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02]212号
【颁布日期】:2002-06-18
【生效日期】:2002-06-1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法槌的通知
(法办〔20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从今年6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已经使用法槌。为规范法槌的使用,特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法槌是法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而使用的一种审判工具,是法官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力的象征。每一位法官在敲响法槌时,都应当深刻认识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认真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法官认真学习《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加强对法官规范使用法槌的训练工作,使每一名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都能正确使用法槌。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准确掌握在何种情形下法官应当、可以使用法槌,正确执行使用法槌的程序。要充分体现法槌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使用不当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妥善保管好法槌。法槌要有专人保管,确保不丢失或其不受损坏;严禁不相关的人员敲击法槌;对于故意损毁法槌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要结合审判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大力宣传法槌使用的规定和意义,使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能清楚地了解法槌的作用,自觉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
以上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02年6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02]212号
【颁布日期】:2002-06-18
【生效日期】:2002-06-1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法槌的通知
(法办〔20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从今年6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已经使用法槌。为规范法槌的使用,特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法槌是法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而使用的一种审判工具,是法官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力的象征。每一位法官在敲响法槌时,都应当深刻认识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认真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法官认真学习《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加强对法官规范使用法槌的训练工作,使每一名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都能正确使用法槌。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准确掌握在何种情形下法官应当、可以使用法槌,正确执行使用法槌的程序。要充分体现法槌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使用不当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妥善保管好法槌。法槌要有专人保管,确保不丢失或其不受损坏;严禁不相关的人员敲击法槌;对于故意损毁法槌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要结合审判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大力宣传法槌使用的规定和意义,使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能清楚地了解法槌的作用,自觉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
以上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