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检验标准
1、 目的:确保公司因生产需要而购进的包装材料符合规定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检验规程适用于由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泡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
而制得的具有闭孔结构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以下简称泡沫) 3、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3.1各种泡沫应符合我司的样品(包括双方确认的材质等)或设计稿,并达到相应规格要求及
配合尺寸。
3.2 外观要求与检验方法:
3.2.1表面:泡沫应平整,无明显鼓胀、收缩变形;熔接良好,无明显掉粒现象;无洞孔、
破口、折损、裂缝、断边沿等机械性损坏,无明显划伤、毛边等。
3.2.2文字图案:要求与公司样稿相符,文字、图案必须清晰、正确,无缺字、笔划不全的
情形,无明显的位置偏移,无模印模糊等缺陷。
3.2.3色泽:必须符合确认的标准样品,并在封样的上限/标准/下限范围内。 3.2.4洁净度:泡沫应白净,不得有灰尘、硬杂质及肉眼可见的不洁斑点。 外观检验以目测为主,于正常光源下,30cm 距离处正视观察。 出厂前产品必须附出厂检验报告单。 3.3功能(物理机械性能) 要求与检测方法:
3.3.1表观密度偏差:当密度为15.0-19.0kg/m或20.0-24.0kg/m时,表观密度偏差±
2.5kg/m;当密度为25.0-34.9kg/m时,表观密度偏差±3.0 kg/m。
检验方法:按GB 634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3.2压缩强度(相对形变10%时的压缩应力):当密度为15.0-19.0kg/m时,压缩强度≥
75kPa ;当密度为20.0-24.0kg/m时,压缩强度≥100kPa ;当密度为25.0-29.9 kg/m时,压缩强度≥130kPa ;当密度为30.0-34.9 kg/m时,压缩强度≥180kPa 。
检验方法:按GB 881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3.3断裂弯曲负荷:当密度为15.0-19.0kg/m时,断裂弯曲负荷≥11N ;当密度为
20.0-24.0kg/m时,断裂弯曲负荷≥15N ;当密度为25.0-29.9 kg/m时,断裂弯曲负荷≥21N ;当密度为30.0-34.9 kg/m时,断裂弯曲负荷≥27N 。
检验方法:按GB 881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3.4尺寸稳定性:其指标为≤2%。 检验方法:按GB 881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3.5含水量:其指标为≤4%。
检验方法:按QB 1649-9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3.6尺寸要求:符合封样要求
检验方法:A. 重量要求: 用感量为0.1g 的衡器称取,。
B. 长、宽、高、厚度要求:用符合精度的测量器具,泡沫的长、宽、高、厚度在双方确认的标准值与公差范围内(具体偏差见QB 1649-92规定)。
4、 抽样原则:
4.1以送货批为一批,按照GB2828-2003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一般检验水平
Ⅱ和特殊检验水平S-3,具体见附表。
4.2 合格批中若在生产时发现有不合格品,根据不合格情况及相关的比例,需方可以要求
退回供方或双方协商解决,但主动权在需方。
4.3若出现本标准之外的质量问题,先以封样为标准,再由供需双方商讨标准与范围,并进
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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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检验项目
5.1.1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全项目检验和型式检验三种,出厂强制检验项目具体见附表。
5.1.2全项目和型式检验:按第3点执行。 5.1.3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前的试制需检验。 5.1.4产品结构、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时需检验。 5.2逐批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是合格批,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是不合格批。
5.3检验的暂停和恢复: 5.3.1检验的暂停:
A 、该产品相同的缺陷项连续三批判不合格。
B 、该产品同样的缺陷项在一个月中累计5批判不合格。 C 、该批产品第二次以同样的缺陷项判不合格。
5.3.2检验的恢复:
暂停检验后,供货方采取措施,提供书面的整改资料等,须公司审批合格后,才可恢复检验。
泡沫质量检验缺陷分类、判定、检验类别表(附表)
备注
1、出厂强制检验:产品出厂时每批须检验的项目。
2、出厂非强制检验:产品出厂时可不做该项目的检验,但型式、全项目检验时必须检验该项目。
泡沫检验标准
1、 目的:确保公司因生产需要而购进的包装材料符合规定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检验规程适用于由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泡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
而制得的具有闭孔结构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以下简称泡沫) 3、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3.1各种泡沫应符合我司的样品(包括双方确认的材质等)或设计稿,并达到相应规格要求及
配合尺寸。
3.2 外观要求与检验方法:
3.2.1表面:泡沫应平整,无明显鼓胀、收缩变形;熔接良好,无明显掉粒现象;无洞孔、
破口、折损、裂缝、断边沿等机械性损坏,无明显划伤、毛边等。
3.2.2文字图案:要求与公司样稿相符,文字、图案必须清晰、正确,无缺字、笔划不全的
情形,无明显的位置偏移,无模印模糊等缺陷。
3.2.3色泽:必须符合确认的标准样品,并在封样的上限/标准/下限范围内。 3.2.4洁净度:泡沫应白净,不得有灰尘、硬杂质及肉眼可见的不洁斑点。 外观检验以目测为主,于正常光源下,30cm 距离处正视观察。 出厂前产品必须附出厂检验报告单。 3.3功能(物理机械性能) 要求与检测方法:
3.3.1表观密度偏差:当密度为15.0-19.0kg/m或20.0-24.0kg/m时,表观密度偏差±
2.5kg/m;当密度为25.0-34.9kg/m时,表观密度偏差±3.0 kg/m。
检验方法:按GB 634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3.2压缩强度(相对形变10%时的压缩应力):当密度为15.0-19.0kg/m时,压缩强度≥
75kPa ;当密度为20.0-24.0kg/m时,压缩强度≥100kPa ;当密度为25.0-29.9 kg/m时,压缩强度≥130kPa ;当密度为30.0-34.9 kg/m时,压缩强度≥180kPa 。
检验方法:按GB 881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3.3断裂弯曲负荷:当密度为15.0-19.0kg/m时,断裂弯曲负荷≥11N ;当密度为
20.0-24.0kg/m时,断裂弯曲负荷≥15N ;当密度为25.0-29.9 kg/m时,断裂弯曲负荷≥21N ;当密度为30.0-34.9 kg/m时,断裂弯曲负荷≥27N 。
检验方法:按GB 881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3.4尺寸稳定性:其指标为≤2%。 检验方法:按GB 881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3.5含水量:其指标为≤4%。
检验方法:按QB 1649-9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3.6尺寸要求:符合封样要求
检验方法:A. 重量要求: 用感量为0.1g 的衡器称取,。
B. 长、宽、高、厚度要求:用符合精度的测量器具,泡沫的长、宽、高、厚度在双方确认的标准值与公差范围内(具体偏差见QB 1649-92规定)。
4、 抽样原则:
4.1以送货批为一批,按照GB2828-2003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一般检验水平
Ⅱ和特殊检验水平S-3,具体见附表。
4.2 合格批中若在生产时发现有不合格品,根据不合格情况及相关的比例,需方可以要求
退回供方或双方协商解决,但主动权在需方。
4.3若出现本标准之外的质量问题,先以封样为标准,再由供需双方商讨标准与范围,并进
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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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检验项目
5.1.1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全项目检验和型式检验三种,出厂强制检验项目具体见附表。
5.1.2全项目和型式检验:按第3点执行。 5.1.3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前的试制需检验。 5.1.4产品结构、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时需检验。 5.2逐批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是合格批,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是不合格批。
5.3检验的暂停和恢复: 5.3.1检验的暂停:
A 、该产品相同的缺陷项连续三批判不合格。
B 、该产品同样的缺陷项在一个月中累计5批判不合格。 C 、该批产品第二次以同样的缺陷项判不合格。
5.3.2检验的恢复:
暂停检验后,供货方采取措施,提供书面的整改资料等,须公司审批合格后,才可恢复检验。
泡沫质量检验缺陷分类、判定、检验类别表(附表)
备注
1、出厂强制检验:产品出厂时每批须检验的项目。
2、出厂非强制检验:产品出厂时可不做该项目的检验,但型式、全项目检验时必须检验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