拉托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匈牙利、荷兰、奥地利、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芬兰、瑞典、英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也门、苏丹、菲律宾、埃塞俄比亚、肯尼亚、阿曼、香港、澳门。
1.3 船舶吨税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