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

一、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概况

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是指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损失的犯罪。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确定在渎职犯罪案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罪名2个,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共计18种立案情形。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做到了标准具体,可操作性大大加强,充分发挥了我国刑法的威慑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式的变化,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现象频发,在第四届安全法制高层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组数据显示,2007 年7月至2009 年3 月,全国检察机关参与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3466 件,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371 人,其中玩忽职守1141 人。安全生产领域的渎职不仅会造成严重财产损失,还会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程度远远超过在其他领域发生的渎职犯罪。

二、安全生产渎职犯罪发生成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第四届安全法制高层论坛上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是导致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甚至与不法业主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另有相当一部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则是由于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如有的是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执法部门事前对存在的危险事故隐患置若罔闻,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除此之外,就目前安全生产渎职犯罪来说,涉及的原因比较多,既有体制机制层面问题,也有人员素质层面问题等等。

(一)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缺陷。

首先,在对一些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进行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管理部门即可以履行行政许可权、又可以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还可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如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即可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又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还可以对于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权和监督权集于一体,权力之间无法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势必会滋生渎职行为。其次,在安全生产领域,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的现象极为突出和普遍,如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具有,导致一些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有利益可图时争着干,重复处罚现象时有发生;一旦遇到承担责任,就相互推诿,最终出现执法盲区。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缺陷。

首先,除了安全生产基本法《安全生产法》外,我国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100多部,另外加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可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数量庞大,涉及面广,但为何还会出现安全事故及渎职犯罪频发?及其原因,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会出现新的形势,安全生产相关法还未涵盖的领域还有很多,部分法的内容与安全生产新形势脱节,导致一些执法人员的行为无法规制,给渎职犯罪留下空间;其次,法律法规给予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执法人员的主观意愿会左右执法行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这给执法人员留下8万元的自由裁量空间,空间中势必会隐藏一些渎职行为。

(三)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自身缺陷。

安全监管机构作为新组建的政府部门,执法人员的来源呈现多样化,这导致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无法有效地完成专业性较强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一些监管部门迫于人力、物力的局限,甚至将监管权力下放至街道、村委会等基层部门,而这些基层部门受到执法能力、执法条件以及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使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受这些因素影响,特别是在没有系统地掌握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情况下,执法人员不能深刻了解执法程序,对执法依据掌握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准确把握,导致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出现了不会执法、不敢执法、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等丑恶现象,直接导致了在执法过程中的渎职问题的发生。

三、预防安全生产渎职犯罪对策

(一)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管的认识。第一,加强勤政廉政、反腐倡廉教育。各级安全监察监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从思想上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安监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自觉做到勤政、廉政。第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具有安全生产法制宣传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发挥自身特长,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杜绝执法过程中的主观臆断,提倡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第三,加强专业知识的教育。为提高对监管工作的适岗能力,做到执法准确、规范,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教育,并将定期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严格考核,确保落实到位。第四、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新闻媒体对典型渎职犯罪要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和犯罪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创造一个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社会氛围。

(二) 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部门之间纵横交错,容易发生政出多门、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相互之间争权与推诿现象时有发生,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执法有序有效进、杜绝安全生产渎职行为极为必要。应加强立法,整合执法职能,理顺关系,实现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明确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对于同一事务的管理交由一个部门实施,如对于职业卫生的监管可以规定由某一部门管理,而不是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联合管理,以减少相互之间的推诿。

(三)加强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涉及领域庞大,相关部门皆具有一定的立法权限,法律法规之间在适用上的冲突时有发生,特别是行政文件数量大,难免不会遇到前后矛盾现象,这给安全生产执法带来困难,也为渎职行为提供空间,应当以行业为基准,及时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减少相互之间的冲突,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盲区,使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加强标准化建设。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标准化规范,量化执法行为指标,使执法工作有明确的标准,以此压缩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人员的主观影响,从制度层面打击渎职犯罪。

(四)加强监督,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力量打击渎职犯罪。

第一、重视和肯定公民、法人、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渎职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作用,可以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等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揭露渎职行为;第二,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都有人和组织监督,打开监督网,从源头预防渎职。第三、检察机关发挥对渎职行为检察职能,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联系与沟通,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提前介入检察。通过各界的有力监督,建立起庞大的预防安全生产渎职犯罪的网络机制,遏制和减少渎职犯罪的滋生蔓延。

一、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概况

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是指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损失的犯罪。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确定在渎职犯罪案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罪名2个,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共计18种立案情形。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做到了标准具体,可操作性大大加强,充分发挥了我国刑法的威慑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式的变化,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现象频发,在第四届安全法制高层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组数据显示,2007 年7月至2009 年3 月,全国检察机关参与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3466 件,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371 人,其中玩忽职守1141 人。安全生产领域的渎职不仅会造成严重财产损失,还会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程度远远超过在其他领域发生的渎职犯罪。

二、安全生产渎职犯罪发生成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第四届安全法制高层论坛上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是导致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甚至与不法业主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另有相当一部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则是由于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如有的是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执法部门事前对存在的危险事故隐患置若罔闻,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除此之外,就目前安全生产渎职犯罪来说,涉及的原因比较多,既有体制机制层面问题,也有人员素质层面问题等等。

(一)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缺陷。

首先,在对一些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进行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管理部门即可以履行行政许可权、又可以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还可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如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即可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又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还可以对于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权和监督权集于一体,权力之间无法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势必会滋生渎职行为。其次,在安全生产领域,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的现象极为突出和普遍,如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具有,导致一些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有利益可图时争着干,重复处罚现象时有发生;一旦遇到承担责任,就相互推诿,最终出现执法盲区。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缺陷。

首先,除了安全生产基本法《安全生产法》外,我国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100多部,另外加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可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数量庞大,涉及面广,但为何还会出现安全事故及渎职犯罪频发?及其原因,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会出现新的形势,安全生产相关法还未涵盖的领域还有很多,部分法的内容与安全生产新形势脱节,导致一些执法人员的行为无法规制,给渎职犯罪留下空间;其次,法律法规给予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执法人员的主观意愿会左右执法行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这给执法人员留下8万元的自由裁量空间,空间中势必会隐藏一些渎职行为。

(三)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自身缺陷。

安全监管机构作为新组建的政府部门,执法人员的来源呈现多样化,这导致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无法有效地完成专业性较强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一些监管部门迫于人力、物力的局限,甚至将监管权力下放至街道、村委会等基层部门,而这些基层部门受到执法能力、执法条件以及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使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受这些因素影响,特别是在没有系统地掌握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情况下,执法人员不能深刻了解执法程序,对执法依据掌握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准确把握,导致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出现了不会执法、不敢执法、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等丑恶现象,直接导致了在执法过程中的渎职问题的发生。

三、预防安全生产渎职犯罪对策

(一)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管的认识。第一,加强勤政廉政、反腐倡廉教育。各级安全监察监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从思想上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安监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自觉做到勤政、廉政。第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具有安全生产法制宣传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发挥自身特长,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杜绝执法过程中的主观臆断,提倡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第三,加强专业知识的教育。为提高对监管工作的适岗能力,做到执法准确、规范,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教育,并将定期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严格考核,确保落实到位。第四、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新闻媒体对典型渎职犯罪要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和犯罪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创造一个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社会氛围。

(二) 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部门之间纵横交错,容易发生政出多门、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相互之间争权与推诿现象时有发生,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执法有序有效进、杜绝安全生产渎职行为极为必要。应加强立法,整合执法职能,理顺关系,实现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明确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对于同一事务的管理交由一个部门实施,如对于职业卫生的监管可以规定由某一部门管理,而不是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联合管理,以减少相互之间的推诿。

(三)加强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涉及领域庞大,相关部门皆具有一定的立法权限,法律法规之间在适用上的冲突时有发生,特别是行政文件数量大,难免不会遇到前后矛盾现象,这给安全生产执法带来困难,也为渎职行为提供空间,应当以行业为基准,及时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减少相互之间的冲突,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盲区,使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加强标准化建设。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标准化规范,量化执法行为指标,使执法工作有明确的标准,以此压缩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人员的主观影响,从制度层面打击渎职犯罪。

(四)加强监督,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力量打击渎职犯罪。

第一、重视和肯定公民、法人、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渎职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作用,可以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等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揭露渎职行为;第二,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都有人和组织监督,打开监督网,从源头预防渎职。第三、检察机关发挥对渎职行为检察职能,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联系与沟通,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提前介入检察。通过各界的有力监督,建立起庞大的预防安全生产渎职犯罪的网络机制,遏制和减少渎职犯罪的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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