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规定

关于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出现的问题,党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帮助他们分析原因,提高认识,不能采取到预备期满算总帐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

第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其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四条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实践证明,这是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的和考察的比较适当的期限,时间短了难以起到预备期的作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表现突出,正说明他合格地经受住了党组织的考验,可以作为党组织决定其按期转正的依据。

第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对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可以决定延长其预备期,但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变相地延长预备期。

第六条 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

2、预备期满,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

3、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

4、受到行政纪律处分,错误严重,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

5、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件,受到刑事处理或劳动教养的。

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校党委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条 结合我校实际,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相应处理:

1、虽然没有违犯有关纪律,但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民-主评议中,教工党员的不合格票超过所在支部党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学生党员的不合格票超过所在班级学生半数以上(含半数),延长其预备期半年;

2、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延长其预备期半年;

3、受记过、记大过处分者,延长其预备期一年;

4、学生预备党员受留校查看以上(含留校查看)处分者,教工预备党员受降级以上(含降级)处分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关于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出现的问题,党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帮助他们分析原因,提高认识,不能采取到预备期满算总帐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

第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其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四条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实践证明,这是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的和考察的比较适当的期限,时间短了难以起到预备期的作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表现突出,正说明他合格地经受住了党组织的考验,可以作为党组织决定其按期转正的依据。

第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对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可以决定延长其预备期,但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变相地延长预备期。

第六条 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

2、预备期满,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

3、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

4、受到行政纪律处分,错误严重,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

5、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件,受到刑事处理或劳动教养的。

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校党委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条 结合我校实际,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相应处理:

1、虽然没有违犯有关纪律,但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民-主评议中,教工党员的不合格票超过所在支部党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学生党员的不合格票超过所在班级学生半数以上(含半数),延长其预备期半年;

2、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延长其预备期半年;

3、受记过、记大过处分者,延长其预备期一年;

4、学生预备党员受留校查看以上(含留校查看)处分者,教工预备党员受降级以上(含降级)处分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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