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财会协字[1995]7号【颁布日期】:1995-01-24【生效日期】:1995-01-2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 (财会协字〔1995〕7号)
江西省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规定了申请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其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是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因此,对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任免应由主管的财政部门,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时进行任免。1995年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财会协字[1995]7号【颁布日期】:1995-01-24【生效日期】:1995-01-2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 (财会协字〔1995〕7号)
江西省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规定了申请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其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是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因此,对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任免应由主管的财政部门,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时进行任免。199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