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一些思考
作者:邓小波 向宇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强制隔离戒毒逐渐代替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成为一种更为规范的戒毒方式时,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瘾君子”们却是谈“戒”色变,他们总是想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的束缚,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转变,这种转变的背后又究竟蕴藏着什么样的玄机。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原因;思考过去戒毒被界定为一种行政处罚,因此采取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方式进行处罚,现在的戒毒不再是一种强制性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单纯的社区矫治和治疗方法。①但随着强制隔离戒毒逐渐代替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成为一种更为规范的戒毒方式时,现实生活中的“瘾君子”们却是谈“戒”色变,有些人甚至置我国法律于不顾,不惜制造假案来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的出现?一、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1年12月20日,某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唐某于2011年10月13日因吸毒成瘾被该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就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其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2011年8月27日20时许,唐某窜至该县一卖水门市,见门市以及四周无人,遂起盗窃之念,在门市内四处翻动,并将烟柜旁的老式木抽屉内的棕色男式挎包拎走,挎包内有一黑色钱夹,钱夹内有现金1400元以及一张建行卡,总价值1400元,案发后失主未报案。 当该县检察院的检察官看到唐某这熟悉的名字时,心里一下子就想到该犯罪嫌疑人今年曾因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两次报捕到该检察院,检察院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这次他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这些反常的举动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通过仔细审查卷宗,检察官发现本案在案发时间、案发地点、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失主证言等方面存在很多疑点,带着疑问,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却一口咬定就是他偷了失主的包包。通过审查卷宗,检察官发现唐某所盗物品中有一张银行卡。通过对照片的仔细辨认,检察官抄下了银行卡卡号,同时第一时间和公安机关取得了联系,将疑问和计划告知了办案民警。第二天,从公安机关传来消息,这张银行卡不是失主的,而且在案发后也没有被注销,更让人意外的是这张卡的户主竟是将被盗物品交到公安机关的唐某的母亲!最后,通过检察官和公安民警做工作,失主道出了实情。原来是唐某为了逃避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和自己的母亲、亲戚自编自导这起盗窃案。三人的伎俩最终被检察院的检察官识破,12月27日,该县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某。目前,唐某仍在强制隔离戒毒中。为什么唐某要导演这起盗窃案,下面笔者将为你一一解开。二、原因剖析
社会在进步,制度在改进。当强制隔离戒毒代替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成为一种更为规范的戒毒方式时,其华丽的转身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同时也看到了背后的阴影。(一)强制隔离戒毒限制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解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首先就是用“强制”的方法将需要戒毒的人员“隔离”。《禁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即只要是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人身自由都会受到限制,虽然不如刑事拘留严格,但被戒毒的人员一般都与外界相隔离,无法亲人团聚,无法为家庭创收。人身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中最核心的权利,是其他一切自由和权利的基础,谁愿意失去自由呢?(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较长 我国《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从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强制隔离戒毒最短是一年,最长可达三年。(三)被逮捕或判刑可能会缩短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优先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戒毒人员被发现有其他犯罪行为时,就会停止强制隔离戒毒,转为刑事拘留或逮捕。而如果戒毒人员所犯罪行较轻时,法院就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缓刑,即使被判处实刑,时间也可能比强制隔离戒毒短。
案例中唐某为了早日摆脱强制隔离戒毒,才合谋自己的母亲与亲戚来制造了这起盗窃案。据统计,2012年1月至7月,该县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有49人,其中,有9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为其他犯罪事实,被报捕到该县检察院,占总人数的18.4%。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宁愿接受刑事处罚,也不愿意强制隔离戒毒,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还不够完善,还存在以下问题。三、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存在的问题
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三种戒毒措施之一,《禁毒法》中还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但由于社区戒毒才刚刚起步,很多措施都还不到位,这就造成了现实中,作为“后备军”的强制隔离戒毒变为了“主力军”,发挥着戒毒主体的作用。有学者说:“强制隔离戒毒是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延续和发展,在本质上没有多大改变”。②为什么会有以上的说法,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还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一)从限制人身自由来看
强制隔离戒毒和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没有多大区别,三种方法都会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从时间上来看,强制隔离戒毒甚至比强制戒毒还要严厉。我国《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而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可达三年。这么长的时间,不管是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会对戒毒人员造成不小的伤害。(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有效监督较差 我国《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做出,且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如果被决定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但《禁毒法》中却没有规定强
制隔离戒毒的监督机关,虽然被决定人不服可申请复议,甚至是诉讼,但现实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如何复议?如何诉讼?另一方面,强制隔离戒毒的人数也是公安机关的打击任务,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打击任务,滥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有效监督机关,很多戒毒人员是也是“有苦不知诉”“有冤无处诉”,这也导致了一些戒毒人员只有通过非法手段来摆脱强制隔离戒毒的痛苦。(三)实际效果不是很明显
虽然,强制隔离戒毒已不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戒毒方法,矫正方式,但其实际效果又如何呢?我们都知道能真正戒毒成功的人是非常少的,很多吸毒人员往往陷入了“吸毒—戒毒—吸毒”的循环模式当中。虽然《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但由于我国社区戒毒的发展尚不完善,很多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出去后,无人管理,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又会再次拿起毒品。
而那些因为有其他轻微犯罪行为而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犯罪嫌疑人,反而比其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获得自由,其戒毒效果如何?其复吸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四、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改进建议
强制隔离戒毒是社会的进步,她改变了过去以行政处罚来戒毒的历史,但其毕竟在我国起步不久,特别是在社区矫正尚不完善的今天,如何才能既最大限度的发挥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作用,又能真正达到让吸毒人员接触毒瘾的效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首先,强制隔离戒毒在时间上应更加科学,不会让戒毒人员反感,更不会想要通过制造假案来摆脱强制隔离戒毒。破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固定期限是还原戒毒的矫治、治疗性质的首要一步。③既然定性强制隔离戒毒不再是行政处罚,那就没必要规定一个固定的期限。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结合起来,共同完成帮助吸毒人员戒毒的任务。其次,对于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考虑暂停强制隔离戒毒,等其完成刑事诉讼程序后,如果还需要强制隔离戒毒治疗,则继续由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这样既能惩罚犯罪,保证法律的公平与公安,又能杜绝制造假案的情况发生。最后,在戒毒人员的亲属探视权、劳动报酬权、隐私权等方面能更加合理,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制隔离戒毒,“隔离”应是手段,“戒毒”才是目的,我们不能一味地将戒毒人员“隔离”了事,而不关心其是否能“戒毒”。
戒毒需要人性化的方法,而不是一味的将其隔离,断绝其与社会的联系;戒毒人员需要家庭的温暖、国家的支持和全社会的包容。希望我们有关部门以此次转变为契机,真正帮助吸毒人员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注释:
①赖隹文,吴情树.《我国强制隔离戒毒的制度检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5).
②曾文远.《我国戒毒制度的基本特点》,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1) .
有关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一些思考
作者:邓小波 向宇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强制隔离戒毒逐渐代替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成为一种更为规范的戒毒方式时,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瘾君子”们却是谈“戒”色变,他们总是想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的束缚,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转变,这种转变的背后又究竟蕴藏着什么样的玄机。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原因;思考过去戒毒被界定为一种行政处罚,因此采取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方式进行处罚,现在的戒毒不再是一种强制性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单纯的社区矫治和治疗方法。①但随着强制隔离戒毒逐渐代替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成为一种更为规范的戒毒方式时,现实生活中的“瘾君子”们却是谈“戒”色变,有些人甚至置我国法律于不顾,不惜制造假案来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的出现?一、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1年12月20日,某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唐某于2011年10月13日因吸毒成瘾被该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就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其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2011年8月27日20时许,唐某窜至该县一卖水门市,见门市以及四周无人,遂起盗窃之念,在门市内四处翻动,并将烟柜旁的老式木抽屉内的棕色男式挎包拎走,挎包内有一黑色钱夹,钱夹内有现金1400元以及一张建行卡,总价值1400元,案发后失主未报案。 当该县检察院的检察官看到唐某这熟悉的名字时,心里一下子就想到该犯罪嫌疑人今年曾因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两次报捕到该检察院,检察院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这次他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这些反常的举动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通过仔细审查卷宗,检察官发现本案在案发时间、案发地点、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失主证言等方面存在很多疑点,带着疑问,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却一口咬定就是他偷了失主的包包。通过审查卷宗,检察官发现唐某所盗物品中有一张银行卡。通过对照片的仔细辨认,检察官抄下了银行卡卡号,同时第一时间和公安机关取得了联系,将疑问和计划告知了办案民警。第二天,从公安机关传来消息,这张银行卡不是失主的,而且在案发后也没有被注销,更让人意外的是这张卡的户主竟是将被盗物品交到公安机关的唐某的母亲!最后,通过检察官和公安民警做工作,失主道出了实情。原来是唐某为了逃避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和自己的母亲、亲戚自编自导这起盗窃案。三人的伎俩最终被检察院的检察官识破,12月27日,该县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某。目前,唐某仍在强制隔离戒毒中。为什么唐某要导演这起盗窃案,下面笔者将为你一一解开。二、原因剖析
社会在进步,制度在改进。当强制隔离戒毒代替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成为一种更为规范的戒毒方式时,其华丽的转身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同时也看到了背后的阴影。(一)强制隔离戒毒限制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解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首先就是用“强制”的方法将需要戒毒的人员“隔离”。《禁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即只要是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人身自由都会受到限制,虽然不如刑事拘留严格,但被戒毒的人员一般都与外界相隔离,无法亲人团聚,无法为家庭创收。人身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中最核心的权利,是其他一切自由和权利的基础,谁愿意失去自由呢?(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较长 我国《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从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强制隔离戒毒最短是一年,最长可达三年。(三)被逮捕或判刑可能会缩短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优先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戒毒人员被发现有其他犯罪行为时,就会停止强制隔离戒毒,转为刑事拘留或逮捕。而如果戒毒人员所犯罪行较轻时,法院就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缓刑,即使被判处实刑,时间也可能比强制隔离戒毒短。
案例中唐某为了早日摆脱强制隔离戒毒,才合谋自己的母亲与亲戚来制造了这起盗窃案。据统计,2012年1月至7月,该县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有49人,其中,有9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为其他犯罪事实,被报捕到该县检察院,占总人数的18.4%。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宁愿接受刑事处罚,也不愿意强制隔离戒毒,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还不够完善,还存在以下问题。三、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存在的问题
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三种戒毒措施之一,《禁毒法》中还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但由于社区戒毒才刚刚起步,很多措施都还不到位,这就造成了现实中,作为“后备军”的强制隔离戒毒变为了“主力军”,发挥着戒毒主体的作用。有学者说:“强制隔离戒毒是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延续和发展,在本质上没有多大改变”。②为什么会有以上的说法,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还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一)从限制人身自由来看
强制隔离戒毒和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没有多大区别,三种方法都会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从时间上来看,强制隔离戒毒甚至比强制戒毒还要严厉。我国《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而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可达三年。这么长的时间,不管是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会对戒毒人员造成不小的伤害。(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有效监督较差 我国《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做出,且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如果被决定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但《禁毒法》中却没有规定强
制隔离戒毒的监督机关,虽然被决定人不服可申请复议,甚至是诉讼,但现实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如何复议?如何诉讼?另一方面,强制隔离戒毒的人数也是公安机关的打击任务,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打击任务,滥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有效监督机关,很多戒毒人员是也是“有苦不知诉”“有冤无处诉”,这也导致了一些戒毒人员只有通过非法手段来摆脱强制隔离戒毒的痛苦。(三)实际效果不是很明显
虽然,强制隔离戒毒已不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戒毒方法,矫正方式,但其实际效果又如何呢?我们都知道能真正戒毒成功的人是非常少的,很多吸毒人员往往陷入了“吸毒—戒毒—吸毒”的循环模式当中。虽然《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但由于我国社区戒毒的发展尚不完善,很多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出去后,无人管理,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又会再次拿起毒品。
而那些因为有其他轻微犯罪行为而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犯罪嫌疑人,反而比其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获得自由,其戒毒效果如何?其复吸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四、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改进建议
强制隔离戒毒是社会的进步,她改变了过去以行政处罚来戒毒的历史,但其毕竟在我国起步不久,特别是在社区矫正尚不完善的今天,如何才能既最大限度的发挥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作用,又能真正达到让吸毒人员接触毒瘾的效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首先,强制隔离戒毒在时间上应更加科学,不会让戒毒人员反感,更不会想要通过制造假案来摆脱强制隔离戒毒。破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固定期限是还原戒毒的矫治、治疗性质的首要一步。③既然定性强制隔离戒毒不再是行政处罚,那就没必要规定一个固定的期限。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结合起来,共同完成帮助吸毒人员戒毒的任务。其次,对于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考虑暂停强制隔离戒毒,等其完成刑事诉讼程序后,如果还需要强制隔离戒毒治疗,则继续由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这样既能惩罚犯罪,保证法律的公平与公安,又能杜绝制造假案的情况发生。最后,在戒毒人员的亲属探视权、劳动报酬权、隐私权等方面能更加合理,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制隔离戒毒,“隔离”应是手段,“戒毒”才是目的,我们不能一味地将戒毒人员“隔离”了事,而不关心其是否能“戒毒”。
戒毒需要人性化的方法,而不是一味的将其隔离,断绝其与社会的联系;戒毒人员需要家庭的温暖、国家的支持和全社会的包容。希望我们有关部门以此次转变为契机,真正帮助吸毒人员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注释:
①赖隹文,吴情树.《我国强制隔离戒毒的制度检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5).
②曾文远.《我国戒毒制度的基本特点》,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