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关系的
几 点 思 考
(贵州省安顺职业技术学院 郭福琴 561000)
内容摘要:税收体制与企业的会计密切相关,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的关系决定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决定着涉税会计核算差错率的高低,本文通过分析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基本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应纳税额 会计核算 涉税会计
我国目前税法体系中的二十多个个税种,几乎覆盖了企业会计核算的所有环节。对于一个中等规模的企业来说,涉税会计核算的工作量约占会计工作总量的三分之一。企业涉税会计核算质量决定着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决定着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缴的准确性,制约着会计核算效率和税收征管效率。既涉及企业利益,也涉及国家利益。
目前,我国实行的还是多环节征税、多层次调节经济的税收征收体制。在该种税收体制基础上,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与企业以及各种纳税主体的的会计核算工作密切相关。深入研究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的关系,妥善解决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之间的有机衔接问题,实有必要。会计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决定着涉税会计核算差错率的高低,对税务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进行相应的申报资料分析和现场稽查,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就企业内部管理的层面而言,频繁的计税失误,不仅要补缴应纳的税款,还要承担滞纳金及罚款,也增加了企业经营资金的额外支出。完善涉税会计核算,对加强税收征管和企业会计管理具有双重的重大意义。
一、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 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使《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 ( 以下简称“两
则”)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难以适应。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税务稽查工作相应增加了现场辅导的工作量,增值税“明补暗退”的情况难以避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涉税会计核算方式。加之税务人员对稽查后调账辅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列支出项目、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后,没有考虑到企业会计核算的繁杂工作量,只补税罚款了事,部分企业涉税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另外,不少企业在涉税会计核算问题上,纯粹以少缴税金目的,核算资料混乱不堪,会计信息失真,既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也极不利于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 二 ) 缺乏统一规范的具体核算标准
现行会计制度是产生于税制改革之先,对涉税会计核算的要求,只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而相继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个税种相互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实质上是相互割裂,没有形成真正完善、联系并易于理解的体系,企业会计人员难于从统—的文本中系统了解和掌握涉税会计核算方法。在税款计缴的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例如,在工业企业的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就经常造成计税失误。虽然掌握会计核算方法是对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是,试图要求所有企业的会计人员都能够烂熟会计核算方法,并精通税法,几乎就不可能。
( 三 ) 税收机关对会计人员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机制
根据法律,我国目前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考核,及发证、年检。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这是与会计的基本任务不相一致的。
应该说,无论是会计的核算职能,还是监督职能,其最基本的任务应该一是为企业提高管理信息,一是为国家征税(企业缴税)提高基础信息。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准则》,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靠一般性的税法宣传,事实上无法使企业会计人员系统掌握涉税会计核算方法。而税务机关开办班培训又受收费标准和纳税人的承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甚至与财政部门的继续教育、培训有重复收费之嫌。如果单独由税务机关承担费用,又涉及到经费来源问题,客观上也不利于企业及其会计人员强化税收意识和提高涉税会计核算技能。
二、关于解决思路
(一) 完善税收政策的设计
企业原来实行“购进扣税法”或“实耗扣税法”计征增值税时,其计税工作量主要集中在材料成本核算和费用归集环节,即使是业务能力较强的会计人员,也难保证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甚至不同的税务检查人员有时也无法保证数据的一致,增值税变成“争执税”。
新的增值税实施以后,税收与成本收入直接分别核算,计税方式更加科学。但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在认定审查期间停销或停购待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致使企业经营间歇性中断;有的企业为减少税收负担而采用虚假的涉税会计核算方法。这些都应该在今后的税种设计和征管工作中充分予以重视,在新的税收政策设计上充分考虑到涉税会计核算变更可能
带来的相应影响。
(二) 建立统一的涉税会计核算规范
笔者认为,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尽量保持涉税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将各个税种所涉及的涉税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规范的示范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予及时补充和完善。各级税务机关也应当以此为标准,对纳税人进行辅导,使企业会计人员迅速掌握一整套较为科学、完善、权威的涉税会计核算方法。当然,税法的严密性决定了某个税种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对税制各构成要素的深刻理解。企业会计人员在学习涉税会计核算方法时,也应及时适应相关税制要素的变化,保证计税的准确性。
(三) 加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通过加强对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综合业务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在后续教育中,一是要拓宽会计后续教育内容,除了注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规制度、会计专业知识的基本教育外,还要注重涉及会计工作的税收政策及业务规范培训、财经法纪教育培训等等。
(四)加强稽查后的调账工作监督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稽查补退税款所发生的企业应纳税额变化情况,将调账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征管工作的日常程序。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新税种凡涉及会计核算方式改变的,都应当同步开发出与之配套的计算机软件,并使之具有相对自动化的跟踪监督功能。针对当前涉税会计核算比较混乱的情况,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应适时依法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使涉税会计核算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作者简介:郭福琴:女:贵州省安顺职业技术学院经管系、经济管理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审计、会计。1963.05―――)
关于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关系的
几 点 思 考
(贵州省安顺职业技术学院 郭福琴 561000)
内容摘要:税收体制与企业的会计密切相关,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的关系决定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决定着涉税会计核算差错率的高低,本文通过分析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基本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应纳税额 会计核算 涉税会计
我国目前税法体系中的二十多个个税种,几乎覆盖了企业会计核算的所有环节。对于一个中等规模的企业来说,涉税会计核算的工作量约占会计工作总量的三分之一。企业涉税会计核算质量决定着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决定着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缴的准确性,制约着会计核算效率和税收征管效率。既涉及企业利益,也涉及国家利益。
目前,我国实行的还是多环节征税、多层次调节经济的税收征收体制。在该种税收体制基础上,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与企业以及各种纳税主体的的会计核算工作密切相关。深入研究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的关系,妥善解决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之间的有机衔接问题,实有必要。会计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决定着涉税会计核算差错率的高低,对税务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进行相应的申报资料分析和现场稽查,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就企业内部管理的层面而言,频繁的计税失误,不仅要补缴应纳的税款,还要承担滞纳金及罚款,也增加了企业经营资金的额外支出。完善涉税会计核算,对加强税收征管和企业会计管理具有双重的重大意义。
一、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 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使《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 ( 以下简称“两
则”)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难以适应。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税务稽查工作相应增加了现场辅导的工作量,增值税“明补暗退”的情况难以避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涉税会计核算方式。加之税务人员对稽查后调账辅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列支出项目、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后,没有考虑到企业会计核算的繁杂工作量,只补税罚款了事,部分企业涉税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另外,不少企业在涉税会计核算问题上,纯粹以少缴税金目的,核算资料混乱不堪,会计信息失真,既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也极不利于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 二 ) 缺乏统一规范的具体核算标准
现行会计制度是产生于税制改革之先,对涉税会计核算的要求,只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而相继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个税种相互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实质上是相互割裂,没有形成真正完善、联系并易于理解的体系,企业会计人员难于从统—的文本中系统了解和掌握涉税会计核算方法。在税款计缴的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例如,在工业企业的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就经常造成计税失误。虽然掌握会计核算方法是对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是,试图要求所有企业的会计人员都能够烂熟会计核算方法,并精通税法,几乎就不可能。
( 三 ) 税收机关对会计人员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机制
根据法律,我国目前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考核,及发证、年检。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这是与会计的基本任务不相一致的。
应该说,无论是会计的核算职能,还是监督职能,其最基本的任务应该一是为企业提高管理信息,一是为国家征税(企业缴税)提高基础信息。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准则》,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靠一般性的税法宣传,事实上无法使企业会计人员系统掌握涉税会计核算方法。而税务机关开办班培训又受收费标准和纳税人的承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甚至与财政部门的继续教育、培训有重复收费之嫌。如果单独由税务机关承担费用,又涉及到经费来源问题,客观上也不利于企业及其会计人员强化税收意识和提高涉税会计核算技能。
二、关于解决思路
(一) 完善税收政策的设计
企业原来实行“购进扣税法”或“实耗扣税法”计征增值税时,其计税工作量主要集中在材料成本核算和费用归集环节,即使是业务能力较强的会计人员,也难保证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甚至不同的税务检查人员有时也无法保证数据的一致,增值税变成“争执税”。
新的增值税实施以后,税收与成本收入直接分别核算,计税方式更加科学。但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在认定审查期间停销或停购待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致使企业经营间歇性中断;有的企业为减少税收负担而采用虚假的涉税会计核算方法。这些都应该在今后的税种设计和征管工作中充分予以重视,在新的税收政策设计上充分考虑到涉税会计核算变更可能
带来的相应影响。
(二) 建立统一的涉税会计核算规范
笔者认为,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尽量保持涉税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将各个税种所涉及的涉税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规范的示范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予及时补充和完善。各级税务机关也应当以此为标准,对纳税人进行辅导,使企业会计人员迅速掌握一整套较为科学、完善、权威的涉税会计核算方法。当然,税法的严密性决定了某个税种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对税制各构成要素的深刻理解。企业会计人员在学习涉税会计核算方法时,也应及时适应相关税制要素的变化,保证计税的准确性。
(三) 加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通过加强对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综合业务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在后续教育中,一是要拓宽会计后续教育内容,除了注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规制度、会计专业知识的基本教育外,还要注重涉及会计工作的税收政策及业务规范培训、财经法纪教育培训等等。
(四)加强稽查后的调账工作监督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稽查补退税款所发生的企业应纳税额变化情况,将调账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征管工作的日常程序。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新税种凡涉及会计核算方式改变的,都应当同步开发出与之配套的计算机软件,并使之具有相对自动化的跟踪监督功能。针对当前涉税会计核算比较混乱的情况,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应适时依法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使涉税会计核算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作者简介:郭福琴:女:贵州省安顺职业技术学院经管系、经济管理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审计、会计。196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