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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吴安农
(井冈山大学图书馆,江西井冈山
343009)
摘要:分析行政诉讼的特征,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突出特点。它体现了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是行政诉讼有别于其他诉讼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11.1
行政诉讼和举证责任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是:
1)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它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在行政管理中因行使职权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通常也被人们表述为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就是专门解决这类争议案件的一项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处理解决这法人和些案件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以保护人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实质上行政诉讼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一种司法监督,是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权来督促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合法、正确行使,实践证明行政诉讼的这一性质当然也是其他诉讼它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监督方式。制度不具备的。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原、被告上的重要特点。这种原告和被告是恒定不变换的。同时,被告对原告也这就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很不相同。这是由行政诉讼的不能进行反诉。
性质、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强制性所决定的。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原告,就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依照《行政,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诉讼法》
织。其特征是:①原告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原告是认为被举③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的人。合法权益的人。
2)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织。其特征是:①被告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被告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③被告须是被指控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1.2
举证责任
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依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
2)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举证责任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单方承担,不同于民诉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3)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范围不仅局限于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在举证的时间上,也有特殊限制,即强调被告在一审人民法院庭审结束之前实施。否则,人民法院无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评价和确定,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供不出或拒绝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人民法院只能依法判决其败诉,撤销被告的具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二审过程中,被告即使能再提出证据,也不能推翻一审判决。
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
1)被告承担应当举证的范围。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也要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被告举证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效力。
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包括诉讼中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同样不能收集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关于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规则,有几个易于混淆的问题必须加以说明:
第一,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不等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对一切事实负举证责任。例如:原告指控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殴打辱骂了原告,行政机关损坏了原告的某种财产等。行政机关如对此加以否认,这时,原告就负有举证责任。相对人如提不出相应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第二,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不与被告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相矛盾。被告的举证责任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上的责任,法院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有权责成其进一步提供证据,如被告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即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第三,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不同于原告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与人或其他人提供证据的义务。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同于举证责任,具有提供证据义务的人不一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承担举证适当性,则责任的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是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人必然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负有提供证据义务的人却不一定有举证责任。
作者简介:吴安农(1954—),男,江西崇仁人,大学,馆员,研究方向:图书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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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可能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政行为的决,防止公民、侵害。2.2
在法律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原告承担初步《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1,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这是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即应当证明自己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因此,原告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承担证明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但有以下两种情况,免除原告的证明责任:一是被告应当主动履行职责而未履行的;二是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导致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案件;对不能提供证据,原告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承担特殊事项的证①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告举体行政行为造成明责任有二:
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承担证明其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的证明责任。2.3
人民法院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的权力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第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可见,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由法律规定的。体现了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的突出—承担举证责任,在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特点。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
程中,把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落到实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效的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不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使被告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在严格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不得滥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侵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8-141.夏蔚、柯梅森.中国行政诉讼法学新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徐继敏.行政证据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叶国平,袁金宏.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探析[J].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1):102-106.
第四,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因为行政诉讼主要被告之所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审查原告行为的合法性。以要给予原告行政处罚,对原告采取强制措施,或拒发原告许可证、执照等,通常是认为原告行为违法或不合法,为此它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行为违法或不合法。它不能证明,法院就推定原告行为合法,原告无须还不等于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举证。在证明原告行为违法或不合法以后,被告就证明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告还要进一步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被告如不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法院就推定被告的行为违法,原告无须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举证。只有被告已提供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行为合法以后,原告还主张被告行提出被告滥用职权,其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这时才应为违法。例如:
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即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些都不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恰恰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2
举证责任的分担
举证责任分担是法律规定当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应判由谁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
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证明责任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法律文件中。我国《行法院
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简言之即行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2.1《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由以下原因决定
1)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民、
诉至法院时,应当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因而为了体现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就应当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能要求处于被动否则,将对原告不利。事实上,由于行政法律关地位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系中双方当事人的这种不同地位,原告将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即使收集到,也可能难以保全。而如果当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时,原告承担败诉后果,是有失公允的。
3)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要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举证能力,有的案件的证据需要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乃至设备才能取得,而这些又往往是原告所不具备的。如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污染的程度多大,某项独创是否获得发明专利,药品管理中伪劣药品的认定等等,这些都是原告无法收集,保全的,因而要求原告举证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
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法》
首先,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从而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其次,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当被告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又不能放弃审判时,被告对作
证明责任和特殊事项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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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吴安农
(井冈山大学图书馆,江西井冈山
343009)
摘要:分析行政诉讼的特征,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突出特点。它体现了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是行政诉讼有别于其他诉讼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11.1
行政诉讼和举证责任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是:
1)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它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在行政管理中因行使职权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通常也被人们表述为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就是专门解决这类争议案件的一项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处理解决这法人和些案件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以保护人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实质上行政诉讼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一种司法监督,是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权来督促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合法、正确行使,实践证明行政诉讼的这一性质当然也是其他诉讼它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监督方式。制度不具备的。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原、被告上的重要特点。这种原告和被告是恒定不变换的。同时,被告对原告也这就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很不相同。这是由行政诉讼的不能进行反诉。
性质、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强制性所决定的。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原告,就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依照《行政,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诉讼法》
织。其特征是:①原告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原告是认为被举③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的人。合法权益的人。
2)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织。其特征是:①被告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被告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③被告须是被指控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1.2
举证责任
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依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
2)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举证责任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单方承担,不同于民诉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3)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范围不仅局限于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在举证的时间上,也有特殊限制,即强调被告在一审人民法院庭审结束之前实施。否则,人民法院无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评价和确定,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供不出或拒绝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人民法院只能依法判决其败诉,撤销被告的具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二审过程中,被告即使能再提出证据,也不能推翻一审判决。
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
1)被告承担应当举证的范围。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也要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被告举证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效力。
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包括诉讼中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同样不能收集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关于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规则,有几个易于混淆的问题必须加以说明:
第一,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不等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对一切事实负举证责任。例如:原告指控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殴打辱骂了原告,行政机关损坏了原告的某种财产等。行政机关如对此加以否认,这时,原告就负有举证责任。相对人如提不出相应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第二,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不与被告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相矛盾。被告的举证责任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上的责任,法院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有权责成其进一步提供证据,如被告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即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第三,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不同于原告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与人或其他人提供证据的义务。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同于举证责任,具有提供证据义务的人不一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承担举证适当性,则责任的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是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人必然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负有提供证据义务的人却不一定有举证责任。
作者简介:吴安农(1954—),男,江西崇仁人,大学,馆员,研究方向:图书情报。
MYKJ
民营科技
法制天地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可能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政行为的决,防止公民、侵害。2.2
在法律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原告承担初步《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1,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这是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即应当证明自己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因此,原告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承担证明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但有以下两种情况,免除原告的证明责任:一是被告应当主动履行职责而未履行的;二是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导致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案件;对不能提供证据,原告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承担特殊事项的证①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告举体行政行为造成明责任有二:
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承担证明其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的证明责任。2.3
人民法院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的权力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第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可见,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由法律规定的。体现了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的突出—承担举证责任,在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特点。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
程中,把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落到实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效的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不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使被告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在严格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不得滥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侵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8-141.夏蔚、柯梅森.中国行政诉讼法学新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徐继敏.行政证据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叶国平,袁金宏.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探析[J].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1):102-106.
第四,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因为行政诉讼主要被告之所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审查原告行为的合法性。以要给予原告行政处罚,对原告采取强制措施,或拒发原告许可证、执照等,通常是认为原告行为违法或不合法,为此它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行为违法或不合法。它不能证明,法院就推定原告行为合法,原告无须还不等于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举证。在证明原告行为违法或不合法以后,被告就证明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告还要进一步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被告如不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法院就推定被告的行为违法,原告无须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举证。只有被告已提供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行为合法以后,原告还主张被告行提出被告滥用职权,其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这时才应为违法。例如:
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即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些都不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恰恰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2
举证责任的分担
举证责任分担是法律规定当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应判由谁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
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证明责任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法律文件中。我国《行法院
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简言之即行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2.1《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由以下原因决定
1)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民、
诉至法院时,应当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因而为了体现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就应当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能要求处于被动否则,将对原告不利。事实上,由于行政法律关地位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系中双方当事人的这种不同地位,原告将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即使收集到,也可能难以保全。而如果当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时,原告承担败诉后果,是有失公允的。
3)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要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举证能力,有的案件的证据需要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乃至设备才能取得,而这些又往往是原告所不具备的。如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污染的程度多大,某项独创是否获得发明专利,药品管理中伪劣药品的认定等等,这些都是原告无法收集,保全的,因而要求原告举证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
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法》
首先,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从而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其次,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当被告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又不能放弃审判时,被告对作
证明责任和特殊事项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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