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度医疗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过度医疗的法律问题思考

摘要:近年来,小病大治、过度医疗现象严重,人民对医药费负担过大,医患信任度低,医患矛盾尖锐等现象层出不穷,解决过度医疗现象,已经是刻不容缓,本文分析了过度医疗现象形成的原因,并从法律层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过度医疗 维权 法律问题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地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 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诊疗”为医院带来了巨大利润,CT 、核磁共振仪等大型设备更是业内公认的利润“奶牛”。医院为了利益鼓励医生,医生为了提成小病大治,检查没有必要的检查项目,做没有必要的手术,开没有必要的贵药。过度治疗不仅浪费了患者的金钱,导致医患纠纷严重,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低,甚至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 第一,存在的原因。

造成过度医疗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其中既有整个行业的发展进程和技术水平的问题,还有医生个人的经验和技术水平问题。例如,按照国际公认的治疗指引,要对一些中晚期肿瘤患者实施化疗,而其中真正受益的只是一部分患者,其他人都是“陪打”,可是目前的技术水平还无法准确地鉴别哪一些是“受益者”,哪一些是“陪打者”。二是市场化改革的影响。在上个世纪推行的医改市场化探索过程中,政府对医院的财政投入减少,医院的基本运营要靠自己的经营收入来维持,医生的收入也直接与其所开处方挂钩,这就导致一些职业道德水准差的医生为了个人创收而滥用检查、滥开药物,甚至滥做手术。新一轮医改强调“公益性”,禁止个人收入与诊疗收费挂钩,但市场化的负面影响短期内很难完全消除。三是法律法规的限制。《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在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一原则强化了医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医疗行业简单套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值得商榷。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对过度医疗问题进行了规定,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但是这个规定范围过于狭窄,规定过于模糊,不具体,实际应用性不强。有待司法解释或司法修正案加以改之。四是我国医保支付制度不合理,为过度医疗提供了温床。我国公立医院采用的是按服务项目收费,由于医院提供的服务项目的多少同医院的收入相关,医院通过增加服务项目以增加偿付。

第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医生写处方明确说明处方药的使用者, 药名, 最多能买到的药的数量还有购买的有效期限,处方上必须有防伪标志。没有医生处方, 任何一家美国的药房都不能卖出药来。一旦药房卖了药,一定会把处方收走做保存。因为每年药房发出的处方药要和他收到的处方相匹配,确保没有任何处方药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流出。美国大部分人看病都是有医疗保险支付至少部分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公司一般依靠医生的专业意见来看一项医疗费用是不是可以报销。在美国每个医疗保险公司的大量数据分析员的日常工作就是分析保险用户的医疗费用,检查是否有保险用户或者医生滥用保险的嫌疑。一旦保险公司发现医生因为自身利益为病人做不必要的检查或者开不必要的处方药,医生轻则吊销行医资格,重则承担法律后果。

这种保险公司的审核在制度上确保了大部分医生不会对病人过度医疗。患者可以安心地接受专业医生开出的检查和治疗而不用担心这些检查和治疗是否过度。正是因为这背后不仅仅是职业道德,还有庞大的机构以切身利益为需要的密切监督。

第三,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的建议

过度医疗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督制度的不完善。针对普遍的过度医疗现象。在法律层面我认应该好以下几点,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过度医疗,因为过度医疗的界限难以把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哪些是过度医疗行为,患者维权困难。第二,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政府应该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并对违法违纪人员按照既定的监管条例进行惩处。再就是建立抽检制度。我们对过度医疗的制度是滞后性的,民不告,官不理。这样医院医生有很大的侥幸心理,即使过度医疗也不一定被告,我们成立专门的检查机构,对医院的医疗处方,病例等进行抽检,对过度医疗的医院、医生进行惩罚。第三,为患者维权开通绿色通道。患者往往是没有专门的医疗知识,与医院相比,患者在金钱和证据方面又处在弱势的地位。对难以打胜的官司考虑到时间和金钱成本往往忍气吞声,助长了过度医疗的气焰。第四,强化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供方的监督作用,在医患之间,引入独立的医疗保险机构,对避免过度医疗具有重要意义。第五,医院自律加强。医院应严厉查处实施过度医疗的医生,并按法律法规、医院规章进行惩罚。医院应加强医疗技术培训、医生思想道德水平教育。

过度医疗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医疗背后巨大的利益链条,过度医疗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构建和保障,在法律层面对过度医疗问题加以规制,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明确医患责任,切实维护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切身利益,促进医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史灿灿; 法律视角下看过度医疗[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年07期

2 夏芸; 日本医疗诉讼改革及对鉴定结论的评价[J];证据科学;2009年03期

3 陈志华;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之合法性研究[J];证据科学;2011年 4 陈小嫦; 李大平; 医疗损害鉴定主体改革刍议[J];证据科学;2011年03期

关于过度医疗的法律问题思考

摘要:近年来,小病大治、过度医疗现象严重,人民对医药费负担过大,医患信任度低,医患矛盾尖锐等现象层出不穷,解决过度医疗现象,已经是刻不容缓,本文分析了过度医疗现象形成的原因,并从法律层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过度医疗 维权 法律问题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地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 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诊疗”为医院带来了巨大利润,CT 、核磁共振仪等大型设备更是业内公认的利润“奶牛”。医院为了利益鼓励医生,医生为了提成小病大治,检查没有必要的检查项目,做没有必要的手术,开没有必要的贵药。过度治疗不仅浪费了患者的金钱,导致医患纠纷严重,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低,甚至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 第一,存在的原因。

造成过度医疗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其中既有整个行业的发展进程和技术水平的问题,还有医生个人的经验和技术水平问题。例如,按照国际公认的治疗指引,要对一些中晚期肿瘤患者实施化疗,而其中真正受益的只是一部分患者,其他人都是“陪打”,可是目前的技术水平还无法准确地鉴别哪一些是“受益者”,哪一些是“陪打者”。二是市场化改革的影响。在上个世纪推行的医改市场化探索过程中,政府对医院的财政投入减少,医院的基本运营要靠自己的经营收入来维持,医生的收入也直接与其所开处方挂钩,这就导致一些职业道德水准差的医生为了个人创收而滥用检查、滥开药物,甚至滥做手术。新一轮医改强调“公益性”,禁止个人收入与诊疗收费挂钩,但市场化的负面影响短期内很难完全消除。三是法律法规的限制。《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在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一原则强化了医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医疗行业简单套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值得商榷。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对过度医疗问题进行了规定,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但是这个规定范围过于狭窄,规定过于模糊,不具体,实际应用性不强。有待司法解释或司法修正案加以改之。四是我国医保支付制度不合理,为过度医疗提供了温床。我国公立医院采用的是按服务项目收费,由于医院提供的服务项目的多少同医院的收入相关,医院通过增加服务项目以增加偿付。

第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医生写处方明确说明处方药的使用者, 药名, 最多能买到的药的数量还有购买的有效期限,处方上必须有防伪标志。没有医生处方, 任何一家美国的药房都不能卖出药来。一旦药房卖了药,一定会把处方收走做保存。因为每年药房发出的处方药要和他收到的处方相匹配,确保没有任何处方药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流出。美国大部分人看病都是有医疗保险支付至少部分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公司一般依靠医生的专业意见来看一项医疗费用是不是可以报销。在美国每个医疗保险公司的大量数据分析员的日常工作就是分析保险用户的医疗费用,检查是否有保险用户或者医生滥用保险的嫌疑。一旦保险公司发现医生因为自身利益为病人做不必要的检查或者开不必要的处方药,医生轻则吊销行医资格,重则承担法律后果。

这种保险公司的审核在制度上确保了大部分医生不会对病人过度医疗。患者可以安心地接受专业医生开出的检查和治疗而不用担心这些检查和治疗是否过度。正是因为这背后不仅仅是职业道德,还有庞大的机构以切身利益为需要的密切监督。

第三,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的建议

过度医疗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督制度的不完善。针对普遍的过度医疗现象。在法律层面我认应该好以下几点,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过度医疗,因为过度医疗的界限难以把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哪些是过度医疗行为,患者维权困难。第二,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政府应该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并对违法违纪人员按照既定的监管条例进行惩处。再就是建立抽检制度。我们对过度医疗的制度是滞后性的,民不告,官不理。这样医院医生有很大的侥幸心理,即使过度医疗也不一定被告,我们成立专门的检查机构,对医院的医疗处方,病例等进行抽检,对过度医疗的医院、医生进行惩罚。第三,为患者维权开通绿色通道。患者往往是没有专门的医疗知识,与医院相比,患者在金钱和证据方面又处在弱势的地位。对难以打胜的官司考虑到时间和金钱成本往往忍气吞声,助长了过度医疗的气焰。第四,强化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供方的监督作用,在医患之间,引入独立的医疗保险机构,对避免过度医疗具有重要意义。第五,医院自律加强。医院应严厉查处实施过度医疗的医生,并按法律法规、医院规章进行惩罚。医院应加强医疗技术培训、医生思想道德水平教育。

过度医疗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医疗背后巨大的利益链条,过度医疗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构建和保障,在法律层面对过度医疗问题加以规制,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明确医患责任,切实维护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切身利益,促进医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史灿灿; 法律视角下看过度医疗[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年07期

2 夏芸; 日本医疗诉讼改革及对鉴定结论的评价[J];证据科学;2009年03期

3 陈志华;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之合法性研究[J];证据科学;2011年 4 陈小嫦; 李大平; 医疗损害鉴定主体改革刍议[J];证据科学;2011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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