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部应根据总厂生产经营需要,适时编制计划,按照金融部门关于申请借款的条件和程序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保证正常的资金需求。

第二条 总厂向银行借款筹资的种类主要有:信用借款、担保借款、抵押借款、未到期票据贴现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管理。

第二章 信用借款

第三条 信用借款,是总厂凭借自己的信誉经过申请,银行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无须担保、抵押。总厂对于这部分贷款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到期及时归还,切实维护总厂的信誉。

第三章 担保借款

第四条 担保借款,是由总厂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同意的独立于借款人的第三方作担保取得的借款,贷款前总厂应根据实际贷款额度向资金状况良好的其他单位联系担保事项,并按照《担保法》的有关条款与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然后按银行的规定申请办理贷款。在该项贷款到期前,应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归还,以保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不会因总厂未按时还贷而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 抵押借款

第五条 抵押借款,是总厂或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

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并可以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取得的借款。

(一)办理该项贷款前,对于总厂用自己的资产

准备作抵押的,先聘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应经总厂厂长审批确认。

(二)对于用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资产抵

押时,总厂应与第三方按《担保法》的规定签定《担保合同》。

(三)经银行审核同意进行抵押时,应与银行签

定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用土地证抵押的到土地管理部门;以房地产抵押的到房管局;以企业的设备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车辆抵押的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到公证处办理。

(四)有关的抵押物在未还清贷款时,不得出售

或再抵押,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未到期票据贴现

第六条 未到期的票据贴现,总厂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紧张,可以用未到期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取得银行资金,办理贴现时,必须经过总厂厂长的批准,并及时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六章 远期信用证

第七条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信用证中

保证在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总厂在开展进口业务时可以向对方办理远期信用证,以解决周转资金不足的问题。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前,财务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到期按时支付。

第八条 财务部按照银行借款的种类和银行设立明细帐核算,并建立借款台帐,对每笔借款进行明细登记,经常查看有无到期借款,及时向分管财务的领导汇报,便于及时掌握情况,统筹资金安排,按时还贷。

第九条 每月末经管银行借款的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核对银行转来的利息单据,与相关银行搞好帐务核对,并正确处理好总厂与银行的关系。

第十条 对于出现暂时性的资金困难,已到期借款需延期归还的,应在到期前提前向银行提出延期还款申请,定出延期还款计划,经银行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部应根据总厂生产经营需要,适时编制计划,按照金融部门关于申请借款的条件和程序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保证正常的资金需求。

第二条 总厂向银行借款筹资的种类主要有:信用借款、担保借款、抵押借款、未到期票据贴现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管理。

第二章 信用借款

第三条 信用借款,是总厂凭借自己的信誉经过申请,银行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无须担保、抵押。总厂对于这部分贷款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到期及时归还,切实维护总厂的信誉。

第三章 担保借款

第四条 担保借款,是由总厂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同意的独立于借款人的第三方作担保取得的借款,贷款前总厂应根据实际贷款额度向资金状况良好的其他单位联系担保事项,并按照《担保法》的有关条款与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然后按银行的规定申请办理贷款。在该项贷款到期前,应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归还,以保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不会因总厂未按时还贷而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 抵押借款

第五条 抵押借款,是总厂或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

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并可以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取得的借款。

(一)办理该项贷款前,对于总厂用自己的资产

准备作抵押的,先聘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应经总厂厂长审批确认。

(二)对于用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资产抵

押时,总厂应与第三方按《担保法》的规定签定《担保合同》。

(三)经银行审核同意进行抵押时,应与银行签

定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用土地证抵押的到土地管理部门;以房地产抵押的到房管局;以企业的设备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车辆抵押的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到公证处办理。

(四)有关的抵押物在未还清贷款时,不得出售

或再抵押,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未到期票据贴现

第六条 未到期的票据贴现,总厂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紧张,可以用未到期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取得银行资金,办理贴现时,必须经过总厂厂长的批准,并及时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六章 远期信用证

第七条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信用证中

保证在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总厂在开展进口业务时可以向对方办理远期信用证,以解决周转资金不足的问题。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前,财务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到期按时支付。

第八条 财务部按照银行借款的种类和银行设立明细帐核算,并建立借款台帐,对每笔借款进行明细登记,经常查看有无到期借款,及时向分管财务的领导汇报,便于及时掌握情况,统筹资金安排,按时还贷。

第九条 每月末经管银行借款的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核对银行转来的利息单据,与相关银行搞好帐务核对,并正确处理好总厂与银行的关系。

第十条 对于出现暂时性的资金困难,已到期借款需延期归还的,应在到期前提前向银行提出延期还款申请,定出延期还款计划,经银行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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