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作为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做到法律知识学习经常化。
二、法律知识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它教育法规规章。同时还要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保密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省、市有关普法规划中规定的其它必学法规。
三、建立集中学法日制度:
1、每个月第二个星期二(下午)为全局干部学法日;
2、全局干部学法日,采取分处室学习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形式,以股室学习为主。股室学习由各股室负责人安排组织,学习内容由各处室自行安排;集中学习由法规室安排组织;
3、学习均要求建立学习笔记,并结合“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
四、在每一次行政执法检查前,要对执法检查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是执法程序、检查纪律及其有关业务知识,提高检查办案水平。
五、每年要对全局的统计检查员进行一次培训,在全局干部中开展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普法考核档案。各股室的学法日学习记录和人员考试成绩,作为年终先进文明股室评比的依据。
B、企业生产安全生产诚信行为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和辨识安全环境、处置危害事件能力的综合反映。它体现了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履行承诺及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可信程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根本要求,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手段。
工作步骤: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原则上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在各县区安监部门的指导帮助下,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相关制度,在内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诚信氛围。要真实反映自身的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及时披露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社会舆论监督,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二步,各县区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相关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做好相关规划方案,根据不同类型提出针对性工作要求和目标,分类指导、示范引领,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第三步,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进行评价考核,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
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水平。
建立企业生产安全“黑名单”制度:根据企业日常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和事故情况,各县区安监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定。凡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安监部门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相关信息,通报工商、税务、银行、国土、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C、安全生产协管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理顺各级管理职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镇政府决定向各村派驻安全生产协管员。派驻安全生产协管员制度是机关干部工作转型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建立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制度。日常考核主要是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跟踪考核,按月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村,要对驻村协管员给予“黄牌”警告;年终考核由镇政府对所有村及相关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对不合格的村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村或单位及驻村协管员的各项评先树优资格;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追究相关村、单位和驻村协管员的责任;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单位及安全生产协管员要给予表彰。
D、执法检查档案: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法律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推动我县档案事业沿着法治化轨道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对各乡镇、机关部门档案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档案执法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单位自查。各单位对照执法检查的内容完成自查工作。
(二)上门检查。检查方式:(1)听取汇报。由被检查单位汇报近两年来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和对照执法检查内容的自查情况。(2)实地查看。主要查看档案保管条件、库房温湿度控制、防火防盗设施配备、 档案收集整理以及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等情况。(3)抽检档案。根据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随机抽查各门类档案,每个单位抽查档案不少于 10 卷(盒)。对抽查档案逐项检查,看是否有涂改、伪造档案现象;看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对抽查到的档案,要核查档案去向,看是否丢失、被盗或是借阅未还。 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将抽查部分单位。
(三)反馈意见。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双方在《档案执法年检反馈意见书》上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查处案件。对发现的违法现象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涂改、伪造档案,擅自出卖、赠送档案和造成档案丢失、损毁、被盗的严重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通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检单位档案执法检查和整改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档案执法检查工作不仅是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有效手段,而且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同时又是促进各单位依法建档管档、利用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为国家积累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档案执法工作的重要性,把档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常抓不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档案执法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
(三)强化检查督办。县档案局要加强对各单位档案执法检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各单位针对年检提出的整改意见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的情况及时报县档案局备案。
E、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发改系统组织实施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由委体改科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全市发改系统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五条 接受备案的分管法制工作的科室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备案审查要求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的,报送备案的科室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七条 备案审查科室应当在接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八条 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由接受备案的科室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科室
限期改正。
第九条 报送备案的科室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接受备案的科室。
第十条 报送备案的科室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接受备案的科室负责阅卷调查处理,直至撤销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后30日内没有接到备案处理通知书的,视为准予备案。
第十二条 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而未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审查科室通知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送;在备案审查科室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F、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了惩治司法腐败,确保公正执法,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密切警民关 系,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第二条 实行错案追究,要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法律制裁相结合的原则。
三、错案范围
第三条 公安机关的下列案件为错案:
1、治安处罚裁决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错误,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有错误,被上级机关纠正的;
3、对不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人刑事拘留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
4、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被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补充侦查的除外)、不起诉决定(绝对),被审判机关做出无罪判决,经复议复核,检察机关仍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的,经终审程序,审判机关仍维持无罪判决的;
5、对刑事拘留人员释放、改行政处罚、取保候审有错误的;
6、为不符合条件的人犯办理保外就医、减刑、假释手续的;
7、对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不立案查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第四条 检察机关的下列案件为错案
1、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批准逮捕的;
2、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上级检察机关认定是错误的;
3、提起公诉的案件,审判机关判决无罪,经终审程序,审判机关仍维持无罪判决的;
4、在自侦案件中,对不符合拘留条件的人决定拘留;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决定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的下列案件为错案
1、裁定、判决经过终审程序证明是错误的;
2、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有条件执行而不执行,或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的;
3、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决定逮捕,对被告人超期羁押的;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第六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或者在办案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互相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重大失误,或者在办案中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行为的均视为错案。
四、错案追究的对象
第七条 错案追究的对象为该案的办案人、审核人、批准人。
五、错案追究的规定
第八条 根据错案形成的实际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因办案人业务能力低,而造成的影响不大、情节较轻的一般性错案,在全市政法机关通报批评;
2、对于因办案人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错案,或者因办案人业务能力低而造成的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错案,或者因第1项中规定的原因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2009年5月27日,《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出台,这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政府规章该规章规范了所有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执法行为均包含在内。 此外,各地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均以行政处罚为重点,以罚款为切入点,通过制定规范,约束行政处罚行为。如河南省郑州市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可自由裁量的2804项罚款项目,按照罚过相当等原则,一一细化,建立了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并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主要有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划分阶次和基准。就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将每一个罚款项目对应的违法行为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阶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划分为三个、四个阶次。第二部分是自由裁量阶次适用规则,主要包括制定的依据,适用的对象、原则,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等。目前,郑州市已将罚款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纳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践证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力,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提升政府形象,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过程中也出现不少问题。根据各地实践,目前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引导和提高。长期以来,以管以罚为主的传统执法观念和执法习惯的惯性延伸,使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将自由裁量权作为“私权领地”,这种主观认识不可能在短时间得到根本性扭转,有些执法
部门和执法人员认为按照基准制度进行裁量不符合授予裁量权的本意,影响了执法的主动性和处理客观问题的灵活性;还有一些部门和执法人员认为,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其做出的决定只要在法定范围内就不违法,不执行基准制度不存在违法等。 (2)行政执法中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对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规范。目前,有一些执法部门,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处罚创收,粗暴执法,以罚代管,对同一类案件做出不同处理,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还存在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以权谋私等行为。还有少数地方以控制自由裁量权,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名,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 (3)制度规范和裁量基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统一。实践中,各市县及其部门自行制定裁量标准,市与市、县与县之间标准不相一致,同一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在同一地区有差异,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权威性。
实践中,一些裁量标准还有些粗,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够科学,主要表现: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对执法实际的概括和提炼不足,使得违法行为的特性、个性未得以充分体现,有些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标准中尚不能找到适当的“座号”,要适用只能以“就近分配”、“相互配合”的方式来确定阶次,有些行为的罚款数额规定得过死,在具体操作上带来一些工作难度。
实践中,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已建立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落实,特别是制定裁量基准的主体制度,执行的监督制约措施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地规定。
综上所述,如何减少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负面效应,改变自由裁量权过度自由发挥的尴尬现实,合法、合理地规范和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需要。通过在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试行,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细化处罚标准,使自由裁量有度、权力寻租没门,这对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当然,目前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也面临不少问题。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为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点内容,从某种意义上决定着我们能否建设更透明、更廉洁、更诚信和更高效的高度法治化政府。
H、行政处罚回访制度
实行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切实纠正; 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按照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在正式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必须为两人以上共同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存在粗暴执法); 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财物采取
强制措施也必须出具书面文书、票据); 征求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向经营者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回访情况实行每月一报
工商执法人员在回访过程中,办案部门应在结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第一、
二、四类案件需进行回访的相关情况抄送监察部门,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回访方式,并下达《指派回访通知书》交由相关部门实施回访。
回访案件类别与范围内的第一类案件,由监察部门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将回访工作分流至各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回访。
回访案件类别与范围内的第二类案件中案情重大确有必要的,由监察部门按第一类案件回访程序,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回访,其余的进行书面回访。
回访案件类别与范围内的第三类案件,由办案部门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书面回访记录表》,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填写该表后寄回法制部门,法制部门以此作为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一个途径。
按照该制度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在回访过程中,应了解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并征求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执法的意见或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执法办案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监察部门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法制部门应对《行政执法书面回访记录表》进行认真分析、整理,并于每月 25 日前将情况书面汇总后送监察部门后监察部门应于每月末汇总、分析回访情况并及时处理。
I、安监局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回访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提高依法行政和监督管理水平,站前区安监局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理念,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回访制度,真正做到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基层。
区安监局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过程中,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单坚持进行季度回访制度。主要针对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进行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同时,针对企业实际困难,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企业的安全发展出谋划策。今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以来,先后对36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回访,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同时,区安监局专门印制了3000份调查表,发给企业和基层群众调查回访,让他们帮助找隐患,提出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群众查出的安全隐患10余条,建议10余条。对群众提出的隐患和建议,区安监局逐一进行梳理,分类指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自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回访制度以来,区安监局进一步强化了安全执法人员服务的意识,牢固树立了“以人为本、服务于民、执法为民”的监管理念,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人性化”管理,切实提高了企业自觉遵规守法的意识和预防、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能力,在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的同时,树立了安监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密切了与企业的关系,受到了区内企业的普遍好评。(安监局)
J、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A、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作为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做到法律知识学习经常化。
二、法律知识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它教育法规规章。同时还要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保密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省、市有关普法规划中规定的其它必学法规。
三、建立集中学法日制度:
1、每个月第二个星期二(下午)为全局干部学法日;
2、全局干部学法日,采取分处室学习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形式,以股室学习为主。股室学习由各股室负责人安排组织,学习内容由各处室自行安排;集中学习由法规室安排组织;
3、学习均要求建立学习笔记,并结合“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
四、在每一次行政执法检查前,要对执法检查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是执法程序、检查纪律及其有关业务知识,提高检查办案水平。
五、每年要对全局的统计检查员进行一次培训,在全局干部中开展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普法考核档案。各股室的学法日学习记录和人员考试成绩,作为年终先进文明股室评比的依据。
B、企业生产安全生产诚信行为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和辨识安全环境、处置危害事件能力的综合反映。它体现了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履行承诺及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可信程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根本要求,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手段。
工作步骤: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原则上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在各县区安监部门的指导帮助下,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相关制度,在内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诚信氛围。要真实反映自身的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及时披露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社会舆论监督,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二步,各县区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相关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做好相关规划方案,根据不同类型提出针对性工作要求和目标,分类指导、示范引领,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第三步,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进行评价考核,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
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水平。
建立企业生产安全“黑名单”制度:根据企业日常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和事故情况,各县区安监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定。凡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安监部门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相关信息,通报工商、税务、银行、国土、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C、安全生产协管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理顺各级管理职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镇政府决定向各村派驻安全生产协管员。派驻安全生产协管员制度是机关干部工作转型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建立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制度。日常考核主要是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跟踪考核,按月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村,要对驻村协管员给予“黄牌”警告;年终考核由镇政府对所有村及相关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对不合格的村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村或单位及驻村协管员的各项评先树优资格;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追究相关村、单位和驻村协管员的责任;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单位及安全生产协管员要给予表彰。
D、执法检查档案: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法律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推动我县档案事业沿着法治化轨道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对各乡镇、机关部门档案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档案执法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单位自查。各单位对照执法检查的内容完成自查工作。
(二)上门检查。检查方式:(1)听取汇报。由被检查单位汇报近两年来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和对照执法检查内容的自查情况。(2)实地查看。主要查看档案保管条件、库房温湿度控制、防火防盗设施配备、 档案收集整理以及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等情况。(3)抽检档案。根据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随机抽查各门类档案,每个单位抽查档案不少于 10 卷(盒)。对抽查档案逐项检查,看是否有涂改、伪造档案现象;看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对抽查到的档案,要核查档案去向,看是否丢失、被盗或是借阅未还。 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将抽查部分单位。
(三)反馈意见。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双方在《档案执法年检反馈意见书》上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查处案件。对发现的违法现象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涂改、伪造档案,擅自出卖、赠送档案和造成档案丢失、损毁、被盗的严重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通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检单位档案执法检查和整改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档案执法检查工作不仅是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有效手段,而且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同时又是促进各单位依法建档管档、利用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为国家积累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档案执法工作的重要性,把档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常抓不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档案执法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
(三)强化检查督办。县档案局要加强对各单位档案执法检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各单位针对年检提出的整改意见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的情况及时报县档案局备案。
E、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发改系统组织实施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由委体改科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全市发改系统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五条 接受备案的分管法制工作的科室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备案审查要求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的,报送备案的科室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七条 备案审查科室应当在接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八条 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由接受备案的科室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科室
限期改正。
第九条 报送备案的科室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接受备案的科室。
第十条 报送备案的科室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接受备案的科室负责阅卷调查处理,直至撤销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后30日内没有接到备案处理通知书的,视为准予备案。
第十二条 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而未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审查科室通知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送;在备案审查科室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F、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了惩治司法腐败,确保公正执法,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密切警民关 系,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第二条 实行错案追究,要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法律制裁相结合的原则。
三、错案范围
第三条 公安机关的下列案件为错案:
1、治安处罚裁决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错误,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有错误,被上级机关纠正的;
3、对不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人刑事拘留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
4、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被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补充侦查的除外)、不起诉决定(绝对),被审判机关做出无罪判决,经复议复核,检察机关仍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的,经终审程序,审判机关仍维持无罪判决的;
5、对刑事拘留人员释放、改行政处罚、取保候审有错误的;
6、为不符合条件的人犯办理保外就医、减刑、假释手续的;
7、对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不立案查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第四条 检察机关的下列案件为错案
1、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批准逮捕的;
2、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上级检察机关认定是错误的;
3、提起公诉的案件,审判机关判决无罪,经终审程序,审判机关仍维持无罪判决的;
4、在自侦案件中,对不符合拘留条件的人决定拘留;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决定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的下列案件为错案
1、裁定、判决经过终审程序证明是错误的;
2、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有条件执行而不执行,或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的;
3、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决定逮捕,对被告人超期羁押的;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第六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或者在办案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互相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重大失误,或者在办案中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行为的均视为错案。
四、错案追究的对象
第七条 错案追究的对象为该案的办案人、审核人、批准人。
五、错案追究的规定
第八条 根据错案形成的实际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因办案人业务能力低,而造成的影响不大、情节较轻的一般性错案,在全市政法机关通报批评;
2、对于因办案人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错案,或者因办案人业务能力低而造成的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错案,或者因第1项中规定的原因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2009年5月27日,《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出台,这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政府规章该规章规范了所有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执法行为均包含在内。 此外,各地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均以行政处罚为重点,以罚款为切入点,通过制定规范,约束行政处罚行为。如河南省郑州市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可自由裁量的2804项罚款项目,按照罚过相当等原则,一一细化,建立了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并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主要有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划分阶次和基准。就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将每一个罚款项目对应的违法行为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阶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划分为三个、四个阶次。第二部分是自由裁量阶次适用规则,主要包括制定的依据,适用的对象、原则,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等。目前,郑州市已将罚款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纳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践证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力,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提升政府形象,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过程中也出现不少问题。根据各地实践,目前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引导和提高。长期以来,以管以罚为主的传统执法观念和执法习惯的惯性延伸,使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将自由裁量权作为“私权领地”,这种主观认识不可能在短时间得到根本性扭转,有些执法
部门和执法人员认为按照基准制度进行裁量不符合授予裁量权的本意,影响了执法的主动性和处理客观问题的灵活性;还有一些部门和执法人员认为,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其做出的决定只要在法定范围内就不违法,不执行基准制度不存在违法等。 (2)行政执法中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对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规范。目前,有一些执法部门,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处罚创收,粗暴执法,以罚代管,对同一类案件做出不同处理,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还存在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以权谋私等行为。还有少数地方以控制自由裁量权,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名,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 (3)制度规范和裁量基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统一。实践中,各市县及其部门自行制定裁量标准,市与市、县与县之间标准不相一致,同一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在同一地区有差异,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权威性。
实践中,一些裁量标准还有些粗,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够科学,主要表现: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对执法实际的概括和提炼不足,使得违法行为的特性、个性未得以充分体现,有些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标准中尚不能找到适当的“座号”,要适用只能以“就近分配”、“相互配合”的方式来确定阶次,有些行为的罚款数额规定得过死,在具体操作上带来一些工作难度。
实践中,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已建立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落实,特别是制定裁量基准的主体制度,执行的监督制约措施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地规定。
综上所述,如何减少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负面效应,改变自由裁量权过度自由发挥的尴尬现实,合法、合理地规范和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需要。通过在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试行,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细化处罚标准,使自由裁量有度、权力寻租没门,这对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当然,目前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也面临不少问题。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为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点内容,从某种意义上决定着我们能否建设更透明、更廉洁、更诚信和更高效的高度法治化政府。
H、行政处罚回访制度
实行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切实纠正; 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按照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在正式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必须为两人以上共同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存在粗暴执法); 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财物采取
强制措施也必须出具书面文书、票据); 征求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向经营者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回访情况实行每月一报
工商执法人员在回访过程中,办案部门应在结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第一、
二、四类案件需进行回访的相关情况抄送监察部门,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回访方式,并下达《指派回访通知书》交由相关部门实施回访。
回访案件类别与范围内的第一类案件,由监察部门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将回访工作分流至各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回访。
回访案件类别与范围内的第二类案件中案情重大确有必要的,由监察部门按第一类案件回访程序,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回访,其余的进行书面回访。
回访案件类别与范围内的第三类案件,由办案部门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书面回访记录表》,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填写该表后寄回法制部门,法制部门以此作为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一个途径。
按照该制度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在回访过程中,应了解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并征求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执法的意见或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执法办案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监察部门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法制部门应对《行政执法书面回访记录表》进行认真分析、整理,并于每月 25 日前将情况书面汇总后送监察部门后监察部门应于每月末汇总、分析回访情况并及时处理。
I、安监局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回访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提高依法行政和监督管理水平,站前区安监局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理念,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回访制度,真正做到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基层。
区安监局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过程中,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单坚持进行季度回访制度。主要针对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进行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同时,针对企业实际困难,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企业的安全发展出谋划策。今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以来,先后对36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回访,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同时,区安监局专门印制了3000份调查表,发给企业和基层群众调查回访,让他们帮助找隐患,提出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群众查出的安全隐患10余条,建议10余条。对群众提出的隐患和建议,区安监局逐一进行梳理,分类指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自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回访制度以来,区安监局进一步强化了安全执法人员服务的意识,牢固树立了“以人为本、服务于民、执法为民”的监管理念,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人性化”管理,切实提高了企业自觉遵规守法的意识和预防、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能力,在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的同时,树立了安监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密切了与企业的关系,受到了区内企业的普遍好评。(安监局)
J、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