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 程 合 同 书
(适用范围:住宅,酒楼,商铺,写字楼等中小工程)
发包方(甲方):
住所:
承包方(乙方):
住所:
公司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室内装饰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项目及承包范围:见《工程预算表》
1.4承包方式:半双包
1.5工程装修时间: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实际工
作日共 天。如甲方原因推迟开工时间,从正式开工日起算,合同工期共计 个日历天不变。
1.6工程预算总额:¥: 元。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注:此报价含税金)。
甲方变更设计方案或要求变更工程量,以双方签字的变更签证为准。对于
预算范围内未变更的工程甲方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于变更签证部分,甲方按变更签证单付款(工程变更项目在工程造价的5%范围内总价不变,超过5%按实际结算)
第二条 付款方式
2.1甲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包括预算范围内未变更的工程款,
也包括变更签证的工程款:
首期工程款为水电工程初步验收合格时付相应工程款的80%; 第二期工程款:装修到瓦工工程验收合格时付相应工程款的80%; 第三期工程款:装修到木工工程验收合格时付相应工程款的80%; 第四期工程款:装修到油漆工程及整体工程经甲方整体验收合 格后当天一次付清工程余款。
2.2在工程施工中甲方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合同规定时间)应向乙方支付应付
工程款总额的1‰的滞纳金,如逾期付款的时间达到5天,乙方可停工。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每拖欠尾款一天(从办理钥匙移交后的第一天起算)应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总额5‰的滞纳金。
2.3甲方必须到乙方公司办公地点,用支票或现金方式向乙方财务人员支付装
修款,不得将此款私自交给乙方所属施工人员,否则视为甲方未向乙方付款。特殊情况,必须经乙方财务人员同意,并办妥手续,交给乙方财务人员指定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双方义务
3.1 甲方义务:
(1)在开工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装修申报、审批手
续。并承担管理部门收取的装修押金、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垃圾统一清理费。
(2)提供设计图、及时配合乙方审核施工方案,并履行签字认同手续。
(3)甲方收到乙方施工人员提供的甲方所购材料明细单后组织供应。因甲方购买的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和必要的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项目增减或更改设计方案,必须与乙方工程监
理、设计人员商定后,并履行签字认可手续,不得与乙方派驻的施工队伍私自商定,否则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6)乙方已报价的工程项目,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甲方不得另请乙
方派驻的施工队伍以外的人员施工,否则,乙方可单方终止施工合同,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7)施工完毕,甲方应按实际施工项目及工程数量与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并
协助乙方到该房屋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取回出入证押金。
3.2 乙方义务:
(1)在办理装修申请及审批手续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证件,并承担该
房屋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向装修施工队收取的办证工本费。
(2)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遵守该房屋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装修管理规定。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3)在开工10天内设计绘制出所有的施工图,并经甲方签字认可。
(4)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所购买的材料清单,由于提供不及时而造成的时
间损失由乙方负责。
(5)由于不按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操作,造成的工
程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6)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好原有的应该保护好的设施,施工完毕后,认真
做好卫生工作,做到人走场清。
第四条 工期
4.1施工时间是根据工程量,施工工艺要求以及施工环境的影响而确定的(有
时也要考虑甲方对时间的要求)。当施工工期确定后,甲方要求提前竣工时,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期的相应费用。(可根据情况具体确定,并经双方签字认可)。
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另行提出条件(包括材料、供应审图
等)而影响施工时间,则工期顺延。
4.2因甲方原因造成设计方案变更。而使工程量增加,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
停电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工时不够或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
4.3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
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甲供材料不能及时、足量到位的,工期顺延。
4.4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如甲方延期付款时间超过5
天,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甲方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10%的违约金。
4.5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造成质
量不合标准返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且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每超期一天乙方必须支付工程款总额1‰的违约金。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数量及验收的约定
5.1工程质量按甲方审核并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图,施工工艺标准执行
(GB50327-2001)、工程验收标准执行(GB50210-2001)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中间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工程数量核实验收
手续,甲方在约定时间不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视为甲方认同验收合格。如甲方对此验收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与甲方进行复验,如复验合格,工程数量属实,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及由此造成停工损失和其它损失、工期顺延。如复验不合格、或工程数量不属实,复验造成的损
失由乙方负责
5.3乙方选用装饰材料时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严格按报价标准、设计要求、
并通过甲方审核认可后,迅速准确的将材料由乙方材料配送中心组织配送到工地。若甲方认可的材料与报价有价差,则与乙方委派的施工队长立即结清。如配送的材料与甲方认可的材料不相符,或有假材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已施工的可拆除。
5.4乙方须在竣工交房前7天,向甲方送交《工程质量整改征求意见》以便对
不合格的项目提前整改合格。
5.5工程竣工之后,乙方应及时送交《装饰施工竣工验收通知书》给甲方,甲
方自接到通知书3天内组织甲乙双方验收,并完成验收工程,核定实际工程数量,移交钥匙等工作。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视为甲方认同验收合格。
5.6工程数量按常规方法确定时,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则按《国家有关装修工
程量测算方法规定》在施工现场进行测算。
5.7工程即将竣工或竣工验收后,甲方要求乙方环保检测的,检测费由甲方承
担,甲方所有家具、复合地板、橱柜不得进场,否则视为检测达标,超标乙方不负责
5.8在甲方所有家具、复合地板、橱柜未进场前检测结果必须达到环保标准,
VOC0.5mg/m3 苯0.09mg/m3、游离甲醛0.08mg/m3,如超标由乙方负责整改治理,达到以上标准为止。
5.9甲方未经竣工或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
第六条 保修约定
6.1自竣工验收日起,甲方可凭乙方的保修凭证及工程施工合同和报价单,享
受两年免费保修(水电工程保修五年),和终身跟踪服务。
6.2乙方免费保修范围是指由乙方施工质量、乙方所购材料质量问题或加工工
艺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的维修,如不属于以上问题造成的维修,乙方将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金有特殊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除此之外:
如果一方违约未导致另一方解除合同,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 元。
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守约方及时通知违约方
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按总工程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7.2签订合同后、单方减少工程项目,由责任方按减少项目总款的10%向另一
方支付违约金。
7.3因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致使另一
方受到处罚或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4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
方负责。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
行完毕终止。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
TEL: 监督热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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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住宅,酒楼,商铺,写字楼等中小工程)
发包方(甲方):
住所:
承包方(乙方):
住所:
公司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室内装饰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项目及承包范围:见《工程预算表》
1.4承包方式:半双包
1.5工程装修时间: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实际工
作日共 天。如甲方原因推迟开工时间,从正式开工日起算,合同工期共计 个日历天不变。
1.6工程预算总额:¥: 元。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注:此报价含税金)。
甲方变更设计方案或要求变更工程量,以双方签字的变更签证为准。对于
预算范围内未变更的工程甲方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于变更签证部分,甲方按变更签证单付款(工程变更项目在工程造价的5%范围内总价不变,超过5%按实际结算)
第二条 付款方式
2.1甲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包括预算范围内未变更的工程款,
也包括变更签证的工程款:
首期工程款为水电工程初步验收合格时付相应工程款的80%; 第二期工程款:装修到瓦工工程验收合格时付相应工程款的80%; 第三期工程款:装修到木工工程验收合格时付相应工程款的80%; 第四期工程款:装修到油漆工程及整体工程经甲方整体验收合 格后当天一次付清工程余款。
2.2在工程施工中甲方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合同规定时间)应向乙方支付应付
工程款总额的1‰的滞纳金,如逾期付款的时间达到5天,乙方可停工。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每拖欠尾款一天(从办理钥匙移交后的第一天起算)应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总额5‰的滞纳金。
2.3甲方必须到乙方公司办公地点,用支票或现金方式向乙方财务人员支付装
修款,不得将此款私自交给乙方所属施工人员,否则视为甲方未向乙方付款。特殊情况,必须经乙方财务人员同意,并办妥手续,交给乙方财务人员指定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双方义务
3.1 甲方义务:
(1)在开工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装修申报、审批手
续。并承担管理部门收取的装修押金、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垃圾统一清理费。
(2)提供设计图、及时配合乙方审核施工方案,并履行签字认同手续。
(3)甲方收到乙方施工人员提供的甲方所购材料明细单后组织供应。因甲方购买的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和必要的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项目增减或更改设计方案,必须与乙方工程监
理、设计人员商定后,并履行签字认可手续,不得与乙方派驻的施工队伍私自商定,否则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6)乙方已报价的工程项目,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甲方不得另请乙
方派驻的施工队伍以外的人员施工,否则,乙方可单方终止施工合同,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7)施工完毕,甲方应按实际施工项目及工程数量与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并
协助乙方到该房屋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取回出入证押金。
3.2 乙方义务:
(1)在办理装修申请及审批手续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证件,并承担该
房屋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向装修施工队收取的办证工本费。
(2)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遵守该房屋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装修管理规定。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3)在开工10天内设计绘制出所有的施工图,并经甲方签字认可。
(4)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所购买的材料清单,由于提供不及时而造成的时
间损失由乙方负责。
(5)由于不按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操作,造成的工
程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6)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好原有的应该保护好的设施,施工完毕后,认真
做好卫生工作,做到人走场清。
第四条 工期
4.1施工时间是根据工程量,施工工艺要求以及施工环境的影响而确定的(有
时也要考虑甲方对时间的要求)。当施工工期确定后,甲方要求提前竣工时,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期的相应费用。(可根据情况具体确定,并经双方签字认可)。
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另行提出条件(包括材料、供应审图
等)而影响施工时间,则工期顺延。
4.2因甲方原因造成设计方案变更。而使工程量增加,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
停电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工时不够或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
4.3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
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甲供材料不能及时、足量到位的,工期顺延。
4.4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如甲方延期付款时间超过5
天,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甲方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10%的违约金。
4.5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造成质
量不合标准返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且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每超期一天乙方必须支付工程款总额1‰的违约金。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数量及验收的约定
5.1工程质量按甲方审核并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图,施工工艺标准执行
(GB50327-2001)、工程验收标准执行(GB50210-2001)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中间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工程数量核实验收
手续,甲方在约定时间不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视为甲方认同验收合格。如甲方对此验收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与甲方进行复验,如复验合格,工程数量属实,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及由此造成停工损失和其它损失、工期顺延。如复验不合格、或工程数量不属实,复验造成的损
失由乙方负责
5.3乙方选用装饰材料时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严格按报价标准、设计要求、
并通过甲方审核认可后,迅速准确的将材料由乙方材料配送中心组织配送到工地。若甲方认可的材料与报价有价差,则与乙方委派的施工队长立即结清。如配送的材料与甲方认可的材料不相符,或有假材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已施工的可拆除。
5.4乙方须在竣工交房前7天,向甲方送交《工程质量整改征求意见》以便对
不合格的项目提前整改合格。
5.5工程竣工之后,乙方应及时送交《装饰施工竣工验收通知书》给甲方,甲
方自接到通知书3天内组织甲乙双方验收,并完成验收工程,核定实际工程数量,移交钥匙等工作。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视为甲方认同验收合格。
5.6工程数量按常规方法确定时,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则按《国家有关装修工
程量测算方法规定》在施工现场进行测算。
5.7工程即将竣工或竣工验收后,甲方要求乙方环保检测的,检测费由甲方承
担,甲方所有家具、复合地板、橱柜不得进场,否则视为检测达标,超标乙方不负责
5.8在甲方所有家具、复合地板、橱柜未进场前检测结果必须达到环保标准,
VOC0.5mg/m3 苯0.09mg/m3、游离甲醛0.08mg/m3,如超标由乙方负责整改治理,达到以上标准为止。
5.9甲方未经竣工或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
第六条 保修约定
6.1自竣工验收日起,甲方可凭乙方的保修凭证及工程施工合同和报价单,享
受两年免费保修(水电工程保修五年),和终身跟踪服务。
6.2乙方免费保修范围是指由乙方施工质量、乙方所购材料质量问题或加工工
艺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的维修,如不属于以上问题造成的维修,乙方将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金有特殊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除此之外:
如果一方违约未导致另一方解除合同,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 元。
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守约方及时通知违约方
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按总工程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7.2签订合同后、单方减少工程项目,由责任方按减少项目总款的10%向另一
方支付违约金。
7.3因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致使另一
方受到处罚或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4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
方负责。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
行完毕终止。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
TEL: 监督热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