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以修复方法不能达到质量合格标准,或修复费用超过该分项

工程(或施工单体)合同金额1/4的工程施工事件,定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级别,以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费、间接损失费和所发生在工

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三级。

(1) 工程直接损失费: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出的合同金额;

(2) 工程间接损失费:按相应单价计算出的事故处理所需工程费用;

(3) 附注:损失费的“以上”二字为下限,包含本下限值;“以下”二字

为上限,不含本上限值。

1、 一般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万元以上,或不小于该分项工程(或施

工单体)合同金额的1/10,但不大于10万元,或间接损失费在5千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2、 重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间接损失费

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3、 特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30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费达20万元以

上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 事故处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 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

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及通知业主;

(2) 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 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

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并抄送有关方面;

(4) 若为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总监应立即报业主并以书面简要说明;

(5) 业主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 (6) 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

命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

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2、 一般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

理办。

(2) 总监办全权受理,并承担处理一般事故的全部监理责任。

(3) 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由总监办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

向业主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

告后的2天内,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以及签有总监办

意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立即停止该分项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根据合同条件从

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重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

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3、 重大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立即填写“质量事故

报告单”报告总监办。

(2) 总监办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

责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并立即以书面简要说明报业主。

(3) 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总监办在签收“质量事故报告单”后,

向业主提交经分析事故原因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2天内,向业主提

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

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有总监办意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立即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条件

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由总监办会同业主总工、工程部及设计部门, 在取得试验、监测报

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订补救措施。

(6)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特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4、 特大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在总监批准或指示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暂停施工,

在事故发生6小时内由总监办以电话或口头向业主报告。

(2) 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总监办会同业主总工、工程部、合约部

及设计部门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

证,并签署“质量事故报告单”;在36小时内,将事故初步书面报告报送业主。

(3) 在事故发生2天内,由总监办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

志与日报、施工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以及

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组成的详细书面报告;并由总监、设计人员、

业主总工及工程部经理向总经理当面汇报。

(4) 立即停止该单位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条件

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由业主组织设计部门、监理及承包人共同分析和判断事故机理、工

程破损程度,研究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其

相应设计图纸。

(6) 承包人接收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

复工申请,经总经理签发后,方可复工。

三、缺陷工程的处理

对于质量缺陷的工程,承包人应根据质量缺陷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监

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作出判断,并确定补救方案,

此方案要经业主同意,然后承包人按指令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最后经监

理工程师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以修复方法不能达到质量合格标准,或修复费用超过该分项

工程(或施工单体)合同金额1/4的工程施工事件,定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级别,以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费、间接损失费和所发生在工

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三级。

(1) 工程直接损失费: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出的合同金额;

(2) 工程间接损失费:按相应单价计算出的事故处理所需工程费用;

(3) 附注:损失费的“以上”二字为下限,包含本下限值;“以下”二字

为上限,不含本上限值。

1、 一般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万元以上,或不小于该分项工程(或施

工单体)合同金额的1/10,但不大于10万元,或间接损失费在5千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2、 重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间接损失费

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3、 特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30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费达20万元以

上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 事故处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 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

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及通知业主;

(2) 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 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

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并抄送有关方面;

(4) 若为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总监应立即报业主并以书面简要说明;

(5) 业主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 (6) 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

命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

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2、 一般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

理办。

(2) 总监办全权受理,并承担处理一般事故的全部监理责任。

(3) 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由总监办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

向业主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

告后的2天内,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以及签有总监办

意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立即停止该分项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根据合同条件从

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重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

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3、 重大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立即填写“质量事故

报告单”报告总监办。

(2) 总监办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

责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并立即以书面简要说明报业主。

(3) 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总监办在签收“质量事故报告单”后,

向业主提交经分析事故原因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2天内,向业主提

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

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有总监办意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立即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条件

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由总监办会同业主总工、工程部及设计部门, 在取得试验、监测报

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订补救措施。

(6)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特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4、 特大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在总监批准或指示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暂停施工,

在事故发生6小时内由总监办以电话或口头向业主报告。

(2) 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总监办会同业主总工、工程部、合约部

及设计部门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

证,并签署“质量事故报告单”;在36小时内,将事故初步书面报告报送业主。

(3) 在事故发生2天内,由总监办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

志与日报、施工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以及

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组成的详细书面报告;并由总监、设计人员、

业主总工及工程部经理向总经理当面汇报。

(4) 立即停止该单位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条件

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由业主组织设计部门、监理及承包人共同分析和判断事故机理、工

程破损程度,研究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其

相应设计图纸。

(6) 承包人接收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

复工申请,经总经理签发后,方可复工。

三、缺陷工程的处理

对于质量缺陷的工程,承包人应根据质量缺陷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监

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作出判断,并确定补救方案,

此方案要经业主同意,然后承包人按指令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最后经监

理工程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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