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老人入住协议
甲方:
乙方:(住养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原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丙方:(托 养 人:亲属或本市担保人)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乙方为安享晚年,自愿入住甲方休养。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方行为,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就乙方入住甲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如需继续入住,经甲方评估,双方同意,可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协议。如需按季或短期托老的,甲方根据床位情况与乙方、丙方协商解决。
二、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和健康查体结果确定乙方的护理等级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入住 房间 床,按如下标准收取费用。
1、基本费用
(1)床位费每月 元;
(2)伙食费每月 元;
(3)一次性缴纳预收款(备用金) 元(不计息,乙方终止住养时扣除尚未缴纳的费用后如数退还);
(4)一次性缴纳床上用品和生活及日用品购臵费 元(床上用品和生活及日用品协议终止离开中心时带走);
(5)冬季收取取暖费每月 元;
(6)其他另行约定的服务收费 元。
2、乙方首月入住的费用按实际天数结算,次月起按月结算,乙方住养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费用,超过15天的,按全月缴纳费用。乙方(或丙方)必须在每月的1——5日缴清当月费用。乙方也可与甲方协商其他付费办法。
3、若乙方因故暂时中断住养,保留床位的中断时间2日内不退任何费用,超过3日的,只退还第3日开始的伙食费。
4、如乙方因病住院,丙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中断手续,如不办理中断住养手续,只退还伙食费,其他费用必须全部缴纳,退还的费用从乙方办理手续之日计算时间。
5、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取。
6、乙方损坏甲方物品,应照价赔偿。
7、乙方违反己方义务,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或损失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负担,甲方随时收取。
三、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生活、餐饮、护理及文化娱乐服务,保证居住设施的安全及环境卫生,并对其工作人员的服务失职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负责。
2、甲方为乙方打水、备餐、分餐(特殊情况如乙方生病,根据医嘱单独配餐,可送餐入室),协助整理床上用品,整理桌面、窗台、地面、卫生间,日常为乙方清洗衣物(不含内衣),床单每周清洗一次。
3、甲方定期帮助老人理发、修剪指甲、更换衣物。
4、由甲方聘请大夫定期为乙方进行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医疗护理服务,乙方也可自主选择其他医院治疗。
5、图书阅览室、棋牌室、健身室等文体设施在工作日内对乙方开放,乙方根据自身情况或遵医嘱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健身体能锻炼。
6、乙方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甲方认为有必要变更乙方的护理等级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体检,根据体检结果重新确定护理等级及收费标准,并在确定结果后对乙方的居室进行调整。
7、甲方经常组织乙方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开展文体活动。帮助乙方协调处理好与其他住养老人之间的关系,但乙方因个人不适当行为造成的损伤,甲方不承担责任。
8、甲方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帮助乙方进行心理调试,定期组织乙方体检,一旦乙方在中心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迅速与医院取得联系,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性治疗,安全性约束措施等,甲方聘请的大夫有紧急处臵权。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老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老人意外伤害。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甲方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9、甲方不对乙方提供一对一服务,若甲方无过错,则不对乙方在室内外摔伤、跌伤等意外伤害承担责任。
10、甲方不对乙方因非甲方提供的用品、用具、食物、药物等引发的事故、疾病承担责任。
11、甲方应尊重乙方,组织卫生安全检查等,应尊重乙方的个人隐私。
甲方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或接待参观访问时,享有包括乙方在内影像的拍摄权和影像资料的著作权,可自由发表与使用。
12、甲方只提供由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不负责乙方个人事务的处理。甲方不承担监护人之法定义务,不对乙方的行为(包括救灾、抢险、避险)承担连带责任,不对乙方在中心外的行为负责。对乙方提出的其他服务要求,由本协议三方另行协商,并
四、乙方、丙方的责任
1、入住前乙方(或丙方)要如实向甲方反映老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饮食爱好、生活习惯、既往病史等,如有隐瞒,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
2、乙方和丙方应按约定的期限交纳各种费用,逾期交费的按每天3%计算收取滞纳金。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抢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3、乙方在患病治疗期间应遵守医嘱,配合治疗。若不同意甲方合作医院医务人员的治疗建议,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告知甲方。书面告知应当由有权做出决定的人签名。
4、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如发生突发性疾病,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照管,若因丙方拖延时间等原因造成不良后订立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附件。
果,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患病,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5、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因疾病及其他原因出现精神异常或产生情绪异常激动、狂躁不安、产生幻觉、神志恍惚等症状时,甲方有权采用约束性安全措施并通知丙方,丙方应在积极配合甲方的同时及时带乙方去医院治疗,如丙方拖拉延误病情或乙方因上述症状严重导致出现自伤自残行为及危及他人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劝乙方外出治疗,并由乙方(或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6、乙方入院治疗后再回甲方时,必须由乙方(或丙方)事先与甲方联系,并如实向甲方反映病情,应甲方要求提供病历诊断书,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回甲方,否则甲方拒绝接受乙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由乙方(或丙方)负责。
7、乙方(或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护理等级的通知后,如有异议,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乙方(或丙方)应按变更后的护理等级支付相应费用。
8、乙方外出应遵守甲方的登记管理制度。外出及返回时应在甲方值班室向当日值班人员进行登记。甲方对乙方在甲方之外出现的问题不承担责任。
9、丙方若要求接乙方外出暂住,需征得甲方同意,外出暂住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应听从服务人员的管理,如擅自行动造成后果,概由乙方(或丙方)自负。
1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持室内干净整洁,节约用电、用水,爱护甲方财物和他人财物,损坏者须照价赔偿。
12、乙方有对甲方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和对服务人员予以尊重的义务,提出批评与建议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散布与事实不符的言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服务质量、态度提出意见、批评或投诉。
13、丙方应告知丙方或乙方的亲友,来甲方看望乙方时,凡年龄超过70周岁以上者必须在家人的陪同下,如发生一切后果责任由丙方负责。
14、丙方认为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需要为乙方提供外配药物,丙方为乙方选用药品或可能影响乙方健康的其他物品,若委托甲方服务人员协助,应向甲方医生出具有效病历或医疗单位的证明,经甲方医生同意后方可使用。但甲方对乙方使用外配药物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不负责任。如乙方所需药品中断,甲方不负责向丙方催药,丙方应对乙方因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15、丙方应经常探望乙方予以精神慰藉,并有权对甲方的服务进行监督,若乙方遇到有思想、生活或医疗上的问题,需要丙方协助时,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赶到,共同协商处理,否则,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16、丙方的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和指定居所地变更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7、乙方应与其他住养人员和睦相处,住养人之间因非甲方原因产生的纠纷及由此引发的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8、乙方在甲方居住期间,有接受或拒绝参观采访的权利。如新闻采访的内容涉及到甲方工作时,应告知甲方,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19、乙方应自行处理个人事务,但遇到困难时,可请求甲方协助,在甲方服务范围之外的,乙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20、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按中心规定组织的安全和卫生检查。
21、乙方不得在甲方所辖区域内从事传销、推销活动。
22、丙方对向乙方提供的用具、食品、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23、丙方须对乙方负担的费用或赔偿负有连带责任。
五、三方安全义务
1、甲方建有来客探视登记制度,外人入内及离开时均需自觉登记,即使乙方亲自带入,如甲方认为需要仍应进行登记。
2、乙方的房间属于私人空间,除非甲方提供的设施状况不良造成的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不对乙方在丙方或乙方其他亲属探视期间发生的伤害承担责任。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臵甲方已配设施之外的其他设备。
5、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私有财物,如有丢失,甲方根据乙方的报告积极协助查找,重大失窃案件请求公安部门侦破,甲方不承担失窃案件的赔偿责任。
6、乙方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均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安排,否则甲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1)会见可能有纠纷的客人;
(2)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
(3)对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护理内容,说明范围并不限于入住前查
体的结果;
(4)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小物品时有疑问;
(5)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
(6)不顾甲方的劝告和警示;
(7)其他应向甲方说明的情况。
7、甲方为乙方安全,有权劝阻乙方参与某项文体活动或服务,如乙方坚持参与,须乙方及丙方的共同同意,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
8、甲方定期组织乙方查体,乙方不愿参加的,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
9、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
10、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间病情加重、突发或新发疾病,甲方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丙方,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甲方不承担由于丙方延误引发的责任。
11、在乙方需送医院就诊时,甲方应通知丙方。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延误治疗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已达到不能自理者,丙方应及时联系转院或甲方协助联系转院。仍坚持留在甲方处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12、甲方不承担不可抗力对乙方造成的责任。
13、乙方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应服从甲方对护理等级的调整。如不服从安排视为自愿解除协议,若因此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14、非甲方原因突发停水、停电造成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15、乙方在甲方居住期间引发伤害事故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6、甲方仅对已发现的乙方的精神和身体状况可能发生的危险负有口头或书面方式警示乙方或通知丙方的义务。
甲方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向乙方及亲属明确警示后,不对乙方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乙方住养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1)患有肿瘤的;(2)患传染性疾病的;(3)患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或危及他人健康的;(4)患有心血管疾病,如急性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危险期、心力衰竭、不稳定性心绞痛等;
(5)脑溢血、心脑严重供血不足的;(6)患老年痴呆症、癫痫影响他人的;(7)患严重皮肤病的;(8)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9)不适应集体生活的;(10)未按时缴纳费用的;(11)有自杀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12)乙方或丙方隐瞒病史,影响护理的;(13)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入住的。
2、乙方(或丙方)不遵守甲方有关规定,不听从管理或无理取闹,
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3、本着入住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乙方(或丙方)有权要求随时出院。
4、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
5、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当月的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6、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按收费标准一条发生的赔偿金。
七、其他约定
1、乙方入住甲方时患有 疾病(详见入院病史说明),由于乙方年事已高,病情变化大,因此,丙方应有对乙方
生活易发生意外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的足够认识,丙方须尊重现实和临床医嘱,若乙方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丙方应承担善后事宜及一切费用,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受丙方委托接受乙方在甲方住养,甲方对乙方不提供一对一陪护人员的专门服务,因此,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因乙方自身生理因素
或心理因素而产生意外(自伤、自残、自杀或他伤、他残)其后果(责任)由丙方或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并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第一期费用后生效。
4、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方以前所签协议废止。
5、对三方约定的护理标准等级以及护理标准等级的收费标准等事项,三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三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各方仍需履行本协议。
特别提示:乙方、丙方应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及相关附件,并就条款内容向甲方详细了解,在此前提下,乙方、丙方对所有文本内容已充分理解并依公平原则签署本协议。
11
协议编号:
老人入住协议
甲方:
乙方:(住养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原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丙方:(托 养 人:亲属或本市担保人)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乙方为安享晚年,自愿入住甲方休养。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方行为,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就乙方入住甲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如需继续入住,经甲方评估,双方同意,可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协议。如需按季或短期托老的,甲方根据床位情况与乙方、丙方协商解决。
二、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和健康查体结果确定乙方的护理等级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入住 房间 床,按如下标准收取费用。
1、基本费用
(1)床位费每月 元;
(2)伙食费每月 元;
(3)一次性缴纳预收款(备用金) 元(不计息,乙方终止住养时扣除尚未缴纳的费用后如数退还);
(4)一次性缴纳床上用品和生活及日用品购臵费 元(床上用品和生活及日用品协议终止离开中心时带走);
(5)冬季收取取暖费每月 元;
(6)其他另行约定的服务收费 元。
2、乙方首月入住的费用按实际天数结算,次月起按月结算,乙方住养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费用,超过15天的,按全月缴纳费用。乙方(或丙方)必须在每月的1——5日缴清当月费用。乙方也可与甲方协商其他付费办法。
3、若乙方因故暂时中断住养,保留床位的中断时间2日内不退任何费用,超过3日的,只退还第3日开始的伙食费。
4、如乙方因病住院,丙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中断手续,如不办理中断住养手续,只退还伙食费,其他费用必须全部缴纳,退还的费用从乙方办理手续之日计算时间。
5、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取。
6、乙方损坏甲方物品,应照价赔偿。
7、乙方违反己方义务,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或损失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负担,甲方随时收取。
三、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生活、餐饮、护理及文化娱乐服务,保证居住设施的安全及环境卫生,并对其工作人员的服务失职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负责。
2、甲方为乙方打水、备餐、分餐(特殊情况如乙方生病,根据医嘱单独配餐,可送餐入室),协助整理床上用品,整理桌面、窗台、地面、卫生间,日常为乙方清洗衣物(不含内衣),床单每周清洗一次。
3、甲方定期帮助老人理发、修剪指甲、更换衣物。
4、由甲方聘请大夫定期为乙方进行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医疗护理服务,乙方也可自主选择其他医院治疗。
5、图书阅览室、棋牌室、健身室等文体设施在工作日内对乙方开放,乙方根据自身情况或遵医嘱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健身体能锻炼。
6、乙方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甲方认为有必要变更乙方的护理等级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体检,根据体检结果重新确定护理等级及收费标准,并在确定结果后对乙方的居室进行调整。
7、甲方经常组织乙方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开展文体活动。帮助乙方协调处理好与其他住养老人之间的关系,但乙方因个人不适当行为造成的损伤,甲方不承担责任。
8、甲方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帮助乙方进行心理调试,定期组织乙方体检,一旦乙方在中心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迅速与医院取得联系,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性治疗,安全性约束措施等,甲方聘请的大夫有紧急处臵权。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老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老人意外伤害。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甲方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9、甲方不对乙方提供一对一服务,若甲方无过错,则不对乙方在室内外摔伤、跌伤等意外伤害承担责任。
10、甲方不对乙方因非甲方提供的用品、用具、食物、药物等引发的事故、疾病承担责任。
11、甲方应尊重乙方,组织卫生安全检查等,应尊重乙方的个人隐私。
甲方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或接待参观访问时,享有包括乙方在内影像的拍摄权和影像资料的著作权,可自由发表与使用。
12、甲方只提供由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不负责乙方个人事务的处理。甲方不承担监护人之法定义务,不对乙方的行为(包括救灾、抢险、避险)承担连带责任,不对乙方在中心外的行为负责。对乙方提出的其他服务要求,由本协议三方另行协商,并
四、乙方、丙方的责任
1、入住前乙方(或丙方)要如实向甲方反映老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饮食爱好、生活习惯、既往病史等,如有隐瞒,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
2、乙方和丙方应按约定的期限交纳各种费用,逾期交费的按每天3%计算收取滞纳金。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抢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3、乙方在患病治疗期间应遵守医嘱,配合治疗。若不同意甲方合作医院医务人员的治疗建议,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告知甲方。书面告知应当由有权做出决定的人签名。
4、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如发生突发性疾病,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照管,若因丙方拖延时间等原因造成不良后订立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附件。
果,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患病,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5、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因疾病及其他原因出现精神异常或产生情绪异常激动、狂躁不安、产生幻觉、神志恍惚等症状时,甲方有权采用约束性安全措施并通知丙方,丙方应在积极配合甲方的同时及时带乙方去医院治疗,如丙方拖拉延误病情或乙方因上述症状严重导致出现自伤自残行为及危及他人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劝乙方外出治疗,并由乙方(或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6、乙方入院治疗后再回甲方时,必须由乙方(或丙方)事先与甲方联系,并如实向甲方反映病情,应甲方要求提供病历诊断书,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回甲方,否则甲方拒绝接受乙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由乙方(或丙方)负责。
7、乙方(或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护理等级的通知后,如有异议,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乙方(或丙方)应按变更后的护理等级支付相应费用。
8、乙方外出应遵守甲方的登记管理制度。外出及返回时应在甲方值班室向当日值班人员进行登记。甲方对乙方在甲方之外出现的问题不承担责任。
9、丙方若要求接乙方外出暂住,需征得甲方同意,外出暂住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应听从服务人员的管理,如擅自行动造成后果,概由乙方(或丙方)自负。
1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持室内干净整洁,节约用电、用水,爱护甲方财物和他人财物,损坏者须照价赔偿。
12、乙方有对甲方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和对服务人员予以尊重的义务,提出批评与建议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散布与事实不符的言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服务质量、态度提出意见、批评或投诉。
13、丙方应告知丙方或乙方的亲友,来甲方看望乙方时,凡年龄超过70周岁以上者必须在家人的陪同下,如发生一切后果责任由丙方负责。
14、丙方认为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需要为乙方提供外配药物,丙方为乙方选用药品或可能影响乙方健康的其他物品,若委托甲方服务人员协助,应向甲方医生出具有效病历或医疗单位的证明,经甲方医生同意后方可使用。但甲方对乙方使用外配药物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不负责任。如乙方所需药品中断,甲方不负责向丙方催药,丙方应对乙方因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15、丙方应经常探望乙方予以精神慰藉,并有权对甲方的服务进行监督,若乙方遇到有思想、生活或医疗上的问题,需要丙方协助时,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赶到,共同协商处理,否则,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16、丙方的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和指定居所地变更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7、乙方应与其他住养人员和睦相处,住养人之间因非甲方原因产生的纠纷及由此引发的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8、乙方在甲方居住期间,有接受或拒绝参观采访的权利。如新闻采访的内容涉及到甲方工作时,应告知甲方,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19、乙方应自行处理个人事务,但遇到困难时,可请求甲方协助,在甲方服务范围之外的,乙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20、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按中心规定组织的安全和卫生检查。
21、乙方不得在甲方所辖区域内从事传销、推销活动。
22、丙方对向乙方提供的用具、食品、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23、丙方须对乙方负担的费用或赔偿负有连带责任。
五、三方安全义务
1、甲方建有来客探视登记制度,外人入内及离开时均需自觉登记,即使乙方亲自带入,如甲方认为需要仍应进行登记。
2、乙方的房间属于私人空间,除非甲方提供的设施状况不良造成的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不对乙方在丙方或乙方其他亲属探视期间发生的伤害承担责任。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臵甲方已配设施之外的其他设备。
5、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私有财物,如有丢失,甲方根据乙方的报告积极协助查找,重大失窃案件请求公安部门侦破,甲方不承担失窃案件的赔偿责任。
6、乙方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均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安排,否则甲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1)会见可能有纠纷的客人;
(2)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
(3)对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护理内容,说明范围并不限于入住前查
体的结果;
(4)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小物品时有疑问;
(5)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
(6)不顾甲方的劝告和警示;
(7)其他应向甲方说明的情况。
7、甲方为乙方安全,有权劝阻乙方参与某项文体活动或服务,如乙方坚持参与,须乙方及丙方的共同同意,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
8、甲方定期组织乙方查体,乙方不愿参加的,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
9、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
10、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间病情加重、突发或新发疾病,甲方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丙方,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甲方不承担由于丙方延误引发的责任。
11、在乙方需送医院就诊时,甲方应通知丙方。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延误治疗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已达到不能自理者,丙方应及时联系转院或甲方协助联系转院。仍坚持留在甲方处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12、甲方不承担不可抗力对乙方造成的责任。
13、乙方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应服从甲方对护理等级的调整。如不服从安排视为自愿解除协议,若因此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14、非甲方原因突发停水、停电造成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15、乙方在甲方居住期间引发伤害事故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6、甲方仅对已发现的乙方的精神和身体状况可能发生的危险负有口头或书面方式警示乙方或通知丙方的义务。
甲方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向乙方及亲属明确警示后,不对乙方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乙方住养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1)患有肿瘤的;(2)患传染性疾病的;(3)患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或危及他人健康的;(4)患有心血管疾病,如急性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危险期、心力衰竭、不稳定性心绞痛等;
(5)脑溢血、心脑严重供血不足的;(6)患老年痴呆症、癫痫影响他人的;(7)患严重皮肤病的;(8)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9)不适应集体生活的;(10)未按时缴纳费用的;(11)有自杀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12)乙方或丙方隐瞒病史,影响护理的;(13)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入住的。
2、乙方(或丙方)不遵守甲方有关规定,不听从管理或无理取闹,
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3、本着入住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乙方(或丙方)有权要求随时出院。
4、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
5、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当月的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6、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按收费标准一条发生的赔偿金。
七、其他约定
1、乙方入住甲方时患有 疾病(详见入院病史说明),由于乙方年事已高,病情变化大,因此,丙方应有对乙方
生活易发生意外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的足够认识,丙方须尊重现实和临床医嘱,若乙方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丙方应承担善后事宜及一切费用,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受丙方委托接受乙方在甲方住养,甲方对乙方不提供一对一陪护人员的专门服务,因此,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因乙方自身生理因素
或心理因素而产生意外(自伤、自残、自杀或他伤、他残)其后果(责任)由丙方或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并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第一期费用后生效。
4、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方以前所签协议废止。
5、对三方约定的护理标准等级以及护理标准等级的收费标准等事项,三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三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各方仍需履行本协议。
特别提示:乙方、丙方应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及相关附件,并就条款内容向甲方详细了解,在此前提下,乙方、丙方对所有文本内容已充分理解并依公平原则签署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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