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公司各部门、项目经理部:

现将《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贯彻“三规范、一标准”;促进施工现场实现“安全化、规范化、文明化、无重大伤亡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贯彻和实施,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4年发布的《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一、施工现场违反“成建委发[2006]186号《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标准,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给予2000元~10000元处罚。

1. 未建立健全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的。

2. 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4.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足够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安全文明施工,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6. 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7. 经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8. 被责令停工整改后仍继续施工的。

9. 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不及时上报公司以及被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的。

10. 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11. 未给建筑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12. 项目工程安全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13. 违反施工扬尘管理规定:“六个必须,六个不准”。

二、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下列重大违章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给予1000元~5000元处罚。

1. 分包单位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经公司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其施工或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 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有方案但无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即擅自组织施工的,或擅自变更方案内容且未经重审即擅自组织施工的(土方、护壁、基础、主体、装修、模板、脚手架、临时用电、门架、塔吊等工程)。

3.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及身份证登记,履行本人签字手续的。

4. 违章指挥安排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或特种人员无上岗证安排上岗作业的。

5.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上墙和安全管理资料组卷不齐全的。

6. 门架、塔吊、施工电梯等安装完毕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挂牌即投入使用。7. 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使用、存放及无防护措施。

7. 设备机具管理不严,非机操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的。

8. 脚手架、卸料平台搭设完毕未经项目部组织的技术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安全员验收挂牌即投入使用的。

9. 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发放个人劳保用品。

10. 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及预留洞口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全。

11. 塔机、门架、(施工电梯)基础未经验槽擅自浇筑砼或无砼试块取样的。

12. 各类加工机具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不能保证灵敏有效,机械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

13. 现场临时用电未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三相五线制输电系统的。

14. 施工现场临近高压线而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

15. 分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要求或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地下室、潮湿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

16.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保护现场,不及时上报。

17. 工伤事故月报等不按时上报的。

三、针对施工现场中容易导致重大事故的电气机械违章行为和影响企业形象违反文明施工的行为,制定以下专项处罚细则:

第一类:违反电气、机械设备专项管理规定的,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给予500元~2000元处罚。

1. 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原则。

2. 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漏电保护器的。

3. 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PE 线未按

规定设置。

4. 电器开关无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箱内有杂物,无线路图等。

5. 用铝、铜、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或选用保险丝型号不当。

6. 配电房无专人管理及无值班交接记录、无责任制、消防设施等。

7. 碘钨灯设置不稳固,高度不符合要求及灯罩不作保护接零。

8. 电源线架设不符合要求,裸露不包扎,乱接线等。

9. 临时用电线路不按规定架空敷设,动力和照明线路未分开架设。

10. 垂直运输设备超负荷吊装,带病运转,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全,设备基础无排水设施。

11. 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牌。

12. 氧气、乙炔不按规定存放和使用,无防震圈、瓶帽。 第二类:违反文明施工专项管理规定的,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给予500元~1000元处罚。

1. 不按规定设置工地围墙,施工现场未进行封闭施工。

2. 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无“五牌一图”或不规范的。

3. 大门内未设置黄线管理,沉淀池、截水沟不符合要求,无冲洗设备的。

4.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硬化的。

5. 工地上有积水,无排水设施或排水不畅的。

6. 材料不按总平面布置堆放或堆放混乱及无标示牌。

7. 施工现场不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和防火措施。

8. 施工现场搅拌机房未设置喷淋系统且不符合要求的。

9. 门前“五包”不符合要求,无环保员的。

10. 施工现场无每日/周重大危险源管理告示牌的。

11. 施工现场无噪声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施工噪声扰民的。

12. 施工现场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3. 民工住宿通铺或采用不符合规定材质搭建。

14. 无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未按规定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15. 宿舍内及周围环境卫生不整洁、脏、乱、差及不安全等。

16. 施工现场无警示标语牌,无宣传栏、黑板报等。

17. 未建立或未按标准建立民工夜校、浴室。

18. 因管理不善发生治安或盗窃事件。

19. 使用旱厕,无水冲式厕所,现场随地大便,无卫生保洁制度。

20. 食堂无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无健康证,出售腐烂、变质有毒害食品。

21. 夏季无防暑降温措施,无合格饮水供应,无防蚊蝇设施,冬季无防寒措施等。

22. 未建立固定建筑垃圾堆放点,堆放散乱,生活垃圾不及时清运、乱倒等,有焚烧垃圾现象的。

四、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安监人员和项目经理部安全员有权对从事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有以下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一类:对责任者给予50元~300元处罚。

1. 进入施工现场未正确佩带安全帽或穿拖鞋、高跟鞋、打赤脚、穿裙子、穿风衣、高处作业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鞋。

2. 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3. 酒后作业。

4. 在操作岗位上戏耍打闹、看书报、织毛衣。

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 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7. 吸倒床烟的。

8. 在电线上晾挂毛巾、手套、袜子、衣物等物品。

9. 碘钨灯设置不稳固,高度不符合要求及灯罩不作保护接零。

10. 宿舍内以及责任区环境卫生不整洁、脏、乱、差及不安全等。

11. 乱倒各类垃圾,焚烧垃圾。

12. 食堂出售腐烂变质食品,纱门不关闭,无灭蝇设施,熟食未采取遮盖措施。

13. 环保员不尽责,门前环境和浴室、厕所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

第二类:对责任者给予300元~1000元处罚。

1. 乱拉乱接用电线路或使用不合格电线。

2. 非专业维修人员攀登门架或乘坐门架吊篮上下。

3. 从高处往下抛掷任何物体。

4. 擅自离岗不关电源、不锁电箱。下班时间塔机料斗、门架吊篮停在空中。

5. 未经许可使用火炉、电炉,用灯泡烘烤手套、袜子、衣物等。

6. 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或损坏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置

和警示标标牌。

7. 电工、焊工、磨石机操作工不按规定使用绝缘胶鞋、绝缘手套等。

8. 使用电源无插头、插座、开关等直接通电。

9. 塔机指挥、司机、吊装工,违反安全“十不吊”。

10. 氧气、乙炔不按规定存放和使用,无防震圈、瓶帽。

五、经考核合格的项目部安全员作为公司审查批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相关文件结合本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各类行为,履行监督管理、处罚和监督整改的职责。

六、对发生重伤、死亡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造成事故的责任者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理,公司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目标责任书的有关条款,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七、对安全综合评价达到标准化的工地和年底综合考核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火灾、无爆炸、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轻伤频率未超过标准的项目经理部及单位,公司在年终评比考核中予以表彰。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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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项目经理部:

现将《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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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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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贯彻“三规范、一标准”;促进施工现场实现“安全化、规范化、文明化、无重大伤亡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贯彻和实施,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4年发布的《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一、施工现场违反“成建委发[2006]186号《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标准,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给予2000元~10000元处罚。

1. 未建立健全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的。

2. 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4.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足够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安全文明施工,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6. 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7. 经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8. 被责令停工整改后仍继续施工的。

9. 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不及时上报公司以及被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的。

10. 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11. 未给建筑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12. 项目工程安全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13. 违反施工扬尘管理规定:“六个必须,六个不准”。

二、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下列重大违章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给予1000元~5000元处罚。

1. 分包单位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经公司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其施工或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 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有方案但无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即擅自组织施工的,或擅自变更方案内容且未经重审即擅自组织施工的(土方、护壁、基础、主体、装修、模板、脚手架、临时用电、门架、塔吊等工程)。

3.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及身份证登记,履行本人签字手续的。

4. 违章指挥安排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或特种人员无上岗证安排上岗作业的。

5.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上墙和安全管理资料组卷不齐全的。

6. 门架、塔吊、施工电梯等安装完毕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挂牌即投入使用。7. 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使用、存放及无防护措施。

7. 设备机具管理不严,非机操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的。

8. 脚手架、卸料平台搭设完毕未经项目部组织的技术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安全员验收挂牌即投入使用的。

9. 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发放个人劳保用品。

10. 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及预留洞口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全。

11. 塔机、门架、(施工电梯)基础未经验槽擅自浇筑砼或无砼试块取样的。

12. 各类加工机具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不能保证灵敏有效,机械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

13. 现场临时用电未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三相五线制输电系统的。

14. 施工现场临近高压线而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

15. 分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要求或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地下室、潮湿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

16.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保护现场,不及时上报。

17. 工伤事故月报等不按时上报的。

三、针对施工现场中容易导致重大事故的电气机械违章行为和影响企业形象违反文明施工的行为,制定以下专项处罚细则:

第一类:违反电气、机械设备专项管理规定的,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给予500元~2000元处罚。

1. 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原则。

2. 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漏电保护器的。

3. 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PE 线未按

规定设置。

4. 电器开关无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箱内有杂物,无线路图等。

5. 用铝、铜、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或选用保险丝型号不当。

6. 配电房无专人管理及无值班交接记录、无责任制、消防设施等。

7. 碘钨灯设置不稳固,高度不符合要求及灯罩不作保护接零。

8. 电源线架设不符合要求,裸露不包扎,乱接线等。

9. 临时用电线路不按规定架空敷设,动力和照明线路未分开架设。

10. 垂直运输设备超负荷吊装,带病运转,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全,设备基础无排水设施。

11. 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牌。

12. 氧气、乙炔不按规定存放和使用,无防震圈、瓶帽。 第二类:违反文明施工专项管理规定的,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给予500元~1000元处罚。

1. 不按规定设置工地围墙,施工现场未进行封闭施工。

2. 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无“五牌一图”或不规范的。

3. 大门内未设置黄线管理,沉淀池、截水沟不符合要求,无冲洗设备的。

4.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硬化的。

5. 工地上有积水,无排水设施或排水不畅的。

6. 材料不按总平面布置堆放或堆放混乱及无标示牌。

7. 施工现场不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和防火措施。

8. 施工现场搅拌机房未设置喷淋系统且不符合要求的。

9. 门前“五包”不符合要求,无环保员的。

10. 施工现场无每日/周重大危险源管理告示牌的。

11. 施工现场无噪声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施工噪声扰民的。

12. 施工现场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3. 民工住宿通铺或采用不符合规定材质搭建。

14. 无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未按规定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15. 宿舍内及周围环境卫生不整洁、脏、乱、差及不安全等。

16. 施工现场无警示标语牌,无宣传栏、黑板报等。

17. 未建立或未按标准建立民工夜校、浴室。

18. 因管理不善发生治安或盗窃事件。

19. 使用旱厕,无水冲式厕所,现场随地大便,无卫生保洁制度。

20. 食堂无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无健康证,出售腐烂、变质有毒害食品。

21. 夏季无防暑降温措施,无合格饮水供应,无防蚊蝇设施,冬季无防寒措施等。

22. 未建立固定建筑垃圾堆放点,堆放散乱,生活垃圾不及时清运、乱倒等,有焚烧垃圾现象的。

四、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安监人员和项目经理部安全员有权对从事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有以下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一类:对责任者给予50元~300元处罚。

1. 进入施工现场未正确佩带安全帽或穿拖鞋、高跟鞋、打赤脚、穿裙子、穿风衣、高处作业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鞋。

2. 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3. 酒后作业。

4. 在操作岗位上戏耍打闹、看书报、织毛衣。

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 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7. 吸倒床烟的。

8. 在电线上晾挂毛巾、手套、袜子、衣物等物品。

9. 碘钨灯设置不稳固,高度不符合要求及灯罩不作保护接零。

10. 宿舍内以及责任区环境卫生不整洁、脏、乱、差及不安全等。

11. 乱倒各类垃圾,焚烧垃圾。

12. 食堂出售腐烂变质食品,纱门不关闭,无灭蝇设施,熟食未采取遮盖措施。

13. 环保员不尽责,门前环境和浴室、厕所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

第二类:对责任者给予300元~1000元处罚。

1. 乱拉乱接用电线路或使用不合格电线。

2. 非专业维修人员攀登门架或乘坐门架吊篮上下。

3. 从高处往下抛掷任何物体。

4. 擅自离岗不关电源、不锁电箱。下班时间塔机料斗、门架吊篮停在空中。

5. 未经许可使用火炉、电炉,用灯泡烘烤手套、袜子、衣物等。

6. 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或损坏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置

和警示标标牌。

7. 电工、焊工、磨石机操作工不按规定使用绝缘胶鞋、绝缘手套等。

8. 使用电源无插头、插座、开关等直接通电。

9. 塔机指挥、司机、吊装工,违反安全“十不吊”。

10. 氧气、乙炔不按规定存放和使用,无防震圈、瓶帽。

五、经考核合格的项目部安全员作为公司审查批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相关文件结合本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各类行为,履行监督管理、处罚和监督整改的职责。

六、对发生重伤、死亡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造成事故的责任者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理,公司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目标责任书的有关条款,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七、对安全综合评价达到标准化的工地和年底综合考核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火灾、无爆炸、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轻伤频率未超过标准的项目经理部及单位,公司在年终评比考核中予以表彰。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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