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诈骗案

案情:

2005年4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犯有诈骗罪。其案件具体情况是:刘某某、张某某、等4人,在哈市一同来到某某市,以购买大豆为名,私刻公章,欺骗某某市粮库负责人,以欺骗手段骗取粮库的信任,与之签定购销大豆500吨的合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合同作为诱饵,又与通河县某浸油厂联系,提出自己能搞到大豆,通河县某浸油厂信以为真,与之签定了500吨大豆的购销合同。随后通河县某浸油厂将50万元的购货款汇入到刘某某帐户,刘某某等人提出部分赃款后潜逃,案发后,赃款后被缴回,以上是本案事实。

辩护:

本案起诉到某某市人民法院后,本案最后一位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委托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仔细的查阅卷宗材料,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发现本案存在很多问题:第一,我的被告人与本案第二被告人张某某相识,但与本案第一被告人刘某某不认识,本案的第一、第二两位被告人均没有把整个的事实真相告知我的被告人,我的被告人只是受本案的第二被告张某某的欺骗,说一起到牡丹江市的一个外县收购大豆,其它情况我的被告人一概不知,直至被捕之后,我的被告人仍然不知因何被捕。第二、在本案的卷宗材料中,我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审讯笔录中均提出对本案真实情况不知情。仅是跟本案第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大豆,而在本案第一、第二被告人审讯笔录中也都提出我的被告人并不知情,因此,本案的关键是我的被告人是否知道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否与第一,第二被告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三、我的被告人自始至终,未分得一分诈骗款。在庭审过程中,我又仔细询问了第一、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刘某某,第二被告人张某某仍然坚持以前的供词,从未向我的被告人说起过这次收购大豆的真实意图。为此,我认为,我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而且,没有得到任何利益,实属受骗上当,因此,我的被告人没有犯罪的客观证据,依法应宣告无罪,我按照这样的辩护观点,向法庭提出了我的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撤回了对我的被告人的起诉,予以释放。

体会:

一、查清案件事实是本案的关键,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重要责任,是依法查清本案的全部事实、过程、细节,绝不能仅仅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为辩护的出发点,以本案为例,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几名被告人一起来到xx市,实施了诈骗犯罪,其犯罪行为从主观提起到客观实施,,得到诈骗的款项,一直到行为终了,是一个真正的犯罪既遂的过程。从表面上看,我的被告人不可能置之度外,公安检察机关正式按着这样的思路将我的被告人逮捕起诉是没有问题的,但案件的真实情况却是我的被告人主观上并不知情,是受其他被告人欺骗来到犯罪地,其它的被告人一直将他蒙在鼓里,对此我的被告人和其它两位被告人的供述是一致的,这才是案件的事实真相。根据这个事实,就可以大胆的推翻公安、检察机关的结论,为我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向法庭提出无罪意见,并且得到法庭和公诉机关的认可,

第二、律师代理案件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起诉所指控的犯罪的罪名都能够成立,犯罪事实都能够存在,被告人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外,每一名被告人都有自己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这就需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的调查研究,从法律的角度,努力查清被告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情节,为法庭提供切实可行的合法依据,以实现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职责所在。

案情:

2005年4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犯有诈骗罪。其案件具体情况是:刘某某、张某某、等4人,在哈市一同来到某某市,以购买大豆为名,私刻公章,欺骗某某市粮库负责人,以欺骗手段骗取粮库的信任,与之签定购销大豆500吨的合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合同作为诱饵,又与通河县某浸油厂联系,提出自己能搞到大豆,通河县某浸油厂信以为真,与之签定了500吨大豆的购销合同。随后通河县某浸油厂将50万元的购货款汇入到刘某某帐户,刘某某等人提出部分赃款后潜逃,案发后,赃款后被缴回,以上是本案事实。

辩护:

本案起诉到某某市人民法院后,本案最后一位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委托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仔细的查阅卷宗材料,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发现本案存在很多问题:第一,我的被告人与本案第二被告人张某某相识,但与本案第一被告人刘某某不认识,本案的第一、第二两位被告人均没有把整个的事实真相告知我的被告人,我的被告人只是受本案的第二被告张某某的欺骗,说一起到牡丹江市的一个外县收购大豆,其它情况我的被告人一概不知,直至被捕之后,我的被告人仍然不知因何被捕。第二、在本案的卷宗材料中,我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审讯笔录中均提出对本案真实情况不知情。仅是跟本案第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大豆,而在本案第一、第二被告人审讯笔录中也都提出我的被告人并不知情,因此,本案的关键是我的被告人是否知道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否与第一,第二被告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三、我的被告人自始至终,未分得一分诈骗款。在庭审过程中,我又仔细询问了第一、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刘某某,第二被告人张某某仍然坚持以前的供词,从未向我的被告人说起过这次收购大豆的真实意图。为此,我认为,我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而且,没有得到任何利益,实属受骗上当,因此,我的被告人没有犯罪的客观证据,依法应宣告无罪,我按照这样的辩护观点,向法庭提出了我的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撤回了对我的被告人的起诉,予以释放。

体会:

一、查清案件事实是本案的关键,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重要责任,是依法查清本案的全部事实、过程、细节,绝不能仅仅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为辩护的出发点,以本案为例,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几名被告人一起来到xx市,实施了诈骗犯罪,其犯罪行为从主观提起到客观实施,,得到诈骗的款项,一直到行为终了,是一个真正的犯罪既遂的过程。从表面上看,我的被告人不可能置之度外,公安检察机关正式按着这样的思路将我的被告人逮捕起诉是没有问题的,但案件的真实情况却是我的被告人主观上并不知情,是受其他被告人欺骗来到犯罪地,其它的被告人一直将他蒙在鼓里,对此我的被告人和其它两位被告人的供述是一致的,这才是案件的事实真相。根据这个事实,就可以大胆的推翻公安、检察机关的结论,为我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向法庭提出无罪意见,并且得到法庭和公诉机关的认可,

第二、律师代理案件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起诉所指控的犯罪的罪名都能够成立,犯罪事实都能够存在,被告人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外,每一名被告人都有自己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这就需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的调查研究,从法律的角度,努力查清被告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情节,为法庭提供切实可行的合法依据,以实现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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