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公平的历史性

作者:贺善侃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11年03期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0)11-0011-06

  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时,形成了科学的社会公平观。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观,尤其要重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公平的历史性思想。理解社会公平观的历史性,对于揭示当今我国存在社会不公的原因、提升社会公平水准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平的历史性: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指导工人阶级斗争、创立唯物史观的过程中,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及其社会历史根源,论述了实现社会公平的历史条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的社会公平观。

  历史上,唯心主义法学家总是把公平视为各种法律体系中共有的永恒价值,使公平成为一种远离现实基地、飘浮在空中的臆想的自由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这种唯心主义公平观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决定它的东西是现存的经济关系。恩格斯指出:“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1](p.435)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当然也不例外。针对法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代表人物蒲鲁东把公平归结为“至高无上的原则”,视之为“支配其他一切原则的原则”和“人类自身的本质”的唯心主义观点,马克思尖锐地指出:“蒲鲁东先生更不了解,适应自己的物质生产水平而生产出社会关系的人,也生产出各种观念、范畴,即恰恰是这些社会关系的抽象的、观念的表现。所以,范畴也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性的和暂时的产物。”[2](p.539)从社会的经济事实出发考察社会公平,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的一个基本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社会公平的历史性和相对性。

  既然公平属于作为上层建筑的道德和法的范畴,既然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社会经济,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因此,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同社会经济一样,公平也必然是具体的、历史的,从来不存在任何超越历史条件和脱离社会经济的抽象的、永恒的社会公平。恩格斯明确指出,公平的观念“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1](p.448)因而公平绝不是什么“永恒真理”。

  在分析社会公平历史性的历史根据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未来社会的公平必然经历一个从相对不公平到相对公平的渐进的历史过程。他们认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旧社会脱胎出来的社会,因而必然从各个方面留下旧社会的痕迹。“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正是“旧社会的痕迹”之一。这种作为旧社会痕迹的不公平现象往往渗透于表面上的社会公平现象中。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以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为例,具体分析了这一状况。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1](pp.304-305)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p.305)这就是隐藏在表面上看似公平的按劳分配原则背后的不公平。

  与此同时,马克思还指出了劳动者家庭情况的差异所导致的实际不公平:“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p.305)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来进行的“公平的”分配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但是,在经过长久的阵痛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可能一步登天,一下子消除这种实际上的不公平。历史不能跳跃,社会公平不能超越社会的经济结构。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只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真正的公平在于社会成员对生产条件的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在于消除等价交换、消灭阶级,以及实现人类自由全面的发展。这样的公平,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彻底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3](p.582)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代替那存在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有在那时,才能真正实现无产阶级追求的彻底公平。

  马克思恩格斯公平理论的主要贡献有两条:一是将公平理论放在人类社会的具体历史环境中进行考察,揭示了社会公平的社会经济根源,克服了在公平观上的唯心主义倾向;二是明确地指出了实现人类平等的现实道路,以及实现它的物质力量及社会制度,把消灭私有制、消除剥削和压迫、实现人类解放、社会大同作为真正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历史条件。

  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实践来看,对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实现社会公平的历史基本条件有必要作些新的拓展。首先,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替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后,并不能在短期内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其次,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体制的不合理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会存在,这是社会不公平现象存在的重要历史根源。再次,民主政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历史条件,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过程,这也带来了实现社会公平的长期性、艰巨性。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真正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历史条件除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消除剥削和压迫、实现人类解放、社会大同外,还必须包括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改革(包括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妥善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

  二、我国当今社会不公平现象及其社会历史根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经济快速增长,思想观念、道德风尚朝着更加民主、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但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和社会改革的日益深化,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大,社会不公平现象所导致的深层次矛盾也日益凸显。

  当今我国存在的社会不公现象是多方面的:在企业,有利润分配、薪酬分配和其他福利性资源分配的不公;在社会,则有医疗卫生、教育、住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方面资源分配的不公;还有公民权益方面的不公,如政府官员享有不该有的特权而普通百姓缺乏政治方面的知情权、监督权;在文化上被剥夺应有的公共文化产品享有权等。而在所有这些社会不公平现象中,以收入分配的不公以及分配不公所导致的社会矛盾最引人注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适合现阶段国情,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人们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引起警觉的分配不公的现象:一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二是,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据统计,1997—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三是,垄断行业收入畸高。一些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易举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四是,一些不合理收入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如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非货币性福利等;一些行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涨价;一些行业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出场费等。五是,违反分配政策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地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相符。一些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给工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随意压低、克扣工人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久治不绝。[4]

  分配不公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主要有:

  第一,贫富差距悬殊。从城乡之间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年的2.36∶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从区域之间看,东西部地区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9年,浙江、贵州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4611元、12862.5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0007元、3000余元;有调查显示,一类城市同行业薪酬高出二三类城市数倍:如房地产从业人员的薪酬福利,仅中等级职位部门经理级别,薪酬水平最高的深圳(年薪21.7万元)和最低的重庆(年薪6.6万元)相差三倍以上;在最低级职位上的收入差距则更大,深圳居然是重庆的四倍。据2009年度中国城市薪酬差异系数报告,国内一类城市(上海、深圳、北京、广州)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3.8万元左右,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达2.2万元左右,约占总体收入的52.7%,高于二三类城市约2.3倍。[5]从不同群体之间看,高收入阶层财富增长较快,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而另一方面,我国绝对贫困人口超过4000万人,低收入群体还有2.7亿人。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处于0.4—0.5,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两极分化。据有关方面测算,目前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47。另据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5%的人口掌握了全国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远远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4]

  第二,行业收入失衡。由于不同行业的人们在起点、机会和过程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公,必然会出现同工不同酬、权力寻租、国有资产流失、公权不恰当扩张的行业收入失衡。

  第三,基本生存底线保障缺乏。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下岗失业的总人数增加,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急剧攀升,近五年来每年都在800万以上。但是,目前的失业保险覆盖面依然偏小,有相当部分的失业人员得不到失业保险的救助。医疗作为关系民生的大事之一,一直为城镇居民所关注,在2006年的社会调查中,“看病难、看病贵”是排在第一位的社会问题;尽管从2006年至2008年,我国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很大成绩,但在2008年的全国调查中,“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排在第二位。[6]

  分配不公现象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因而,为解决当今的社会不公现象,需要探究中国的历史发展,从历史问题入手寻找突破口。

  首先,目前的社会不公与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相关。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的社会结构始终以城乡二元分割结构为显著特点。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壁垒打破,但城乡二元差异并未消除,社会结构的鸿沟依然存在。当今中国社会是一个差异性极大的社会,一方面,广大农村还有非常落后的农耕地区;另一方面,发达地区已有达到欧美水平的后工业发达社区。这种二元结构分明的社会结构,正是农村户籍人口在就业、收入、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不平等待遇的社会历史根源。

  其次,目前的社会不公与当今中国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相关。始于近代的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实现现代化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转型更是如此。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结构要作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结构的调整并非一帆风顺,其间必然充斥矛盾冲突和种种利益摩擦。原有的社会结构在较长的发展时期内已呈成熟状态,社会内部各要素经过无数次分化、整合,已达到较高水平的互补和协调。社会转型就是要冲破这种已成定局但往往僵死、随着历史的推进而显示出其不合理的社会关系。社会转型引发社会结构基本要素的分化、重组,在转型过程中,原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新的社会结构要素不断生成。这是一个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历史进程。因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社会失衡现象。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体制转轨更是新旧交替的复杂过程。其中,传统因素与新体制运行的错动,表现为传统因素的惯性力量对新体制运行所造成的种种阻力和冲击;现代化因素与旧体制的错动,表现为现代因素不敌旧体制而出现的种种旧体制复归现象。凡此种种,无一不导致社会不公。

  再次,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政策的完善是一个历史过程,社会公平的实现也只能是一个从不甚公平到比较公平的相对的历史过程。例如,受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的限制,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基本社会保障欠缺等。据统计,农民工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不足20%和31%。[4]又如,由于分配制度改革的滞后,公平分配的机制尚不完善。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合理的分配比例关系,没有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难以确保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健全,对分配的调节功能有限。同时,分配的调节和监管不够有效,对某些“灰色”和非法收入也缺乏有效的监管。[4]

  总之,尽管社会不公现象的成因错综复杂,因素很多,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如管理不善、领导作风问题等);有理性因素,也有难以预料的非理性因素;但历史缘由是极为重要、不可忽视的主要方面。对历史缘由的揭示,对解决社会不公问题起着关键作用。

  三、以发展提升社会公平水准

  由上所述,社会公平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社会不公的形成有深厚的历史缘由。基于社会公平的历史性,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必须在社会发展中解决社会不公现象,以发展提升社会公平水准。

  首先,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提升社会公平的基本前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快速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主张生产力和社会公平同步发展。他们强调,无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后,要“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在新社会制度中,“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这就是说,要达到人民的共同富裕,必须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在生产力低下的历史时期,公平只能是苍白无力的口号、无法实现的幻想。因为在社会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广大社会成员不可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充足机会,没有实施公平分配和调剂利益的物质基础。建立在贫穷基础上的所谓“公平”,只能是平均主义的“公平”。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只能通过发展,首先是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得以逐步的、有效的解决。如邓小平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7](p.128)“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就要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8](pp.264-265)

  其次,民主政治的发展是提升社会公平的根本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和保障。这是因为,只有有了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的各项管理活动,实现人民政治权利的公平。只有有了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推进政府职能转换,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制止官僚主义、家长作风、任人唯亲和腐败现象,优化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也只有有了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各项法规,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建立平等的竞争机制,从而消除因法律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不公平。

  再次,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发展,是提升社会公平的根本动力。一要通过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公平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体制不完善有直接关系。社会公平离不开体制公平。要通过深化改革,寻求所有制关系的和谐,公平对待多种所有制经济,保证多种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寻求市场经济运行的和谐,实现市场主导与宏观调控的结合,为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公平的宏观环境。要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快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尤其要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基本权益。二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为公平寻求社会保障机制。在城乡之间,要消除城乡隔离的歧视政策,使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占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及收益权利;享有平等就业和获取报酬的权利;享有社会公共产品的权利。在行业之间,要彻底打破人为的垄断,使各行业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真正体现在经营效益差别和能力差别上。在不同群体之间,要重点解决权力市场化问题,消除少数人凭借权力资源的占有和垄断而形成的寻租行为。

  最后,社会公平的实现,离不开全社会公平理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政府领导者,要牢固确立公共服务的理念。社会公平的内容不仅仅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公民的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司法等其他内容。全面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除了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维护基本的经济公平外,还必须保证全体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公平地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就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护等权利。这些都是社会公共品的内容,恰恰是政府所要承担的公共服务。因而,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至关重要。企业经营者要确立经济发展与公平正义、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忘强调公平正义,不忘改善民生。要克服把公平正义等同于市场机制的错误观点,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不忘在落实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中承担的重大责任。全体公民要把公平正义作为首要目标,以公平作为衡量各行各业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上述诸方面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来积累社会财富,是提升社会公平的基础和物质条件;但充足的物质财富并不是提升社会公平水准的充分条件,如果没有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实现社会公平的长效机制,没有公平意识的深入人心,即使社会财富再多,也不能自动实现社会公平。而改革则是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提升公民公平意识的持久动力。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以“共建、共享、共惠”为主导原则,消解“市场机制”的负面效应;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要以“社会和谐原则”为中轴;以“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原则。[9]而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指引。发展是硬道理,社会公平水准的提升,只能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才能实现。

作者介绍:贺善侃,东华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者:贺善侃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11年03期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0)11-0011-06

  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时,形成了科学的社会公平观。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观,尤其要重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公平的历史性思想。理解社会公平观的历史性,对于揭示当今我国存在社会不公的原因、提升社会公平水准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平的历史性: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指导工人阶级斗争、创立唯物史观的过程中,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及其社会历史根源,论述了实现社会公平的历史条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的社会公平观。

  历史上,唯心主义法学家总是把公平视为各种法律体系中共有的永恒价值,使公平成为一种远离现实基地、飘浮在空中的臆想的自由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这种唯心主义公平观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决定它的东西是现存的经济关系。恩格斯指出:“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1](p.435)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当然也不例外。针对法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代表人物蒲鲁东把公平归结为“至高无上的原则”,视之为“支配其他一切原则的原则”和“人类自身的本质”的唯心主义观点,马克思尖锐地指出:“蒲鲁东先生更不了解,适应自己的物质生产水平而生产出社会关系的人,也生产出各种观念、范畴,即恰恰是这些社会关系的抽象的、观念的表现。所以,范畴也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性的和暂时的产物。”[2](p.539)从社会的经济事实出发考察社会公平,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的一个基本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社会公平的历史性和相对性。

  既然公平属于作为上层建筑的道德和法的范畴,既然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社会经济,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因此,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同社会经济一样,公平也必然是具体的、历史的,从来不存在任何超越历史条件和脱离社会经济的抽象的、永恒的社会公平。恩格斯明确指出,公平的观念“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1](p.448)因而公平绝不是什么“永恒真理”。

  在分析社会公平历史性的历史根据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未来社会的公平必然经历一个从相对不公平到相对公平的渐进的历史过程。他们认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旧社会脱胎出来的社会,因而必然从各个方面留下旧社会的痕迹。“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正是“旧社会的痕迹”之一。这种作为旧社会痕迹的不公平现象往往渗透于表面上的社会公平现象中。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以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为例,具体分析了这一状况。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1](pp.304-305)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p.305)这就是隐藏在表面上看似公平的按劳分配原则背后的不公平。

  与此同时,马克思还指出了劳动者家庭情况的差异所导致的实际不公平:“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p.305)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来进行的“公平的”分配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但是,在经过长久的阵痛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可能一步登天,一下子消除这种实际上的不公平。历史不能跳跃,社会公平不能超越社会的经济结构。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只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真正的公平在于社会成员对生产条件的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在于消除等价交换、消灭阶级,以及实现人类自由全面的发展。这样的公平,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彻底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3](p.582)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代替那存在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有在那时,才能真正实现无产阶级追求的彻底公平。

  马克思恩格斯公平理论的主要贡献有两条:一是将公平理论放在人类社会的具体历史环境中进行考察,揭示了社会公平的社会经济根源,克服了在公平观上的唯心主义倾向;二是明确地指出了实现人类平等的现实道路,以及实现它的物质力量及社会制度,把消灭私有制、消除剥削和压迫、实现人类解放、社会大同作为真正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历史条件。

  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实践来看,对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实现社会公平的历史基本条件有必要作些新的拓展。首先,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替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后,并不能在短期内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其次,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体制的不合理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会存在,这是社会不公平现象存在的重要历史根源。再次,民主政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历史条件,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过程,这也带来了实现社会公平的长期性、艰巨性。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真正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历史条件除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消除剥削和压迫、实现人类解放、社会大同外,还必须包括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改革(包括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妥善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

  二、我国当今社会不公平现象及其社会历史根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经济快速增长,思想观念、道德风尚朝着更加民主、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但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和社会改革的日益深化,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大,社会不公平现象所导致的深层次矛盾也日益凸显。

  当今我国存在的社会不公现象是多方面的:在企业,有利润分配、薪酬分配和其他福利性资源分配的不公;在社会,则有医疗卫生、教育、住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方面资源分配的不公;还有公民权益方面的不公,如政府官员享有不该有的特权而普通百姓缺乏政治方面的知情权、监督权;在文化上被剥夺应有的公共文化产品享有权等。而在所有这些社会不公平现象中,以收入分配的不公以及分配不公所导致的社会矛盾最引人注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适合现阶段国情,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人们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引起警觉的分配不公的现象:一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二是,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据统计,1997—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三是,垄断行业收入畸高。一些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易举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四是,一些不合理收入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如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非货币性福利等;一些行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涨价;一些行业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出场费等。五是,违反分配政策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地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相符。一些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给工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随意压低、克扣工人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久治不绝。[4]

  分配不公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主要有:

  第一,贫富差距悬殊。从城乡之间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年的2.36∶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从区域之间看,东西部地区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9年,浙江、贵州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4611元、12862.5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0007元、3000余元;有调查显示,一类城市同行业薪酬高出二三类城市数倍:如房地产从业人员的薪酬福利,仅中等级职位部门经理级别,薪酬水平最高的深圳(年薪21.7万元)和最低的重庆(年薪6.6万元)相差三倍以上;在最低级职位上的收入差距则更大,深圳居然是重庆的四倍。据2009年度中国城市薪酬差异系数报告,国内一类城市(上海、深圳、北京、广州)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3.8万元左右,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达2.2万元左右,约占总体收入的52.7%,高于二三类城市约2.3倍。[5]从不同群体之间看,高收入阶层财富增长较快,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而另一方面,我国绝对贫困人口超过4000万人,低收入群体还有2.7亿人。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处于0.4—0.5,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两极分化。据有关方面测算,目前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47。另据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5%的人口掌握了全国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远远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4]

  第二,行业收入失衡。由于不同行业的人们在起点、机会和过程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公,必然会出现同工不同酬、权力寻租、国有资产流失、公权不恰当扩张的行业收入失衡。

  第三,基本生存底线保障缺乏。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下岗失业的总人数增加,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急剧攀升,近五年来每年都在800万以上。但是,目前的失业保险覆盖面依然偏小,有相当部分的失业人员得不到失业保险的救助。医疗作为关系民生的大事之一,一直为城镇居民所关注,在2006年的社会调查中,“看病难、看病贵”是排在第一位的社会问题;尽管从2006年至2008年,我国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很大成绩,但在2008年的全国调查中,“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排在第二位。[6]

  分配不公现象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因而,为解决当今的社会不公现象,需要探究中国的历史发展,从历史问题入手寻找突破口。

  首先,目前的社会不公与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相关。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的社会结构始终以城乡二元分割结构为显著特点。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壁垒打破,但城乡二元差异并未消除,社会结构的鸿沟依然存在。当今中国社会是一个差异性极大的社会,一方面,广大农村还有非常落后的农耕地区;另一方面,发达地区已有达到欧美水平的后工业发达社区。这种二元结构分明的社会结构,正是农村户籍人口在就业、收入、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不平等待遇的社会历史根源。

  其次,目前的社会不公与当今中国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相关。始于近代的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实现现代化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转型更是如此。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结构要作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结构的调整并非一帆风顺,其间必然充斥矛盾冲突和种种利益摩擦。原有的社会结构在较长的发展时期内已呈成熟状态,社会内部各要素经过无数次分化、整合,已达到较高水平的互补和协调。社会转型就是要冲破这种已成定局但往往僵死、随着历史的推进而显示出其不合理的社会关系。社会转型引发社会结构基本要素的分化、重组,在转型过程中,原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新的社会结构要素不断生成。这是一个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历史进程。因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社会失衡现象。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体制转轨更是新旧交替的复杂过程。其中,传统因素与新体制运行的错动,表现为传统因素的惯性力量对新体制运行所造成的种种阻力和冲击;现代化因素与旧体制的错动,表现为现代因素不敌旧体制而出现的种种旧体制复归现象。凡此种种,无一不导致社会不公。

  再次,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政策的完善是一个历史过程,社会公平的实现也只能是一个从不甚公平到比较公平的相对的历史过程。例如,受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的限制,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基本社会保障欠缺等。据统计,农民工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不足20%和31%。[4]又如,由于分配制度改革的滞后,公平分配的机制尚不完善。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合理的分配比例关系,没有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难以确保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健全,对分配的调节功能有限。同时,分配的调节和监管不够有效,对某些“灰色”和非法收入也缺乏有效的监管。[4]

  总之,尽管社会不公现象的成因错综复杂,因素很多,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如管理不善、领导作风问题等);有理性因素,也有难以预料的非理性因素;但历史缘由是极为重要、不可忽视的主要方面。对历史缘由的揭示,对解决社会不公问题起着关键作用。

  三、以发展提升社会公平水准

  由上所述,社会公平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社会不公的形成有深厚的历史缘由。基于社会公平的历史性,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必须在社会发展中解决社会不公现象,以发展提升社会公平水准。

  首先,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提升社会公平的基本前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快速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主张生产力和社会公平同步发展。他们强调,无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后,要“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在新社会制度中,“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这就是说,要达到人民的共同富裕,必须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在生产力低下的历史时期,公平只能是苍白无力的口号、无法实现的幻想。因为在社会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广大社会成员不可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充足机会,没有实施公平分配和调剂利益的物质基础。建立在贫穷基础上的所谓“公平”,只能是平均主义的“公平”。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只能通过发展,首先是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得以逐步的、有效的解决。如邓小平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7](p.128)“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就要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8](pp.264-265)

  其次,民主政治的发展是提升社会公平的根本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和保障。这是因为,只有有了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的各项管理活动,实现人民政治权利的公平。只有有了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推进政府职能转换,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制止官僚主义、家长作风、任人唯亲和腐败现象,优化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也只有有了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各项法规,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建立平等的竞争机制,从而消除因法律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不公平。

  再次,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发展,是提升社会公平的根本动力。一要通过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公平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体制不完善有直接关系。社会公平离不开体制公平。要通过深化改革,寻求所有制关系的和谐,公平对待多种所有制经济,保证多种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寻求市场经济运行的和谐,实现市场主导与宏观调控的结合,为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公平的宏观环境。要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快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尤其要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基本权益。二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为公平寻求社会保障机制。在城乡之间,要消除城乡隔离的歧视政策,使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占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及收益权利;享有平等就业和获取报酬的权利;享有社会公共产品的权利。在行业之间,要彻底打破人为的垄断,使各行业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真正体现在经营效益差别和能力差别上。在不同群体之间,要重点解决权力市场化问题,消除少数人凭借权力资源的占有和垄断而形成的寻租行为。

  最后,社会公平的实现,离不开全社会公平理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政府领导者,要牢固确立公共服务的理念。社会公平的内容不仅仅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公民的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司法等其他内容。全面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除了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维护基本的经济公平外,还必须保证全体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公平地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就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护等权利。这些都是社会公共品的内容,恰恰是政府所要承担的公共服务。因而,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至关重要。企业经营者要确立经济发展与公平正义、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忘强调公平正义,不忘改善民生。要克服把公平正义等同于市场机制的错误观点,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不忘在落实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中承担的重大责任。全体公民要把公平正义作为首要目标,以公平作为衡量各行各业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上述诸方面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来积累社会财富,是提升社会公平的基础和物质条件;但充足的物质财富并不是提升社会公平水准的充分条件,如果没有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实现社会公平的长效机制,没有公平意识的深入人心,即使社会财富再多,也不能自动实现社会公平。而改革则是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提升公民公平意识的持久动力。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以“共建、共享、共惠”为主导原则,消解“市场机制”的负面效应;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要以“社会和谐原则”为中轴;以“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原则。[9]而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指引。发展是硬道理,社会公平水准的提升,只能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才能实现。

作者介绍:贺善侃,东华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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