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深圳市君耀电子有限公司《薪酬福利制度》相关规定订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市君耀电子有限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是为管理公司职工福利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直接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本会遵循民主管理、大众意见为宗旨;以职工福利合理、科学分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五条 委员的产生:
委员和候补委员由全体员工选举(不推荐、不提名、不指定候选人,所有公司员工都是选举者和被选举者);
委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的比例为1/20,其中女性至少1人,另外选举候补委员3名,均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设委员长一名,在委员中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主管本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委员异动:
(一) 委员长、委员辞职者,应向本会提出;
(二) 无故连续三次未能出席本会会议者,视同辞职;
(三) 委员长因故无法执行职务者,由委员候补;
(四) 换届选举时,委员连选连任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二(含);
(五) 本会委员任期未满一年者不得召回。
第八条 委员人数不足半数者,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另行推选。
第九条 职工福利委员会应于委员任期届满30日前办理委员改选事宜,任期届满前15日仍不办理者,人事行政部得通知其于15日内办理,逾期仍不办理者,人事行政部得指定人员代为办理改选事宜。
第十条 职工福利委员会每3个月应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委员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之。委员长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者,报请人事行政部指定委员一人召集之。
第十一条 职工福利委员会之职责如下:
一、 职工福利事业之审议、促进及督导事项。
二、 职工福利的运作计划;
三、 职工福利运作的年度报告;
四、 职工福利组织(旅游、文体等活动);
五、 职工福利事业经费之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项。
六、 其他有关职工福利事项。
第十二条 职工福利委员会应于年度终了前一个月内,拟具下年度实施计划及预算,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及决算上报公司总经理和全体员工。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指的福利是指:
(一)传统节日、结婚等发放的现金、礼物等;
(二)组织旅游、游玩等其他活动;
(三)公司团体保险、体检;
(四)其他福利;
社保、培训、奖金不在本章程的 福利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职工福利金来源:
(一)公司拨款;
(二)违纪罚款。
第十五条 公司福利金由公司财务部保管;福利金非经本会会议通过不得动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人给予特殊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财务收支均应取具合法之凭证及完备会计记录。
第十七条 福利运作程序:
(一)根据本会年度计划或临时福利运作需要,作出福利运作具体实施方案提交给全体职工;
(二)全体职工对实施方案作出评估并对方案进行投票表决,将表决结果同时发送至人事行政部和本会委员长的电子邮箱,过半数职工赞成即可实施;
(三)本会持实施方案和投票结果上报总经理;
(四)总经理获准后知会财务部拨款;
(五)本会会根据实施方案运行职工福利;
(六)本会将当次福利运作报告、总结、结算上报总经理;
(七)全体员工对当次福利运作作评估,以利于借鉴和进步。
第十八条 本会系全体员工与公司就福利事务的沟通机构性质,如因重大事故致本会设立目的不能达成,必须解散时,须经依程序解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总经理核定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按公司规章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深圳市君耀电子有限公司《薪酬福利制度》相关规定订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市君耀电子有限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是为管理公司职工福利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直接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本会遵循民主管理、大众意见为宗旨;以职工福利合理、科学分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五条 委员的产生:
委员和候补委员由全体员工选举(不推荐、不提名、不指定候选人,所有公司员工都是选举者和被选举者);
委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的比例为1/20,其中女性至少1人,另外选举候补委员3名,均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设委员长一名,在委员中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主管本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委员异动:
(一) 委员长、委员辞职者,应向本会提出;
(二) 无故连续三次未能出席本会会议者,视同辞职;
(三) 委员长因故无法执行职务者,由委员候补;
(四) 换届选举时,委员连选连任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二(含);
(五) 本会委员任期未满一年者不得召回。
第八条 委员人数不足半数者,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另行推选。
第九条 职工福利委员会应于委员任期届满30日前办理委员改选事宜,任期届满前15日仍不办理者,人事行政部得通知其于15日内办理,逾期仍不办理者,人事行政部得指定人员代为办理改选事宜。
第十条 职工福利委员会每3个月应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委员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之。委员长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者,报请人事行政部指定委员一人召集之。
第十一条 职工福利委员会之职责如下:
一、 职工福利事业之审议、促进及督导事项。
二、 职工福利的运作计划;
三、 职工福利运作的年度报告;
四、 职工福利组织(旅游、文体等活动);
五、 职工福利事业经费之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项。
六、 其他有关职工福利事项。
第十二条 职工福利委员会应于年度终了前一个月内,拟具下年度实施计划及预算,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及决算上报公司总经理和全体员工。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指的福利是指:
(一)传统节日、结婚等发放的现金、礼物等;
(二)组织旅游、游玩等其他活动;
(三)公司团体保险、体检;
(四)其他福利;
社保、培训、奖金不在本章程的 福利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职工福利金来源:
(一)公司拨款;
(二)违纪罚款。
第十五条 公司福利金由公司财务部保管;福利金非经本会会议通过不得动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人给予特殊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财务收支均应取具合法之凭证及完备会计记录。
第十七条 福利运作程序:
(一)根据本会年度计划或临时福利运作需要,作出福利运作具体实施方案提交给全体职工;
(二)全体职工对实施方案作出评估并对方案进行投票表决,将表决结果同时发送至人事行政部和本会委员长的电子邮箱,过半数职工赞成即可实施;
(三)本会持实施方案和投票结果上报总经理;
(四)总经理获准后知会财务部拨款;
(五)本会会根据实施方案运行职工福利;
(六)本会将当次福利运作报告、总结、结算上报总经理;
(七)全体员工对当次福利运作作评估,以利于借鉴和进步。
第十八条 本会系全体员工与公司就福利事务的沟通机构性质,如因重大事故致本会设立目的不能达成,必须解散时,须经依程序解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总经理核定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按公司规章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