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费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费用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
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服务,结合公司车辆管理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和《费用报
销规定》的相关条款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公务用车和生产经营用车的
费用管理,包括公车及私车公用。
第四条 公司公车指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用于公司公务
活动或经营业务活动的机动车辆。私车公用指由于公司因公务活动或经营业务活动需要,在公车不足的情况下,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将私车用于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 公车费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公车严格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进行
管理。公车只能用于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公车转让、出售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公车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公车使用产生的燃料
费、机油费、维护保养费、道路通行费、修理费、停车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第七条 公车费用报销程序:由车辆管理责任人填写费
用报销单,车辆行驶记录,经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核算的财务人员审核,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批后,交财务部审核报销。
第八条 公司统一定点修理厂对公车进行维修、保养;
行驶途中的因突发情况进行的小检修、加气、补胎等,可就近进行维修。
第九条 公司与定点修理厂签订汽车维修合同,按月进
行结算。修理费发票必须附有材料及工时清单。
第十条 车辆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登记汽车使用台账及费
用台账。汽车费用按月进行结算、报销。
第三章 私车公用管理
第十一条 私车公用分别按经营业务用车和管理工作用
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私车用于经营业务,主要指业务员在本部门
公车不足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私车进行公司业务。由业务员与公司签订《汽车租用协议》,规定车辆使用的责权范围。私车公用的车辆的所有人必须是与公司签订《汽车租用协议》
的员工本人。
第十三条 经营业务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范围为燃料费、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第十四条 经营业务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后,按月汇总从业务提成中等额扣减。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车不足,由于管理工作的需要,将私车用于公务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或以上级别同意,可予报销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燃料费、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第十六条 私车公用报销程序:由车辆使用人填写费用报销单、车辆行驶记录,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批后,交财务部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私车公用报销标准:按每公里0.9元报销燃料费,通行费、停车费按次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中用车量比较稳定,且公司未配备公车的部门可考虑固定使用办事人员私车,每月按定额报销汽车使用费,报销额度由用车部门会同行政部、财务部核定,逐级报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公司高管用车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为高管人员配备车辆的,按公车使用进
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未为高管人员配备车辆的,由车辆使用人与公司签订《汽车租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责权。
第二十一条 高管使用车辆费用报销范围比照公车费用报销范围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管离任不再担任高管职务的,不再报销高管汽车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管特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财务总监、监事、董事会秘书、董事、正副监事会主席、正副董事长以及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五章 禁止性条款
第二十四条 车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车辆因违规违法所产生的事故责任一律由责任人本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报销的费用范围:投保后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偿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允许报销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车辆费用每月报销一次,集中于每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汽车费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费用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
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服务,结合公司车辆管理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和《费用报
销规定》的相关条款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公务用车和生产经营用车的
费用管理,包括公车及私车公用。
第四条 公司公车指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用于公司公务
活动或经营业务活动的机动车辆。私车公用指由于公司因公务活动或经营业务活动需要,在公车不足的情况下,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将私车用于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 公车费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公车严格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进行
管理。公车只能用于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公车转让、出售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公车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公车使用产生的燃料
费、机油费、维护保养费、道路通行费、修理费、停车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第七条 公车费用报销程序:由车辆管理责任人填写费
用报销单,车辆行驶记录,经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核算的财务人员审核,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批后,交财务部审核报销。
第八条 公司统一定点修理厂对公车进行维修、保养;
行驶途中的因突发情况进行的小检修、加气、补胎等,可就近进行维修。
第九条 公司与定点修理厂签订汽车维修合同,按月进
行结算。修理费发票必须附有材料及工时清单。
第十条 车辆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登记汽车使用台账及费
用台账。汽车费用按月进行结算、报销。
第三章 私车公用管理
第十一条 私车公用分别按经营业务用车和管理工作用
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私车用于经营业务,主要指业务员在本部门
公车不足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私车进行公司业务。由业务员与公司签订《汽车租用协议》,规定车辆使用的责权范围。私车公用的车辆的所有人必须是与公司签订《汽车租用协议》
的员工本人。
第十三条 经营业务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范围为燃料费、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第十四条 经营业务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后,按月汇总从业务提成中等额扣减。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车不足,由于管理工作的需要,将私车用于公务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或以上级别同意,可予报销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燃料费、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第十六条 私车公用报销程序:由车辆使用人填写费用报销单、车辆行驶记录,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批后,交财务部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私车公用报销标准:按每公里0.9元报销燃料费,通行费、停车费按次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中用车量比较稳定,且公司未配备公车的部门可考虑固定使用办事人员私车,每月按定额报销汽车使用费,报销额度由用车部门会同行政部、财务部核定,逐级报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公司高管用车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为高管人员配备车辆的,按公车使用进
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未为高管人员配备车辆的,由车辆使用人与公司签订《汽车租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责权。
第二十一条 高管使用车辆费用报销范围比照公车费用报销范围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管离任不再担任高管职务的,不再报销高管汽车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管特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财务总监、监事、董事会秘书、董事、正副监事会主席、正副董事长以及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五章 禁止性条款
第二十四条 车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车辆因违规违法所产生的事故责任一律由责任人本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报销的费用范围:投保后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偿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允许报销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车辆费用每月报销一次,集中于每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