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增值税与国外在增值税的对比,以及对中国的建议.

税收基础知识结课论文

题 目: 中外增值税制度比较分析

系部(院): 工商系

专 业: 10工商

学 号: 2010513204

姓 名: 郝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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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做为本世纪流转税体系中的一个新的税种,由于其具有有效消除重叠征税、保持税收中性、收入稳定等特点,愈来愈为世界各国所推崇。增值税从产生至今,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将其作为本国的主要税种。2010年12月,增值税改革进入立法程序。这意味着历经26年的生产型增值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主宰税收重心的,将是更为完善,对经济的贡献必将发挥更大作用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其本身蕴含的巨大优越性将充分释放。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分析优缺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消费性增值税;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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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增值税在中国

1.我国经济现状 2. 我国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意义

二、增值税在国外

1.增值税在法国

1.1 法国增值税制度的形成

1.2 增值税中应税交易的规定

1.3 税基规定和税率设计

1.4 增值税进项扣除和扣除调整

1.5 特税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

1.6 出口退税 2.增值税在德国

2.1 主要特征

2.2 征税对象

2.3 免税范围

2.4 税基

2.5 税率

2.6 预付税抵扣

2.7 征税程序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

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

4.加强增值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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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在中国

1.我国经济现状

当前,全球的经济处于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经济复速度放缓。我国的经济也不例外。国内宏观经济进入调整周期、经济转型压力凸现、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国内的出口和投资都面临着严峻挑战,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使得经济下滑的危险加大,微观经济体经营状况令人担忧。同时,我国“十二五”规划出台。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继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目标是稳定经济增长。这些政策举措在稳定经济的同时,也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创造了契机。

2.我国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意义

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2010年12月,增值税改革进入立法程序。这意味着历经26年的生产型增值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主宰税收重心的,将是更为完善,对经济的贡献必将发挥更大作用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其本身蕴含的巨大优越性将充分释放。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物质资料价值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 两者相比,消费型增值税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并广为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相比而言,转型后,将会有以下积极效应: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多年来,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金负担额高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抑制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的投资,使原本落后的基础产业发展更加滞后,整体发展水平低,这是与社会产业结构的发展相悖的。社会的发展水平要使产业结构从一种低水平状态上升到高水平状态,具体体现为生产要素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逐渐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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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利润率,缩短投资回收期限,从客观上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实现设备和技术升级。

2)、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

目前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产品性能差,生产规模小,能源原材料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中低档产品的市场不断丢失。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投资,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全面的更新改造。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使进行创新的企业在本来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的积极性,将新的技术和设备快速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增大技术含量,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使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得以落实,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3)、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

物价下降并非好事。在现实生活中“谷贱伤农”的说法同样适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的同时,一些传统的产业部门,也在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降低成本。投资数额的增多,大量先进机器设备进入生产过程,使社会购买力提高,扩大了投资中所需商品的需求,缓解了物价下降和产品销售困难的局面。

4)、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采用零税率,使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 上的竞争能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奖励出口的重要措施。中国出口产品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也采用退税制。由于中国在增值税计算中不抵扣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以在退税金额中也就不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样采用同样税率的国内商品征收的增值税金额就会比国外同类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金额高,增大商品的内在价值,使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消费型增值税遵循终点退税原则,能够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内在价值,商品价格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国的生产状况,增强国际竞争力。

5)、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尤其是基础产业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小、税负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实行终点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6)、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而外资企业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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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利润率,缩短投资回收期限,从客观上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实现设备和技术升级。

2)、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

目前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产品性能差,生产规模小,能源原材料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中低档产品的市场不断丢失。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投资,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全面的更新改造。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使进行创新的企业在本来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的积极性,将新的技术和设备快速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增大技术含量,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使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得以落实,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3)、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

物价下降并非好事。在现实生活中“谷贱伤农”的说法同样适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的同时,一些传统的产业部门,也在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降低成本。投资数额的增多,大量先进机器设备进入生产过程,使社会购买力提高,扩大了投资中所需商品的需求,缓解了物价下降和产品销售困难的局面。

4)、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采用零税率,使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 上的竞争能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奖励出口的重要措施。中国出口产品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也采用退税制。由于中国在增值税计算中不抵扣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以在退税金额中也就不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样采用同样税率的国内商品征收的增值税金额就会比国外同类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金额高,增大商品的内在价值,使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消费型增值税遵循终点退税原则,能够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内在价值,商品价格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国的生产状况,增强国际竞争力。

5)、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尤其是基础产业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小、税负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实行终点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6)、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而外资企业在使

用消费型增值税,内外资企业并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消费型增值税的使用,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均加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部分,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7)、符合国际惯例。

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了税收国际化。在税收国际化进程中,要求区域内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融入到世界经济有机整体之中。目前在征收增值税的100多个国家中,采用非消费型增值税的仅占10%左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等个别国家。如果我国继续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会妨碍中外企业间的正常交流。消费型增值税的国际性选择同样适用于中国增值税的改革。

二、增值税在国外

1.增值税在法国

1.1 法国增值税制度的形成

增值税制度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 的法国产生的基础是当时旧的流转税。1920每个环节1%的销售税。6%单一生产税。948年工业部门允许扣除中间投入物的支出后对产成品课税,但不包括资本性投入物(增值税的基本形式)。1954年 扩大到固定资产(工业部门增值税形成)。1968年,扩大到各行业、各部门(全面增值税形成)。

1.2增值税中应税交易的规定

应税交易的一般规定:

①纳税人是指独立从事任何经济行为的人,而不论其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

②应税交易是指纳税人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品和劳务的提供以及产品进口的行为。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交易行为:

①只要商品进入法国领域,即使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或权益交换,也被视为进口业务发生。 ②企业的自我供给行为,即企业产品和劳务在企业内部流通使用的经济行为。

③从特别的供货渠道购买的特别商品。

免征增值税的交易行为:

①出口以及类似出口的交易行为。

②与国外贸易相关联的交易行为。

③国内的某些保险、金融交易、不动产出租活动等等。

④某些以做了特殊规定的自由职业者的经济活动。

⑤有关工业废物、材料或回收再利用的交易行为。

⑥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教育、文化、体育、慈善等服务。

1.3.税基规定和税率设计

税基:交易的有效价格(实际价格)

不包括增值税税额本身,也不包括其他税种;但进口商品包括到关价格、关税、其他附加费用和除国内增值税外的其他税种。

税率:

标准税率19.6%: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

低税率5.5%:生活必需品

低税率2.1%:日报、药品、严肃的音乐演出;销售家畜给非纳税人等。 零税率0% :出口货物或劳务

1.4.增值税进项扣除和扣除调整

准予作为进行扣除的中间投入物的条件:

①购买必须在法国境内进行,并且能够证明实际交易中厂商为此已经缴纳了增值税。 ②必须用于商业目的。

③在税法上被规定享有扣除权。

④纳税人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真是完整的供货发票。

进项增值税扣除时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的区别:

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月的按照营业额所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中扣除。

企业对一般经营费用所支付和对非固定资产类商品和劳务支付所产生的进项税额,须在该抵扣权生效一个月以后,从该月交易中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1.5特税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

①具有增值税选择权的纳税人。

从事自由职业的个人、从事指定交易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特定服务的公共部门、农场主等等。

②部分增值税纳税人。

从事的交易并非完全享有增值税抵扣权。

③增值税新纳税人。

新建立的增值税应税企业和按照增值税选择权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老企业。 ④小规模纳税人。

年营业额较小、会计制度无法严格健全的企业

1.6出口退税

增值税退税:

一是出口退税;二是内销企业退税。

退税期:

年度退税制、季度退税制(普通退税制):

适用于所有企业。

月退税制:对出口企业设立的特别退税制。

2.增值税在德国

2.1 主要特征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除工资税外,它是联邦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与所得税不同,增值税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具有转嫁性,因此属于间接税。

2.2 征税对象

德国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在德国境内的商品销售与劳务提供行为。具体包括:在德国境内销售货物及提供其他劳务服务;从欧盟外第三国进口货物;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货物销售行为。随着欧盟增值税条例的颁布及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转化实施,上述征税范围已经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德国及欧盟的增值税属于消费型增值税,其征税对象范围已从传统的工业制造、货物批发、货物零售环节拓展到服务业环节,与中国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彻底排除了重复征税,是一种最完善的增值税。

2.3 免税范围

德国《增值税法》对以下商业活动予以免税:根据目的国征税原则对欧盟境内的货物出口以及从欧盟出口至第三国给予免税;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已经缴纳了其他特别流转税种,如土地购置税、保险税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动产租赁行为;社会保险机构以及医院的服务行为等。一般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还增值税,但外国旅游者可在离开欧盟关税边境时申请退还所购物品的增值税。

2.4 税基

增值税税基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来说,若进行商品销售、提供劳务,

或在欧盟成员国之间销售货物,应纳税额的税基为双方约定的交易金额,往来冲销账户不应记入税基。另外,若税基之后因附加费用、销售折扣等原因发生变动,则应对应纳税额或预付税额作相应调整;在欧盟成员国间销售货物,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对于易货贸易应适用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雇佣关系雇主给其雇员的补贴资助,以及某些无偿或低于额定交易额的部分有偿应税行为,应适用实际购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进口货物应适用海关完税价格。

2.5 税率

德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6%,适用于所有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行为;低税率为7%,适用于销售粮食、饲料、化肥、农林业产品、图书、报纸、杂志、部分医疗用品、艺术品等商品,或提供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益社团服务等劳务服务。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将升至19%.

2.6 预付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则为进项税额。正确审定进项税额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预付税额,是保证增值税制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确定预付税抵扣时,必须按照增值税规定计算应抵扣税额,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只有对从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以及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若专用发票面额低于100欧元,则不需要单独注明增值税额,但应计算出进项税额;纳税人为企业购进货物,如固定资产,但使用率低于10%的,其预付税不得抵扣;纳税人用于非应税及免税项目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预付税亦不得抵扣。另外,准予抵扣进项预付税额的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预付税应严格按照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的当年的使用关系抵扣,并适用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若使用关系之后发生改变,并影响到已抵扣之预付税,应对已抵扣税款作相应修正。

2.7 征税程序

对一般纳税人原则上采用发票征收法,按照纳税人约定的额定交易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其实际收付金额计算增值税。德国《增值税法》规定的的纳税申报期限按应纳税额的大小分为1个月或者1季度。若上一纳税年度的税额超过6136欧元,则本纳税年度应按月纳税申报;若低于512欧元,财政局可以免除纳税人本纳税年度的申报及预付义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特殊规定:如其上一纳税年度的营业额和纳税总额低于1.75万欧元,并且预计在本纳税年度以上金额不会高于5万欧元,则对其不予征收增值税。此外,若以额定交易金额征税,纳税人应在应税行为发生时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履行其纳税义务;若以实际收付金额征税,则应在实际收付发生时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纳税。

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

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性功能,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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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

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4 加强增值税的管理

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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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改革进程中的中国增值税》

作 者:韩绍初 出 版 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9-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3.《通过减税突出改善民生信号》

作者:袁伟华 摘自:燕赵都画报 时间:2011年12月17日 14:03

4.《法国增值税简介》

作者:徐瑞娥 摘自:《欧洲研究》 时间:1987年第02期

5.《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靳东升 伦玉君 时间: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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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知识结课论文

题 目: 中外增值税制度比较分析

系部(院): 工商系

专 业: 10工商

学 号: 2010513204

姓 名: 郝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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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做为本世纪流转税体系中的一个新的税种,由于其具有有效消除重叠征税、保持税收中性、收入稳定等特点,愈来愈为世界各国所推崇。增值税从产生至今,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将其作为本国的主要税种。2010年12月,增值税改革进入立法程序。这意味着历经26年的生产型增值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主宰税收重心的,将是更为完善,对经济的贡献必将发挥更大作用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其本身蕴含的巨大优越性将充分释放。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分析优缺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消费性增值税;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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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增值税在中国

1.我国经济现状 2. 我国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意义

二、增值税在国外

1.增值税在法国

1.1 法国增值税制度的形成

1.2 增值税中应税交易的规定

1.3 税基规定和税率设计

1.4 增值税进项扣除和扣除调整

1.5 特税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

1.6 出口退税 2.增值税在德国

2.1 主要特征

2.2 征税对象

2.3 免税范围

2.4 税基

2.5 税率

2.6 预付税抵扣

2.7 征税程序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

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

4.加强增值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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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在中国

1.我国经济现状

当前,全球的经济处于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经济复速度放缓。我国的经济也不例外。国内宏观经济进入调整周期、经济转型压力凸现、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国内的出口和投资都面临着严峻挑战,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使得经济下滑的危险加大,微观经济体经营状况令人担忧。同时,我国“十二五”规划出台。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继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目标是稳定经济增长。这些政策举措在稳定经济的同时,也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创造了契机。

2.我国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意义

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2010年12月,增值税改革进入立法程序。这意味着历经26年的生产型增值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主宰税收重心的,将是更为完善,对经济的贡献必将发挥更大作用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其本身蕴含的巨大优越性将充分释放。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物质资料价值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 两者相比,消费型增值税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并广为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相比而言,转型后,将会有以下积极效应: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多年来,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金负担额高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抑制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的投资,使原本落后的基础产业发展更加滞后,整体发展水平低,这是与社会产业结构的发展相悖的。社会的发展水平要使产业结构从一种低水平状态上升到高水平状态,具体体现为生产要素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逐渐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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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利润率,缩短投资回收期限,从客观上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实现设备和技术升级。

2)、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

目前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产品性能差,生产规模小,能源原材料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中低档产品的市场不断丢失。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投资,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全面的更新改造。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使进行创新的企业在本来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的积极性,将新的技术和设备快速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增大技术含量,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使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得以落实,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3)、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

物价下降并非好事。在现实生活中“谷贱伤农”的说法同样适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的同时,一些传统的产业部门,也在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降低成本。投资数额的增多,大量先进机器设备进入生产过程,使社会购买力提高,扩大了投资中所需商品的需求,缓解了物价下降和产品销售困难的局面。

4)、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采用零税率,使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 上的竞争能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奖励出口的重要措施。中国出口产品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也采用退税制。由于中国在增值税计算中不抵扣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以在退税金额中也就不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样采用同样税率的国内商品征收的增值税金额就会比国外同类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金额高,增大商品的内在价值,使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消费型增值税遵循终点退税原则,能够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内在价值,商品价格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国的生产状况,增强国际竞争力。

5)、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尤其是基础产业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小、税负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实行终点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6)、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而外资企业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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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利润率,缩短投资回收期限,从客观上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实现设备和技术升级。

2)、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

目前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产品性能差,生产规模小,能源原材料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中低档产品的市场不断丢失。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投资,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全面的更新改造。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使进行创新的企业在本来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的积极性,将新的技术和设备快速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增大技术含量,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使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得以落实,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3)、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

物价下降并非好事。在现实生活中“谷贱伤农”的说法同样适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的同时,一些传统的产业部门,也在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降低成本。投资数额的增多,大量先进机器设备进入生产过程,使社会购买力提高,扩大了投资中所需商品的需求,缓解了物价下降和产品销售困难的局面。

4)、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采用零税率,使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 上的竞争能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奖励出口的重要措施。中国出口产品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也采用退税制。由于中国在增值税计算中不抵扣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以在退税金额中也就不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样采用同样税率的国内商品征收的增值税金额就会比国外同类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金额高,增大商品的内在价值,使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消费型增值税遵循终点退税原则,能够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内在价值,商品价格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国的生产状况,增强国际竞争力。

5)、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尤其是基础产业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小、税负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实行终点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6)、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而外资企业在使

用消费型增值税,内外资企业并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消费型增值税的使用,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均加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部分,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7)、符合国际惯例。

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了税收国际化。在税收国际化进程中,要求区域内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融入到世界经济有机整体之中。目前在征收增值税的100多个国家中,采用非消费型增值税的仅占10%左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等个别国家。如果我国继续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会妨碍中外企业间的正常交流。消费型增值税的国际性选择同样适用于中国增值税的改革。

二、增值税在国外

1.增值税在法国

1.1 法国增值税制度的形成

增值税制度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 的法国产生的基础是当时旧的流转税。1920每个环节1%的销售税。6%单一生产税。948年工业部门允许扣除中间投入物的支出后对产成品课税,但不包括资本性投入物(增值税的基本形式)。1954年 扩大到固定资产(工业部门增值税形成)。1968年,扩大到各行业、各部门(全面增值税形成)。

1.2增值税中应税交易的规定

应税交易的一般规定:

①纳税人是指独立从事任何经济行为的人,而不论其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

②应税交易是指纳税人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品和劳务的提供以及产品进口的行为。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交易行为:

①只要商品进入法国领域,即使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或权益交换,也被视为进口业务发生。 ②企业的自我供给行为,即企业产品和劳务在企业内部流通使用的经济行为。

③从特别的供货渠道购买的特别商品。

免征增值税的交易行为:

①出口以及类似出口的交易行为。

②与国外贸易相关联的交易行为。

③国内的某些保险、金融交易、不动产出租活动等等。

④某些以做了特殊规定的自由职业者的经济活动。

⑤有关工业废物、材料或回收再利用的交易行为。

⑥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教育、文化、体育、慈善等服务。

1.3.税基规定和税率设计

税基:交易的有效价格(实际价格)

不包括增值税税额本身,也不包括其他税种;但进口商品包括到关价格、关税、其他附加费用和除国内增值税外的其他税种。

税率:

标准税率19.6%: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

低税率5.5%:生活必需品

低税率2.1%:日报、药品、严肃的音乐演出;销售家畜给非纳税人等。 零税率0% :出口货物或劳务

1.4.增值税进项扣除和扣除调整

准予作为进行扣除的中间投入物的条件:

①购买必须在法国境内进行,并且能够证明实际交易中厂商为此已经缴纳了增值税。 ②必须用于商业目的。

③在税法上被规定享有扣除权。

④纳税人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真是完整的供货发票。

进项增值税扣除时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的区别:

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月的按照营业额所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中扣除。

企业对一般经营费用所支付和对非固定资产类商品和劳务支付所产生的进项税额,须在该抵扣权生效一个月以后,从该月交易中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1.5特税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

①具有增值税选择权的纳税人。

从事自由职业的个人、从事指定交易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特定服务的公共部门、农场主等等。

②部分增值税纳税人。

从事的交易并非完全享有增值税抵扣权。

③增值税新纳税人。

新建立的增值税应税企业和按照增值税选择权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老企业。 ④小规模纳税人。

年营业额较小、会计制度无法严格健全的企业

1.6出口退税

增值税退税:

一是出口退税;二是内销企业退税。

退税期:

年度退税制、季度退税制(普通退税制):

适用于所有企业。

月退税制:对出口企业设立的特别退税制。

2.增值税在德国

2.1 主要特征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除工资税外,它是联邦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与所得税不同,增值税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具有转嫁性,因此属于间接税。

2.2 征税对象

德国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在德国境内的商品销售与劳务提供行为。具体包括:在德国境内销售货物及提供其他劳务服务;从欧盟外第三国进口货物;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货物销售行为。随着欧盟增值税条例的颁布及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转化实施,上述征税范围已经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德国及欧盟的增值税属于消费型增值税,其征税对象范围已从传统的工业制造、货物批发、货物零售环节拓展到服务业环节,与中国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彻底排除了重复征税,是一种最完善的增值税。

2.3 免税范围

德国《增值税法》对以下商业活动予以免税:根据目的国征税原则对欧盟境内的货物出口以及从欧盟出口至第三国给予免税;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已经缴纳了其他特别流转税种,如土地购置税、保险税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动产租赁行为;社会保险机构以及医院的服务行为等。一般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还增值税,但外国旅游者可在离开欧盟关税边境时申请退还所购物品的增值税。

2.4 税基

增值税税基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来说,若进行商品销售、提供劳务,

或在欧盟成员国之间销售货物,应纳税额的税基为双方约定的交易金额,往来冲销账户不应记入税基。另外,若税基之后因附加费用、销售折扣等原因发生变动,则应对应纳税额或预付税额作相应调整;在欧盟成员国间销售货物,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对于易货贸易应适用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雇佣关系雇主给其雇员的补贴资助,以及某些无偿或低于额定交易额的部分有偿应税行为,应适用实际购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进口货物应适用海关完税价格。

2.5 税率

德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6%,适用于所有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行为;低税率为7%,适用于销售粮食、饲料、化肥、农林业产品、图书、报纸、杂志、部分医疗用品、艺术品等商品,或提供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益社团服务等劳务服务。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将升至19%.

2.6 预付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则为进项税额。正确审定进项税额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预付税额,是保证增值税制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确定预付税抵扣时,必须按照增值税规定计算应抵扣税额,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只有对从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以及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若专用发票面额低于100欧元,则不需要单独注明增值税额,但应计算出进项税额;纳税人为企业购进货物,如固定资产,但使用率低于10%的,其预付税不得抵扣;纳税人用于非应税及免税项目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预付税亦不得抵扣。另外,准予抵扣进项预付税额的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预付税应严格按照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的当年的使用关系抵扣,并适用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若使用关系之后发生改变,并影响到已抵扣之预付税,应对已抵扣税款作相应修正。

2.7 征税程序

对一般纳税人原则上采用发票征收法,按照纳税人约定的额定交易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其实际收付金额计算增值税。德国《增值税法》规定的的纳税申报期限按应纳税额的大小分为1个月或者1季度。若上一纳税年度的税额超过6136欧元,则本纳税年度应按月纳税申报;若低于512欧元,财政局可以免除纳税人本纳税年度的申报及预付义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特殊规定:如其上一纳税年度的营业额和纳税总额低于1.75万欧元,并且预计在本纳税年度以上金额不会高于5万欧元,则对其不予征收增值税。此外,若以额定交易金额征税,纳税人应在应税行为发生时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履行其纳税义务;若以实际收付金额征税,则应在实际收付发生时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纳税。

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

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性功能,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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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

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4 加强增值税的管理

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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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改革进程中的中国增值税》

作 者:韩绍初 出 版 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9-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3.《通过减税突出改善民生信号》

作者:袁伟华 摘自:燕赵都画报 时间:2011年12月17日 14:03

4.《法国增值税简介》

作者:徐瑞娥 摘自:《欧洲研究》 时间:1987年第02期

5.《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靳东升 伦玉君 时间: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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