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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ALI原则》的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
作者:舒燕懿
来源:《商情》2014年第21期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亦日益增多,但在法律实务界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问题仍有诸多争议。美国法学研究协会结合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保护规则和相关司法实践,出台了《知识产权:跨国纠纷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判决原则》。对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管辖制度还很不完善,美国法学研究协会制定的这一示范法,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ALI原则》 管辖权 知识产权全球化导致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增多,处理这些案件的首要问题就是管辖权所属法院的确定。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许多国家的法院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经常会难以应对。美国法学研究协会鉴于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保护的紧迫性,在2008年公布了《知识产权:调整跨境诉讼中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原则》(以下简称《ALI原则》),其中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管辖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ALI原则》作为一部软法,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因此原则所提出的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特点而经常成为美国法院在审理跨州知识产权案件中参考的指导性原则,且其对欧洲各国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ALI原则》知识产权管辖制度的规定1、属地原则《ALI原则》采用了“住所”这一标准,即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但这只是司法管辖的根据之一。《ALI原则》将被告住所地法院视为是一个推定的管辖法院。该原则只是将被告住所地法院视为兜底的补充性原则。比如《ALI原则》第204条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则侵权行为地法院就享有管辖权。但是在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传统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合意以及物之所在地,难以适用于涉及互联网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因为与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联系,所以才成为确定管辖权的根据,而侵权复制品一旦进入互联网就会遍地开花,全世界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而且行为人在进入网络时不需要严格的身份验证,很难确定被告的住所地。这都导致了互联网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法院难以确定。同时还有可能为被告提供潜在的挑选法院的机会。相比《CLIP原则》对网络侵权采用了集中管辖,即侵权结果在多国发生的情况下,由主要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对所有侵权诉讼进行管辖,在《ALI原则》中,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法院范围得到了扩大,不但主要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可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进行管辖,而且主要侵权行为预备地法院也可对此类诉讼进行管辖。这就为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协议管辖原则相比《CLIP原则》和《日韩学者国际私法立法联合建议稿》,《ALI原则》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最详尽,其第202条对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以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为了应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交易,《ALI原则》还对格式合同中协议管辖法院条款的有效性作了规定。此外,《ALI原则》承认默示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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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ALI原则》的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
作者:舒燕懿
来源:《商情》2014年第21期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亦日益增多,但在法律实务界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问题仍有诸多争议。美国法学研究协会结合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保护规则和相关司法实践,出台了《知识产权:跨国纠纷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判决原则》。对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管辖制度还很不完善,美国法学研究协会制定的这一示范法,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ALI原则》 管辖权 知识产权全球化导致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增多,处理这些案件的首要问题就是管辖权所属法院的确定。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许多国家的法院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经常会难以应对。美国法学研究协会鉴于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保护的紧迫性,在2008年公布了《知识产权:调整跨境诉讼中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原则》(以下简称《ALI原则》),其中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管辖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ALI原则》作为一部软法,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因此原则所提出的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特点而经常成为美国法院在审理跨州知识产权案件中参考的指导性原则,且其对欧洲各国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ALI原则》知识产权管辖制度的规定1、属地原则《ALI原则》采用了“住所”这一标准,即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但这只是司法管辖的根据之一。《ALI原则》将被告住所地法院视为是一个推定的管辖法院。该原则只是将被告住所地法院视为兜底的补充性原则。比如《ALI原则》第204条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则侵权行为地法院就享有管辖权。但是在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传统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合意以及物之所在地,难以适用于涉及互联网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因为与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联系,所以才成为确定管辖权的根据,而侵权复制品一旦进入互联网就会遍地开花,全世界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而且行为人在进入网络时不需要严格的身份验证,很难确定被告的住所地。这都导致了互联网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法院难以确定。同时还有可能为被告提供潜在的挑选法院的机会。相比《CLIP原则》对网络侵权采用了集中管辖,即侵权结果在多国发生的情况下,由主要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对所有侵权诉讼进行管辖,在《ALI原则》中,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法院范围得到了扩大,不但主要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可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进行管辖,而且主要侵权行为预备地法院也可对此类诉讼进行管辖。这就为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协议管辖原则相比《CLIP原则》和《日韩学者国际私法立法联合建议稿》,《ALI原则》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最详尽,其第202条对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以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为了应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交易,《ALI原则》还对格式合同中协议管辖法院条款的有效性作了规定。此外,《ALI原则》承认默示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