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度

宁远县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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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严肃执法,正确履行审判、执行职责,减少和避免错案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或过失致使所作判决、裁定(调解)在认定事 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执行错误的案件,属错案。 第二条 刑事案件中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在法定刑幅 度外处刑的;对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严重违 法的,是错案。 第三条 民事案件中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严重违反法 定程序的;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是错案。 第四条 行政案件和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以及非诉合法性审查 案件,因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误 裁判的,是错案。 第五条 执行案件中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造 成重大后果的,是错案。 第六条 错案的确认,由审监庭讨论后提出意见,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错案一经确认,除依法对错案进行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情况, 予以追究: (一) 凡因吃请、受礼、索贿受贿,以及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私利而办“人情 案”、“关系案”,甚至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因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主观臆断、失职造成错案的,根据错案的程度、 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予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的处罚,或者给 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因业务水平低,经验不足造成错案的,责令写出检讨,限期提高,并根据 错案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予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 晋升职务的处罚;限期内仍不能提高业务水平或者再办错案的,予以纪律处分或调离。 (四)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一年内造成两件以上错案的,视情况取消审判长、独 任审判员资格。 第八条 错案责任者除按本制度承担责任外, 还应按岗位目标责任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坚持责任自负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 因承办人原因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庭院领导原因造成错案

的,由该领导承担责任; (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出现错案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参加合议或讨论的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明确表示不同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四)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否定承办人正确意见而造成错案的,由参加合议或讨论 的人员负共同责任。承办人和同意承办人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五)确因承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错案的,不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对审判委员会确认错案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审判委 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对处罚不服的,可按纪律处分申诉程序,提出申诉。

奎屯市法院错案追究制度

奎屯市法院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http://www.kuitun.gov.cn/10059/10059/00012/2008/36012.htm

第一条

错案是指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和执行等诉讼过程中,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经二审或再审改

判纠正,应当追究错误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任务是:分清错案性质,查清错案原因,确定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恰当处理。

第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自负、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在审委会领导下进行,由纪检监察室、审监庭组成错案追究办公室,常设机构设

在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审监庭应当从投诉、申诉、审判监督程序和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错案线索。

第二节 错案责任确认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室、审监庭提出认定错案的初步意见,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

第六条 审委会讨论确认错案时,允许原案件承办人到会申辩。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被二审或再审改判纠正的,应当确认为错案:

(一)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或依法不应立案受理而立案受理的;

(二)定性错误造成量刑畸轻畸重的;

(三)适用缓刑明显错误的;

(四)混淆是非界限,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五)违法财产保全或随意处理赃款赃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 强迫当事人接受显失公正调解协议, 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采取执行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采用强制措施不当,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

(九)未经批准,任意超越案件审理时限,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审判委员会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错案:

(一)因发现新

的事实和证据而改变原判的;

(二)因被告有重大检举揭发或立功表现而改变原判

的;

(三)因国家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而改变原判的;

(四)审判委员会认为可以不予追究的。

第九条 错案责任按下列方式承担:

(一)承办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案的,由承办案件人独自承担责

任。

(二)经合议庭集体讨论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案的,由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

承担责任。

(三)因法律文书错误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纯属校对错误造成错案的,由书记员和承办人

共同承担责任,书记员负主要责任。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因案件承办人汇报不实导致错案的,由汇报案件的审判人员承担

责任;因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造成错案的,由持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承担责任。

(五)对判决、裁定负有审批职责的院长、庭长、局长,因工作失职,同意合议庭错误意见造成错判的,

由案件审批人、有关责任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遭否定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六)再审否定原审正确裁判的,由再审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再审维持原审错案的,再审、原审有关

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再审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第三节 错案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经审判委员会确认的错案,按下列方式处罚:

(一)对错案责任人,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情节轻微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二)因错案造成赔偿的,对错案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追偿

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对已查明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涂改、隐匿、销毁证据、私自制作法律文书等行为,且可能构

成犯罪的人员,及时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错案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后,同时应按照《奎屯市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

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扣减分。

第十一条 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纪

检监察部门应制作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处罚决定应与错案责任人见面。错案责任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三日内提出书

面复议申请,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

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在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

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ajzj/content/2009http://www.legaldaily.com.cn/ajzj/content/2009-01/1 1/content_1017390.htm 驻马店两级法院错案追究4 驻马店两级法院错案追究4责任法官

发布时间: 200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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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郑州1月11日电 记者邓红阳 1月8日,本报以《真犯落网六年后才昭 雪》为题,对河南省泌阳县两名当事人蒙冤13年的事实进行了报道。今天,记者 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启动下,一、二 审中的4名办案法官分别受到责任追究,对两名错案受害人的国家赔偿款已经拨 付到位。

1995年11月21日晚,泌阳县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发生后,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错案受害人邹

书军和袁海强刑拘。同年12月28日,县检察院批捕二人。1996年12月12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书军有

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2002年12月底,此起盗窃案的真犯被漯河市郾城县和焦作市修武

县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邹书军和袁海强无罪。

13年来,邹书军和袁海强不断提出申诉,引起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及上级相关部门的重视。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

据介绍,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错案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泌

阳县人民法院原审理此案的主审人汪运德、分管副院长包建胜现均已死亡,原合议庭成员张玉金持不同意

见,不应受到追究。合议庭另一成员袁长生同意主审人汪运德的意见,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二、给予驻马

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的主审人蔡子云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庭长、审判长远国明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合议庭成员王芳行政警告处分。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起错案,驻马店市两级法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

给两名错案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深表歉意。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已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认真剖析,举一反

三吸取深刻教训。

有关人士认为,此起错案并不是法院一家造成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环节,

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办案责任人也应受到责任追究。

记者发稿时获悉,有关此起错案的泌阳县公安局、检察院办案责任人,驻马店市公安、检察机关正在

调查,目前还未有处理结果。

上海闵行区法院错案追究责任反响良好 http://news.sina.com.cn/s/288292.html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8日10:25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骋)本市闵行区法院自去年实施违法审判与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来, 已有4个案子中的9名承办人被追究了差错责任,并扣发月办案奖。此举取得了良好的反 响,审判人员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了强化。 闵行区法院专门成立了违法审判与差错责任追究小组。去年以来,审监庭与监察室 对二审法院改判及发回重审的案子逐件进行审查,将其中的42件提交该院违法审判与差 错责任追究小组进行讨论,最后又将其中的4件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在审理一件经济案 件时,承办人向被告送达传票时,误将开庭日期写在送达之前,并在被告没有到庭的情 况下作出缺席判决,该案在被告人上诉后因程序违法而被二审法院改判。在此案中,书 记员还将漏盖法院印章和校对章的判决书送达被告,致使被告持无效判决书上访中院。 经讨论研究,该院认为,本案承办人与书记员因粗心大意造成的程序违法与差错责任均 应承担全责。 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主审人因工作粗心大意,送达给被告人的判决书主文与合议 庭笔录、当庭宣判笔录没有认真核对,审判长、书记员也未认真校对,导致判决书主文 发生差错。对此,审判长、主审人、书记员分别承担了责任。被追究责任者分别由监察 室发出违法审判与差错责任追究通知书和差错事实摘要,责任人接受教育谈话,并扣发 月办案奖。 闵行法院院长郑永鹤表示,这些差错虽只占全院案件的千分之几,但对当事人来讲 却是百分之百的差错,因此要从司法公正的高度抓好追究工作。据悉,目前该院除了通 过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执法执纪特邀监督员来监督法院工作外,还采取了审限 跟踪、案件改判评析、质量评查、当事人来信来访接待处理、院庭长接待等多种方式, 建立起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一: 两审终审制度能够保障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 尽可能的减少错案的发生。 法院的审判是由具体的法官来进行的, 因此法官素质以及个人具体认识的差异会对案件的审 判意见有所不同,甚至是一些偏差,这样就不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目标。虽然法院内部有相 应的审查制度, 但是对案件的具体审判是由个别审判人员处理的, 所以审查制度的作用是有 限的,因此,设立两审制度,可以给当事人也可以是法院的的公平正义和权威更好的在人民 群众中更好的树立,减少错判和避免错判进入执行程序,造成法律的错位!二:两审终审制 避免了一个案件多次上诉现象的发生, 诚然, 上诉本身是为了避免或减少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的形成,可是,

一旦无限制上诉又会使诉讼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陷入诉讼的繁重事务,违背诉 讼本身最根本的意图即解决纠纷, 重新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诉讼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 三: 我国人民全忠把法律的救济视为是最终的保护, 因此对审判的期望值远高于法律本身。 当然 这也是合乎法律所倡导的公正的目的的,但是,那种一旦讼对己不利便上诉,直至最高审判 机关的观念是与当代的法律文化不符的, 毕竟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已经大大区别于以往的法 律文化,以两审终审制来改变人们的过高的诉讼期望值,树立正确的、合理的诉讼意识是有 积极的促进意义的。四: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符合我国国情,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也便于 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行使管辖权。实行此制度可使当事人减少讼累,利于正常生活和工作, 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 可以保证审判的质量: ①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及时 实施审又是法律审, 能够充分发挥上诉审的作用, 这不同与在英美法系中上诉法院在案件审 理时只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不对事实部分进行审理;②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可以弥补审级 较少的不足,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确实有错可以通过审判监 督程序予以纠正。 对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不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 制观念的普遍提高, 已经是越来越多的关注两审终审审判中的不足。 其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一: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克服我国目前出现的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现在地方政府把发 展本地经济, 鼓励其企业充分发展作为重要的政府工作来抓, 而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与其他地 方的投资者密切相关的, 一旦出现类似合同法的纠纷等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时, 注 重局部利益难免使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彰显无疑, 从而丧失法律的最终价值目标, 仅仅通 过两审终审对于非本地区域的当事人是明显的含有不公平之嫌的。 没有打破因地域而使之形 成的联系,这是和当初确立两审终审的立法目的大相悖离的。二:司法系统中的相互“包庇” 与“袒护”现象渐增。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有着不可割断的法律业务联系,这不可避免地导致 两级法院之间的感情异常亲近。 我国的审级制度中, 二审法院领导监督一审法院的职责事实 在在的存在着,如同“讳疾忌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特殊的,上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审判会或 多或少的有一种天然的“袒护”,其次,先入为主的意念也确实存在,这对“两审终审”的价值 是一种极大的歪曲!三:终审法院的所在地靠近或者就是案件

的发生地,人民法院与当事人 之间的较多,诉讼难以避免人情与现实因素的介入,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四:两审终审 制的确立,在当时是以中国的实际相立足的,近年来随着经济交通通信的发展,已经不在是 制约人民群众进行诉讼的限制因素。 市场经济的观念已深入每个人的观念, 法制观念的增强 等诸因素使人们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司法制度中可能存在的 形成错误的任一环节也已经在人们的内心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 世界各国的上诉审级制度的 实际来看, 许多的国家大多采用的是“三级终审制”这种上诉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有利于克 服地方保护主义,利于全面维护保障法律的权威与统一!哲学上通常有这样一句话:问题总 是和解决问题的答案同时产生的。 因此, 我们对解决这种不足的办法就是变绝对的两审终审 为有限的三审终审, 同时, 充分考虑其可行性和弊端, 如我们设计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分类, 以减少三审的案件数量,采取越级上诉的制度,第三审采用法律审的审理方式等等。①在这

其中对案件的类型化划分标准主要因以标的大小为依据,也同时可以附加案件的社会影响 度,以期达到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审结。除此之外,如何使两审终审制变的更加科学我们也可 以在一定程度借鉴行政法上的行政复议制度。诉讼当事人的诉

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取消

[ 作者:张茂生 韩艾生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772 | 更新时间:2007-12-24 | 文章录入: ]

http://www.xfzxw.gov.cn/sqmy/article_show.asp?ArticleID=871 忻府区政协常委张茂生、委员韩艾生反映: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实行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 自发出现的一项旨在加强法官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发点无疑是好 的,制度的推行者希望借此制度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保证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应该说, 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遏制了司法腐败,为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 高审判人员素质, 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制度本身存在着疏漏和不足,各省都没有统一的操作性规范,法官责任追究标准、法律 依据的不统一,影响着法官的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和办案的积极性。错案责任追究制从设立到现在已经十多 年了,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严重损害人民法院、法官的形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将会导致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降低,

由于人 民法院不独立法官不独立,其地方特征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使得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流于形式,缺乏科学的错 案评判标准和合法有效的能与该制度配套适用的责任追究措施使得这一制度难于落到实处,人们将会逐渐丧 失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和对人民法官的信赖。这从一些地方法院曾实行该制度后产生的负面效果就可得到证 实。 第二、将极大挫伤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将会使法官如同站在薄冰之上,由于法律 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官无论如何也不能彻底避免办案中错案的风险,案件的结果和法官有密切关系,无 疑会制约法官创造性地开展审判工作。另外为降低办案风险也将会导致法官经常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或将案 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将会使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同时导致法官不会走努力提高自身理论水平、 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第三,将有可能滋生出更多的腐败。为规避办案风险,审判人员均需搞好和单位领导之间的关系,一种 建立在利益之上的干群关系,是一张关系网。同时办案过程中“下情上达”、“上令下传”的方式,在两级法院 之间形成一种非正常的工作关系,为逃避错案责任,转嫁办案风险,“以权压调”、“以权压法”之风将会更为 盛行,这些都是司法腐败的表现。 第四,有违司法高效的原则。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必然需要为此增加司法投入,加 大司法成本。然而,由于整个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注定投入与产出 成反比,投入大而产出少。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低位阶的法不得与高位阶的法相抵触,高位阶法的 效力应高于低位阶法。最高院的《办法》和《规定》不应凌驾于《法官法》之上。 《法官法》第8条第3款规 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种内 部监督方式,其对司法人员的惩戒有违上述规定。此外, 《法官法》对失职法官惩戒采取的是“行为标准”, 只处罚“行为”。如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能有13种行为,否则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在于实体裁判结果,只要案件实际运作结果出现了某种情况,比如上级改判 或发回重审,就认为是错案。这种带有“客观归责”性质的规定,也违反了《法官法》的规定。从忻州市各县、 区法院一直因错案的标准以及如何具体准确的适用该制度存在较大的争议,而未按照该制度追究过法官的责 任就是一个例证;所以,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当废

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把法官的“错案责任追究”改成“违法

审判责任追究”,追究事由仅能依据《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这样既会避免错案的概念、判断标准的混乱以 及由此带来的一些问题,又易于认定和操作。 (一)建立法官职业责任制度取代“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随着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进行,法官素质的提高,应该在将来适当的时机建立“法官职业责任制度”取代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现行立法体制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对法官的选举、任免和罢免 权的法定机关,任何有关规范、惩戒法官违法失职行为的司法改革必须以以为依托。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 立法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法官职业责任制度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规定,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我国对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改革,也可以此为借鉴。 (二)制度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官惩戒法,建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 笔者认为,在不突破现有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议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下增设“法 官违法失职行为惩戒委员会”, 推选部分人大代表为“惩戒委员”。 惩戒委员会既可以根据公民告发提起惩戒案 件,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请求提起惩戒案件。同时,在适当的时机,对 现有的有关法官惩罚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制定全国统一的适用的法官惩戒法,但是在现阶段,“惩 戒委员会”监督的事由应当于《法官法》第32条的规定,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当然,为确保法院裁判的独立 性及判决错误应当由上诉、再审等程序予以纠正,有关案件应仅涉及程序而不涉及实体审理。滥用程序属于 惩戒事由,而实体判决,包括事实的认定错误和法律运用不当,不得作为惩戒事由。 (三)完善审判程序,提高法官素质保障法官独立,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1)完善审判程序,加强对审行为的监督。在现阶段,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诉讼体制和其它监督机 制,对于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在 审判实践中加以完善并严格执行:首先,我国制定了能有效保证司法权得以正确行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 基本司法保障程序,即《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 、 、 。这三大诉讼法都是在全 面总结以往的审判经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其科学性不容怀疑,要在实践中做到认 真贯彻执行。其次,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该项权力的行

使不受任何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通过指派检察员参与法庭审理,监督法官审判行为,维护司法正 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人民法院纠正错误判决,实现社会正义;通过追究滥用审判权循私枉法 者的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让正义之光普照大地。现在,当务之急是从操作层面上明确法律监 督的具体方式方法、时间、范围等,保证人民检察院能有效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奏响法律监督最强音。另外, 应当加强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新闻舆论及社会监督,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如在人大代表中,应当 有相应的的懂法律的人参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和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又要保证不影响法官的秉 公断案。 (2)提高法官素质,保障法官独立,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保障法官独立的前提要提高法官的素质, 但是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导致腐败,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法官职业责任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提高法 官的准入条件的同时又做到监督与法官独立的平衡,努力实现司法公正。通过建立法官职业责任制度的同时 提高法官的素质,为法官的独立、公正审判案件提供一系列硬件条件,如法官的高薪制、任期终身制、依法 审判受到法律保护等,建设和完善我国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是一个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系统 工程,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标本兼治。西方国家的法制建设几百年的摸索经验无疑对我国法治 建设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http://www.sdgb.cn/19138.aspx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过错追究 名法官责任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 过错追究”12名法官责任 过错追究

山东广播网 日期:2001-11-08 08:11 来源: 作者:

昨天(11、7)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对今年前九个月四起改判案件中,负有责任的12名合议庭法

官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理。 据了解,任城区法院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来, 已对24起这样的案件进行了责任追究。今年以来,该院审理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同比下降 11%,没有发生一起超时限案件。

宁远县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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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严肃执法,正确履行审判、执行职责,减少和避免错案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或过失致使所作判决、裁定(调解)在认定事 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执行错误的案件,属错案。 第二条 刑事案件中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在法定刑幅 度外处刑的;对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严重违 法的,是错案。 第三条 民事案件中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严重违反法 定程序的;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是错案。 第四条 行政案件和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以及非诉合法性审查 案件,因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误 裁判的,是错案。 第五条 执行案件中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造 成重大后果的,是错案。 第六条 错案的确认,由审监庭讨论后提出意见,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错案一经确认,除依法对错案进行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情况, 予以追究: (一) 凡因吃请、受礼、索贿受贿,以及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私利而办“人情 案”、“关系案”,甚至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因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主观臆断、失职造成错案的,根据错案的程度、 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予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的处罚,或者给 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因业务水平低,经验不足造成错案的,责令写出检讨,限期提高,并根据 错案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予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 晋升职务的处罚;限期内仍不能提高业务水平或者再办错案的,予以纪律处分或调离。 (四)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一年内造成两件以上错案的,视情况取消审判长、独 任审判员资格。 第八条 错案责任者除按本制度承担责任外, 还应按岗位目标责任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坚持责任自负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 因承办人原因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庭院领导原因造成错案

的,由该领导承担责任; (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出现错案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参加合议或讨论的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明确表示不同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四)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否定承办人正确意见而造成错案的,由参加合议或讨论 的人员负共同责任。承办人和同意承办人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五)确因承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错案的,不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对审判委员会确认错案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审判委 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对处罚不服的,可按纪律处分申诉程序,提出申诉。

奎屯市法院错案追究制度

奎屯市法院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http://www.kuitun.gov.cn/10059/10059/00012/2008/36012.htm

第一条

错案是指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和执行等诉讼过程中,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经二审或再审改

判纠正,应当追究错误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任务是:分清错案性质,查清错案原因,确定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恰当处理。

第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自负、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在审委会领导下进行,由纪检监察室、审监庭组成错案追究办公室,常设机构设

在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审监庭应当从投诉、申诉、审判监督程序和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错案线索。

第二节 错案责任确认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室、审监庭提出认定错案的初步意见,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

第六条 审委会讨论确认错案时,允许原案件承办人到会申辩。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被二审或再审改判纠正的,应当确认为错案:

(一)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或依法不应立案受理而立案受理的;

(二)定性错误造成量刑畸轻畸重的;

(三)适用缓刑明显错误的;

(四)混淆是非界限,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五)违法财产保全或随意处理赃款赃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 强迫当事人接受显失公正调解协议, 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采取执行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采用强制措施不当,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

(九)未经批准,任意超越案件审理时限,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审判委员会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错案:

(一)因发现新

的事实和证据而改变原判的;

(二)因被告有重大检举揭发或立功表现而改变原判

的;

(三)因国家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而改变原判的;

(四)审判委员会认为可以不予追究的。

第九条 错案责任按下列方式承担:

(一)承办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案的,由承办案件人独自承担责

任。

(二)经合议庭集体讨论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案的,由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

承担责任。

(三)因法律文书错误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纯属校对错误造成错案的,由书记员和承办人

共同承担责任,书记员负主要责任。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因案件承办人汇报不实导致错案的,由汇报案件的审判人员承担

责任;因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造成错案的,由持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承担责任。

(五)对判决、裁定负有审批职责的院长、庭长、局长,因工作失职,同意合议庭错误意见造成错判的,

由案件审批人、有关责任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遭否定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六)再审否定原审正确裁判的,由再审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再审维持原审错案的,再审、原审有关

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再审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第三节 错案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经审判委员会确认的错案,按下列方式处罚:

(一)对错案责任人,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情节轻微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二)因错案造成赔偿的,对错案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追偿

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对已查明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涂改、隐匿、销毁证据、私自制作法律文书等行为,且可能构

成犯罪的人员,及时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错案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后,同时应按照《奎屯市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

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扣减分。

第十一条 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纪

检监察部门应制作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处罚决定应与错案责任人见面。错案责任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三日内提出书

面复议申请,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

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在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

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ajzj/content/2009http://www.legaldaily.com.cn/ajzj/content/2009-01/1 1/content_1017390.htm 驻马店两级法院错案追究4 驻马店两级法院错案追究4责任法官

发布时间: 200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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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郑州1月11日电 记者邓红阳 1月8日,本报以《真犯落网六年后才昭 雪》为题,对河南省泌阳县两名当事人蒙冤13年的事实进行了报道。今天,记者 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启动下,一、二 审中的4名办案法官分别受到责任追究,对两名错案受害人的国家赔偿款已经拨 付到位。

1995年11月21日晚,泌阳县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发生后,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错案受害人邹

书军和袁海强刑拘。同年12月28日,县检察院批捕二人。1996年12月12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书军有

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2002年12月底,此起盗窃案的真犯被漯河市郾城县和焦作市修武

县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邹书军和袁海强无罪。

13年来,邹书军和袁海强不断提出申诉,引起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及上级相关部门的重视。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

据介绍,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错案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泌

阳县人民法院原审理此案的主审人汪运德、分管副院长包建胜现均已死亡,原合议庭成员张玉金持不同意

见,不应受到追究。合议庭另一成员袁长生同意主审人汪运德的意见,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二、给予驻马

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的主审人蔡子云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庭长、审判长远国明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合议庭成员王芳行政警告处分。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起错案,驻马店市两级法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

给两名错案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深表歉意。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已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认真剖析,举一反

三吸取深刻教训。

有关人士认为,此起错案并不是法院一家造成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环节,

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办案责任人也应受到责任追究。

记者发稿时获悉,有关此起错案的泌阳县公安局、检察院办案责任人,驻马店市公安、检察机关正在

调查,目前还未有处理结果。

上海闵行区法院错案追究责任反响良好 http://news.sina.com.cn/s/288292.html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8日10:25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骋)本市闵行区法院自去年实施违法审判与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来, 已有4个案子中的9名承办人被追究了差错责任,并扣发月办案奖。此举取得了良好的反 响,审判人员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了强化。 闵行区法院专门成立了违法审判与差错责任追究小组。去年以来,审监庭与监察室 对二审法院改判及发回重审的案子逐件进行审查,将其中的42件提交该院违法审判与差 错责任追究小组进行讨论,最后又将其中的4件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在审理一件经济案 件时,承办人向被告送达传票时,误将开庭日期写在送达之前,并在被告没有到庭的情 况下作出缺席判决,该案在被告人上诉后因程序违法而被二审法院改判。在此案中,书 记员还将漏盖法院印章和校对章的判决书送达被告,致使被告持无效判决书上访中院。 经讨论研究,该院认为,本案承办人与书记员因粗心大意造成的程序违法与差错责任均 应承担全责。 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主审人因工作粗心大意,送达给被告人的判决书主文与合议 庭笔录、当庭宣判笔录没有认真核对,审判长、书记员也未认真校对,导致判决书主文 发生差错。对此,审判长、主审人、书记员分别承担了责任。被追究责任者分别由监察 室发出违法审判与差错责任追究通知书和差错事实摘要,责任人接受教育谈话,并扣发 月办案奖。 闵行法院院长郑永鹤表示,这些差错虽只占全院案件的千分之几,但对当事人来讲 却是百分之百的差错,因此要从司法公正的高度抓好追究工作。据悉,目前该院除了通 过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执法执纪特邀监督员来监督法院工作外,还采取了审限 跟踪、案件改判评析、质量评查、当事人来信来访接待处理、院庭长接待等多种方式, 建立起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一: 两审终审制度能够保障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 尽可能的减少错案的发生。 法院的审判是由具体的法官来进行的, 因此法官素质以及个人具体认识的差异会对案件的审 判意见有所不同,甚至是一些偏差,这样就不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目标。虽然法院内部有相 应的审查制度, 但是对案件的具体审判是由个别审判人员处理的, 所以审查制度的作用是有 限的,因此,设立两审制度,可以给当事人也可以是法院的的公平正义和权威更好的在人民 群众中更好的树立,减少错判和避免错判进入执行程序,造成法律的错位!二:两审终审制 避免了一个案件多次上诉现象的发生, 诚然, 上诉本身是为了避免或减少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的形成,可是,

一旦无限制上诉又会使诉讼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陷入诉讼的繁重事务,违背诉 讼本身最根本的意图即解决纠纷, 重新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诉讼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 三: 我国人民全忠把法律的救济视为是最终的保护, 因此对审判的期望值远高于法律本身。 当然 这也是合乎法律所倡导的公正的目的的,但是,那种一旦讼对己不利便上诉,直至最高审判 机关的观念是与当代的法律文化不符的, 毕竟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已经大大区别于以往的法 律文化,以两审终审制来改变人们的过高的诉讼期望值,树立正确的、合理的诉讼意识是有 积极的促进意义的。四: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符合我国国情,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也便于 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行使管辖权。实行此制度可使当事人减少讼累,利于正常生活和工作, 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 可以保证审判的质量: ①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及时 实施审又是法律审, 能够充分发挥上诉审的作用, 这不同与在英美法系中上诉法院在案件审 理时只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不对事实部分进行审理;②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可以弥补审级 较少的不足,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确实有错可以通过审判监 督程序予以纠正。 对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不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 制观念的普遍提高, 已经是越来越多的关注两审终审审判中的不足。 其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一: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克服我国目前出现的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现在地方政府把发 展本地经济, 鼓励其企业充分发展作为重要的政府工作来抓, 而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与其他地 方的投资者密切相关的, 一旦出现类似合同法的纠纷等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时, 注 重局部利益难免使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彰显无疑, 从而丧失法律的最终价值目标, 仅仅通 过两审终审对于非本地区域的当事人是明显的含有不公平之嫌的。 没有打破因地域而使之形 成的联系,这是和当初确立两审终审的立法目的大相悖离的。二:司法系统中的相互“包庇” 与“袒护”现象渐增。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有着不可割断的法律业务联系,这不可避免地导致 两级法院之间的感情异常亲近。 我国的审级制度中, 二审法院领导监督一审法院的职责事实 在在的存在着,如同“讳疾忌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特殊的,上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审判会或 多或少的有一种天然的“袒护”,其次,先入为主的意念也确实存在,这对“两审终审”的价值 是一种极大的歪曲!三:终审法院的所在地靠近或者就是案件

的发生地,人民法院与当事人 之间的较多,诉讼难以避免人情与现实因素的介入,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四:两审终审 制的确立,在当时是以中国的实际相立足的,近年来随着经济交通通信的发展,已经不在是 制约人民群众进行诉讼的限制因素。 市场经济的观念已深入每个人的观念, 法制观念的增强 等诸因素使人们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司法制度中可能存在的 形成错误的任一环节也已经在人们的内心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 世界各国的上诉审级制度的 实际来看, 许多的国家大多采用的是“三级终审制”这种上诉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有利于克 服地方保护主义,利于全面维护保障法律的权威与统一!哲学上通常有这样一句话:问题总 是和解决问题的答案同时产生的。 因此, 我们对解决这种不足的办法就是变绝对的两审终审 为有限的三审终审, 同时, 充分考虑其可行性和弊端, 如我们设计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分类, 以减少三审的案件数量,采取越级上诉的制度,第三审采用法律审的审理方式等等。①在这

其中对案件的类型化划分标准主要因以标的大小为依据,也同时可以附加案件的社会影响 度,以期达到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审结。除此之外,如何使两审终审制变的更加科学我们也可 以在一定程度借鉴行政法上的行政复议制度。诉讼当事人的诉

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取消

[ 作者:张茂生 韩艾生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772 | 更新时间:2007-12-24 | 文章录入: ]

http://www.xfzxw.gov.cn/sqmy/article_show.asp?ArticleID=871 忻府区政协常委张茂生、委员韩艾生反映: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实行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 自发出现的一项旨在加强法官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发点无疑是好 的,制度的推行者希望借此制度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保证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应该说, 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遏制了司法腐败,为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 高审判人员素质, 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制度本身存在着疏漏和不足,各省都没有统一的操作性规范,法官责任追究标准、法律 依据的不统一,影响着法官的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和办案的积极性。错案责任追究制从设立到现在已经十多 年了,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严重损害人民法院、法官的形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将会导致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降低,

由于人 民法院不独立法官不独立,其地方特征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使得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流于形式,缺乏科学的错 案评判标准和合法有效的能与该制度配套适用的责任追究措施使得这一制度难于落到实处,人们将会逐渐丧 失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和对人民法官的信赖。这从一些地方法院曾实行该制度后产生的负面效果就可得到证 实。 第二、将极大挫伤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将会使法官如同站在薄冰之上,由于法律 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官无论如何也不能彻底避免办案中错案的风险,案件的结果和法官有密切关系,无 疑会制约法官创造性地开展审判工作。另外为降低办案风险也将会导致法官经常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或将案 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将会使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同时导致法官不会走努力提高自身理论水平、 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第三,将有可能滋生出更多的腐败。为规避办案风险,审判人员均需搞好和单位领导之间的关系,一种 建立在利益之上的干群关系,是一张关系网。同时办案过程中“下情上达”、“上令下传”的方式,在两级法院 之间形成一种非正常的工作关系,为逃避错案责任,转嫁办案风险,“以权压调”、“以权压法”之风将会更为 盛行,这些都是司法腐败的表现。 第四,有违司法高效的原则。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必然需要为此增加司法投入,加 大司法成本。然而,由于整个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注定投入与产出 成反比,投入大而产出少。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低位阶的法不得与高位阶的法相抵触,高位阶法的 效力应高于低位阶法。最高院的《办法》和《规定》不应凌驾于《法官法》之上。 《法官法》第8条第3款规 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种内 部监督方式,其对司法人员的惩戒有违上述规定。此外, 《法官法》对失职法官惩戒采取的是“行为标准”, 只处罚“行为”。如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能有13种行为,否则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在于实体裁判结果,只要案件实际运作结果出现了某种情况,比如上级改判 或发回重审,就认为是错案。这种带有“客观归责”性质的规定,也违反了《法官法》的规定。从忻州市各县、 区法院一直因错案的标准以及如何具体准确的适用该制度存在较大的争议,而未按照该制度追究过法官的责 任就是一个例证;所以,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当废

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把法官的“错案责任追究”改成“违法

审判责任追究”,追究事由仅能依据《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这样既会避免错案的概念、判断标准的混乱以 及由此带来的一些问题,又易于认定和操作。 (一)建立法官职业责任制度取代“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随着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进行,法官素质的提高,应该在将来适当的时机建立“法官职业责任制度”取代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现行立法体制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对法官的选举、任免和罢免 权的法定机关,任何有关规范、惩戒法官违法失职行为的司法改革必须以以为依托。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 立法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法官职业责任制度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规定,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我国对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改革,也可以此为借鉴。 (二)制度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官惩戒法,建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 笔者认为,在不突破现有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议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下增设“法 官违法失职行为惩戒委员会”, 推选部分人大代表为“惩戒委员”。 惩戒委员会既可以根据公民告发提起惩戒案 件,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请求提起惩戒案件。同时,在适当的时机,对 现有的有关法官惩罚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制定全国统一的适用的法官惩戒法,但是在现阶段,“惩 戒委员会”监督的事由应当于《法官法》第32条的规定,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当然,为确保法院裁判的独立 性及判决错误应当由上诉、再审等程序予以纠正,有关案件应仅涉及程序而不涉及实体审理。滥用程序属于 惩戒事由,而实体判决,包括事实的认定错误和法律运用不当,不得作为惩戒事由。 (三)完善审判程序,提高法官素质保障法官独立,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1)完善审判程序,加强对审行为的监督。在现阶段,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诉讼体制和其它监督机 制,对于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在 审判实践中加以完善并严格执行:首先,我国制定了能有效保证司法权得以正确行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 基本司法保障程序,即《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 、 、 。这三大诉讼法都是在全 面总结以往的审判经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其科学性不容怀疑,要在实践中做到认 真贯彻执行。其次,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该项权力的行

使不受任何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通过指派检察员参与法庭审理,监督法官审判行为,维护司法正 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人民法院纠正错误判决,实现社会正义;通过追究滥用审判权循私枉法 者的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让正义之光普照大地。现在,当务之急是从操作层面上明确法律监 督的具体方式方法、时间、范围等,保证人民检察院能有效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奏响法律监督最强音。另外, 应当加强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新闻舆论及社会监督,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如在人大代表中,应当 有相应的的懂法律的人参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和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又要保证不影响法官的秉 公断案。 (2)提高法官素质,保障法官独立,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保障法官独立的前提要提高法官的素质, 但是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导致腐败,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法官职业责任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提高法 官的准入条件的同时又做到监督与法官独立的平衡,努力实现司法公正。通过建立法官职业责任制度的同时 提高法官的素质,为法官的独立、公正审判案件提供一系列硬件条件,如法官的高薪制、任期终身制、依法 审判受到法律保护等,建设和完善我国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是一个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系统 工程,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标本兼治。西方国家的法制建设几百年的摸索经验无疑对我国法治 建设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http://www.sdgb.cn/19138.aspx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过错追究 名法官责任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 过错追究”12名法官责任 过错追究

山东广播网 日期:2001-11-08 08:11 来源: 作者:

昨天(11、7)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对今年前九个月四起改判案件中,负有责任的12名合议庭法

官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理。 据了解,任城区法院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来, 已对24起这样的案件进行了责任追究。今年以来,该院审理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同比下降 11%,没有发生一起超时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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