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签订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签订,保护我公司和项目负责人的合法权益,从现在开始,合同签订应符合以下原则要求:
1、合同应明确监理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例“本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工作服务范围为××工程设计图纸包含的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工作内容为国家法律、规范所规定监理的职责以及本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合同应明确监理服务的起止时间,例“本合同自年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3、合同应明确监理服务延期计费条款,例“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 / 监理服务日)”。
4、合同应明确监理限额赔偿条款,例“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5、合同应明确监理费用支付方式,例“委托人应将监理费以转账方式汇入监理人指定账户”。
6、合同应明确合同终止条款,例“1、本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合同服务期结束,监理人完成本合同全部义务,本合同自然终止。2、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
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3、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7、合同应明确合同争议条款,例“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项目负责人宜将合同以电子版方式报公司总工办审查(QQ 邮箱[email protected]),再出具书面合同文本。
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5日
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签订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签订,保护我公司和项目负责人的合法权益,从现在开始,合同签订应符合以下原则要求:
1、合同应明确监理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例“本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工作服务范围为××工程设计图纸包含的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工作内容为国家法律、规范所规定监理的职责以及本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合同应明确监理服务的起止时间,例“本合同自年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3、合同应明确监理服务延期计费条款,例“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 / 监理服务日)”。
4、合同应明确监理限额赔偿条款,例“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5、合同应明确监理费用支付方式,例“委托人应将监理费以转账方式汇入监理人指定账户”。
6、合同应明确合同终止条款,例“1、本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合同服务期结束,监理人完成本合同全部义务,本合同自然终止。2、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
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3、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7、合同应明确合同争议条款,例“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项目负责人宜将合同以电子版方式报公司总工办审查(QQ 邮箱[email protected]),再出具书面合同文本。
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5日