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新峰建筑工程部
负责人: 尹镇权
委托代理人: 尹健荣
请求事项:
对票号为31300051/32282479,票面金额人民币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作出除权判决。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不慎将持有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该汇票的号码31300051/32282479,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6日、出票人为台州市黄岩红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市黄岩奥杰模塑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台州市黄岩奥杰模塑有限公司,付款人为台州银行。
申请人已于2015年7月14日向贵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贵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在《人民日报》进行了公告。现公告期限已届满,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特依法提出申请,请贵院对该汇票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汇票支付人请求支付。请予准许。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江门市蓬江区新峰建筑工程部 2015年8月28日
除权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新峰建筑工程部
负责人: 尹镇权
委托代理人: 尹健荣
请求事项:
对票号为31300051/32282479,票面金额人民币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作出除权判决。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不慎将持有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该汇票的号码31300051/32282479,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6日、出票人为台州市黄岩红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市黄岩奥杰模塑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台州市黄岩奥杰模塑有限公司,付款人为台州银行。
申请人已于2015年7月14日向贵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贵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在《人民日报》进行了公告。现公告期限已届满,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特依法提出申请,请贵院对该汇票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汇票支付人请求支付。请予准许。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江门市蓬江区新峰建筑工程部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