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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李茂军 李银仙
来源:《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03期
[摘要]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标法》修订案,在新《商标法》第63条首次引进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修改建议稿中也加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最大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可能成为权利人牟利的工具。因此,我国必须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严格限制其适用的条件,逐步细化其适用的标准。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在92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63(2014)03-0039-06
[收稿日期]2014-05-20
[作者简介]李茂军(1981-),男,江西横峰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李银仙(1983-),女,江西横峰人,靖安县公安局民警,二级心理咨询师,法学学士,MBA 硕士研究生。一、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背景
1.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法大修时期。
如今,我国知识产权法正处于大修订时期。《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修改稿还在讨论之中,立法机关没有最终通过。而《商标法》在2013年8月30日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此次修改一个亮点就是在63条第1款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76条第2款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建议稿对原法第65条增加了第3款:“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提高至三倍。”此次修改,正式把惩罚性赔偿责任引入了知识产权法领域。但是,质疑声也不少,有无必要引入,如何引入,如何设计具体的条文,《商标法》规定的条文是否合理,这些问题仍然值得研究。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首先,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呈直线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泛滥,挫伤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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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李茂军 李银仙
来源:《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03期
[摘要]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标法》修订案,在新《商标法》第63条首次引进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修改建议稿中也加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最大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可能成为权利人牟利的工具。因此,我国必须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严格限制其适用的条件,逐步细化其适用的标准。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在92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63(2014)03-0039-06
[收稿日期]2014-05-20
[作者简介]李茂军(1981-),男,江西横峰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李银仙(1983-),女,江西横峰人,靖安县公安局民警,二级心理咨询师,法学学士,MBA 硕士研究生。一、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背景
1.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法大修时期。
如今,我国知识产权法正处于大修订时期。《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修改稿还在讨论之中,立法机关没有最终通过。而《商标法》在2013年8月30日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此次修改一个亮点就是在63条第1款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76条第2款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建议稿对原法第65条增加了第3款:“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提高至三倍。”此次修改,正式把惩罚性赔偿责任引入了知识产权法领域。但是,质疑声也不少,有无必要引入,如何引入,如何设计具体的条文,《商标法》规定的条文是否合理,这些问题仍然值得研究。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首先,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呈直线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泛滥,挫伤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