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港海运有限公司
SHANGHAI YUNGANG MARINE Co.,Ltd.
内贸集装箱海运运输订舱委托书
船名/航次: 配载日期: 5月9日 运单编号: 运输方式: □-门到门 □-门到堆场 □√-堆场到门 □-堆场到堆场 □-其他... .....................
装箱地点: 装箱时间: 装货港: 中转港: 卸货港 泉州 最终目的地:
委托人(全称): 联系人: 地址及电话: 收货人(全称): 联系人: \ 地址及电话: :
海运费: 燃油附加费: 始发港拖车费: 目的港拖车费: 其他 运杂费总额(大写):
(注:进出口单证费40/60 元、出口铅封费10元、港建费32/48元、箱体附加费50/100元〈煤炭100元/20GP、卷钢80元/20GP〉,以现金方式收取,不含在运杂费总额中)
声明:
1. 委托人保证遵守受托人与委托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的有关规定。
2. 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时已视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并委托受托人代办沿海运输、公路运输、码头操作及直接与受托人进行运费与其他所有费用的结算。委托人、委托人的代理人与列明的托运人为共同的托运人对受托人承担责任。订舱成功后,委托人接受受托人代理承运人签发的运单,但受托人不因代签签收单、结算运费及其他所有费用等各种行而被认定为货物承运人。
3. 全部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在货物出运前,按事先约定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向受托人一次付清,受托人月结的除外。如因任何原因未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委托人和收货人对运费及其他费用向受托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受托人有权对该票货物或其它在途货物行使留置权。如货物抵目的港后收货人未提货,则60日后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有权处置货物,处置方式由受托人视具体情况选择,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由委托人及收货人分别或共同承担。其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箱及港口堆存费(按受托人标准计算)。
4. 货物名称、种类、箱型箱量、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标志由委托人提供,受托人对此不负有确认义务。货物种类未标明时,受托人视为普通货,因虚报货物种类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船名、航次、船期、箱型、箱数如装船时有所调整,则以受托人代签的运单为准。如交货时铅封完好,则受托人及承运人不对货损、货差承担任何责任。并除非特别声明,受托人及承运人对船期不负责任。委托人应在装货前检查箱体,如不适于装所托运货物,可向受托人提出更换,否则因集装箱不适货造成的货物损失,自行承担。
5. 如无特别声明,委托人同意由本委托书指定收货人员以外的实际现场人员签收,因此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且委托人免除受托人和/或承运人(海运陆运)任何赔偿责任。
6. 收取箱体附加费后,重箱回空损坏修理、洗箱等费用在RMB400元以下的免收第三方赔偿费用,以上费用超过RMB400元(含400)按实际金额收取。
7. 货物限重28吨/20’,27吨/40’。由于超重产生的费用、责任、风险由委托人负责。
8. 本委托可以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传真件/传真件的复印件与正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9. 委托人的代理人签字与委托人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委托人的业务章与公章具同等效力。
10. 委托人及收货人应在船舶到港后30日提货或主张权利,如超过该时间,则受托人及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
11. 与本委托书有关的有任何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选择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12. 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已充分阅读相关内容,且已将本声明内容告知收货人,并且收货人同意受本声明项下内容的约束。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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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集装箱海运运输订舱委托书
船名/航次: 配载日期: 5月9日 运单编号: 运输方式: □-门到门 □-门到堆场 □√-堆场到门 □-堆场到堆场 □-其他... .....................
装箱地点: 装箱时间: 装货港: 中转港: 卸货港 泉州 最终目的地:
委托人(全称): 联系人: 地址及电话: 收货人(全称): 联系人: \ 地址及电话: :
海运费: 燃油附加费: 始发港拖车费: 目的港拖车费: 其他 运杂费总额(大写):
(注:进出口单证费40/60 元、出口铅封费10元、港建费32/48元、箱体附加费50/100元〈煤炭100元/20GP、卷钢80元/20GP〉,以现金方式收取,不含在运杂费总额中)
声明:
1. 委托人保证遵守受托人与委托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的有关规定。
2. 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时已视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并委托受托人代办沿海运输、公路运输、码头操作及直接与受托人进行运费与其他所有费用的结算。委托人、委托人的代理人与列明的托运人为共同的托运人对受托人承担责任。订舱成功后,委托人接受受托人代理承运人签发的运单,但受托人不因代签签收单、结算运费及其他所有费用等各种行而被认定为货物承运人。
3. 全部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在货物出运前,按事先约定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向受托人一次付清,受托人月结的除外。如因任何原因未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委托人和收货人对运费及其他费用向受托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受托人有权对该票货物或其它在途货物行使留置权。如货物抵目的港后收货人未提货,则60日后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有权处置货物,处置方式由受托人视具体情况选择,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由委托人及收货人分别或共同承担。其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箱及港口堆存费(按受托人标准计算)。
4. 货物名称、种类、箱型箱量、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标志由委托人提供,受托人对此不负有确认义务。货物种类未标明时,受托人视为普通货,因虚报货物种类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船名、航次、船期、箱型、箱数如装船时有所调整,则以受托人代签的运单为准。如交货时铅封完好,则受托人及承运人不对货损、货差承担任何责任。并除非特别声明,受托人及承运人对船期不负责任。委托人应在装货前检查箱体,如不适于装所托运货物,可向受托人提出更换,否则因集装箱不适货造成的货物损失,自行承担。
5. 如无特别声明,委托人同意由本委托书指定收货人员以外的实际现场人员签收,因此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且委托人免除受托人和/或承运人(海运陆运)任何赔偿责任。
6. 收取箱体附加费后,重箱回空损坏修理、洗箱等费用在RMB400元以下的免收第三方赔偿费用,以上费用超过RMB400元(含400)按实际金额收取。
7. 货物限重28吨/20’,27吨/40’。由于超重产生的费用、责任、风险由委托人负责。
8. 本委托可以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传真件/传真件的复印件与正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9. 委托人的代理人签字与委托人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委托人的业务章与公章具同等效力。
10. 委托人及收货人应在船舶到港后30日提货或主张权利,如超过该时间,则受托人及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
11. 与本委托书有关的有任何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选择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12. 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已充分阅读相关内容,且已将本声明内容告知收货人,并且收货人同意受本声明项下内容的约束。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