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36. 票据文义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1)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载文义而确定。(2)文字记载与内心想法不一致,仍按票载文义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3)票据行为所反映的客观情况(如出票地点、出票时间等)也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确定,即使文字记载与客观实情不符,仍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材料来更正或补充票据所反映的事实。(4)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有所主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抗票据债权人。(5)票据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原则,不能以文字纵外的事实、证据作出扩大、补充或变更解释
37. 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38. 票据关系有哪些特点?
(1)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
(3)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4)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39.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原因有哪些?
一、到期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票据到期时,汇票承兑人、见票即付的汇票付款人拒绝付款,以及有参加制度的国家中,汇票的预备付款人、参加承兑人拒绝付款。
2、客观上无法实现付款,如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票据上所载付款场所不存在,而无法提示付款等。
二、期前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入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6. 简述承兑的效力。
(1) 承兑行为完成,承兑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无论其与出票人间是否存在资金关系,持票人除因时效完成外都享有付款请求权,汇票出票人包括背书人都可免受期前追索。
(2)即使持票人有时因手续欠缺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也不影响其对承兑人的权剩。
(3)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被迫索后而持有票据者,都可请求承兑人偿还,即使出票人请求承兑人偿还也不例外。 (4)承兑人要承担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责任。
37. 与其他票据相比,支票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1)支票是委托金融业机构付款的票据。
(2)支票是支付证券。 (3)支票是通常以出票人在出票时在银行(付款人)有足够存款为前提的票据。
38. 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倘若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民事主体手中取得票据权利,无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换言之,票据的取得必须完全符合票据转让规则。
(3)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过失。
(4)须给付对价。受让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的,其地位不优于前手。
39.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1)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签发行为的无效,不影响票据背书行为的效力;
(2)票据背书无效,不影响票据签发行为以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3)被担保的票据行为无效,票据保证行为依然有效。
36. 简述票据概念的要点。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
(3)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
(4)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
(5)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37. 简述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倘若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民事主体手中取得票据权利,无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换言之,票据的取得必须完全符合票据转让规则。
(3)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过失。
(4)须给付对价。受让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的,其地位不优于前手
38. 简述票据行为外观解释原则的含义。
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外观记载来判断。票据的外观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认定其有效,而不问其记载的事项与客观情形是否一致。除票据行为不符合有效条件外,即使票据的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形不一致,也不能议定该行为无效。
39. 简述追索权的含义。
追索权,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持票人履行保全手续后得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原理该定义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1)票据制度为维护持票人利益,增加票据信用而特设的制度。
(2)发生一定原因并履行了保全手续才可行使的票据权利,此类原因主要是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即导致付款请求权不能或无法实现的情形出现。
(3)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追索权,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持票人履行保全手续后得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原理该定义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1)票据制度为维护持票人利益,增加票据信用而特设的制度。
(2)发生一定原因并履行了保全手续才可行使的票据权利,此类原因主要是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即导致付款请求权不能或无法实现的情形出现。
(3)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36. 简述票据行为文义解释原则的含义。5-102
答:
票据关系当事人对票据行为的含义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或对票据行为内容认识不一致时,应 按
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进行客观的解释。即票据应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所表明的内容、意义发
生效力。即使该票据记载的文字所反映的内容与行为人的真实意志不符,或者与客观情形不
符,也应按文字所反映的内容确定效力。
37. 简述票据变造的特点。6-121
答:
(1)变造系针对载于票面之事项
(2)变造系无变更权人所为(3)变造并非针对签章
(4)变造之票据仍然有效
38. 简述承兑的法律后果。11-210
答:
(1) 承兑行为完成,承兑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无论其与出票人
间是否存在资金关系,持票人除因时效完成外都享有付款请求权,汇票出票人包括背书人都
可免受期前追索。
(2)即使持票人有时因手续欠缺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也不影响其对承兑人的权剩。
(3)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被迫索后而持有票据者,都可请
求承兑人偿还,即使出票人请求承兑人偿还也不例外。
(4)承兑人要承担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责任。
39. 与其他票据相比,支票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13-287
答:
(1)支票是委托金融业机构付款的票据。
(2)支票是支付证券。
(3)支票是通常以出票人在出票时在银行(付款人)有足够存款为前提的票据。
36. 简述证权证券与设权证券的区别及其区分的意义。
(1)证权证券与设权证券的区别在于,前者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后者创设一个新的权利;前者先有权利后有有价证券,后者先有有价证券后有权利。
(2)将有价证券作此区分,其意义在于明确两者所反映的法律关系。证权证券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为原本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证券的移转即原法律关系的变动。
37. 简述票据关系的特点。
(1)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
(3)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4)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38. 简述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39. 国外票据制度中为什么大多认可无记名票据?
国外的票据制度认可无记名票据的主要理由有三:
(1)使票据易于流通,即不仅记载简便,而且增加了转让方式,简化了转让手续。
(2)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即与记名背书方式相比,其留有选择余地,可由当事人依自己意志自由决定。
(3)防止被追索的范围过大,即按票据法上“签名者就票据文义负责”的规则,在单纯交付时,因转让人在票据上未签章就可不被持票人追索。
36. 票据代理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票据代理行为为积极代理,其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并在票据上签章;
(2)须在票据上记在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
(3)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之旨。
37. 简述转让背书的后果。
转让背书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背书转让效力:
一、一般的转让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的效力;
(2)权利担保的效力,也称责任担保效力;
(3)权利证明效力;
二、特殊转让背书效力
(1)期后背书、不获承兑不获付款后的背书;
(2)回头背书;
(3)空白背书。
38.票据法对票据变造后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在变造后的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的记载事项被变造后而实施票据行为的,应当对变造后实施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39. 有价证券有哪些特征?
(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有价证券具有财产价值
(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
(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36. 简述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联系。
基于票据的无因性,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虽然分离,不受票据关系影响,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仍有联系。
(1)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人;
(2)票据债权人无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的,其地位不优于前手;
(3)票据债务的履行,使票据原因关系消灭。
37. 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能力的规定。
票据能力是指票据权利能力与票据行为能力。
(1)我国《票据法》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便有票据行为能力。自然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应具备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
(2)我国《票据法》允许任何一个法人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因而法人具有票据能力;法人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也能实施票据行为,承担票据责任。由于它并非一独立的法律实体,当它无力承担票据债务时,应由法人承担责任。
(3)认定行为人有无票据能力应从票据行为实施并完成之时的状态来确定
38. 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
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票据的伪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9. 简述票据法中票据丧失的特征。
票据的丧失有两个特征:
其一,当事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其二,当事人为占有票据的现象与当事人意志相悖
简答题
36. 票据文义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1)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载文义而确定。(2)文字记载与内心想法不一致,仍按票载文义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3)票据行为所反映的客观情况(如出票地点、出票时间等)也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确定,即使文字记载与客观实情不符,仍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材料来更正或补充票据所反映的事实。(4)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有所主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抗票据债权人。(5)票据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原则,不能以文字纵外的事实、证据作出扩大、补充或变更解释
37. 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38. 票据关系有哪些特点?
(1)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
(3)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4)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39.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原因有哪些?
一、到期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票据到期时,汇票承兑人、见票即付的汇票付款人拒绝付款,以及有参加制度的国家中,汇票的预备付款人、参加承兑人拒绝付款。
2、客观上无法实现付款,如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票据上所载付款场所不存在,而无法提示付款等。
二、期前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入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6. 简述承兑的效力。
(1) 承兑行为完成,承兑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无论其与出票人间是否存在资金关系,持票人除因时效完成外都享有付款请求权,汇票出票人包括背书人都可免受期前追索。
(2)即使持票人有时因手续欠缺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也不影响其对承兑人的权剩。
(3)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被迫索后而持有票据者,都可请求承兑人偿还,即使出票人请求承兑人偿还也不例外。 (4)承兑人要承担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责任。
37. 与其他票据相比,支票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1)支票是委托金融业机构付款的票据。
(2)支票是支付证券。 (3)支票是通常以出票人在出票时在银行(付款人)有足够存款为前提的票据。
38. 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倘若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民事主体手中取得票据权利,无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换言之,票据的取得必须完全符合票据转让规则。
(3)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过失。
(4)须给付对价。受让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的,其地位不优于前手。
39.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1)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签发行为的无效,不影响票据背书行为的效力;
(2)票据背书无效,不影响票据签发行为以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3)被担保的票据行为无效,票据保证行为依然有效。
36. 简述票据概念的要点。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
(3)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
(4)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
(5)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37. 简述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倘若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民事主体手中取得票据权利,无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换言之,票据的取得必须完全符合票据转让规则。
(3)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过失。
(4)须给付对价。受让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的,其地位不优于前手
38. 简述票据行为外观解释原则的含义。
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外观记载来判断。票据的外观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认定其有效,而不问其记载的事项与客观情形是否一致。除票据行为不符合有效条件外,即使票据的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形不一致,也不能议定该行为无效。
39. 简述追索权的含义。
追索权,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持票人履行保全手续后得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原理该定义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1)票据制度为维护持票人利益,增加票据信用而特设的制度。
(2)发生一定原因并履行了保全手续才可行使的票据权利,此类原因主要是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即导致付款请求权不能或无法实现的情形出现。
(3)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追索权,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持票人履行保全手续后得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原理该定义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1)票据制度为维护持票人利益,增加票据信用而特设的制度。
(2)发生一定原因并履行了保全手续才可行使的票据权利,此类原因主要是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即导致付款请求权不能或无法实现的情形出现。
(3)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36. 简述票据行为文义解释原则的含义。5-102
答:
票据关系当事人对票据行为的含义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或对票据行为内容认识不一致时,应 按
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进行客观的解释。即票据应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所表明的内容、意义发
生效力。即使该票据记载的文字所反映的内容与行为人的真实意志不符,或者与客观情形不
符,也应按文字所反映的内容确定效力。
37. 简述票据变造的特点。6-121
答:
(1)变造系针对载于票面之事项
(2)变造系无变更权人所为(3)变造并非针对签章
(4)变造之票据仍然有效
38. 简述承兑的法律后果。11-210
答:
(1) 承兑行为完成,承兑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无论其与出票人
间是否存在资金关系,持票人除因时效完成外都享有付款请求权,汇票出票人包括背书人都
可免受期前追索。
(2)即使持票人有时因手续欠缺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也不影响其对承兑人的权剩。
(3)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被迫索后而持有票据者,都可请
求承兑人偿还,即使出票人请求承兑人偿还也不例外。
(4)承兑人要承担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责任。
39. 与其他票据相比,支票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13-287
答:
(1)支票是委托金融业机构付款的票据。
(2)支票是支付证券。
(3)支票是通常以出票人在出票时在银行(付款人)有足够存款为前提的票据。
36. 简述证权证券与设权证券的区别及其区分的意义。
(1)证权证券与设权证券的区别在于,前者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后者创设一个新的权利;前者先有权利后有有价证券,后者先有有价证券后有权利。
(2)将有价证券作此区分,其意义在于明确两者所反映的法律关系。证权证券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为原本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证券的移转即原法律关系的变动。
37. 简述票据关系的特点。
(1)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
(3)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4)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38. 简述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39. 国外票据制度中为什么大多认可无记名票据?
国外的票据制度认可无记名票据的主要理由有三:
(1)使票据易于流通,即不仅记载简便,而且增加了转让方式,简化了转让手续。
(2)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即与记名背书方式相比,其留有选择余地,可由当事人依自己意志自由决定。
(3)防止被追索的范围过大,即按票据法上“签名者就票据文义负责”的规则,在单纯交付时,因转让人在票据上未签章就可不被持票人追索。
36. 票据代理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票据代理行为为积极代理,其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并在票据上签章;
(2)须在票据上记在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
(3)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之旨。
37. 简述转让背书的后果。
转让背书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背书转让效力:
一、一般的转让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的效力;
(2)权利担保的效力,也称责任担保效力;
(3)权利证明效力;
二、特殊转让背书效力
(1)期后背书、不获承兑不获付款后的背书;
(2)回头背书;
(3)空白背书。
38.票据法对票据变造后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在变造后的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的记载事项被变造后而实施票据行为的,应当对变造后实施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39. 有价证券有哪些特征?
(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有价证券具有财产价值
(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
(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36. 简述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联系。
基于票据的无因性,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虽然分离,不受票据关系影响,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仍有联系。
(1)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人;
(2)票据债权人无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的,其地位不优于前手;
(3)票据债务的履行,使票据原因关系消灭。
37. 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能力的规定。
票据能力是指票据权利能力与票据行为能力。
(1)我国《票据法》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便有票据行为能力。自然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应具备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
(2)我国《票据法》允许任何一个法人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因而法人具有票据能力;法人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也能实施票据行为,承担票据责任。由于它并非一独立的法律实体,当它无力承担票据债务时,应由法人承担责任。
(3)认定行为人有无票据能力应从票据行为实施并完成之时的状态来确定
38. 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
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票据的伪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9. 简述票据法中票据丧失的特征。
票据的丧失有两个特征:
其一,当事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其二,当事人为占有票据的现象与当事人意志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