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以律己的前提途径和目标

作者:刘诗富  网站编辑:李爱玲  责任编辑:梁齐勇  来源:前线网——《前线》  日期:2015-12-07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这为我们严以律己指明了努力方向、传授了重要方法、提供了基本遵循。“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是严以律己的前提和基础;“慎独慎微、勤于自省”是严以律己的途径和方式;“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是严以律己的目标和结果。

“心存敬畏、手握戒尺”——严以律己的前提和基础

核心是“敬畏”一词。敬畏同时包含尊敬和畏惧两种情感,两者相辅相成,因敬生畏,因畏致敬。明代方孝孺曾说:“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一个人特别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如果毫无敬畏之心,就会连最基本的规矩、最起码的道德都不讲,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丧失为人处事、干事创业、从政用权的底线。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新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人,需要敬畏什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有四个敬畏最为关键。

一是敬畏人民。人民是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失去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将无从谈起。一直以来,我们将党与人民的关系比之如鱼水之情、视之为血肉联系、喻之为种子与土地,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所取得的辉煌成就,都是紧紧依靠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人民面前,我们永远是小学生,必须自觉拜人民为师,向能者求教,向智者问策。我们要对人民时刻保持敬畏之心,牢记“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对群众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以群众的视角来审视我们的工作,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竭尽全力为人民群众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

二是敬畏权力。马克思主义认为,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姓公不姓私,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不能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更不能弄权贪腐。权力是把“双刃剑”,用之于民则利国利民、善莫大焉,用之于己则引火烧身、贻害无穷。若领导干部秉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随心所欲、无所畏惧地滥用权力,终究会“万劫不复”、“晚节不保”,由“座上宾”沦为“阶下囚”。所以,要时刻对权力保持敬畏之心,常思“权从哪来、权为谁用、如何用权”,牢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坚持为民用权、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坚决杜绝各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三是敬畏法纪。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党纪是党内规矩,是约束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约束力。作为一名党员,要像党章规定的那样: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正风肃纪,向全党全社会充分表明,不论什么人,不论其权力多大、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党员干部应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坚持用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开展工作,始终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带头守法,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四是敬畏组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一个干部的成长,除了自身主观努力之外,更多地要靠组织的教育和培养,组织的关心、关爱、信任、支持贯穿始终,它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给予了学习锻炼的机会,提供了干事创业的平台。如果离开了组织,本事再大也难有用武之地,能力再强也是寸步难行。所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正确对待组织,敬畏组织、忠诚组织、奉献组织,服从组织决定,遵守组织纪律,接受组织监督,维护组织权威,始终与组织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慎独慎微、勤于自省”——严以律己的途径和方式

严以律己,重点是“律”,关键在“严”。这是一种对外在诱惑、内心欲望、自我行为的克制和约束,体现在思想、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需要顽强的毅力和高尚的品格。如何严以律己?关键是要坚持慎独慎微、自重自省,经常自我加压、自我矫正,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首先是“慎独”。“慎独”,就是在独自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从事活动,没有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这就意味着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始终如一,人前人后、台上台下、“八小时”内外一个样。为什么强调慎独?因为独自一人没人关注、没人监督,容易产生懈怠和侥幸心理,放纵自我,做出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独”除了时空上的概念,还应包含一种大权独揽的权力地位,可以自主决定、自由裁量,不用同别人商量,甚至无需别人知道,正所谓“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从组织角度,我们要从制度层面杜绝这种“一权独大”情形的出现;但从干部个人角度,也要注意慎独,大权在握时更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依法依规用权。

其次是“慎微”。“慎微”,就是对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小节,时刻保持高度清醒和警觉,谨小慎微、慎之又慎。古人云:“道自微而生,祸自微而成”,“不虑于微,始成大患”。这些都说明慎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很多是从小事小节上被打开缺口,由小到大,由浅入深,一发而不可收拾,最终滑向腐败深渊。诸多案例也表明,一个干部小事小节上不过关,大是大非上也很难过得硬。“慎微”要全面理解,一方面,它提醒我们“毋以恶小而为之”,牢记小毛病会演变成大问题,小错会酿成大祸,小节会影响大局;另一方面,它要求我们“毋以善小而不为”,从日常生活的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从百姓关切的民生小事做起,奉献他人、快乐自己、幸福一生。

最后是“自省”。慎独、慎微,都离不开自省。两千多年前,孔子就将其作为一种道德修养的方法提了出来。他说:“吾日三省吾身”,“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朱熹也曾说:“日省吾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省是自我意识能动性的表现,是自我评价、自我教育、自我批评、自我调控的统一,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德行修养方法。大千世界,物欲横流,面对各种诱惑,要做到慎独、慎微,使人生航向不偏离正确轨道,就需时时自省。要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聚焦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重点反省自己干劲怎样,作风怎样,业绩怎样,是否存在不符合党员干部身份的言行,是否做了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事情,以后该如何改正。同时,要经常用典型腐败案例或身边违纪违法案件警示自己,对私欲贪念自我克制,对不良行为自亮“红灯”,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这样日积月累,就可以在自省中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高尚品格。

“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严以律己的目标和结果

党章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作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内容。党纪国法是从政做人的基本准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的红线;为政清廉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根本体现,是各级党员干部必须坚守的底线。

自觉遵守党纪。我们党是靠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政治优势。身为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违法犯罪之前,必定先违反了党的纪律。王岐山同志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案例,没有一个不是在违法之前首先违纪的。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其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它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自觉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敢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纪律的人和事。

模范遵守国法。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员干部负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必须把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时时、事事、处处做好“四个模范”:一是学法的模范,带头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二是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捍卫法律;三是用法的模范,带头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四是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依法用权。

始终做到为政清廉。清廉就是清正廉洁,是党员干部从政立身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清正廉洁是其中之一,足见其地位和作用之重要。党员干部是否清廉,关系人心向背,影响到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当前社会纷繁复杂,诱惑无处不在,风险无处不有,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尽力履行职责,始终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脱离实际、弄虚作假,不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要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千万不能以“一点小事”来放纵自己、“一次不要紧”来开脱自己、“不只我一个”来原谅自己;要以廉为宝、以廉为福、以廉为责,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稳住心神、管住言行、守住清白,一尘不染、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真正做到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官。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刘诗富  网站编辑:李爱玲  责任编辑:梁齐勇  来源:前线网——《前线》  日期:2015-12-07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这为我们严以律己指明了努力方向、传授了重要方法、提供了基本遵循。“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是严以律己的前提和基础;“慎独慎微、勤于自省”是严以律己的途径和方式;“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是严以律己的目标和结果。

“心存敬畏、手握戒尺”——严以律己的前提和基础

核心是“敬畏”一词。敬畏同时包含尊敬和畏惧两种情感,两者相辅相成,因敬生畏,因畏致敬。明代方孝孺曾说:“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一个人特别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如果毫无敬畏之心,就会连最基本的规矩、最起码的道德都不讲,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丧失为人处事、干事创业、从政用权的底线。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新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人,需要敬畏什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有四个敬畏最为关键。

一是敬畏人民。人民是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失去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将无从谈起。一直以来,我们将党与人民的关系比之如鱼水之情、视之为血肉联系、喻之为种子与土地,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所取得的辉煌成就,都是紧紧依靠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人民面前,我们永远是小学生,必须自觉拜人民为师,向能者求教,向智者问策。我们要对人民时刻保持敬畏之心,牢记“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对群众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以群众的视角来审视我们的工作,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竭尽全力为人民群众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

二是敬畏权力。马克思主义认为,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姓公不姓私,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不能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更不能弄权贪腐。权力是把“双刃剑”,用之于民则利国利民、善莫大焉,用之于己则引火烧身、贻害无穷。若领导干部秉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随心所欲、无所畏惧地滥用权力,终究会“万劫不复”、“晚节不保”,由“座上宾”沦为“阶下囚”。所以,要时刻对权力保持敬畏之心,常思“权从哪来、权为谁用、如何用权”,牢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坚持为民用权、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坚决杜绝各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三是敬畏法纪。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党纪是党内规矩,是约束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约束力。作为一名党员,要像党章规定的那样: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正风肃纪,向全党全社会充分表明,不论什么人,不论其权力多大、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党员干部应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坚持用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开展工作,始终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带头守法,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四是敬畏组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一个干部的成长,除了自身主观努力之外,更多地要靠组织的教育和培养,组织的关心、关爱、信任、支持贯穿始终,它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给予了学习锻炼的机会,提供了干事创业的平台。如果离开了组织,本事再大也难有用武之地,能力再强也是寸步难行。所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正确对待组织,敬畏组织、忠诚组织、奉献组织,服从组织决定,遵守组织纪律,接受组织监督,维护组织权威,始终与组织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慎独慎微、勤于自省”——严以律己的途径和方式

严以律己,重点是“律”,关键在“严”。这是一种对外在诱惑、内心欲望、自我行为的克制和约束,体现在思想、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需要顽强的毅力和高尚的品格。如何严以律己?关键是要坚持慎独慎微、自重自省,经常自我加压、自我矫正,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首先是“慎独”。“慎独”,就是在独自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从事活动,没有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这就意味着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始终如一,人前人后、台上台下、“八小时”内外一个样。为什么强调慎独?因为独自一人没人关注、没人监督,容易产生懈怠和侥幸心理,放纵自我,做出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独”除了时空上的概念,还应包含一种大权独揽的权力地位,可以自主决定、自由裁量,不用同别人商量,甚至无需别人知道,正所谓“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从组织角度,我们要从制度层面杜绝这种“一权独大”情形的出现;但从干部个人角度,也要注意慎独,大权在握时更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依法依规用权。

其次是“慎微”。“慎微”,就是对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小节,时刻保持高度清醒和警觉,谨小慎微、慎之又慎。古人云:“道自微而生,祸自微而成”,“不虑于微,始成大患”。这些都说明慎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很多是从小事小节上被打开缺口,由小到大,由浅入深,一发而不可收拾,最终滑向腐败深渊。诸多案例也表明,一个干部小事小节上不过关,大是大非上也很难过得硬。“慎微”要全面理解,一方面,它提醒我们“毋以恶小而为之”,牢记小毛病会演变成大问题,小错会酿成大祸,小节会影响大局;另一方面,它要求我们“毋以善小而不为”,从日常生活的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从百姓关切的民生小事做起,奉献他人、快乐自己、幸福一生。

最后是“自省”。慎独、慎微,都离不开自省。两千多年前,孔子就将其作为一种道德修养的方法提了出来。他说:“吾日三省吾身”,“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朱熹也曾说:“日省吾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省是自我意识能动性的表现,是自我评价、自我教育、自我批评、自我调控的统一,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德行修养方法。大千世界,物欲横流,面对各种诱惑,要做到慎独、慎微,使人生航向不偏离正确轨道,就需时时自省。要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聚焦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重点反省自己干劲怎样,作风怎样,业绩怎样,是否存在不符合党员干部身份的言行,是否做了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事情,以后该如何改正。同时,要经常用典型腐败案例或身边违纪违法案件警示自己,对私欲贪念自我克制,对不良行为自亮“红灯”,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这样日积月累,就可以在自省中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高尚品格。

“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严以律己的目标和结果

党章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作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内容。党纪国法是从政做人的基本准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的红线;为政清廉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根本体现,是各级党员干部必须坚守的底线。

自觉遵守党纪。我们党是靠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政治优势。身为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违法犯罪之前,必定先违反了党的纪律。王岐山同志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案例,没有一个不是在违法之前首先违纪的。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其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它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自觉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敢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纪律的人和事。

模范遵守国法。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员干部负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必须把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时时、事事、处处做好“四个模范”:一是学法的模范,带头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二是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捍卫法律;三是用法的模范,带头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四是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依法用权。

始终做到为政清廉。清廉就是清正廉洁,是党员干部从政立身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清正廉洁是其中之一,足见其地位和作用之重要。党员干部是否清廉,关系人心向背,影响到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当前社会纷繁复杂,诱惑无处不在,风险无处不有,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尽力履行职责,始终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脱离实际、弄虚作假,不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要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千万不能以“一点小事”来放纵自己、“一次不要紧”来开脱自己、“不只我一个”来原谅自己;要以廉为宝、以廉为福、以廉为责,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稳住心神、管住言行、守住清白,一尘不染、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真正做到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官。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相关内容

  • 做好监所主管警官的心得体会
  • 在学校,班风好坏关键在班主任,不在学生:在监所,分队队风的好坏关键在主管警官,不在被监管人.主管警官应该做到严以律己,勤敬业:队规适度,聚人心:个别教育,克顽症:关系协调,齐奋进.只要长期坚持,不懈努力,就能形成良好的分队队风,被监管人就会在健康.积极的改造环境中脱胎换骨,重获新生. 一.严以律己 ...

  • [精品]某领导严以修身,谋事要实心得体会(最新)
  • 某领导严以修身,谋事要实心得体会 通常指个人所应具备的思想道德修养,它对人一生行为的指引都具有方向性的决定作用,来不得大意,它应是一个人一辈子都要努力做的事,而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现实中,一个人的思想是积极的.是消极的,都直接影响着他的行为取向.一个人工作也好.生活也好,都应永远保持一颗积极向上的进 ...

  • 小学校长年终述职报告
  • 二0一0年度,红塔小学各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道,在太阳山镇中心学校的正确领导下,在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抓住今年是开发区教育质量年的重大机遇,紧紧围绕教育教学这个中心,抓管理.抓教学.抓建设,使我校各项工作逐步向科学化.规范化.特色化迈进,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 ...

  • 大学生我的中国梦
  • 中国梦 人民梦 学生梦 2012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带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参观中国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展览现场.习近平定义"中国梦"--实现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而且满怀信心地表示这个梦想"一定能实现". ...

  •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
  •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这是我们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历史经验的 ...

  • 计生委主任述职述廉报告
  • xx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纪委的有力监督下,在区组织部的关心下,在区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在全委人员和系统干部职工的支持配合下,我能服从.服务于全区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和争创省"xxx"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奋斗目标,认认真 ...

  • 中组部副部长解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
  • 中组部副部长解读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这是我们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的丰富发展,是新时 ...

  • 严以律己心得体会:践行三严三实的党性保证
  • 严以律己心得体会:践行三严三实的党性保证 仔细品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思想内涵,你会发现严以律己在"三严三实"整个构建中,是起着桥梁.纽带作用的一个关键环节.律己前承修身.用权,后接"三实 ...

  • 保先活动中局长分析评议阶段小结
  • 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分评议阶段,我带领@#$全体党员,根据县委和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的要求,严格按照“五对照、六查摆、五改进”的要求,对照党性分析的标准,通过自己找、群众提、上级点、相互帮等多种方法,重点检查了理想信念、宗旨、作风、遵守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找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